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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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于本族中公議一二人。
許以養贍家室。
令其頂兇抵命。
地方官複因族衆難辦。
又見有兇手承認。
遂爾将就完事。
屢緻釀成大案。
今若匪徒犯案。
俱責成族中縛送。
此等所舉族正。
大半多系紳衿土豪。
未必盡屬奉公守法之人。
況既族居一處。
則滋事者。
必有伊子弟親黨在内。
族正轉得為之包庇。
甚而挾嫌妄舉。
或将衰病者舉出充數。
滋弊實多。
況地方官拘拏人犯。
反假手于族正。
又給以頂戴。
豈不開把持官府之漸。
行之日久。
将來遇有緝兇拏匪之事。
必須向族正索取。
竟與世襲土司何異。
其法于閩省斷非所宜。
且此等族正。
俱系平民。
該省自督撫以下文武員弁。
正複不少。
遇有民間作奸犯科之事。
自應責成該管地方官、認真查辦。
即或于緝拏兇匪等事、令該處族正舉發。
亦止可由該處地方官、臨時酌辦。
斷無明降谕旨責令專辦。
并恩給頂戴之理。
若概令族正等自行舉首、縛送到官。
則設地方官何用。
是明假以事權。
必至倚仗聲勢。
武斷鄉曲。
甚而挾嫌誣首。
及頂兇抵命。
皆所不免。
充其流弊。
必至聚衆滋事。
更複何事不可為。
即如甘省回民。
其教首阿渾、即與閩省族正相仿。
從前蘇四十三、田五等、即系阿渾聚衆滋事。
各省回民甚多。
若俱委之阿渾稽查管束。
又安用地方官為耶。
細思該撫所奏。
斷不可行。
阿桂從未至閩省。
然伊更事日久。
能識大體。
孫士毅雖未在閩省服官。
但伊任廣東督撫日久。
閩粵境壤毗連。
其風俗大約相仿。
孫士毅于地方情形。
向能留心體察。
着傳谕阿桂、孫士毅、即将徐嗣曾所奏舉充族正、是否可行。
并另有何辦法。
可以經久無弊之處。
各抒所見。
各行據實具奏。
至福康安、平定台灣。
又曾任閩浙總督。
于該處習俗民情。
自知之尤悉。
亦着就所見據實奏聞。
統俟阿桂、福康安、孫士毅、覆奏到日。
再交軍機大臣核議具奏。
○又谕、本日召見管幹珍。
據奏江西漕船。
開幫遲延。
皆由旗丁等、應領新漕項下銀兩。
扣抵較多。
日見疲累。
因守領借項。
未能依限開行等語。
漕糧為天庾正供。
從前立法之始。
一切應給正項、及軍田運費。
俱有一定章程。
本為充裕。
旗丁等足資用度。
挽運不緻拮據。
行之日久。
從未聞有疲累難行之事。
何以江西漕船。
必待領借官項。
始行開幫。
況此項借給之銀。
如本年借銀二百兩。
來年即應于所領項下、扣還大半。
其現年所餘之項。
自較上年更少。
勢必所借愈多。
如此年複一年。
輾轉扣抵。
各旗丁應領之項。
所存無幾。
将來不但運費不敷。
即船内應用篷纜等物。
亦必無赀置買。
疲乏日甚。
長此安窮。
即雲旗丁等應領運費、不敷使用。
緻逾開幫定限。
則向來又如何辦理、并無遲誤。
設此時竟不準借給。
豈該省漕船遂不開行挽運耶。
江西一省如此。
他省漕船。
若俱藉借項開幫。
國家經費有常。
似此紛紛效尤。
于天庾正供。
豈不皆緻遲誤。
亦複成何事體。
從前鳳陽幫船。
曾因旗丁貧乏。
官為籌項。
贖回軍田。
俾得租項充裕。
以資運費。
迄今總無遲誤。
今江西幫船。
如此疲累。
必系該旗丁等、将衛地軍田。
私行典售。
租息無出。
不能藉以幫貼運費。
以緻日形竭蹶。
該督撫等所司何事。
豈遂束手無策。
任其坐困耽延。
且該省可以動支款項甚多。
何至一時未能籌辦。
使旗丁等得以藉口。
不行及早開幫。
此事必須通盤籌畫。
設法辦理。
俾旗丁等日見起色。
不緻仍前延誤。
方為妥善。
現在管幹珍押催回空。
到淮尚需時日。
着傳谕書麟、何裕城、先行悉心籌酌、妥議章程。
俟管幹珍到淮後。
再行會同詳議、據實具奏。
○又谕、昨蘇淩阿等奏、據湖南三幫領運千總邱潤禀稱、旗丁李九漕船。
于通州南營地方灣泊。
夜半陡遭強盜數十人。
手執兇器。
追逼銀錢。
将李士俊之子李得榮、打落河中殒命。
衆船畏不敢救。
搶去大錢八千有零等語。
已谕令劉峨等前往督緝審辦矣。
但蘇淩阿等前奏、僅據千總禀報一面之詞。
其中疑窦尚多。
湖南三幫。
既抵通州南營地方。
離壩不遠。
是該處泊船處所。
必當有營汛兵役。
且駐劄文武各員、亦複不少。
何至盜犯竟敢聚集多人、行兇搶劫。
況各幫船、同在一處停泊。
人數衆多。
李九船上、既有盜匪擁入。
自應共相救護。
何至衆船畏怯、不敢赴救。
且盜犯有數十人。
手持兇器。
逼索銀錢。
并将李得榮打落河中。
其勢甚為兇猛。
何以所搶錢文。
僅止八千有零。
即行竄逸。
種種情節。
俱屬可疑。
抑或即系該幫内水手纖夫人等、因貧無聊賴。
就近生心搶奪。
以緻衆船通同一氣、坐視不救。
該千總規避處分。
裝點被盜。
亦未可定。
着傳谕蘇淩阿、劉秉恬、即先行審究訪查。
俟劉峨等到時。
會同研訊。
務得實情。
迅速覆奏。
毋得稍有狡飾。
○又谕、據鄂輝等奏、遵照前奉谕旨。
将薩嘉呼圖克圖、及仲巴呼圖克圖、遣人與巴勒布通信之處。
明白饬谕。
伊等俱已悔罪謝恩等語。
鄂輝等現在紮什倫布。
曉谕薩嘉、仲巴、兩喇嘛。
并辦理一切事宜。
乃巴忠迳自先回。
殊屬非是。
已屢經降旨訓饬。
着再傳谕巴忠、伊回至紮什倫布時。
計鄂輝等尚在該處逗留。
巴忠即當會同商辦諸事。
務須遵照節次所降谕旨。
妥協辦理。
毋庸急于回京也。
○兵部奏、旗員休緻革退。
各處奏報。
辦理未能一律。
請嗣後各省駐防。
及東三省、察哈爾、新疆、等處。
遇有告休革退官員。
如三品總管、各城城守尉、協領、參領等、大員。
令該管大臣專摺具奏。
有應請給俸祿者。
造冊送部核議。
毋庸于摺内聲叙。
四五六品官員。
除應糾參治罪者、仍随時題奏外。
若僅老病告休、及弓馬平常、供職怠惰、咎止革職官員。
均令咨部辦理。
其應請給俸祿者。
造冊由兵部核議、具題請旨。
其毋庸議給俸祿者。
兵部入于半月彙題内存案。
毋庸該管大臣題奏。
再告休官員。
例于具題後即行開缺。
今四品以下告休革退各員。
既令該管大臣咨部辦理。
亦應請一面咨部。
一面開缺。
從之。
○辛亥。
谕軍機大臣等、昨因徐嗣曾奏、閩民多系聚族而居。
請責成族正。
如有為匪不法等事。
族正不行阻止舉首者。
分别治罪。
如果教約有方。
并縛送匪犯者。
給以頂戴等語。
所奏斷不可行。
已有旨令阿桂、福康安、孫士毅、各抒所見、據實具奏矣。
地方遇有緝拏兇匪等事。
不責成文武員弁、認真查辦。
而轉令該處族正舉發。
又特給以頂戴。
則設地方官何用。
況此等所舉族正。
皆系紳衿土豪。
若明假以事權。
必至倚仗聲勢。
武斷鄉曲。
甚為挾嫌誣首。
及頂兇抵命。
何不可為。
即如本日陳用敷奏、審明南陵縣活埋人命一案。
内劉魁一一犯。
即系族長。
辄起意将缌麻服弟劉種、活埋斃命。
并緻劉種之母、因子碰死。
可見各處族正。
鮮有奉公守法之人。
劉魁一、不過經管族務。
已有此慘殺之案。
設再明降谕旨、責令專辦。
給以頂戴。
其弊益無所底止。
所有昨降詢問阿桂等谕旨。
着鈔寄徐嗣曾閱看。
至各省刑名錢谷。
雖系巡撫專政。
而尋常升遷調補等事。
向仍會銜具奏。
徐嗣曾此奏。
系為調劑地方起見。
非比尋常照例事件。
自應與伍拉納、彼此商酌、會同奏聞。
即因伍拉納現赴溫州、督緝洋盜。
但伍拉納未赴溫州之前。
徐嗣曾曾否将此事與之談及。
其意見如何。
摺内何未經叙及。
且此等酌定章程。
并非迫不及待之事。
亦何必遽行單銜具奏耶。
伍拉納本系閩省藩司。
曾為徐嗣曾屬員。
今現任總督。
位居其上。
徐嗣曾或有意存芥蒂、并存輕視之處。
遂爾獨抒己見。
不與商酌。
該撫果如此居心。
則大不是矣。
督撫大員。
皆系朕特加簡任。
伍拉納前任藩司。
固為徐嗣曾所屬。
而此時則現任總督。
國家官常。
自有一定體制。
凡辦理公務。
均當和衷商酌。
且徐嗣曾果能如孫士毅李世傑之辦事谙練。
識見開展。
則福康安調任後。
即于本族中公議一二人。
許以養贍家室。
令其頂兇抵命。
地方官複因族衆難辦。
又見有兇手承認。
遂爾将就完事。
屢緻釀成大案。
今若匪徒犯案。
俱責成族中縛送。
此等所舉族正。
大半多系紳衿土豪。
未必盡屬奉公守法之人。
況既族居一處。
則滋事者。
必有伊子弟親黨在内。
族正轉得為之包庇。
甚而挾嫌妄舉。
或将衰病者舉出充數。
滋弊實多。
況地方官拘拏人犯。
反假手于族正。
又給以頂戴。
豈不開把持官府之漸。
行之日久。
将來遇有緝兇拏匪之事。
必須向族正索取。
竟與世襲土司何異。
其法于閩省斷非所宜。
且此等族正。
俱系平民。
該省自督撫以下文武員弁。
正複不少。
遇有民間作奸犯科之事。
自應責成該管地方官、認真查辦。
即或于緝拏兇匪等事、令該處族正舉發。
亦止可由該處地方官、臨時酌辦。
斷無明降谕旨責令專辦。
并恩給頂戴之理。
若概令族正等自行舉首、縛送到官。
則設地方官何用。
是明假以事權。
必至倚仗聲勢。
武斷鄉曲。
甚而挾嫌誣首。
及頂兇抵命。
皆所不免。
充其流弊。
必至聚衆滋事。
更複何事不可為。
即如甘省回民。
其教首阿渾、即與閩省族正相仿。
從前蘇四十三、田五等、即系阿渾聚衆滋事。
各省回民甚多。
若俱委之阿渾稽查管束。
又安用地方官為耶。
細思該撫所奏。
斷不可行。
阿桂從未至閩省。
然伊更事日久。
能識大體。
孫士毅雖未在閩省服官。
但伊任廣東督撫日久。
閩粵境壤毗連。
其風俗大約相仿。
孫士毅于地方情形。
向能留心體察。
着傳谕阿桂、孫士毅、即将徐嗣曾所奏舉充族正、是否可行。
并另有何辦法。
可以經久無弊之處。
各抒所見。
各行據實具奏。
至福康安、平定台灣。
又曾任閩浙總督。
于該處習俗民情。
自知之尤悉。
亦着就所見據實奏聞。
統俟阿桂、福康安、孫士毅、覆奏到日。
再交軍機大臣核議具奏。
○又谕、本日召見管幹珍。
據奏江西漕船。
開幫遲延。
皆由旗丁等、應領新漕項下銀兩。
扣抵較多。
日見疲累。
因守領借項。
未能依限開行等語。
漕糧為天庾正供。
從前立法之始。
一切應給正項、及軍田運費。
俱有一定章程。
本為充裕。
旗丁等足資用度。
挽運不緻拮據。
行之日久。
從未聞有疲累難行之事。
何以江西漕船。
必待領借官項。
始行開幫。
況此項借給之銀。
如本年借銀二百兩。
來年即應于所領項下、扣還大半。
其現年所餘之項。
自較上年更少。
勢必所借愈多。
如此年複一年。
輾轉扣抵。
各旗丁應領之項。
所存無幾。
将來不但運費不敷。
即船内應用篷纜等物。
亦必無赀置買。
疲乏日甚。
長此安窮。
即雲旗丁等應領運費、不敷使用。
緻逾開幫定限。
則向來又如何辦理、并無遲誤。
設此時竟不準借給。
豈該省漕船遂不開行挽運耶。
江西一省如此。
他省漕船。
若俱藉借項開幫。
國家經費有常。
似此紛紛效尤。
于天庾正供。
豈不皆緻遲誤。
亦複成何事體。
從前鳳陽幫船。
曾因旗丁貧乏。
官為籌項。
贖回軍田。
俾得租項充裕。
以資運費。
迄今總無遲誤。
今江西幫船。
如此疲累。
必系該旗丁等、将衛地軍田。
私行典售。
租息無出。
不能藉以幫貼運費。
以緻日形竭蹶。
該督撫等所司何事。
豈遂束手無策。
任其坐困耽延。
且該省可以動支款項甚多。
何至一時未能籌辦。
使旗丁等得以藉口。
不行及早開幫。
此事必須通盤籌畫。
設法辦理。
俾旗丁等日見起色。
不緻仍前延誤。
方為妥善。
現在管幹珍押催回空。
到淮尚需時日。
着傳谕書麟、何裕城、先行悉心籌酌、妥議章程。
俟管幹珍到淮後。
再行會同詳議、據實具奏。
○又谕、昨蘇淩阿等奏、據湖南三幫領運千總邱潤禀稱、旗丁李九漕船。
于通州南營地方灣泊。
夜半陡遭強盜數十人。
手執兇器。
追逼銀錢。
将李士俊之子李得榮、打落河中殒命。
衆船畏不敢救。
搶去大錢八千有零等語。
已谕令劉峨等前往督緝審辦矣。
但蘇淩阿等前奏、僅據千總禀報一面之詞。
其中疑窦尚多。
湖南三幫。
既抵通州南營地方。
離壩不遠。
是該處泊船處所。
必當有營汛兵役。
且駐劄文武各員、亦複不少。
何至盜犯竟敢聚集多人、行兇搶劫。
況各幫船、同在一處停泊。
人數衆多。
李九船上、既有盜匪擁入。
自應共相救護。
何至衆船畏怯、不敢赴救。
且盜犯有數十人。
手持兇器。
逼索銀錢。
并将李得榮打落河中。
其勢甚為兇猛。
何以所搶錢文。
僅止八千有零。
即行竄逸。
種種情節。
俱屬可疑。
抑或即系該幫内水手纖夫人等、因貧無聊賴。
就近生心搶奪。
以緻衆船通同一氣、坐視不救。
該千總規避處分。
裝點被盜。
亦未可定。
着傳谕蘇淩阿、劉秉恬、即先行審究訪查。
俟劉峨等到時。
會同研訊。
務得實情。
迅速覆奏。
毋得稍有狡飾。
○又谕、據鄂輝等奏、遵照前奉谕旨。
将薩嘉呼圖克圖、及仲巴呼圖克圖、遣人與巴勒布通信之處。
明白饬谕。
伊等俱已悔罪謝恩等語。
鄂輝等現在紮什倫布。
曉谕薩嘉、仲巴、兩喇嘛。
并辦理一切事宜。
乃巴忠迳自先回。
殊屬非是。
已屢經降旨訓饬。
着再傳谕巴忠、伊回至紮什倫布時。
計鄂輝等尚在該處逗留。
巴忠即當會同商辦諸事。
務須遵照節次所降谕旨。
妥協辦理。
毋庸急于回京也。
○兵部奏、旗員休緻革退。
各處奏報。
辦理未能一律。
請嗣後各省駐防。
及東三省、察哈爾、新疆、等處。
遇有告休革退官員。
如三品總管、各城城守尉、協領、參領等、大員。
令該管大臣專摺具奏。
有應請給俸祿者。
造冊送部核議。
毋庸于摺内聲叙。
四五六品官員。
除應糾參治罪者、仍随時題奏外。
若僅老病告休、及弓馬平常、供職怠惰、咎止革職官員。
均令咨部辦理。
其應請給俸祿者。
造冊由兵部核議、具題請旨。
其毋庸議給俸祿者。
兵部入于半月彙題内存案。
毋庸該管大臣題奏。
再告休官員。
例于具題後即行開缺。
今四品以下告休革退各員。
既令該管大臣咨部辦理。
亦應請一面咨部。
一面開缺。
從之。
○辛亥。
谕軍機大臣等、昨因徐嗣曾奏、閩民多系聚族而居。
請責成族正。
如有為匪不法等事。
族正不行阻止舉首者。
分别治罪。
如果教約有方。
并縛送匪犯者。
給以頂戴等語。
所奏斷不可行。
已有旨令阿桂、福康安、孫士毅、各抒所見、據實具奏矣。
地方遇有緝拏兇匪等事。
不責成文武員弁、認真查辦。
而轉令該處族正舉發。
又特給以頂戴。
則設地方官何用。
況此等所舉族正。
皆系紳衿土豪。
若明假以事權。
必至倚仗聲勢。
武斷鄉曲。
甚為挾嫌誣首。
及頂兇抵命。
何不可為。
即如本日陳用敷奏、審明南陵縣活埋人命一案。
内劉魁一一犯。
即系族長。
辄起意将缌麻服弟劉種、活埋斃命。
并緻劉種之母、因子碰死。
可見各處族正。
鮮有奉公守法之人。
劉魁一、不過經管族務。
已有此慘殺之案。
設再明降谕旨、責令專辦。
給以頂戴。
其弊益無所底止。
所有昨降詢問阿桂等谕旨。
着鈔寄徐嗣曾閱看。
至各省刑名錢谷。
雖系巡撫專政。
而尋常升遷調補等事。
向仍會銜具奏。
徐嗣曾此奏。
系為調劑地方起見。
非比尋常照例事件。
自應與伍拉納、彼此商酌、會同奏聞。
即因伍拉納現赴溫州、督緝洋盜。
但伍拉納未赴溫州之前。
徐嗣曾曾否将此事與之談及。
其意見如何。
摺内何未經叙及。
且此等酌定章程。
并非迫不及待之事。
亦何必遽行單銜具奏耶。
伍拉納本系閩省藩司。
曾為徐嗣曾屬員。
今現任總督。
位居其上。
徐嗣曾或有意存芥蒂、并存輕視之處。
遂爾獨抒己見。
不與商酌。
該撫果如此居心。
則大不是矣。
督撫大員。
皆系朕特加簡任。
伍拉納前任藩司。
固為徐嗣曾所屬。
而此時則現任總督。
國家官常。
自有一定體制。
凡辦理公務。
均當和衷商酌。
且徐嗣曾果能如孫士毅李世傑之辦事谙練。
識見開展。
則福康安調任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