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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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濟。
今長麟遵旨、将貧民沖塌房屋。
給銀修葺。
其被水村莊。
各散給一月口糧。
并酌借耔種。
趕栽荞麥。
小民栖止口食有資。
自不緻一夫失所。
但各村貧民被災較重。
尚應多為接濟。
使養贍益資寬裕。
該撫所請再酌借一月口糧之處。
竟當賞給。
以示格外體恤。
所有應徵新舊錢糧。
并着緩至來春麥收後。
再行輸納。
以副朕轸念災黎。
有加無己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甲申。
谕、據勒保奏、西甯回匪聚衆滋事。
先經官兵全行殺獲。
并親往搜捕餘黨。
審明辦理等語。
此案蘇代原等、膽敢複興新教。
糾集多人。
經官兵前往搜拏。
複逞兇拒捕。
不法已極。
該鎮道等、于該犯甫經聚集之時。
即迅速查拏。
全行殲獲。
尚屬可嘉。
沐特恩、蔡廷衡、俱着交部議叙。
所有在事出力員弁。
并着勒保查明。
咨部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據勒保奏、西甯回匪聚衆滋事。
經官兵全行殺獲。
并搜捕餘黨審辦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核拟速奏矣。
又另摺奏、查出形迹可疑之回民馬有成等、二十四名。
請将該犯等佥同家屬。
發往雲南廣西等省、定地安插等語。
馬有成等、雖名為改歸舊教。
而行蹤詭秘。
自非安分之徒。
自應概行發遣。
以示懲儆。
第雲南廣西等省。
近在内地。
該處均有回民。
或在彼又有煽惑。
亦非所宜。
已谕令軍機大臣等、于核議時改發黑龍江等處。
給索倫為奴。
自較為妥協。
至該督奏稱、甘省回民。
從前新教居其大半。
自四十六九等年、大加懲創之後。
改歸舊教者固多。
而狡黠之徒。
陽奉陰違。
亦複不少。
難保其不再生事端等語。
因思回民舊教、自必多于新教。
其饬禁之後。
仍行暗習新教者。
因查察甚嚴。
不敢公然顯露。
而舊教中人。
見其行事各異。
自無不知之理。
何不乘此查辦時、曉谕舊教回民。
令其将仍習新教之人。
逐一指出。
即可按名查緝。
嚴行辦理。
以期永淨根株。
但須酌看情形。
不動聲色。
密為妥辦。
毋得稍涉張皇。
再蘇代原等各犯。
業經傷斃正法其家屬應行緣坐者。
何以該督摺内、未經查明聲叙。
着即照例辦理。
毋少疎縱。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經刑部以新疆遣犯人數衆多。
奏準少發該處。
現在刑部定拟發遣各犯。
已俱照此辦理矣。
但外省審辦案件。
有減死一等重犯。
以及問拟軍流人犯。
情罪較重。
不足蔽辜。
從重辦理者。
仍多奏請發往新疆伊犁等處。
此等兇惡匪徒。
同在一處。
聚集成群。
難保無糾約滋事之患。
且年複一年。
人數日益衆多。
于該處地方。
及約束收管。
均有未便。
嗣後應将問拟發遣各要犯。
分往吉林打牲烏拉、及黑龍江之索倫、達呼爾、珲春等處。
俾免徒不緻日聚日多。
方為妥協。
着交刑部堂官酌定章程具奏。
即行文各直省。
令其一體遵照。
○又谕曰、書麟等奏、睢甯南岸周家樓漫口兩頭。
裹護已定。
大河溜勢。
仍有五分。
非豫省漫口全行奪溜者可比。
且江南土性堅實。
将備弁兵。
谙于堵築。
書麟、蘭第錫、可以力肩趕辦。
似可無須阿桂前往等語。
所奏是。
該處漫口。
既經書麟等、通盤核算。
白露前後。
即施工進做。
兩月内可以堵合完竣。
該督等複力肩其事。
自不必再令阿桂前往。
昨因韓鑅由江西回京。
必經過江南。
已令其就近赴工幫辦。
着再傳谕書麟、蘭第錫、自行酌量。
若并可不用韓鑅在彼幫辦。
亦即據實奏聞。
令其回京。
至該督等、前請于西壩上首稍遠處所。
拟建挑水壩。
挑溜歸入引河。
系所應為。
茲複遵照朱筆标識地方。
斜往東北、建築雞嘴壩一座。
有此兩層埽壩。
挑溜當更得力。
現距白露不遠。
該督等宜勉力趕辦。
以期漫口迅速堵竣。
早慰朕懷。
又據奏、此次漫水下注。
緣周家樓迤上郭魏二工。
曾經漫溢。
此一帶堤内、地勢淤高。
是以周家樓漫溢之初。
溜勢頗覺洶湧。
嗣漸平緩。
皆由内地不甚窪下。
所以不緻多掣等語。
前因該督等奏、漫水為湖水頂托。
緊靠湖邊張福引河而出清口。
不緻淤及湖身。
因思周家樓距張福口、尚有一百五十餘裡。
恐沿途不免淤高。
曾谕令該督等、設法籌辦。
黃流挾沙而行。
漫水歸入洪湖。
即湖中亦未必全無淤墊。
據該督等奏、不至淤及湖身。
若果如此。
固屬甚好。
但水性就下。
必使之宣洩有路。
方免壅遏為害。
今水勢既出歸仁堤而入安河下注。
若漸次澄淤。
日高一日。
設将來又遇盛漲。
南堤以下淤高。
不能南行。
改為北徙。
以緻北堤着重。
稍有疎虞。
關系豈不更重。
着傳谕該督等、于漫口堵合後。
務詳細履勘。
将此次沿途所積之淤。
多方撈挖。
留出河形。
其起出淤沙。
或即以培就近民田。
于耕種既可得肥腴。
而水勢亦有所疏洩。
豈不一舉兩得。
至湖身倘有受淤之處。
亦當設法疏浚。
不可回護。
以緻将來不能多為容納。
其五壩迤下高寶諸湖之水。
若能使漸次入江。
不至下河受患。
則更妥善。
該督等當熟商會籌。
次第妥辦。
不可畏勞惜費也。
○又谕、據書麟覆奏、安徽學政徐立綱、前在學政任内。
聲名實屬狼籍。
自複任以來。
頗知收斂。
然竟謂三年之内。
全無劣迹。
臣不能保。
現又密加察訪。
一得實迹。
即行據實陳奏等語。
徐立綱于前次任内、身名既屬狼籍。
該省巡撫、何以不即據實參奏。
彼時巡撫系屬何人。
書麟摺内、何以不即聲明具奏。
現在雖據實奏稱尚知收斂。
并無劣迹。
但此等作奸犯科之事。
自然不敢使人聞見。
焉知不比初任倍加秘密。
以緻無從得其端倪。
況此等貪劣之員。
亦斷不肯改悔歛戢。
着書麟設法訪查。
務将徐立綱實在有無劣迹。
據實奏聞。
毋得稍涉回護諱飾。
代人受過。
将此由六百裡再行密谕知之。
○軍機大臣議覆、山西巡撫海甯、陝西巡撫巴延三、同日奏到酌辦查禁私販大黃事宜。
海甯奏、大同府沿邊一帶。
界連蒙古。
與俄羅斯較近之地。
所需大黃。
各赴内地購買。
令其呈明地方官。
發給印票。
注明觔數。
行知經由關口。
驗票放行。
如私行夾帶。
及無票之商。
即行拏究等語。
應如所奏。
遵照酌定章程辦理。
至巴延三奏、請将内地各省販運大黃。
通行編給印票。
層層咨報。
處處照驗等語。
誠恐辦理過當。
必緻胥吏藉端勒索。
種種滋弊。
所奏應毋庸議。
嗣後大黃一種。
自應遵奉谕旨。
止須于各省沿海口岸。
及直隸山海等關口近邊地方。
嚴密稽查。
即陝甘兩省。
止須于嘉峪關、榆林、等處密查。
毋許偷越。
其内地如台灣、瓊州、崇明、等處。
地懸海外。
仍着各該地方官、酌定限制。
給票呈驗。
以防私販。
其餘各府州縣。
均聽照常販運。
毋庸給發官票。
以免紛擾。
從之。
○以光祿寺卿武隆額、為奉天府府尹。
○豁除江蘇丹徒縣坍江田地、三十一頃七十八畝有奇額賦。
○是月。
欽差侍郎伊齡阿奏、直隸省有旗租地方。
共七十七州縣。
拖欠旗租者、十一州縣。
其鹽堿抛荒。
佃戶逃亡。
以緻租銀無着者。
交河、滄州、南皮、青縣、四州縣。
惟南皮縣四頃有零荒地。
實系堤占水沖。
已照例開除外。
其餘三處荒田。
并非不可耕種之地。
良由包攬交租之人。
豐年則完課之餘。
藉為分潤。
一遇歉收。
則佃戶以承認有人。
抛地他往。
包攬之人。
即藉口無人頂認。
年複一年。
緻令旗租無着。
前經署總督大學士英廉、通饬各州縣一體禁革。
以杜逃亡隐射之弊。
臣查悉前情。
即面饬州縣。
嗣後如有逃避之戶。
務即随時招認。
不得仍前颟顸滋弊。
再查各屬新舊積欠簿冊。
均系實欠在民。
尚無隐混侵蝕等弊。
其未經查辦之安肅、清苑等十一州縣。
及所有拖欠租銀。
尚當以次查核具奏。
得旨、俟查清奏到有旨。
○直隸總督劉峨奏覆、靈壽被災等戶。
其房屋木料。
未經沖失。
高阜田禾。
亦無妨礙。
低窪處間有受傷。
其坍損房屋之千餘戶。
現給修費銀。
乏食貧民。
現在撫恤。
淹斃男婦四名口。
給棺殓埋。
至蠡縣之孟嘗、劉佃、二處、沖決之所。
現已搶築合龍。
田禾被傷者、酌借耔種。
俾得補種。
并動義倉米谷。
借給口糧。
再現因雨水稍多。
以緻近河之清苑、望都、安州、雄縣、高陽、任邱、河間、景州、獻縣、廣平、靜海、滄州、灤州、定州、趙州、隆平、甯晉、保定、東安、武清等二十州縣、低窪地畝。
間被浸淹現在上緊疏消。
并查勘災戶。
分别辦理。
得旨、不可諱災。
詳悉查辦。
○安徽巡撫陳用敷奏、泗州界連江蘇省睢甯縣。
因彼處周家樓一帶被水、漫溢下注。
泗州境之赤山、青陽等堡。
田廬間被水淹。
現在設法宣洩。
若及時消退。
尚可補種荞麥雜糧。
并饬布政使陳步瀛、赴勘。
查有實在情形。
即行奏報。
得旨、妥協為之。
應赈恤者、即赈恤。
毋諱災。
卷之一千三百三十三
今長麟遵旨、将貧民沖塌房屋。
給銀修葺。
其被水村莊。
各散給一月口糧。
并酌借耔種。
趕栽荞麥。
小民栖止口食有資。
自不緻一夫失所。
但各村貧民被災較重。
尚應多為接濟。
使養贍益資寬裕。
該撫所請再酌借一月口糧之處。
竟當賞給。
以示格外體恤。
所有應徵新舊錢糧。
并着緩至來春麥收後。
再行輸納。
以副朕轸念災黎。
有加無己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甲申。
谕、據勒保奏、西甯回匪聚衆滋事。
先經官兵全行殺獲。
并親往搜捕餘黨。
審明辦理等語。
此案蘇代原等、膽敢複興新教。
糾集多人。
經官兵前往搜拏。
複逞兇拒捕。
不法已極。
該鎮道等、于該犯甫經聚集之時。
即迅速查拏。
全行殲獲。
尚屬可嘉。
沐特恩、蔡廷衡、俱着交部議叙。
所有在事出力員弁。
并着勒保查明。
咨部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據勒保奏、西甯回匪聚衆滋事。
經官兵全行殺獲。
并搜捕餘黨審辦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核拟速奏矣。
又另摺奏、查出形迹可疑之回民馬有成等、二十四名。
請将該犯等佥同家屬。
發往雲南廣西等省、定地安插等語。
馬有成等、雖名為改歸舊教。
而行蹤詭秘。
自非安分之徒。
自應概行發遣。
以示懲儆。
第雲南廣西等省。
近在内地。
該處均有回民。
或在彼又有煽惑。
亦非所宜。
已谕令軍機大臣等、于核議時改發黑龍江等處。
給索倫為奴。
自較為妥協。
至該督奏稱、甘省回民。
從前新教居其大半。
自四十六九等年、大加懲創之後。
改歸舊教者固多。
而狡黠之徒。
陽奉陰違。
亦複不少。
難保其不再生事端等語。
因思回民舊教、自必多于新教。
其饬禁之後。
仍行暗習新教者。
因查察甚嚴。
不敢公然顯露。
而舊教中人。
見其行事各異。
自無不知之理。
何不乘此查辦時、曉谕舊教回民。
令其将仍習新教之人。
逐一指出。
即可按名查緝。
嚴行辦理。
以期永淨根株。
但須酌看情形。
不動聲色。
密為妥辦。
毋得稍涉張皇。
再蘇代原等各犯。
業經傷斃正法其家屬應行緣坐者。
何以該督摺内、未經查明聲叙。
着即照例辦理。
毋少疎縱。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經刑部以新疆遣犯人數衆多。
奏準少發該處。
現在刑部定拟發遣各犯。
已俱照此辦理矣。
但外省審辦案件。
有減死一等重犯。
以及問拟軍流人犯。
情罪較重。
不足蔽辜。
從重辦理者。
仍多奏請發往新疆伊犁等處。
此等兇惡匪徒。
同在一處。
聚集成群。
難保無糾約滋事之患。
且年複一年。
人數日益衆多。
于該處地方。
及約束收管。
均有未便。
嗣後應将問拟發遣各要犯。
分往吉林打牲烏拉、及黑龍江之索倫、達呼爾、珲春等處。
俾免徒不緻日聚日多。
方為妥協。
着交刑部堂官酌定章程具奏。
即行文各直省。
令其一體遵照。
○又谕曰、書麟等奏、睢甯南岸周家樓漫口兩頭。
裹護已定。
大河溜勢。
仍有五分。
非豫省漫口全行奪溜者可比。
且江南土性堅實。
将備弁兵。
谙于堵築。
書麟、蘭第錫、可以力肩趕辦。
似可無須阿桂前往等語。
所奏是。
該處漫口。
既經書麟等、通盤核算。
白露前後。
即施工進做。
兩月内可以堵合完竣。
該督等複力肩其事。
自不必再令阿桂前往。
昨因韓鑅由江西回京。
必經過江南。
已令其就近赴工幫辦。
着再傳谕書麟、蘭第錫、自行酌量。
若并可不用韓鑅在彼幫辦。
亦即據實奏聞。
令其回京。
至該督等、前請于西壩上首稍遠處所。
拟建挑水壩。
挑溜歸入引河。
系所應為。
茲複遵照朱筆标識地方。
斜往東北、建築雞嘴壩一座。
有此兩層埽壩。
挑溜當更得力。
現距白露不遠。
該督等宜勉力趕辦。
以期漫口迅速堵竣。
早慰朕懷。
又據奏、此次漫水下注。
緣周家樓迤上郭魏二工。
曾經漫溢。
此一帶堤内、地勢淤高。
是以周家樓漫溢之初。
溜勢頗覺洶湧。
嗣漸平緩。
皆由内地不甚窪下。
所以不緻多掣等語。
前因該督等奏、漫水為湖水頂托。
緊靠湖邊張福引河而出清口。
不緻淤及湖身。
因思周家樓距張福口、尚有一百五十餘裡。
恐沿途不免淤高。
曾谕令該督等、設法籌辦。
黃流挾沙而行。
漫水歸入洪湖。
即湖中亦未必全無淤墊。
據該督等奏、不至淤及湖身。
若果如此。
固屬甚好。
但水性就下。
必使之宣洩有路。
方免壅遏為害。
今水勢既出歸仁堤而入安河下注。
若漸次澄淤。
日高一日。
設将來又遇盛漲。
南堤以下淤高。
不能南行。
改為北徙。
以緻北堤着重。
稍有疎虞。
關系豈不更重。
着傳谕該督等、于漫口堵合後。
務詳細履勘。
将此次沿途所積之淤。
多方撈挖。
留出河形。
其起出淤沙。
或即以培就近民田。
于耕種既可得肥腴。
而水勢亦有所疏洩。
豈不一舉兩得。
至湖身倘有受淤之處。
亦當設法疏浚。
不可回護。
以緻将來不能多為容納。
其五壩迤下高寶諸湖之水。
若能使漸次入江。
不至下河受患。
則更妥善。
該督等當熟商會籌。
次第妥辦。
不可畏勞惜費也。
○又谕、據書麟覆奏、安徽學政徐立綱、前在學政任内。
聲名實屬狼籍。
自複任以來。
頗知收斂。
然竟謂三年之内。
全無劣迹。
臣不能保。
現又密加察訪。
一得實迹。
即行據實陳奏等語。
徐立綱于前次任内、身名既屬狼籍。
該省巡撫、何以不即據實參奏。
彼時巡撫系屬何人。
書麟摺内、何以不即聲明具奏。
現在雖據實奏稱尚知收斂。
并無劣迹。
但此等作奸犯科之事。
自然不敢使人聞見。
焉知不比初任倍加秘密。
以緻無從得其端倪。
況此等貪劣之員。
亦斷不肯改悔歛戢。
着書麟設法訪查。
務将徐立綱實在有無劣迹。
據實奏聞。
毋得稍涉回護諱飾。
代人受過。
将此由六百裡再行密谕知之。
○軍機大臣議覆、山西巡撫海甯、陝西巡撫巴延三、同日奏到酌辦查禁私販大黃事宜。
海甯奏、大同府沿邊一帶。
界連蒙古。
與俄羅斯較近之地。
所需大黃。
各赴内地購買。
令其呈明地方官。
發給印票。
注明觔數。
行知經由關口。
驗票放行。
如私行夾帶。
及無票之商。
即行拏究等語。
應如所奏。
遵照酌定章程辦理。
至巴延三奏、請将内地各省販運大黃。
通行編給印票。
層層咨報。
處處照驗等語。
誠恐辦理過當。
必緻胥吏藉端勒索。
種種滋弊。
所奏應毋庸議。
嗣後大黃一種。
自應遵奉谕旨。
止須于各省沿海口岸。
及直隸山海等關口近邊地方。
嚴密稽查。
即陝甘兩省。
止須于嘉峪關、榆林、等處密查。
毋許偷越。
其内地如台灣、瓊州、崇明、等處。
地懸海外。
仍着各該地方官、酌定限制。
給票呈驗。
以防私販。
其餘各府州縣。
均聽照常販運。
毋庸給發官票。
以免紛擾。
從之。
○以光祿寺卿武隆額、為奉天府府尹。
○豁除江蘇丹徒縣坍江田地、三十一頃七十八畝有奇額賦。
○是月。
欽差侍郎伊齡阿奏、直隸省有旗租地方。
共七十七州縣。
拖欠旗租者、十一州縣。
其鹽堿抛荒。
佃戶逃亡。
以緻租銀無着者。
交河、滄州、南皮、青縣、四州縣。
惟南皮縣四頃有零荒地。
實系堤占水沖。
已照例開除外。
其餘三處荒田。
并非不可耕種之地。
良由包攬交租之人。
豐年則完課之餘。
藉為分潤。
一遇歉收。
則佃戶以承認有人。
抛地他往。
包攬之人。
即藉口無人頂認。
年複一年。
緻令旗租無着。
前經署總督大學士英廉、通饬各州縣一體禁革。
以杜逃亡隐射之弊。
臣查悉前情。
即面饬州縣。
嗣後如有逃避之戶。
務即随時招認。
不得仍前颟顸滋弊。
再查各屬新舊積欠簿冊。
均系實欠在民。
尚無隐混侵蝕等弊。
其未經查辦之安肅、清苑等十一州縣。
及所有拖欠租銀。
尚當以次查核具奏。
得旨、俟查清奏到有旨。
○直隸總督劉峨奏覆、靈壽被災等戶。
其房屋木料。
未經沖失。
高阜田禾。
亦無妨礙。
低窪處間有受傷。
其坍損房屋之千餘戶。
現給修費銀。
乏食貧民。
現在撫恤。
淹斃男婦四名口。
給棺殓埋。
至蠡縣之孟嘗、劉佃、二處、沖決之所。
現已搶築合龍。
田禾被傷者、酌借耔種。
俾得補種。
并動義倉米谷。
借給口糧。
再現因雨水稍多。
以緻近河之清苑、望都、安州、雄縣、高陽、任邱、河間、景州、獻縣、廣平、靜海、滄州、灤州、定州、趙州、隆平、甯晉、保定、東安、武清等二十州縣、低窪地畝。
間被浸淹現在上緊疏消。
并查勘災戶。
分别辦理。
得旨、不可諱災。
詳悉查辦。
○安徽巡撫陳用敷奏、泗州界連江蘇省睢甯縣。
因彼處周家樓一帶被水、漫溢下注。
泗州境之赤山、青陽等堡。
田廬間被水淹。
現在設法宣洩。
若及時消退。
尚可補種荞麥雜糧。
并饬布政使陳步瀛、赴勘。
查有實在情形。
即行奏報。
得旨、妥協為之。
應赈恤者、即赈恤。
毋諱災。
卷之一千三百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