卷之一千三百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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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酌量奏請升調。
以示鼓勵。
若明降谕旨、将該員議叙。
恐各省州縣、以徵收全完、為可見長。
過事追呼。
甚非所以體恤闾閻之道。
昔人有雲、撫字心勞。
催科政拙。
是拙于催科者。
尚當膺上考。
而督徵全完之員。
又豈可特予甄叙。
李世傑見不到此。
故有此奏耶。
将此谕令知之。
○調任貴州巡撫郭世勳奏、黔省每年額辦楚鉛二百五十萬斤。
運赴湖北漢口。
以供各省采買鼓鑄。
嗣因漢局鉛多。
奏準減半運鉛一百二十五萬斤。
查現在漢局餘鉛無幾。
請自本年為始。
仍照原額撥運鉛二百五十萬斤。
再楚鉛既經複額。
廠鉛亦應加買。
請自五十五年為始。
饬令威甯州、于額辦外。
加買鉛一百萬斤。
報聞。
○以禮部尚書常青、為鑲藍旗漢軍都統。
○四川總督李世傑疏報、峨眉縣、續墾官荒田地四百九十畝有奇。
○癸卯。
谕曰、琅玕奏、查明大門洋盜船、拒捕傷官一摺。
據稱署參将張殿魁、乘駕小舟。
追拏盜匪。
手執腰刀、随勢過船、連殺三盜。
複擒拏殺傷十餘犯。
因盜匪有四十餘名、拚命拒捕。
張殿魁緻被殺傷、落海身斃。
遊擊董步雲等、實因風逆浪大。
不見盜船蹤迹。
并非有意不行救援。
應請仍令照舊供職等語。
張殿魁出洋巡哨。
遇有盜船。
即駕小舟追趕。
并持刀過船、連殺三盜。
又擒拏殺傷十餘犯。
甚屬奮勇出力。
因盜匪衆多。
緻被戕害。
殊為可憫。
張殿魁、着照參将陣亡例議恤。
其餘被害受傷兵丁、着分别賞恤。
至董步雲等、當張殿魁被害之時。
雖緣風浪甚大。
哨船駕駛不前。
尚非怯懦可比。
但以洋面遇有頂風、不能前往救護為詞。
試思張殿魁雖乘坐小船輕快。
豈獨不為頂風所阻。
何以又能駛往追趕盜船。
董步雲等、究屬救援不力。
所有遊擊董步雲、千總戴得勝、鄭殿魁、把總張獻麟、王良貴、趙大勇、外委陳學明、何啟高、池以忠、王得龍等、現在仍令其照舊供職外。
俱着交部分别嚴加議處。
總兵陳莊、于盜船逃至境内。
漫無覺察。
殊屬疎懈。
着一并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琅玕奏、審明陳三三等七名。
實系傷官案内正犯。
即先行正法枭示。
其餘林阿匹等九名。
有因形迹可疑誤拏者。
有訊明另行竊劫别案者。
已與陳三三等質訊。
實于此案無涉。
現另行分别辦理。
總期正犯不緻漏網。
餘人毋稍羅織。
至溫州、黃岩、兩鎮所轄沿海水師将弁。
仍派令出洋緝捕。
在迅巡防。
以期無誤等語。
所辦尚為妥協。
昨據陳傑參奏、遊擊董步雲等、于張殿魁被賊戕害時。
不能趕上救援。
恐有畏葸捏飾情形。
請革職拏問。
該提督、系為整饬營伍起見。
是以降旨交伍拉納、琅玕、會同查審。
茲據該撫将張殿魁追捕被害情形、詳查具奏。
是張殿魁甚為勇往。
而董步雲等亦實無懦弱不前情事。
已明降谕旨、将張殿魁照陣亡例議恤。
董步雲等照舊供職。
與陳莊一并交部分别嚴加議處。
俟部議上時、酌量加恩矣。
至此案陳禮禮、柯興奇、陳四舵、吳進、林明灼、林灼灼、六名。
系屬首犯。
現在曾否就獲。
着傳谕伍拉納、琅玕等、務上緊設法緝拏。
勿任首惡遠竄稽誅。
其因形迹可疑誤拏、暨訊明另行竊劫之犯。
該督撫仍宜嚴切究訊。
毋使匪犯狡展漏網。
又閱陳三三供稱、上年十二月間。
在福建地方、上岸搶過高陳二姓。
該督撫曾奏過否。
詳報究緝有案否。
着伍拉納即查明據實具奏。
○命固倫額驸豐紳殷德、在禦前行走。
○甲辰。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直隸入秋雨水稍多。
曾降旨詢問劉峨、約計通省秋收、共有幾分。
據該督覆奏、除被水地方外。
通省秋禾收成、約有八分。
從此天氣晴霁。
尚可期有增無減。
俟各屬開報齊全、另行奏報等語。
該督此摺、系七月十三日拜發。
距今又已數日。
各屬想已陸續報齊。
着傳谕劉峨、即将直隸通省秋成、究竟共有幾分之處。
再行詳細查明、據實具奏。
至豫省距京不遠。
昨據長麟奏、山東秋收。
約計共九分有餘。
豫東境壤毗連。
何以河南約收分數。
尚未據梁肯堂具奏。
着傳谕梁肯堂、即速查明奏聞。
以慰廑注。
再前在密雲縣地方叩阍之四川民人馬晏清、竄匿未獲。
恐其潛回本省。
業經軍機處行文沿途各省、一體緝拏。
複經降旨傳谕劉峨、嚴饬所屬實心躧緝。
嗣據李世傑奏、查得馬晏清又姓張。
原籍湖北。
是該犯或竟竄回楚省。
亦未可定。
直隸、河南、系蜀楚必經之地。
該督撫接到谕旨咨文。
自應饬屬嚴密根緝。
毋緻遠揚。
何以為期已久。
至今未據緝獲。
着将李世傑所開年貌。
鈔寄劉峨、梁肯堂、閱看。
令其嚴行緝拏。
尋劉峨奏、直隸通省秋成。
實有八分。
至馬晏清一犯。
尚未緝獲。
報聞。
梁肯堂奏、河南秋收。
八分有餘。
馬晏清、現饬屬嚴緝。
得旨、覽。
○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嘉義縣添設鬥六門縣丞。
應增俸薪役食。
請照外地縣丞額設之數支給。
下部議行。
○予廣東出汛巡緝遭風淹斃千總沈君華賞恤如例。
○乙巳。
谕曰、翁方綱奏、訪聞江西士子。
有臨場習用新出小本講章、以希捷獲者。
又坊間每有編輯經書拟題、及套語策略等類。
于臨場時刊刻發賣。
現出示嚴行禁止。
并于建昌一帶刊書之處。
遍為饬禁等語。
講章策略等項。
竟有刊刻小本。
不特士子臨場閱看、既得弋獲捷徑。
且易于懷挾。
尤不可不防其弊。
翁方綱嚴行饬禁。
所辦是。
至江西既有此項小本發賣。
恐各省亦不免仿照刊刻、流傳轉售。
着各督撫學政、一體出示禁止。
其已經刻印者。
令其繳出銷毀。
所有京城坊肆等處。
并着順天府尹等、一并留心查禁。
以杜僥幸而端士習。
○吏部議覆、直隸總督劉峨奏稱、永定河北堤八工武清縣主簿經管。
堤工三千四百二十丈。
内三千三百二十八丈。
均在東安縣地方。
僅九十二丈。
屬武清縣境。
又北堤九工。
東安縣主簿經管。
堤工二千一百八丈。
均系武清縣地方。
并非東安縣境。
彼此錯綜管理。
名實殊屬淆混。
請将八工、改隸東安縣主簿。
九工、改隸武清縣主簿。
并将八工原管武清縣堤九十二丈。
撥歸九工管理。
其俸廉役食衙署。
毋庸更易。
應如所請。
從之。
○丙午。
谕曰、勒保奏、西甯鎮總兵沐特恩、于邊疆要地。
未能決機應事。
實難勝任等語。
沐特恩着來京。
在頭等侍衛上行走。
所有甘肅西甯鎮總兵員缺。
着富爾賽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各省督撫、有加繳萬壽慶典經費。
谕令五十五年八月、毋庸備進貢品。
嗣又因道府以下官員、廉俸無多。
恐繳交經費、所剩養廉、不敷辦公之用。
準令督撫藩臬、代為扣繳。
不特五十五年、毋庸呈進萬壽貢。
即五十四年、亦不必備進。
今各督撫等、仍不能仰遵朕旨。
複紛紛備辦、赍送熱河。
姑念其業經遠來。
雖尚未屆扣廉之期。
準其呈覽。
而不賞收者多于往年。
着傳谕各督撫等、明年八月、務遵前旨。
不必備物抒忱。
亦不必赍送前來。
徒滋往返。
設督撫等不能仰體朕意。
仍有似此赍到者。
亦必令奏事處駁回。
斷不接收。
至勒保、琅玕、春間來京陛見時。
經朕面谕本年、及五十五年、俱毋庸進貢。
尤應仰遵朕旨。
已谕令奏事處、如該督撫貢品赍到時。
不準接收呈覽。
即明年八月、亦當照各省督撫、一體毋庸備物抒悃。
即來亦不準接遞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浙江溫州大門洋地方、有盜犯拒捕傷官之案。
谕令伍拉納、琅玕、陳傑、前赴該處會同督緝。
昨據琅玕奏、拏獲盜犯陳三三。
供該犯等共有六船。
每船夥黨三四十人、及二三十人不等。
向在閩浙一帶洋面行劫。
因閩省查拏嚴禁、逃至浙省等語。
此等盜犯。
往來洋面。
出沒無蹤。
今見浙省督撫提鎮、帶兵追捕。
或又竄至江南上海、崇明、一帶。
乘間劫掠。
亦未可定。
着傳谕書麟、闵鹗元
酌量奏請升調。
以示鼓勵。
若明降谕旨、将該員議叙。
恐各省州縣、以徵收全完、為可見長。
過事追呼。
甚非所以體恤闾閻之道。
昔人有雲、撫字心勞。
催科政拙。
是拙于催科者。
尚當膺上考。
而督徵全完之員。
又豈可特予甄叙。
李世傑見不到此。
故有此奏耶。
将此谕令知之。
○調任貴州巡撫郭世勳奏、黔省每年額辦楚鉛二百五十萬斤。
運赴湖北漢口。
以供各省采買鼓鑄。
嗣因漢局鉛多。
奏準減半運鉛一百二十五萬斤。
查現在漢局餘鉛無幾。
請自本年為始。
仍照原額撥運鉛二百五十萬斤。
再楚鉛既經複額。
廠鉛亦應加買。
請自五十五年為始。
饬令威甯州、于額辦外。
加買鉛一百萬斤。
報聞。
○以禮部尚書常青、為鑲藍旗漢軍都統。
○四川總督李世傑疏報、峨眉縣、續墾官荒田地四百九十畝有奇。
○癸卯。
谕曰、琅玕奏、查明大門洋盜船、拒捕傷官一摺。
據稱署參将張殿魁、乘駕小舟。
追拏盜匪。
手執腰刀、随勢過船、連殺三盜。
複擒拏殺傷十餘犯。
因盜匪有四十餘名、拚命拒捕。
張殿魁緻被殺傷、落海身斃。
遊擊董步雲等、實因風逆浪大。
不見盜船蹤迹。
并非有意不行救援。
應請仍令照舊供職等語。
張殿魁出洋巡哨。
遇有盜船。
即駕小舟追趕。
并持刀過船、連殺三盜。
又擒拏殺傷十餘犯。
甚屬奮勇出力。
因盜匪衆多。
緻被戕害。
殊為可憫。
張殿魁、着照參将陣亡例議恤。
其餘被害受傷兵丁、着分别賞恤。
至董步雲等、當張殿魁被害之時。
雖緣風浪甚大。
哨船駕駛不前。
尚非怯懦可比。
但以洋面遇有頂風、不能前往救護為詞。
試思張殿魁雖乘坐小船輕快。
豈獨不為頂風所阻。
何以又能駛往追趕盜船。
董步雲等、究屬救援不力。
所有遊擊董步雲、千總戴得勝、鄭殿魁、把總張獻麟、王良貴、趙大勇、外委陳學明、何啟高、池以忠、王得龍等、現在仍令其照舊供職外。
俱着交部分别嚴加議處。
總兵陳莊、于盜船逃至境内。
漫無覺察。
殊屬疎懈。
着一并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琅玕奏、審明陳三三等七名。
實系傷官案内正犯。
即先行正法枭示。
其餘林阿匹等九名。
有因形迹可疑誤拏者。
有訊明另行竊劫别案者。
已與陳三三等質訊。
實于此案無涉。
現另行分别辦理。
總期正犯不緻漏網。
餘人毋稍羅織。
至溫州、黃岩、兩鎮所轄沿海水師将弁。
仍派令出洋緝捕。
在迅巡防。
以期無誤等語。
所辦尚為妥協。
昨據陳傑參奏、遊擊董步雲等、于張殿魁被賊戕害時。
不能趕上救援。
恐有畏葸捏飾情形。
請革職拏問。
該提督、系為整饬營伍起見。
是以降旨交伍拉納、琅玕、會同查審。
茲據該撫将張殿魁追捕被害情形、詳查具奏。
是張殿魁甚為勇往。
而董步雲等亦實無懦弱不前情事。
已明降谕旨、将張殿魁照陣亡例議恤。
董步雲等照舊供職。
與陳莊一并交部分别嚴加議處。
俟部議上時、酌量加恩矣。
至此案陳禮禮、柯興奇、陳四舵、吳進、林明灼、林灼灼、六名。
系屬首犯。
現在曾否就獲。
着傳谕伍拉納、琅玕等、務上緊設法緝拏。
勿任首惡遠竄稽誅。
其因形迹可疑誤拏、暨訊明另行竊劫之犯。
該督撫仍宜嚴切究訊。
毋使匪犯狡展漏網。
又閱陳三三供稱、上年十二月間。
在福建地方、上岸搶過高陳二姓。
該督撫曾奏過否。
詳報究緝有案否。
着伍拉納即查明據實具奏。
○命固倫額驸豐紳殷德、在禦前行走。
○甲辰。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直隸入秋雨水稍多。
曾降旨詢問劉峨、約計通省秋收、共有幾分。
據該督覆奏、除被水地方外。
通省秋禾收成、約有八分。
從此天氣晴霁。
尚可期有增無減。
俟各屬開報齊全、另行奏報等語。
該督此摺、系七月十三日拜發。
距今又已數日。
各屬想已陸續報齊。
着傳谕劉峨、即将直隸通省秋成、究竟共有幾分之處。
再行詳細查明、據實具奏。
至豫省距京不遠。
昨據長麟奏、山東秋收。
約計共九分有餘。
豫東境壤毗連。
何以河南約收分數。
尚未據梁肯堂具奏。
着傳谕梁肯堂、即速查明奏聞。
以慰廑注。
再前在密雲縣地方叩阍之四川民人馬晏清、竄匿未獲。
恐其潛回本省。
業經軍機處行文沿途各省、一體緝拏。
複經降旨傳谕劉峨、嚴饬所屬實心躧緝。
嗣據李世傑奏、查得馬晏清又姓張。
原籍湖北。
是該犯或竟竄回楚省。
亦未可定。
直隸、河南、系蜀楚必經之地。
該督撫接到谕旨咨文。
自應饬屬嚴密根緝。
毋緻遠揚。
何以為期已久。
至今未據緝獲。
着将李世傑所開年貌。
鈔寄劉峨、梁肯堂、閱看。
令其嚴行緝拏。
尋劉峨奏、直隸通省秋成。
實有八分。
至馬晏清一犯。
尚未緝獲。
報聞。
梁肯堂奏、河南秋收。
八分有餘。
馬晏清、現饬屬嚴緝。
得旨、覽。
○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嘉義縣添設鬥六門縣丞。
應增俸薪役食。
請照外地縣丞額設之數支給。
下部議行。
○予廣東出汛巡緝遭風淹斃千總沈君華賞恤如例。
○乙巳。
谕曰、翁方綱奏、訪聞江西士子。
有臨場習用新出小本講章、以希捷獲者。
又坊間每有編輯經書拟題、及套語策略等類。
于臨場時刊刻發賣。
現出示嚴行禁止。
并于建昌一帶刊書之處。
遍為饬禁等語。
講章策略等項。
竟有刊刻小本。
不特士子臨場閱看、既得弋獲捷徑。
且易于懷挾。
尤不可不防其弊。
翁方綱嚴行饬禁。
所辦是。
至江西既有此項小本發賣。
恐各省亦不免仿照刊刻、流傳轉售。
着各督撫學政、一體出示禁止。
其已經刻印者。
令其繳出銷毀。
所有京城坊肆等處。
并着順天府尹等、一并留心查禁。
以杜僥幸而端士習。
○吏部議覆、直隸總督劉峨奏稱、永定河北堤八工武清縣主簿經管。
堤工三千四百二十丈。
内三千三百二十八丈。
均在東安縣地方。
僅九十二丈。
屬武清縣境。
又北堤九工。
東安縣主簿經管。
堤工二千一百八丈。
均系武清縣地方。
并非東安縣境。
彼此錯綜管理。
名實殊屬淆混。
請将八工、改隸東安縣主簿。
九工、改隸武清縣主簿。
并将八工原管武清縣堤九十二丈。
撥歸九工管理。
其俸廉役食衙署。
毋庸更易。
應如所請。
從之。
○丙午。
谕曰、勒保奏、西甯鎮總兵沐特恩、于邊疆要地。
未能決機應事。
實難勝任等語。
沐特恩着來京。
在頭等侍衛上行走。
所有甘肅西甯鎮總兵員缺。
着富爾賽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各省督撫、有加繳萬壽慶典經費。
谕令五十五年八月、毋庸備進貢品。
嗣又因道府以下官員、廉俸無多。
恐繳交經費、所剩養廉、不敷辦公之用。
準令督撫藩臬、代為扣繳。
不特五十五年、毋庸呈進萬壽貢。
即五十四年、亦不必備進。
今各督撫等、仍不能仰遵朕旨。
複紛紛備辦、赍送熱河。
姑念其業經遠來。
雖尚未屆扣廉之期。
準其呈覽。
而不賞收者多于往年。
着傳谕各督撫等、明年八月、務遵前旨。
不必備物抒忱。
亦不必赍送前來。
徒滋往返。
設督撫等不能仰體朕意。
仍有似此赍到者。
亦必令奏事處駁回。
斷不接收。
至勒保、琅玕、春間來京陛見時。
經朕面谕本年、及五十五年、俱毋庸進貢。
尤應仰遵朕旨。
已谕令奏事處、如該督撫貢品赍到時。
不準接收呈覽。
即明年八月、亦當照各省督撫、一體毋庸備物抒悃。
即來亦不準接遞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浙江溫州大門洋地方、有盜犯拒捕傷官之案。
谕令伍拉納、琅玕、陳傑、前赴該處會同督緝。
昨據琅玕奏、拏獲盜犯陳三三。
供該犯等共有六船。
每船夥黨三四十人、及二三十人不等。
向在閩浙一帶洋面行劫。
因閩省查拏嚴禁、逃至浙省等語。
此等盜犯。
往來洋面。
出沒無蹤。
今見浙省督撫提鎮、帶兵追捕。
或又竄至江南上海、崇明、一帶。
乘間劫掠。
亦未可定。
着傳谕書麟、闵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