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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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選派明幹員弁。
分投堵緝。
并嚴饬各海口、實力盤查。
勿任匪徒潛匿稽誅。
以清洋面。
○又谕、前年大名府聚衆戕官案内之段文經、系此案首犯。
查緝多年。
迄今尚未弋獲。
從前徐克展一犯。
即系豫省派員在安徽地面拏獲。
段文經與徐克展、同為教首。
直隸地方。
既經躧緝無蹤。
而河南一帶。
向來從八卦教者。
本自不少。
安知不在該省潛匿稽誅。
此等要犯。
豈可任其始終漏網。
着傳谕梁肯堂、務須督饬所屬、嚴密訪查。
設法購線根緝。
勿得以為時既久。
意存玩忽。
視為海捕具文。
倘或别經發覺。
曾在豫省逗留。
恐該撫及地方官、俱不能當其咎也。
○以陝西巡撫覺羅巴延三、為戶部尚書。
陝西布政使秦承恩、為陝西巡撫。
江西按察使額勒春、為陝西布政使。
○丁未。
以直隸熱河道托倫、為江西按察使。
○戊申。
安南國正使阮光顯、副使阮有晭、武輝<王晉>、并行人等、入觐。
上禦卷阿勝境召見。
同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賜宴。
并賞赉有差。
○谕、上年冬間、孫士毅收複黎城後。
即有旨令其班師。
因黎維祁庸懦無能。
孫士毅遂帶兵在彼防守未回。
适本年正月初間。
阮光平前來黎城、與黎維祁理論。
大兵尚在未徹之時。
見廣南人衆、突至黎城。
不得不迎截打仗。
阮光平手下人等。
見官兵奮勇殲戮。
情急抵護。
又值黑夜。
衣服不能辨别。
以緻誤傷提鎮。
朕特命福康安調任兩廣。
原欲厚集大兵。
以為聲罪緻讨之舉。
福康安未到之先。
阮光平自知罪重。
懼幹天讨。
将迷失官兵。
善為收養。
陸續送出。
并差人叩關、三次乞降。
經孫士毅駁回不準。
福康安抵鎮南關後。
阮光平又差人前來懇乞。
福康安仍不允準。
阮光平本即欲親自赴關陳懇。
因國内未能甯谧、不能遽離。
遣其親侄阮光顯、代為叩關。
再四籲懇。
福康安始據情具奏。
朕念其從前誤傷官兵。
實非出于有心。
且屢次悔罪抒誠。
情詞迫切。
因令福康安免其進讨。
并派員将阮光顯等、護送前來行在瞻觐。
嗣據福康安奏、阮光平因感激朕恩。
懇請于明年親自詣阙。
叩祝萬壽。
并以鎮撫國人。
必藉天朝封号。
進表納貢。
具見小心恭謹。
其措詞亦為誠實得體。
是以即降恩綸、封阮光平為安南國王。
其貢物亦着賞收。
從此敕谕該國及守土各官。
與安南行文。
俱改稱為安南國王。
不複以國長相稱。
本日阮光顯等、來至行在。
适值開宴行賀之期。
瞻觐行禮後。
即令其随同蒙古王公文武大臣後、入座觀劇。
并先賞給阮光平玉觀音玉如意暨金絲緞朝珠等物。
賞阮光顯磁羅漢玉如意金絲緞銀盒等物。
其副使行人從人、亦分别賞以如意緞盒銀兩。
俟八月初十日、大筵宴時。
仍行厚加賞赉。
明年阮光平親自前來祝嘏。
其入座位次。
當令在宗室舊外藩親王之下。
一切郡王之上。
其賞赉更當格外優渥也。
○禦制再書安南始末事記。
曰、今春書安南始末事記者。
不在悉自昔安南事之成敗。
而在識予畫安南事之喜懼大端。
已見前弗贅。
茲因孫士毅陛見熱河。
而此事亦去歲駐茲所經理也。
故志其詳而書之。
蓋黎維祁之庸昏。
孫士毅之失算。
以緻阮惠複據安南。
向固言之詳矣。
然使孫士毅即早遵旨班師。
而阮惠亦必複來。
是不過無傷我官軍之事耳。
但甫經興滅繼絕之藩國。
視其仍滅絕而弗救可乎。
則是師猶無了期也。
茲黎氏實因天厭其德、而自喪其國。
而阮惠以獲罪王朝。
震悚悔過求降。
并請詣阙乞封。
斯則不勞師而甯衆。
與封黎氏無異。
若夫一提二鎮。
捐軀行陣。
國家酬庸。
自有恒典。
朕且責其于安南立廟崇祀。
亦足以表國家有勇烈之臣。
而自古死綏者。
或鮮其匹矣。
壯士臨陣。
非死即傷。
領兵之臣。
所弗諱也。
若孫士毅、則總督而為帥臣也。
設亦如三武臣所為。
則所系國家威重者。
其事體大。
将不可止。
所嘉者許世亨左右其間。
必令督臣全師而歸。
孫士毅原不欲生還。
既而納許世亨之正論。
甯全歸振旅。
歸阙請罪。
是皆以國為重。
予嘉憫不已。
不啻不以為非。
而且以為是也。
夫予臨禦五十四載。
經大事屢矣。
每以危而複安。
視若失而乃得。
即予自問。
亦不知何以臻此。
所謂非人力也。
天也。
天之眷予者獨厚。
不忍言報。
惟恐弗勝。
即此納降安南一事。
恐後人未識輕重久長之至計。
故複叙而書之。
○予故戶部尚書綽克托祭葬如例。
谥恪勤。
○己酉。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及安南國使臣等食。
至壬子皆如之。
○谕、據魁倫等奏、審明馬甲巴克親布、因換班乘醉紮死領催富赓。
請将巴克親布拟斬、趕入本年秋審辦理等語。
巴克親布輪應該班。
向領催富赓告假。
富赓以巴克親布本班。
未便另行派人代替。
系屬為公。
非因不睦、故意推拒。
而巴克親布即将富赓紮死。
殘很已極。
明系懷讐故殺。
着不必趕入秋審。
即由五百裡馳驿交魁倫、傳集各兵。
将巴克親布、即行正法示衆。
仍通行曉谕各省駐防滿洲兵丁。
至領催富赓、于巴克親布告假時。
堅意駁阻。
尚屬公正。
被紮身死可憫。
着交魁倫、查明富赓如有子嗣。
即行挑補錢糧。
以示矜恤。
○谕軍機大臣曰、書麟奏、拏獲鄰境海洋盜犯之千總張成、可否量加鼓勵一摺。
已批令送部引見矣。
此案盜犯。
業經闵鹗元審明。
分别定拟斬決發遣具奏。
經部覆準。
張成、系拏獲盜首之人。
即應随摺聲請。
何以直待接到部覆。
始行專摺具奏。
書麟于此等照例事件。
何亦未能明晰若此耶。
着傳谕該督、嗣後務宜留心檢點。
勿再遲緩牽混。
○又谕曰、蘇淩阿等奏、湖南幫船。
于二十日、行至通州南營地方灣泊。
夜半時分。
陡遭強盜數十人手執兇器。
擁入旗丁李九漕船後艄。
劈開房門。
追逼銀錢。
李士俊之子李得榮奔救。
被盜打下河中殒命。
搶去大錢八千有零等語。
通州距京甚近。
辇毂之下。
盜犯竟敢聚集多人。
行劫漕船。
已屬目無法紀。
當事主奔救之時。
複敢持刃拒傷。
緻李得榮落河斃命。
尤為兇惡已極。
不可不嚴加懲治。
計劉峨此時、尚未起程前赴熱河。
着傳谕該督、不必急于來至行在。
即先馳赴通州一帶。
董率地方文武、實力嚴緝。
通州系順天府所屬地方。
蔣賜棨、吳省欽、亦着前往督緝。
并着步軍統領衙門、多派番役。
于通州附近。
一體幫同分投緝拏。
務使此案盜犯。
迅速全數就獲。
審明後。
一面正法。
一面奏聞。
不可一名寬宥。
亦不可使一名漏網。
○鑄給四川峨眉縣分駐太平堡督捕主簿關防。
從總督李世傑請也。
○以太仆寺卿李台、為太常寺卿。
○庚戌。
谕軍機大臣曰、徐嗣曾奏、閩民多系聚族而居。
漳泉尤甚。
大者數千丁。
小者亦百十名。
各有宗祠。
設立族正。
其中桀黠之徒。
恃其丁口之衆。
祠産之豐。
凡結會械鬥、糾搶匿匪、拒捕抗官之案。
半由此起。
而猾胥蠹役。
往往與為勾結。
互相包庇。
以緻族中匪徒犯案。
地方官攝捕需時。
即如彭庇所居之彭厝鄉、聚匪行劫、均系族人。
直至總督親訪。
道府親拏。
始能就獲。
即其明證。
因博加詢訪。
漳泉大族中宗祠族正。
亦多有讀書明理、安分畏法者。
其族中匪徒犯案。
地方官竟有不事簽票出差。
但開指姓名。
傳知族正。
予以限期。
彼即自行縛送到官。
不敢藏匿。
現酌定章程。
遍行曉谕。
凡族中舉充族正。
如有為匪不法。
作奸犯科。
族正不行阻止舉首者。
分别治罪。
如果教約有方。
一歲之中。
族内全無命盜械鬥等案。
給扁獎勵。
三年無犯。
及能将滋事匪徒、查縛送官者。
奏給頂戴等語。
設立保甲裡長。
固屬綏靖闾閻之一法。
但聞閩省民人。
俱系聚族而居。
該處械鬥之風。
往往此族與彼族挾嫌争釁。
阖姓之人。
各行聚衆逞兇糾殺。
及傷斃人命
分投堵緝。
并嚴饬各海口、實力盤查。
勿任匪徒潛匿稽誅。
以清洋面。
○又谕、前年大名府聚衆戕官案内之段文經、系此案首犯。
查緝多年。
迄今尚未弋獲。
從前徐克展一犯。
即系豫省派員在安徽地面拏獲。
段文經與徐克展、同為教首。
直隸地方。
既經躧緝無蹤。
而河南一帶。
向來從八卦教者。
本自不少。
安知不在該省潛匿稽誅。
此等要犯。
豈可任其始終漏網。
着傳谕梁肯堂、務須督饬所屬、嚴密訪查。
設法購線根緝。
勿得以為時既久。
意存玩忽。
視為海捕具文。
倘或别經發覺。
曾在豫省逗留。
恐該撫及地方官、俱不能當其咎也。
○以陝西巡撫覺羅巴延三、為戶部尚書。
陝西布政使秦承恩、為陝西巡撫。
江西按察使額勒春、為陝西布政使。
○丁未。
以直隸熱河道托倫、為江西按察使。
○戊申。
安南國正使阮光顯、副使阮有晭、武輝<王晉>、并行人等、入觐。
上禦卷阿勝境召見。
同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賜宴。
并賞赉有差。
○谕、上年冬間、孫士毅收複黎城後。
即有旨令其班師。
因黎維祁庸懦無能。
孫士毅遂帶兵在彼防守未回。
适本年正月初間。
阮光平前來黎城、與黎維祁理論。
大兵尚在未徹之時。
見廣南人衆、突至黎城。
不得不迎截打仗。
阮光平手下人等。
見官兵奮勇殲戮。
情急抵護。
又值黑夜。
衣服不能辨别。
以緻誤傷提鎮。
朕特命福康安調任兩廣。
原欲厚集大兵。
以為聲罪緻讨之舉。
福康安未到之先。
阮光平自知罪重。
懼幹天讨。
将迷失官兵。
善為收養。
陸續送出。
并差人叩關、三次乞降。
經孫士毅駁回不準。
福康安抵鎮南關後。
阮光平又差人前來懇乞。
福康安仍不允準。
阮光平本即欲親自赴關陳懇。
因國内未能甯谧、不能遽離。
遣其親侄阮光顯、代為叩關。
再四籲懇。
福康安始據情具奏。
朕念其從前誤傷官兵。
實非出于有心。
且屢次悔罪抒誠。
情詞迫切。
因令福康安免其進讨。
并派員将阮光顯等、護送前來行在瞻觐。
嗣據福康安奏、阮光平因感激朕恩。
懇請于明年親自詣阙。
叩祝萬壽。
并以鎮撫國人。
必藉天朝封号。
進表納貢。
具見小心恭謹。
其措詞亦為誠實得體。
是以即降恩綸、封阮光平為安南國王。
其貢物亦着賞收。
從此敕谕該國及守土各官。
與安南行文。
俱改稱為安南國王。
不複以國長相稱。
本日阮光顯等、來至行在。
适值開宴行賀之期。
瞻觐行禮後。
即令其随同蒙古王公文武大臣後、入座觀劇。
并先賞給阮光平玉觀音玉如意暨金絲緞朝珠等物。
賞阮光顯磁羅漢玉如意金絲緞銀盒等物。
其副使行人從人、亦分别賞以如意緞盒銀兩。
俟八月初十日、大筵宴時。
仍行厚加賞赉。
明年阮光平親自前來祝嘏。
其入座位次。
當令在宗室舊外藩親王之下。
一切郡王之上。
其賞赉更當格外優渥也。
○禦制再書安南始末事記。
曰、今春書安南始末事記者。
不在悉自昔安南事之成敗。
而在識予畫安南事之喜懼大端。
已見前弗贅。
茲因孫士毅陛見熱河。
而此事亦去歲駐茲所經理也。
故志其詳而書之。
蓋黎維祁之庸昏。
孫士毅之失算。
以緻阮惠複據安南。
向固言之詳矣。
然使孫士毅即早遵旨班師。
而阮惠亦必複來。
是不過無傷我官軍之事耳。
但甫經興滅繼絕之藩國。
視其仍滅絕而弗救可乎。
則是師猶無了期也。
茲黎氏實因天厭其德、而自喪其國。
而阮惠以獲罪王朝。
震悚悔過求降。
并請詣阙乞封。
斯則不勞師而甯衆。
與封黎氏無異。
若夫一提二鎮。
捐軀行陣。
國家酬庸。
自有恒典。
朕且責其于安南立廟崇祀。
亦足以表國家有勇烈之臣。
而自古死綏者。
或鮮其匹矣。
壯士臨陣。
非死即傷。
領兵之臣。
所弗諱也。
若孫士毅、則總督而為帥臣也。
設亦如三武臣所為。
則所系國家威重者。
其事體大。
将不可止。
所嘉者許世亨左右其間。
必令督臣全師而歸。
孫士毅原不欲生還。
既而納許世亨之正論。
甯全歸振旅。
歸阙請罪。
是皆以國為重。
予嘉憫不已。
不啻不以為非。
而且以為是也。
夫予臨禦五十四載。
經大事屢矣。
每以危而複安。
視若失而乃得。
即予自問。
亦不知何以臻此。
所謂非人力也。
天也。
天之眷予者獨厚。
不忍言報。
惟恐弗勝。
即此納降安南一事。
恐後人未識輕重久長之至計。
故複叙而書之。
○予故戶部尚書綽克托祭葬如例。
谥恪勤。
○己酉。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及安南國使臣等食。
至壬子皆如之。
○谕、據魁倫等奏、審明馬甲巴克親布、因換班乘醉紮死領催富赓。
請将巴克親布拟斬、趕入本年秋審辦理等語。
巴克親布輪應該班。
向領催富赓告假。
富赓以巴克親布本班。
未便另行派人代替。
系屬為公。
非因不睦、故意推拒。
而巴克親布即将富赓紮死。
殘很已極。
明系懷讐故殺。
着不必趕入秋審。
即由五百裡馳驿交魁倫、傳集各兵。
将巴克親布、即行正法示衆。
仍通行曉谕各省駐防滿洲兵丁。
至領催富赓、于巴克親布告假時。
堅意駁阻。
尚屬公正。
被紮身死可憫。
着交魁倫、查明富赓如有子嗣。
即行挑補錢糧。
以示矜恤。
○谕軍機大臣曰、書麟奏、拏獲鄰境海洋盜犯之千總張成、可否量加鼓勵一摺。
已批令送部引見矣。
此案盜犯。
業經闵鹗元審明。
分别定拟斬決發遣具奏。
經部覆準。
張成、系拏獲盜首之人。
即應随摺聲請。
何以直待接到部覆。
始行專摺具奏。
書麟于此等照例事件。
何亦未能明晰若此耶。
着傳谕該督、嗣後務宜留心檢點。
勿再遲緩牽混。
○又谕曰、蘇淩阿等奏、湖南幫船。
于二十日、行至通州南營地方灣泊。
夜半時分。
陡遭強盜數十人手執兇器。
擁入旗丁李九漕船後艄。
劈開房門。
追逼銀錢。
李士俊之子李得榮奔救。
被盜打下河中殒命。
搶去大錢八千有零等語。
通州距京甚近。
辇毂之下。
盜犯竟敢聚集多人。
行劫漕船。
已屬目無法紀。
當事主奔救之時。
複敢持刃拒傷。
緻李得榮落河斃命。
尤為兇惡已極。
不可不嚴加懲治。
計劉峨此時、尚未起程前赴熱河。
着傳谕該督、不必急于來至行在。
即先馳赴通州一帶。
董率地方文武、實力嚴緝。
通州系順天府所屬地方。
蔣賜棨、吳省欽、亦着前往督緝。
并着步軍統領衙門、多派番役。
于通州附近。
一體幫同分投緝拏。
務使此案盜犯。
迅速全數就獲。
審明後。
一面正法。
一面奏聞。
不可一名寬宥。
亦不可使一名漏網。
○鑄給四川峨眉縣分駐太平堡督捕主簿關防。
從總督李世傑請也。
○以太仆寺卿李台、為太常寺卿。
○庚戌。
谕軍機大臣曰、徐嗣曾奏、閩民多系聚族而居。
漳泉尤甚。
大者數千丁。
小者亦百十名。
各有宗祠。
設立族正。
其中桀黠之徒。
恃其丁口之衆。
祠産之豐。
凡結會械鬥、糾搶匿匪、拒捕抗官之案。
半由此起。
而猾胥蠹役。
往往與為勾結。
互相包庇。
以緻族中匪徒犯案。
地方官攝捕需時。
即如彭庇所居之彭厝鄉、聚匪行劫、均系族人。
直至總督親訪。
道府親拏。
始能就獲。
即其明證。
因博加詢訪。
漳泉大族中宗祠族正。
亦多有讀書明理、安分畏法者。
其族中匪徒犯案。
地方官竟有不事簽票出差。
但開指姓名。
傳知族正。
予以限期。
彼即自行縛送到官。
不敢藏匿。
現酌定章程。
遍行曉谕。
凡族中舉充族正。
如有為匪不法。
作奸犯科。
族正不行阻止舉首者。
分别治罪。
如果教約有方。
一歲之中。
族内全無命盜械鬥等案。
給扁獎勵。
三年無犯。
及能将滋事匪徒、查縛送官者。
奏給頂戴等語。
設立保甲裡長。
固屬綏靖闾閻之一法。
但聞閩省民人。
俱系聚族而居。
該處械鬥之風。
往往此族與彼族挾嫌争釁。
阖姓之人。
各行聚衆逞兇糾殺。
及傷斃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