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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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考官。
○改鑄分巡鎮迪糧務兵備道兼管吐魯番庫爾喀喇烏蘇晶河等處事務關防。
兼用清、漢、托忒、三體字。
從陝甘總督勒保請也。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勒保奏、甘肅省、五月分米糧時價清單。
朕詳細批閱。
内惟秦州、哈密廳、兩處各色糧價。
與上月相同。
其餘各屬。
比較上月。
均有稍增之處。
該督所奏。
尚系五月分糧價。
維時新麥未經刈獲。
價值或因此稍增。
亦未可定。
但該省地處邊陲。
當此青黃不接之時。
究恐貧民買食。
不無拮據。
着傳谕勒保、即體察情形。
如有應行平粜之處。
即酌量開粜。
以期平市價而便民食。
○辛巳。
軍機大臣等議覆、四川成都将軍鄂輝等、條奏收複巴勒布、侵占藏地、設站定界事宜。
一、前藏向駐綠營官兵五百十員名。
現有駐藏大臣管轄。
其紮什倫布地方。
亦應酌撥綠營官兵分駐。
請于察木多、抽撥外委一員。
兵六十名。
江卡、抽撥兵三十名。
碩闆多、抽撥都司一員。
兵二十名。
前藏、抽撥兵四十名。
以上四處。
共抽撥兵一百五十名。
即令抽徹之都司外委管領。
移駐後藏。
再于馬兵内、挑拔二人。
作為軍功外委。
管束兵丁。
再後藏既移駐官兵。
由後藏至前藏一路。
應分立塘汛十二處。
以唐古忒番兵安設。
每塘挑選附近番兵四五名。
并交噶布倫等、辦給口糧。
均令駐防後藏都司、随時稽查管束。
一、拉子地方。
請添設唐古忒番兵二百名。
并添第巴二名管領。
按年一次更換。
至脅噶爾番兵、亦不敷防守。
請于拉子防兵内、撥出三十名。
安置脅噶爾地方。
其薩喀一處。
距拉子不遠。
亦即于防兵内、撥出三十名。
輪赴該處巡哨。
再宗喀、聶拉木、濟嚨等處。
遠在極邊。
其緊要處所。
仍須修砌卡碉。
以資了望而嚴防守。
一、西藏官兵。
以耕牧為生。
現饬噶布倫等、按寨落多寡。
編定數目。
前藏添唐古忒兵八百名。
後藏四百名。
于每歲九月望後操演。
至十月底止。
随同綠營駐防。
一體練習。
至操演槍箭。
于綠營内挑取千把弁兵數十名。
充為教習。
令其分領番兵。
逐日操演。
惟唐古忒兵。
向無錢糧。
今定于派出操演日期、至散操日止。
令噶布倫等酌給口糧。
又達木兵、向住達木角地方、換班應差。
今并歸操演番兵内、一體教習。
仍照舊令達賴喇嘛月給口糧。
又查達賴喇嘛山上。
舊存大小鐵炮二十餘位。
請編定号數。
令綠營兵帶領番兵。
演習施放。
一、請于今歲秋收後。
查明稞麥時值。
動項發交該噶布倫等、在附近各處。
買米稞麥三千石。
交駐藏糧員。
于紮什倫布城内、建倉收貯。
俟采買二年後。
按年出陳易新。
以六千石常貯為額。
至拉裡、察木多、巴塘、裡塘、四處糧台。
皆有糧員。
而察木多尤為川藏适中之地。
亦請一體儲備。
一、西藏所屬寨落。
設立第巴管理。
缺分甚多。
其間美惡不齊。
然皆有應辦事件。
請令噶布倫等、嗣後無論缺分美惡。
一體補放。
務令該第巴親往照料。
不許擅差家丁代理。
至差遣堪布囊蘇赴京進貢。
并赴打箭爐辦茶。
皆系經行内地。
往返需時。
請嗣後均由駐藏大臣。
會同達賴喇嘛、及噶布倫等、揀選妥人。
給與護牌。
将需用馬夫。
酌定數目。
注明牌内。
沿途照給。
以杜需索。
一、駐藏大臣。
應于二人内、按年分為兩次、輪赴後藏。
巡查之便。
親加摻演。
分别勸懲。
至藏衆散居各處。
耳目難周。
該處設有噶布倫四人。
管理地方事務。
嗣後請于四人内、每年輪派一人。
于春秋農隙時。
親往稽察。
一、從前駐藏大臣二員。
同居一處。
自珠爾默特納木紮勒滋事後。
房屋入官。
始行分駐。
查前藏之撒木珠康撒爾住房。
即系從前珠爾默特納木紮勒舊居。
其地房屋寬敞。
足敷駐藏大臣二人分駐。
且同居一處。
遇有公事。
即可随時商辦。
一、西藏貿易外番。
必須老成謹慎之第巴、協同該處頭目。
專管卡契回民。
及巴勒布。
平日悉心撫馭。
不許互相欺壓争競。
以便秉公調處。
仍責令噶布倫等、随時訪察。
倘有第巴頭人、及官弁兵役、倚勢勒買。
苦累外番。
即禀駐藏大臣拏究。
一、向來西藏遇有訟事。
系歸管理刑法頭人朗。
仔轄聽斷。
俱照夷例、分别重輕。
罰以金銀牛羊。
減免完結。
恐有高下等弊。
現在告知達賴喇嘛、及噶布倫等。
凡有關涉漢回外番等事。
均令朗仔轄呈報、揀員會同審理。
一、聶拉木、濟嚨、絨峽、三處。
均與巴勒布連界。
迩來販運日多。
巴勒布馱載貨物、來藏貿易者。
第巴收稅。
加至十分之一。
易緻争執。
以後止準減半收取。
并令勒碑界所。
長遠遵循。
一、西藏鹽觔。
于沙土中刨出。
本不潔淨。
應即于挖出時、交該處第巴、查驗鹽觔成色。
酌中定價。
毋許故昂。
任意勒買。
一、駐藏大臣衙門。
向挑官兵應役。
均無定額。
将備以下。
從而效尤。
應酌定名數。
按期更換。
至駐藏大臣。
差遣官兵。
赴省制辦賞号之事。
有曠操防。
應咨明本省總督。
饬有司代辦。
遇便帶藏。
并饬禁兵丁雇役番婦。
以肅營伍。
一、西藏噶布倫、戴繃、第巴等缺。
辦理地方。
管束兵丁。
均關緊要。
遇有缺出。
應于誠實勤妥之子弟中。
慎選承充。
至第巴營官商卓特巴等、不下二三百缺。
逐一奏補。
未免過繁。
應請将大處緊要地方缺出。
調驗補放。
其偏遠第巴等缺出。
仍令達賴喇嘛自行選擇。
一、理藩院司員。
并駐藏遊擊。
向未議給關防。
懇敕部鑄給辦理藏番事務章京關防一顆。
駐藏遊擊關防一顆。
俾辦事呼應較靈。
一、宗喀、濟嚨、聶拉木等處。
為巴勒布往來門戶。
收稅行鹽等事、均關緊要。
現在噶布倫等、揀派第巴三人。
分頭安設。
又選老成能事戴繃、駐劄脅噶爾地方。
統轄宗喀、濟嚨、聶拉木三處。
就近稽查。
其缺較為繁重。
請照阿哩第巴之例。
由部發給号紙。
以專責成。
一、從前解赴打箭爐口外兵饷。
皆系元寶。
迨後祇解碎銀。
但自省至藏。
萬裡崎岖。
倘有碰失。
各站易于推卸。
況番地買賣交易。
均以元寶成色為足。
請嗣後、仍照舊以元寶起運。
一、西藏向有賞需一項。
系蒙皇上轸念達木官兵。
素無錢糧。
将三十九族每年所交例馬銀三百九十餘兩。
買辦緞布煙茶銀牌。
按年獎賞一次。
此外并無别款。
今既添設唐古忒番兵。
按期操演。
經駐藏大臣親查。
自當照例獎賞。
請于川省閑款内、加給銀五百兩。
饬辦緞布煙茶銀牌等項備賞。
一、口外至西藏。
一切事務。
向歸駐藏大臣管理。
但裡塘、巴塘、與川省較近。
皆有土司管理。
原非西藏所屬。
應劃分綜理。
請自南墩迤西一路、凡屬西藏所管之地。
照舊歸駐藏大臣管理。
其巴塘迤東土司地方。
歸川省将軍督提衙門。
就近管理。
至江卡、乍丫、察木多、并移駐後藏各營汛台站。
統歸駐藏大臣總理。
其巴塘、裡塘、安設塘汛官兵。
就近歸阜和協副将兼轄。
一、打箭爐出口、以至西藏。
向于文職内派委州縣丞倅。
武職内、揀派遊擊、都司、守備、千總、分駐辦理。
均三年一次更換。
該文武等官員。
遠役三年。
往返将及四載。
向來期滿。
并無保題升轉之途。
嗣後請令駐藏大臣。
照金川營屯各員、三年期滿。
出具考語。
奏明咨送本省将軍督提。
考察保題。
仿照邊俸報滿之例。
一體升用。
其駐防官兵。
遇換班之期。
亦須選派妥幹。
以資防守。
得旨、依議速行。
○禮部議覆、陝甘總督勒保疏稱、鎮西府、及奇台、阜康、二縣各學生員、均敷三十名之數。
請照例添設廪、增、各二名。
六年一貢。
查五十二三兩年、陝省送部歲科考學冊。
鎮西、共二十九名。
僅少一名。
應如所請。
其奇台縣、止二十五名。
阜康縣、止二十七名。
與例不符。
毋庸議。
從之。
○陝西副考官盛惇崇丁母憂。
以洗馬周興岱、為陝西副考官。
○壬午。
谕軍機大臣曰、浦霖奏、伊在楚年久。
向不聞有地方官向水販需索之事等語。
水販接買轉售。
惟利是圖。
非在官承充、家道殷實者可比。
伊等見前赴漢口販售官鹽。
途遠價貴。
不能獲利。
而私鹽無課價賤。
易于銷售。
又可以多為沾潤。
則官販即私販之人也。
前據全德奏有近年漢口湖南水販到者寥寥之語。
水販既不到漢口接買官鹽。
必系去而販私謀利。
浦霖何未思及耶。
并着浦霖留心嚴查。
以期私販斂迹。
官引暢銷。
不可久而生懈。
徒以一奏塞責。
将此傳谕浦霖、并谕全德知之。
○癸未。
谕曰、長麟奏、蒙陰縣地方山水驟發。
沂河宣洩不及。
浸塌民房四百餘間。
壓斃男婦十三名口。
親赴查勘。
分别照例給銀。
并将沿河各村被災較重貧民。
酌予口糧。
借給耔種。
令其趕種荞麥。
五日之内。
已種七分有餘等語。
東省本年收成豐稔。
而蒙陰一縣。
猝被水患。
浸及田廬。
傷斃人口。
殊堪憫恻。
前經降旨、令該撫确查撫恤。
酌量
○改鑄分巡鎮迪糧務兵備道兼管吐魯番庫爾喀喇烏蘇晶河等處事務關防。
兼用清、漢、托忒、三體字。
從陝甘總督勒保請也。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勒保奏、甘肅省、五月分米糧時價清單。
朕詳細批閱。
内惟秦州、哈密廳、兩處各色糧價。
與上月相同。
其餘各屬。
比較上月。
均有稍增之處。
該督所奏。
尚系五月分糧價。
維時新麥未經刈獲。
價值或因此稍增。
亦未可定。
但該省地處邊陲。
當此青黃不接之時。
究恐貧民買食。
不無拮據。
着傳谕勒保、即體察情形。
如有應行平粜之處。
即酌量開粜。
以期平市價而便民食。
○辛巳。
軍機大臣等議覆、四川成都将軍鄂輝等、條奏收複巴勒布、侵占藏地、設站定界事宜。
一、前藏向駐綠營官兵五百十員名。
現有駐藏大臣管轄。
其紮什倫布地方。
亦應酌撥綠營官兵分駐。
請于察木多、抽撥外委一員。
兵六十名。
江卡、抽撥兵三十名。
碩闆多、抽撥都司一員。
兵二十名。
前藏、抽撥兵四十名。
以上四處。
共抽撥兵一百五十名。
即令抽徹之都司外委管領。
移駐後藏。
再于馬兵内、挑拔二人。
作為軍功外委。
管束兵丁。
再後藏既移駐官兵。
由後藏至前藏一路。
應分立塘汛十二處。
以唐古忒番兵安設。
每塘挑選附近番兵四五名。
并交噶布倫等、辦給口糧。
均令駐防後藏都司、随時稽查管束。
一、拉子地方。
請添設唐古忒番兵二百名。
并添第巴二名管領。
按年一次更換。
至脅噶爾番兵、亦不敷防守。
請于拉子防兵内、撥出三十名。
安置脅噶爾地方。
其薩喀一處。
距拉子不遠。
亦即于防兵内、撥出三十名。
輪赴該處巡哨。
再宗喀、聶拉木、濟嚨等處。
遠在極邊。
其緊要處所。
仍須修砌卡碉。
以資了望而嚴防守。
一、西藏官兵。
以耕牧為生。
現饬噶布倫等、按寨落多寡。
編定數目。
前藏添唐古忒兵八百名。
後藏四百名。
于每歲九月望後操演。
至十月底止。
随同綠營駐防。
一體練習。
至操演槍箭。
于綠營内挑取千把弁兵數十名。
充為教習。
令其分領番兵。
逐日操演。
惟唐古忒兵。
向無錢糧。
今定于派出操演日期、至散操日止。
令噶布倫等酌給口糧。
又達木兵、向住達木角地方、換班應差。
今并歸操演番兵内、一體教習。
仍照舊令達賴喇嘛月給口糧。
又查達賴喇嘛山上。
舊存大小鐵炮二十餘位。
請編定号數。
令綠營兵帶領番兵。
演習施放。
一、請于今歲秋收後。
查明稞麥時值。
動項發交該噶布倫等、在附近各處。
買米稞麥三千石。
交駐藏糧員。
于紮什倫布城内、建倉收貯。
俟采買二年後。
按年出陳易新。
以六千石常貯為額。
至拉裡、察木多、巴塘、裡塘、四處糧台。
皆有糧員。
而察木多尤為川藏适中之地。
亦請一體儲備。
一、西藏所屬寨落。
設立第巴管理。
缺分甚多。
其間美惡不齊。
然皆有應辦事件。
請令噶布倫等、嗣後無論缺分美惡。
一體補放。
務令該第巴親往照料。
不許擅差家丁代理。
至差遣堪布囊蘇赴京進貢。
并赴打箭爐辦茶。
皆系經行内地。
往返需時。
請嗣後均由駐藏大臣。
會同達賴喇嘛、及噶布倫等、揀選妥人。
給與護牌。
将需用馬夫。
酌定數目。
注明牌内。
沿途照給。
以杜需索。
一、駐藏大臣。
應于二人内、按年分為兩次、輪赴後藏。
巡查之便。
親加摻演。
分别勸懲。
至藏衆散居各處。
耳目難周。
該處設有噶布倫四人。
管理地方事務。
嗣後請于四人内、每年輪派一人。
于春秋農隙時。
親往稽察。
一、從前駐藏大臣二員。
同居一處。
自珠爾默特納木紮勒滋事後。
房屋入官。
始行分駐。
查前藏之撒木珠康撒爾住房。
即系從前珠爾默特納木紮勒舊居。
其地房屋寬敞。
足敷駐藏大臣二人分駐。
且同居一處。
遇有公事。
即可随時商辦。
一、西藏貿易外番。
必須老成謹慎之第巴、協同該處頭目。
專管卡契回民。
及巴勒布。
平日悉心撫馭。
不許互相欺壓争競。
以便秉公調處。
仍責令噶布倫等、随時訪察。
倘有第巴頭人、及官弁兵役、倚勢勒買。
苦累外番。
即禀駐藏大臣拏究。
一、向來西藏遇有訟事。
系歸管理刑法頭人朗。
仔轄聽斷。
俱照夷例、分别重輕。
罰以金銀牛羊。
減免完結。
恐有高下等弊。
現在告知達賴喇嘛、及噶布倫等。
凡有關涉漢回外番等事。
均令朗仔轄呈報、揀員會同審理。
一、聶拉木、濟嚨、絨峽、三處。
均與巴勒布連界。
迩來販運日多。
巴勒布馱載貨物、來藏貿易者。
第巴收稅。
加至十分之一。
易緻争執。
以後止準減半收取。
并令勒碑界所。
長遠遵循。
一、西藏鹽觔。
于沙土中刨出。
本不潔淨。
應即于挖出時、交該處第巴、查驗鹽觔成色。
酌中定價。
毋許故昂。
任意勒買。
一、駐藏大臣衙門。
向挑官兵應役。
均無定額。
将備以下。
從而效尤。
應酌定名數。
按期更換。
至駐藏大臣。
差遣官兵。
赴省制辦賞号之事。
有曠操防。
應咨明本省總督。
饬有司代辦。
遇便帶藏。
并饬禁兵丁雇役番婦。
以肅營伍。
一、西藏噶布倫、戴繃、第巴等缺。
辦理地方。
管束兵丁。
均關緊要。
遇有缺出。
應于誠實勤妥之子弟中。
慎選承充。
至第巴營官商卓特巴等、不下二三百缺。
逐一奏補。
未免過繁。
應請将大處緊要地方缺出。
調驗補放。
其偏遠第巴等缺出。
仍令達賴喇嘛自行選擇。
一、理藩院司員。
并駐藏遊擊。
向未議給關防。
懇敕部鑄給辦理藏番事務章京關防一顆。
駐藏遊擊關防一顆。
俾辦事呼應較靈。
一、宗喀、濟嚨、聶拉木等處。
為巴勒布往來門戶。
收稅行鹽等事、均關緊要。
現在噶布倫等、揀派第巴三人。
分頭安設。
又選老成能事戴繃、駐劄脅噶爾地方。
統轄宗喀、濟嚨、聶拉木三處。
就近稽查。
其缺較為繁重。
請照阿哩第巴之例。
由部發給号紙。
以專責成。
一、從前解赴打箭爐口外兵饷。
皆系元寶。
迨後祇解碎銀。
但自省至藏。
萬裡崎岖。
倘有碰失。
各站易于推卸。
況番地買賣交易。
均以元寶成色為足。
請嗣後、仍照舊以元寶起運。
一、西藏向有賞需一項。
系蒙皇上轸念達木官兵。
素無錢糧。
将三十九族每年所交例馬銀三百九十餘兩。
買辦緞布煙茶銀牌。
按年獎賞一次。
此外并無别款。
今既添設唐古忒番兵。
按期操演。
經駐藏大臣親查。
自當照例獎賞。
請于川省閑款内、加給銀五百兩。
饬辦緞布煙茶銀牌等項備賞。
一、口外至西藏。
一切事務。
向歸駐藏大臣管理。
但裡塘、巴塘、與川省較近。
皆有土司管理。
原非西藏所屬。
應劃分綜理。
請自南墩迤西一路、凡屬西藏所管之地。
照舊歸駐藏大臣管理。
其巴塘迤東土司地方。
歸川省将軍督提衙門。
就近管理。
至江卡、乍丫、察木多、并移駐後藏各營汛台站。
統歸駐藏大臣總理。
其巴塘、裡塘、安設塘汛官兵。
就近歸阜和協副将兼轄。
一、打箭爐出口、以至西藏。
向于文職内派委州縣丞倅。
武職内、揀派遊擊、都司、守備、千總、分駐辦理。
均三年一次更換。
該文武等官員。
遠役三年。
往返将及四載。
向來期滿。
并無保題升轉之途。
嗣後請令駐藏大臣。
照金川營屯各員、三年期滿。
出具考語。
奏明咨送本省将軍督提。
考察保題。
仿照邊俸報滿之例。
一體升用。
其駐防官兵。
遇換班之期。
亦須選派妥幹。
以資防守。
得旨、依議速行。
○禮部議覆、陝甘總督勒保疏稱、鎮西府、及奇台、阜康、二縣各學生員、均敷三十名之數。
請照例添設廪、增、各二名。
六年一貢。
查五十二三兩年、陝省送部歲科考學冊。
鎮西、共二十九名。
僅少一名。
應如所請。
其奇台縣、止二十五名。
阜康縣、止二十七名。
與例不符。
毋庸議。
從之。
○陝西副考官盛惇崇丁母憂。
以洗馬周興岱、為陝西副考官。
○壬午。
谕軍機大臣曰、浦霖奏、伊在楚年久。
向不聞有地方官向水販需索之事等語。
水販接買轉售。
惟利是圖。
非在官承充、家道殷實者可比。
伊等見前赴漢口販售官鹽。
途遠價貴。
不能獲利。
而私鹽無課價賤。
易于銷售。
又可以多為沾潤。
則官販即私販之人也。
前據全德奏有近年漢口湖南水販到者寥寥之語。
水販既不到漢口接買官鹽。
必系去而販私謀利。
浦霖何未思及耶。
并着浦霖留心嚴查。
以期私販斂迹。
官引暢銷。
不可久而生懈。
徒以一奏塞責。
将此傳谕浦霖、并谕全德知之。
○癸未。
谕曰、長麟奏、蒙陰縣地方山水驟發。
沂河宣洩不及。
浸塌民房四百餘間。
壓斃男婦十三名口。
親赴查勘。
分别照例給銀。
并将沿河各村被災較重貧民。
酌予口糧。
借給耔種。
令其趕種荞麥。
五日之内。
已種七分有餘等語。
東省本年收成豐稔。
而蒙陰一縣。
猝被水患。
浸及田廬。
傷斃人口。
殊堪憫恻。
前經降旨、令該撫确查撫恤。
酌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