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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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稍諱飾。
尋留京王大臣、及蔣賜棨、吳省欽等奏、秋收不至妨礙。
糧價平減。
無需平粜接濟。
報聞。
○又谕、昨據劉峨奏、清苑等二十九州縣。
因河水盛長。
低窪地畝。
先後被淹。
業經傳谕該督、确勘妥辦。
毋稍諱飾。
又奉天上年甫被水災。
前據宜興奏、六月内、每三四日遇雨一次。
低窪處所。
間有被水。
一經晴霁。
漸就消退等語。
并經谕令嵩椿、宜興、查明具奏。
本年直省夏秋雨水稍多。
目下雖已開霁。
低窪田禾。
究恐不免損傷。
況奉天為上年被災之區。
尤不可不豫籌接濟。
将來查明後、或有需赈恤之處。
此時江西各幫。
想未過津關。
莫若于該省幫船内、酌量截留二三十萬石。
卸貯北倉。
不必再運至通州。
在江西糧艘。
既可及早起卸、回空受兌。
而奉天及直隸等處。
倘有需用米石。
亦可就近分撥接濟。
劉峨現在省城、筵宴安南使臣。
劉秉恬亦在通、辦理收兌事宜。
均不能分身到彼。
着傳谕蘇淩阿、于回途之便。
即迳赴北倉。
将截留各事、妥為經理。
如江西各船。
有已過津關者。
不必拘泥追回。
止須盡在後各船米石、起卸存貯備用。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昨據宜興奏、奉天所屬地方。
六月内雨水稍多。
低窪地畝、間有被水之處。
業經降旨令嵩椿等、将田禾有無妨礙、查明覆奏矣。
穆和蔺、新授奉天府尹。
現在想已起程、前赴新任。
奉天上年甫被水災。
雖經赈借兼施。
恐民力未臻饒裕。
今夏雨過多。
低窪地畝。
複經淹浸。
朕心深為廑念。
着傳谕穆和蔺、于赴任之便。
沿途留心察看。
低窪積水、曾否全行消退、不緻有礙田禾。
現在已谕令劉峨等、将江西各幫糧米。
截留數萬石。
存貯北倉。
豫備需用。
如奉天被災處所、應行接濟。
即由海道運往。
較為便捷。
穆和蔺到彼。
即與嵩椿等商酌。
先将該處被水地方。
逐一查勘。
如無需米石接濟。
即據實具奏。
若有應行赈粜之處。
亦即詳悉查明。
酌量數目。
迅速奏聞。
以便于北倉貯備米石。
照數撥運。
俾小民口食有資。
不緻拮據。
穆和蔺曾任道府。
于一切辦災事宜。
自所谙悉。
務須詳加履勘。
妥協辦理。
毋使一夫失所。
将此傳谕穆和蔺、并令嵩椿、宜興知之。
○又谕、現因奉天與直隸地方。
低窪田畝。
間有被淹。
恐将來查明赈恤、需用米石。
已傳谕劉峨、暨倉場侍郎、于江西各幫内、酌量截留米二三十萬石。
在北倉存貯備用矣。
但劉峨與劉秉恬、俱不及分身前往。
蘇淩阿由江西回京、尚須時日。
該處乏員照料督辦。
和琳于上月三十日、在德州起身。
想現距熱河不遠。
着傳谕該禦史、于何處接奉此旨。
即于何處轉回。
速赴天津北倉。
辦理截卸諸務。
總俟截留事竣。
再來行在複命。
亦不為遲。
此次截留漕米。
原為被水地方、将來恐需赈恤。
是以豫為籌備。
看來直隸被水處所。
或可無需動撥。
而奉天地方。
連年被水。
恐赈恤在所必需。
現已令新任府尹穆和蔺、順道查勘。
酌量應須接濟若幹。
俟奏明需用時。
即由天津海運前往。
和琳在北倉辦理此事。
亦即訪詢情形。
酌量截卸。
總期足敷撥用。
不必拘定二三十萬石之數。
至東省撥船。
現在既有北倉截卸之事。
或不須複用三百隻之多。
天津距東省不遠。
并着酌留應用。
其餘即當飛行停止。
較之抵通後再令轉回。
自為便捷也。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乙未。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興化縣民楊永鳳妻王氏。
○丙申。
谕、前據巡漕禦史和琳參奏李天培私交湖廣通省幫船灑帶木植一案。
畢沅、惠齡、于審辦時。
屢懷觀望。
經朕節降嚴旨申饬。
始據奏稱、訊之李天培、供上年福康安曾帶信與我。
以漢口一帶。
向為木植會集之區。
囑為代買。
并令紮辦運送進京。
我因福康安是舊上司。
心欲見好。
自己又可影射多帶。
若紮簰送京。
需用腳價甚大。
莫如交糧船帶運。
可以減省腳費。
是我貪圖小利、混交灑帶等語。
并将福康安原書呈出。
昨又據福康安奏稱、上年曾寄信與李天培。
托其購買木植數百根。
實無令其派交糧船灑帶之事。
接奉谕旨。
戰悚恐懼。
無地自容。
懇将公爵、紅寶石帽頂、雙眼花翎、四團龍褂、黃帶、紫缰、全行徹回。
并将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兩廣總督、概行革去。
從重治罪。
仍請罰繳總督養廉等語。
李天培、系臬司大員。
有奏事之責。
如伊能矯矯自持。
于福康安囑令購辦時。
原可不允代辦。
或竟據實參奏。
朕必嘉其持正。
不次超擢。
乃伊既意圖見好。
允為購辦。
又因有福康安托辦木植。
可以藉其聲勢。
将自用一千餘根之木。
一并勒交糧船帶運。
圖占便宜。
從中獲利。
并将原書存留。
豫防敗露後、以為避卸之地。
反覆險詐。
實為小人之尤。
是此案固由李天培假托聲勢。
牟利營私。
而其實總緣福康安向其托辦所緻。
畢沅等、于初交審辦時。
并不據實陳奏。
始則稱俟訊有确供、再行奏聞。
巧為嘗試。
繼僅于供單内帶叙、希圖混過。
而阿桂在荊州已有所聞。
亦未即時奏聞。
迨接奉查辦谕旨。
始在安陽途次、密行奏出。
以福康安曾着微勞。
求朕不加深究。
為愛惜人才起見。
現經朕節降嚴旨詢問。
據阿桂、畢沅、俱奏于荊門州審案會晤時。
即曾談及此事。
是此事阿桂與畢沅、早有見聞。
彼時即應參奏。
方無愧公正大臣之體。
乃竟未據入告。
伊二人自以此項木植。
系福康安交辦。
意欲消弭其事。
畢沅始終觀望。
隐躍其詞。
其瞻顧周旋。
已屬顯而易見。
即阿桂之遲遲始奏。
亦未必不因朕嚴旨交查。
慮及事難終掩。
方補行奏出。
在阿桂等欲商消弭之意。
不過以福康安、為孝賢皇後之侄。
傅恒之子。
屢經任使。
平定台灣賊匪。
曾着微勞。
誤疑朕欲曲為保全。
一經奏出。
或至礙難辦理。
豈知朕從來綜理庶務。
一秉大公。
于諸臣功罪。
權衡至當。
從不稍存畸重畸輕之見。
即如傅恒在日。
為朕深加倚畀。
久承渥眷。
偶有過失。
并不稍為寬假。
福康安平定台灣。
生擒二醜。
蒇事完善。
朕非不嘉獎其功。
但伊既獲咎。
朕亦豈能置之不問。
若因其曾着微勞。
遂不加究治。
僅将李天培發往伊犁完事。
天下之人。
不将疑朕于福康安、有所偏徇耶。
況福康安既可如此。
充其所為。
則阿桂、嵇璜、和珅、王傑、俱為大學士。
通同一氣。
又複何事不可為耶。
且即欲保全功臣。
亦應俟審訊明确、據實奏聞。
候朕裁奪。
斷無臣下等可以意欲消弭、通同颟顸了事之理。
阿桂年逾七旬。
日依禁近。
為大學士領袖班聯。
資望最深。
不應有此。
即畢沅久任封疆。
于漢大臣中。
尚為能事之人。
亦不當似此進退無據。
朕臨禦五十餘年。
信賞必罰。
綱紀嚴明。
于滿漢大臣。
從無偏向。
臣下功罪。
豈能逃朕洞鑒。
即如國泰、王亶望、陳輝祖、郝碩等、骩法營私。
無不以次敗露。
按律嚴辦。
福康安雖斷不至如王亶望等之贓私狼籍。
然既有此交辦木植之事。
即或隐飾一時。
日久終歸破露。
維時不特福康安獲戾更重。
即阿桂與畢沅、亦不得不治以贍徇之罪。
今幸而朕素懷寅畏。
綱紀肅清。
雖受恩深重如福康安者。
一有過失。
立即查出辦理。
不至釀成大案。
而朕之大公至正。
亦可以共對天下臣民而無愧。
是此事及早發覺。
得以秉公辦理。
悉賴昊蒼眷佑。
朕于此益加感激敬凜。
至此案止論福康安之交辦與否。
若福康安本無其事。
李天培雖屬狡詐性成。
亦何由假其聲勢。
總由福康安不知避嫌。
曾托購辦。
是以李天培得借見好獻勤之舉。
以遂其牟利肥橐之私。
即當治福康安以應得之罪。
若現無安南抒誠求觐一事。
雖福康安平定台灣。
功績懋着。
核其情節。
尚不至于革去公爵。
其所賞紅寶石帽頂、四團龍褂、黃帶、紫缰。
俱應革除。
斷不能施恩與留。
第念現在阮光顯前赴熱河瞻觐。
阮惠又懇于明年親自來京祝嘏。
倘将福康安所有章服、遽行更換。
匪特觀瞻不肅。
且類于愛憎無定。
所關甚钜。
所有福康安自請徹回公爵章服等項、及斥革治罪之處。
着加恩免其徹回斥革。
但福康安受恩深重。
乃不能加意謹慎。
緻蹈愆尤。
亦不可無以示儆。
福康安、着罰總督養廉三年。
仍加罰公俸十年。
并帶革職留任。
用昭懲創。
阿桂、畢沅、惠齡、未即據實奏出。
固有不是。
但此事究系福康安之過。
阿桂、畢沅等、俱不過相因而及。
朕亦不加深究。
一概弗問矣。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本日召見新放安徽學政吳璥。
因伊系原任總河吳嗣爵之子。
詢及河務情形。
奏對甚為谙悉。
人亦明白曉事。
以之補放河道。
可期得力。
吳璥、着補授河南開歸陳許道。
其南汝光道員缺。
仍着善泰調補。
所有安徽學政。
着秦潮去。
○又谕曰、全德奏、護理江西鹽道南昌府知府恒甯、造本年夏季銷鹽清冊。
内開四月下半月、銷鹽一萬八千四百九十三引。
提取省店賣帳核對。
尋留京王大臣、及蔣賜棨、吳省欽等奏、秋收不至妨礙。
糧價平減。
無需平粜接濟。
報聞。
○又谕、昨據劉峨奏、清苑等二十九州縣。
因河水盛長。
低窪地畝。
先後被淹。
業經傳谕該督、确勘妥辦。
毋稍諱飾。
又奉天上年甫被水災。
前據宜興奏、六月内、每三四日遇雨一次。
低窪處所。
間有被水。
一經晴霁。
漸就消退等語。
并經谕令嵩椿、宜興、查明具奏。
本年直省夏秋雨水稍多。
目下雖已開霁。
低窪田禾。
究恐不免損傷。
況奉天為上年被災之區。
尤不可不豫籌接濟。
将來查明後、或有需赈恤之處。
此時江西各幫。
想未過津關。
莫若于該省幫船内、酌量截留二三十萬石。
卸貯北倉。
不必再運至通州。
在江西糧艘。
既可及早起卸、回空受兌。
而奉天及直隸等處。
倘有需用米石。
亦可就近分撥接濟。
劉峨現在省城、筵宴安南使臣。
劉秉恬亦在通、辦理收兌事宜。
均不能分身到彼。
着傳谕蘇淩阿、于回途之便。
即迳赴北倉。
将截留各事、妥為經理。
如江西各船。
有已過津關者。
不必拘泥追回。
止須盡在後各船米石、起卸存貯備用。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昨據宜興奏、奉天所屬地方。
六月内雨水稍多。
低窪地畝、間有被水之處。
業經降旨令嵩椿等、将田禾有無妨礙、查明覆奏矣。
穆和蔺、新授奉天府尹。
現在想已起程、前赴新任。
奉天上年甫被水災。
雖經赈借兼施。
恐民力未臻饒裕。
今夏雨過多。
低窪地畝。
複經淹浸。
朕心深為廑念。
着傳谕穆和蔺、于赴任之便。
沿途留心察看。
低窪積水、曾否全行消退、不緻有礙田禾。
現在已谕令劉峨等、将江西各幫糧米。
截留數萬石。
存貯北倉。
豫備需用。
如奉天被災處所、應行接濟。
即由海道運往。
較為便捷。
穆和蔺到彼。
即與嵩椿等商酌。
先将該處被水地方。
逐一查勘。
如無需米石接濟。
即據實具奏。
若有應行赈粜之處。
亦即詳悉查明。
酌量數目。
迅速奏聞。
以便于北倉貯備米石。
照數撥運。
俾小民口食有資。
不緻拮據。
穆和蔺曾任道府。
于一切辦災事宜。
自所谙悉。
務須詳加履勘。
妥協辦理。
毋使一夫失所。
将此傳谕穆和蔺、并令嵩椿、宜興知之。
○又谕、現因奉天與直隸地方。
低窪田畝。
間有被淹。
恐将來查明赈恤、需用米石。
已傳谕劉峨、暨倉場侍郎、于江西各幫内、酌量截留米二三十萬石。
在北倉存貯備用矣。
但劉峨與劉秉恬、俱不及分身前往。
蘇淩阿由江西回京、尚須時日。
該處乏員照料督辦。
和琳于上月三十日、在德州起身。
想現距熱河不遠。
着傳谕該禦史、于何處接奉此旨。
即于何處轉回。
速赴天津北倉。
辦理截卸諸務。
總俟截留事竣。
再來行在複命。
亦不為遲。
此次截留漕米。
原為被水地方、将來恐需赈恤。
是以豫為籌備。
看來直隸被水處所。
或可無需動撥。
而奉天地方。
連年被水。
恐赈恤在所必需。
現已令新任府尹穆和蔺、順道查勘。
酌量應須接濟若幹。
俟奏明需用時。
即由天津海運前往。
和琳在北倉辦理此事。
亦即訪詢情形。
酌量截卸。
總期足敷撥用。
不必拘定二三十萬石之數。
至東省撥船。
現在既有北倉截卸之事。
或不須複用三百隻之多。
天津距東省不遠。
并着酌留應用。
其餘即當飛行停止。
較之抵通後再令轉回。
自為便捷也。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乙未。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興化縣民楊永鳳妻王氏。
○丙申。
谕、前據巡漕禦史和琳參奏李天培私交湖廣通省幫船灑帶木植一案。
畢沅、惠齡、于審辦時。
屢懷觀望。
經朕節降嚴旨申饬。
始據奏稱、訊之李天培、供上年福康安曾帶信與我。
以漢口一帶。
向為木植會集之區。
囑為代買。
并令紮辦運送進京。
我因福康安是舊上司。
心欲見好。
自己又可影射多帶。
若紮簰送京。
需用腳價甚大。
莫如交糧船帶運。
可以減省腳費。
是我貪圖小利、混交灑帶等語。
并将福康安原書呈出。
昨又據福康安奏稱、上年曾寄信與李天培。
托其購買木植數百根。
實無令其派交糧船灑帶之事。
接奉谕旨。
戰悚恐懼。
無地自容。
懇将公爵、紅寶石帽頂、雙眼花翎、四團龍褂、黃帶、紫缰、全行徹回。
并将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兩廣總督、概行革去。
從重治罪。
仍請罰繳總督養廉等語。
李天培、系臬司大員。
有奏事之責。
如伊能矯矯自持。
于福康安囑令購辦時。
原可不允代辦。
或竟據實參奏。
朕必嘉其持正。
不次超擢。
乃伊既意圖見好。
允為購辦。
又因有福康安托辦木植。
可以藉其聲勢。
将自用一千餘根之木。
一并勒交糧船帶運。
圖占便宜。
從中獲利。
并将原書存留。
豫防敗露後、以為避卸之地。
反覆險詐。
實為小人之尤。
是此案固由李天培假托聲勢。
牟利營私。
而其實總緣福康安向其托辦所緻。
畢沅等、于初交審辦時。
并不據實陳奏。
始則稱俟訊有确供、再行奏聞。
巧為嘗試。
繼僅于供單内帶叙、希圖混過。
而阿桂在荊州已有所聞。
亦未即時奏聞。
迨接奉查辦谕旨。
始在安陽途次、密行奏出。
以福康安曾着微勞。
求朕不加深究。
為愛惜人才起見。
現經朕節降嚴旨詢問。
據阿桂、畢沅、俱奏于荊門州審案會晤時。
即曾談及此事。
是此事阿桂與畢沅、早有見聞。
彼時即應參奏。
方無愧公正大臣之體。
乃竟未據入告。
伊二人自以此項木植。
系福康安交辦。
意欲消弭其事。
畢沅始終觀望。
隐躍其詞。
其瞻顧周旋。
已屬顯而易見。
即阿桂之遲遲始奏。
亦未必不因朕嚴旨交查。
慮及事難終掩。
方補行奏出。
在阿桂等欲商消弭之意。
不過以福康安、為孝賢皇後之侄。
傅恒之子。
屢經任使。
平定台灣賊匪。
曾着微勞。
誤疑朕欲曲為保全。
一經奏出。
或至礙難辦理。
豈知朕從來綜理庶務。
一秉大公。
于諸臣功罪。
權衡至當。
從不稍存畸重畸輕之見。
即如傅恒在日。
為朕深加倚畀。
久承渥眷。
偶有過失。
并不稍為寬假。
福康安平定台灣。
生擒二醜。
蒇事完善。
朕非不嘉獎其功。
但伊既獲咎。
朕亦豈能置之不問。
若因其曾着微勞。
遂不加究治。
僅将李天培發往伊犁完事。
天下之人。
不将疑朕于福康安、有所偏徇耶。
況福康安既可如此。
充其所為。
則阿桂、嵇璜、和珅、王傑、俱為大學士。
通同一氣。
又複何事不可為耶。
且即欲保全功臣。
亦應俟審訊明确、據實奏聞。
候朕裁奪。
斷無臣下等可以意欲消弭、通同颟顸了事之理。
阿桂年逾七旬。
日依禁近。
為大學士領袖班聯。
資望最深。
不應有此。
即畢沅久任封疆。
于漢大臣中。
尚為能事之人。
亦不當似此進退無據。
朕臨禦五十餘年。
信賞必罰。
綱紀嚴明。
于滿漢大臣。
從無偏向。
臣下功罪。
豈能逃朕洞鑒。
即如國泰、王亶望、陳輝祖、郝碩等、骩法營私。
無不以次敗露。
按律嚴辦。
福康安雖斷不至如王亶望等之贓私狼籍。
然既有此交辦木植之事。
即或隐飾一時。
日久終歸破露。
維時不特福康安獲戾更重。
即阿桂與畢沅、亦不得不治以贍徇之罪。
今幸而朕素懷寅畏。
綱紀肅清。
雖受恩深重如福康安者。
一有過失。
立即查出辦理。
不至釀成大案。
而朕之大公至正。
亦可以共對天下臣民而無愧。
是此事及早發覺。
得以秉公辦理。
悉賴昊蒼眷佑。
朕于此益加感激敬凜。
至此案止論福康安之交辦與否。
若福康安本無其事。
李天培雖屬狡詐性成。
亦何由假其聲勢。
總由福康安不知避嫌。
曾托購辦。
是以李天培得借見好獻勤之舉。
以遂其牟利肥橐之私。
即當治福康安以應得之罪。
若現無安南抒誠求觐一事。
雖福康安平定台灣。
功績懋着。
核其情節。
尚不至于革去公爵。
其所賞紅寶石帽頂、四團龍褂、黃帶、紫缰。
俱應革除。
斷不能施恩與留。
第念現在阮光顯前赴熱河瞻觐。
阮惠又懇于明年親自來京祝嘏。
倘将福康安所有章服、遽行更換。
匪特觀瞻不肅。
且類于愛憎無定。
所關甚钜。
所有福康安自請徹回公爵章服等項、及斥革治罪之處。
着加恩免其徹回斥革。
但福康安受恩深重。
乃不能加意謹慎。
緻蹈愆尤。
亦不可無以示儆。
福康安、着罰總督養廉三年。
仍加罰公俸十年。
并帶革職留任。
用昭懲創。
阿桂、畢沅、惠齡、未即據實奏出。
固有不是。
但此事究系福康安之過。
阿桂、畢沅等、俱不過相因而及。
朕亦不加深究。
一概弗問矣。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本日召見新放安徽學政吳璥。
因伊系原任總河吳嗣爵之子。
詢及河務情形。
奏對甚為谙悉。
人亦明白曉事。
以之補放河道。
可期得力。
吳璥、着補授河南開歸陳許道。
其南汝光道員缺。
仍着善泰調補。
所有安徽學政。
着秦潮去。
○又谕曰、全德奏、護理江西鹽道南昌府知府恒甯、造本年夏季銷鹽清冊。
内開四月下半月、銷鹽一萬八千四百九十三引。
提取省店賣帳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