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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芹曝之獻。
安南以黎維祁庸愦無能。
天厭其德。
國祚告終。
爾現已悔罪投誠。
遣親侄阮光顯、奉表瞻觐。
祈求懇切。
不啻再三。
朕順天而行。
有廢有興。
悉歸大公至正。
本拟俟明歲親行叩觐時。
賞給王爵。
茲閱爾表内所稱、造邦伊始。
必須仰賴天朝寵榮。
錫之封号。
方足以資駕馭。
自屬實情。
用是特降恩綸。
封爾為安南國王。
俾資鎮撫。
并親書禦制詩章。
賜為爾國世寶。
嗣後凡有呈進表詞、及本國行文之處。
俱準其書寫國王名号。
其應行發給印信敕書。
現交各衙門撰文鑄篆。
俟爾侄阮光顯到京。
交與赍回。
至天朝提鎮大員。
臨陣捐軀。
爾國内立廟享祀。
亦足徵悔懼之忱。
所請官銜谥号。
亦即敕部随後頒發。
爾其益當小心敬畏。
恪守藩封。
永承恩眷。
特特谕。
○冊封阮光平為安南國王。
冊文曰、朕惟王化遐覃。
伐罪因而舍服。
侯封恪守。
事大所以畏天。
鑒誠悃于荒陬。
贳其既往。
沛恩膏于屬國。
嘉與維新。
贲茲寵命之頒。
勖以訓行之率。
維安南地居炎徼。
開十三道之封疆。
而黎氏臣事天朝。
修百餘年之職貢。
每趨王會。
舊附方輿。
自遭難以流離。
遂式微而控愬。
方謂興師複國。
字小堪與圖存。
何期棄印委城。
積弱仍歸失守。
殆天心厭其薄德。
緻世祚訖于終淪。
爾阮光平起自西山。
界斯南服。
向匪君臣之分。
寖成婚媾之讐。
釁起交讧。
情殊負固。
抗顔行于倉猝。
雖無心而難掩前愆。
悔罪疚以湔除。
願革面而自深痛艾。
表箋籲切。
使先猶子以抒忱。
琛獻憬來。
躬與明年之祝嘏。
自非仰邀封爵。
榮藉龍光。
曷由下莅臣氓。
妥資鸠集。
凡此陳詞以實。
胥徵效順彌虔。
況王者無分民。
讵在版章其土宇。
而生人有司牧。
是宜輯甯爾邦家。
爰布寵綏。
俾憑鎮撫。
今封爾為安南國王。
錫之新印。
于戲。
有興有廢。
天子唯順天而行。
無貳無虞。
國人鹹舉國以聽。
王其懋将丹款。
肅矢冰兢。
固圉以長其子孫。
勿使逼滋他族。
悉心以勤于夙夜。
罔令逸欲有邦。
益敬奉夫明威。
庶永承乎渥典。
欽哉。
毋替朕命。
○禦制詩曰、三番耆武匪佳兵。
昨歲安南重有征。
無奈複黎黎厭德。
爰教封阮阮輸誠。
守封疆勿滋他族。
傳子孫恒奉大清。
幸沐天恩欽久道。
不遑日監凜持盈。
○蠲免湖北江夏、漢陽、漢川、沔陽、黃岡、黃梅、廣濟、潛江、江陵、公安、石首、監利、松滋、枝江、長陽等、十五州縣。
暨武昌、武左、沔陽、黃州、蕲州、荊州、荊左、荊右、襄陽等、九衛。
乾隆五十三年水災額賦。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榮經縣民諸某妻張氏。
○丁醜。
遣官祭火神廟。
○谕曰、琅玕奏、審明甯海營參将愛新泰、署守備姜起榮等、于洋面盜案。
不據實禀報、分别定拟一摺。
此案前經伍拉納參奏、因海洋盜劫重案。
該弁姜起榮、于事主赴汛呈報時。
并不收呈速捕。
恐有諱飾情弊。
是以将守備姜起榮等、革職拏問。
交與琅玕嚴審。
若果審有情弊。
即如金門鎮羅英笈、聽從捏報。
問以重辟。
亦屬罪所應得。
今既審明周加貴等、被盜月日。
正在守備姜起榮巡洋之時。
實緣周加貴等、因守備公出在洋。
慮路遠未經赴報。
複聽從代書王榮文之言。
裝叙守備不肯收辦情節。
赴營縣呈報。
是姜起榮巡洋屬實。
且相隔二百餘裡。
并無諱飾。
其鎮将等、系據呈通禀。
亦無商同裝點情事。
琅玕審明後。
止應将代為添捏情節之代書。
照例治罪。
并将姜起榮等、據實奏請開複。
何得因前奉有審訊之旨。
遽将愛新泰、姜起榮、定以發遣伊犁。
總兵劉文敏、亦拟以軍台效力。
所謂一錯百錯。
從前之所以降旨将姜起榮等拏問者。
原因伍拉納參奏情節甚重。
不得不從嚴交辦。
以饬營伍而靖海疆。
該撫既審訊明确。
惟當據實平反。
何得遽行周内。
發遣不已。
抑将處以重辟。
有是理乎。
因将此摺發交行在九卿、及直隸提督閻正祥閱看。
亦佥稱該撫所定。
實屬錯謬已極。
琅玕不應糊塗至此。
昨因浙省營伍、距閩較遠。
特令琅玕兼轄。
以期就近整頓。
若該撫似此任意舛誤。
不但不能整饬。
且增一越俎多事之人矣。
琅玕着交部嚴加議處。
仍傳旨嚴行申饬。
并令其将因何如此錯誤之處。
明白回奏。
所有守備姜起榮、參将愛新泰、總兵劉文敏、俱予開複。
餘着照所拟完結。
又據另片奏、甯海營遊擊張殿魁、因追捕盜匪。
被盜拒捕受傷。
落水身斃等語。
張殿魁着照陣亡例議恤。
其同往各船。
因何不能救援。
着琅玕詳細嚴查。
并将此案兇盜。
設法嚴緝。
務期全獲。
審明定拟。
勿任一名漏網。
将此通谕知之。
○戊寅。
谕曰、梁肯堂奏、河南蘭陽縣、及儀封改歸考城縣、舊河身兩岸老灘。
沙壓較多。
小民不能耕種。
所有升科地畝。
請分别升免等語。
老灘地畝。
既經積年沙壓。
兼有堤侵柳占。
小民不能耕作。
自系實在情形。
所有蘭陽縣應徵原額。
并升科銀一千五百九十餘兩。
考城縣應徵原額。
并升科銀八千二百九十餘兩。
俱着加恩豁免。
以示朕轸念窮檐至意。
○又谕曰、孫士毅所有恩賞宮銜世職。
系辦理赴剿台灣官兵事宜所得。
與剿辦安南一案無涉。
且已将伊公爵、及紅寶石帽頂徹回。
功過已足相抵。
其從前宮銜世職。
仍着賞留。
○谕軍機大臣等、據書麟等奏、睢甯南岸漫溢情形一摺。
内稱自六月十三日起。
大河水勢漸消。
漫口兩頭。
勢漸平緩。
現趕緊盤護。
不令再塌。
細量口門。
計寬二百三十餘丈。
大河溜勢。
仍有五分有餘等語。
周家樓堤工。
既經漫塌。
若大河水勢漸消。
豈不虞溜勢掣趨入口。
此語不通。
閱所奏情形。
口門掣溜。
竟仍是一半。
該督等請于上遊對岸、酌挑引渠。
引溜北趨。
所辦甚當。
其西壩上首。
修築挑水埽壩之處。
前已于所進圖内。
用朱筆畫去。
該督等拟築埽壩處所。
與前朱筆标志地方。
相距若幹丈。
着該督等查明具奏。
并将能否遵照前旨。
于西裹頭築壩挑溜之處。
核勘會商。
據實奏聞。
亦不必稍存遷就。
又據奏、湖水正在盛漲。
黃水雖挾沙而行。
為湖水頂托。
不緻穿湖流行。
淤墊湖身。
漫水緊靠湖之東北隅一帶。
循張福引河而出清口等語。
此時漫水雖由張福口引河而出。
不至淤湖。
但由周家樓。
而至洪澤湖、相隔所經之處。
是否不至逐次淤高。
該督等更應留心設法籌辦。
又圖内附近蔡家集堤工。
溜勢頂沖。
将來亦尚宜留心。
至高寶諸湖下遊田禾。
恐不免淹浸。
昨已有旨、令該督等豫行曉谕村民。
趁湖水未下之時。
将成熟田禾。
先行刈獲。
着再傳谕該督等、務宜遵照速辦。
若能使湖水入江。
不緻下河受惠。
自更妥善。
并着将能否如此籌辦。
及近日以來。
大河溜勢、是否不緻又多掣動。
何時可以興工堵築。
約計何時可以完竣之處。
迅速具奏。
○又谕曰、伍拉納奏、署定海營參将張殿魁、緝拏洋盜。
到大門外洋。
遇有賊船六隻。
該署參将當即放炮。
内有盜船一隻落後。
與哨船相遇。
各兵随即施放槍炮。
奈賊多兵少。
張參将被賊槍傷。
落水身死。
外委兵丁等、俱有被殺受傷。
現在選委參将海亮等、馳赴浙江溫州一帶。
嚴密擒拏。
又飛調水師總兵丁朝雄、前赴福甯巡哨堵緝。
伍拉納亦親往福甯一帶、查勘閩浙交界處所各海口洋面情形等語。
此案已據琅玕奏聞。
業經降旨、令陳傑馳赴溫州。
會同琅玕實力查拏。
今伍拉納先派總兵參将等、前往溫州福甯一帶。
分投截拏。
該督亦即親赴閩浙交界地面。
會同督捕。
伍拉納系閩浙總督。
浙江是其管轄。
現在閩省無甚要事。
自應親身前往。
該盜匪在洋糾合多人。
肆行劫奪。
經官兵追捕。
膽敢逞兇迎拒。
并将巡洋緝匪參将大員、殺傷落水。
不法已極。
不可不迅速查拏。
全數弋獲。
盡法懲治。
着傳谕伍拉納、會同琅玕、陳傑、督率兩省官弁。
分投截捕。
以期兇盜速行就獲。
并密躧盜匪出沒蹤迹。
窮究根株。
肅清洋面。
方為妥善。
至海洋捕盜緝匪。
全在速追擒拏。
近賊船、方可放炮。
若一見賊船。
即行放炮。
則賊匪早已知覺逃逸。
或先防備。
以緻盜匪往往不能擒獲。
此實水師陋習。
是與賊船以速避之信也。
最為可惡。
今該署參将見有賊船六隻。
相距尚遠。
即行放炮。
是明使盜匪聞知逃逸。
前已有旨、令琅玕查明。
如張殿魁系被傷殒命。
即照陣亡議恤。
現在伍拉納已馳赴該處。
着确查張殿魁。
如果遇見盜船。
先行放炮。
似此畏怯。
且有應得之咎。
不但不應給予恤典。
亦不值加以恩賞。
如查無畏賊放炮情節。
仍遵前旨。
咨部議恤也。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伍拉納、并谕陳傑知之。
○以吏部員外郎江浚源、為陝甘鄉試正考官。
兵部員外郎盛惇崇、為副考官。
内閣學士胡高望、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吏部主事賀賢智、為
安南以黎維祁庸愦無能。
天厭其德。
國祚告終。
爾現已悔罪投誠。
遣親侄阮光顯、奉表瞻觐。
祈求懇切。
不啻再三。
朕順天而行。
有廢有興。
悉歸大公至正。
本拟俟明歲親行叩觐時。
賞給王爵。
茲閱爾表内所稱、造邦伊始。
必須仰賴天朝寵榮。
錫之封号。
方足以資駕馭。
自屬實情。
用是特降恩綸。
封爾為安南國王。
俾資鎮撫。
并親書禦制詩章。
賜為爾國世寶。
嗣後凡有呈進表詞、及本國行文之處。
俱準其書寫國王名号。
其應行發給印信敕書。
現交各衙門撰文鑄篆。
俟爾侄阮光顯到京。
交與赍回。
至天朝提鎮大員。
臨陣捐軀。
爾國内立廟享祀。
亦足徵悔懼之忱。
所請官銜谥号。
亦即敕部随後頒發。
爾其益當小心敬畏。
恪守藩封。
永承恩眷。
特特谕。
○冊封阮光平為安南國王。
冊文曰、朕惟王化遐覃。
伐罪因而舍服。
侯封恪守。
事大所以畏天。
鑒誠悃于荒陬。
贳其既往。
沛恩膏于屬國。
嘉與維新。
贲茲寵命之頒。
勖以訓行之率。
維安南地居炎徼。
開十三道之封疆。
而黎氏臣事天朝。
修百餘年之職貢。
每趨王會。
舊附方輿。
自遭難以流離。
遂式微而控愬。
方謂興師複國。
字小堪與圖存。
何期棄印委城。
積弱仍歸失守。
殆天心厭其薄德。
緻世祚訖于終淪。
爾阮光平起自西山。
界斯南服。
向匪君臣之分。
寖成婚媾之讐。
釁起交讧。
情殊負固。
抗顔行于倉猝。
雖無心而難掩前愆。
悔罪疚以湔除。
願革面而自深痛艾。
表箋籲切。
使先猶子以抒忱。
琛獻憬來。
躬與明年之祝嘏。
自非仰邀封爵。
榮藉龍光。
曷由下莅臣氓。
妥資鸠集。
凡此陳詞以實。
胥徵效順彌虔。
況王者無分民。
讵在版章其土宇。
而生人有司牧。
是宜輯甯爾邦家。
爰布寵綏。
俾憑鎮撫。
今封爾為安南國王。
錫之新印。
于戲。
有興有廢。
天子唯順天而行。
無貳無虞。
國人鹹舉國以聽。
王其懋将丹款。
肅矢冰兢。
固圉以長其子孫。
勿使逼滋他族。
悉心以勤于夙夜。
罔令逸欲有邦。
益敬奉夫明威。
庶永承乎渥典。
欽哉。
毋替朕命。
○禦制詩曰、三番耆武匪佳兵。
昨歲安南重有征。
無奈複黎黎厭德。
爰教封阮阮輸誠。
守封疆勿滋他族。
傳子孫恒奉大清。
幸沐天恩欽久道。
不遑日監凜持盈。
○蠲免湖北江夏、漢陽、漢川、沔陽、黃岡、黃梅、廣濟、潛江、江陵、公安、石首、監利、松滋、枝江、長陽等、十五州縣。
暨武昌、武左、沔陽、黃州、蕲州、荊州、荊左、荊右、襄陽等、九衛。
乾隆五十三年水災額賦。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榮經縣民諸某妻張氏。
○丁醜。
遣官祭火神廟。
○谕曰、琅玕奏、審明甯海營參将愛新泰、署守備姜起榮等、于洋面盜案。
不據實禀報、分别定拟一摺。
此案前經伍拉納參奏、因海洋盜劫重案。
該弁姜起榮、于事主赴汛呈報時。
并不收呈速捕。
恐有諱飾情弊。
是以将守備姜起榮等、革職拏問。
交與琅玕嚴審。
若果審有情弊。
即如金門鎮羅英笈、聽從捏報。
問以重辟。
亦屬罪所應得。
今既審明周加貴等、被盜月日。
正在守備姜起榮巡洋之時。
實緣周加貴等、因守備公出在洋。
慮路遠未經赴報。
複聽從代書王榮文之言。
裝叙守備不肯收辦情節。
赴營縣呈報。
是姜起榮巡洋屬實。
且相隔二百餘裡。
并無諱飾。
其鎮将等、系據呈通禀。
亦無商同裝點情事。
琅玕審明後。
止應将代為添捏情節之代書。
照例治罪。
并将姜起榮等、據實奏請開複。
何得因前奉有審訊之旨。
遽将愛新泰、姜起榮、定以發遣伊犁。
總兵劉文敏、亦拟以軍台效力。
所謂一錯百錯。
從前之所以降旨将姜起榮等拏問者。
原因伍拉納參奏情節甚重。
不得不從嚴交辦。
以饬營伍而靖海疆。
該撫既審訊明确。
惟當據實平反。
何得遽行周内。
發遣不已。
抑将處以重辟。
有是理乎。
因将此摺發交行在九卿、及直隸提督閻正祥閱看。
亦佥稱該撫所定。
實屬錯謬已極。
琅玕不應糊塗至此。
昨因浙省營伍、距閩較遠。
特令琅玕兼轄。
以期就近整頓。
若該撫似此任意舛誤。
不但不能整饬。
且增一越俎多事之人矣。
琅玕着交部嚴加議處。
仍傳旨嚴行申饬。
并令其将因何如此錯誤之處。
明白回奏。
所有守備姜起榮、參将愛新泰、總兵劉文敏、俱予開複。
餘着照所拟完結。
又據另片奏、甯海營遊擊張殿魁、因追捕盜匪。
被盜拒捕受傷。
落水身斃等語。
張殿魁着照陣亡例議恤。
其同往各船。
因何不能救援。
着琅玕詳細嚴查。
并将此案兇盜。
設法嚴緝。
務期全獲。
審明定拟。
勿任一名漏網。
将此通谕知之。
○戊寅。
谕曰、梁肯堂奏、河南蘭陽縣、及儀封改歸考城縣、舊河身兩岸老灘。
沙壓較多。
小民不能耕種。
所有升科地畝。
請分别升免等語。
老灘地畝。
既經積年沙壓。
兼有堤侵柳占。
小民不能耕作。
自系實在情形。
所有蘭陽縣應徵原額。
并升科銀一千五百九十餘兩。
考城縣應徵原額。
并升科銀八千二百九十餘兩。
俱着加恩豁免。
以示朕轸念窮檐至意。
○又谕曰、孫士毅所有恩賞宮銜世職。
系辦理赴剿台灣官兵事宜所得。
與剿辦安南一案無涉。
且已将伊公爵、及紅寶石帽頂徹回。
功過已足相抵。
其從前宮銜世職。
仍着賞留。
○谕軍機大臣等、據書麟等奏、睢甯南岸漫溢情形一摺。
内稱自六月十三日起。
大河水勢漸消。
漫口兩頭。
勢漸平緩。
現趕緊盤護。
不令再塌。
細量口門。
計寬二百三十餘丈。
大河溜勢。
仍有五分有餘等語。
周家樓堤工。
既經漫塌。
若大河水勢漸消。
豈不虞溜勢掣趨入口。
此語不通。
閱所奏情形。
口門掣溜。
竟仍是一半。
該督等請于上遊對岸、酌挑引渠。
引溜北趨。
所辦甚當。
其西壩上首。
修築挑水埽壩之處。
前已于所進圖内。
用朱筆畫去。
該督等拟築埽壩處所。
與前朱筆标志地方。
相距若幹丈。
着該督等查明具奏。
并将能否遵照前旨。
于西裹頭築壩挑溜之處。
核勘會商。
據實奏聞。
亦不必稍存遷就。
又據奏、湖水正在盛漲。
黃水雖挾沙而行。
為湖水頂托。
不緻穿湖流行。
淤墊湖身。
漫水緊靠湖之東北隅一帶。
循張福引河而出清口等語。
此時漫水雖由張福口引河而出。
不至淤湖。
但由周家樓。
而至洪澤湖、相隔所經之處。
是否不至逐次淤高。
該督等更應留心設法籌辦。
又圖内附近蔡家集堤工。
溜勢頂沖。
将來亦尚宜留心。
至高寶諸湖下遊田禾。
恐不免淹浸。
昨已有旨、令該督等豫行曉谕村民。
趁湖水未下之時。
将成熟田禾。
先行刈獲。
着再傳谕該督等、務宜遵照速辦。
若能使湖水入江。
不緻下河受惠。
自更妥善。
并着将能否如此籌辦。
及近日以來。
大河溜勢、是否不緻又多掣動。
何時可以興工堵築。
約計何時可以完竣之處。
迅速具奏。
○又谕曰、伍拉納奏、署定海營參将張殿魁、緝拏洋盜。
到大門外洋。
遇有賊船六隻。
該署參将當即放炮。
内有盜船一隻落後。
與哨船相遇。
各兵随即施放槍炮。
奈賊多兵少。
張參将被賊槍傷。
落水身死。
外委兵丁等、俱有被殺受傷。
現在選委參将海亮等、馳赴浙江溫州一帶。
嚴密擒拏。
又飛調水師總兵丁朝雄、前赴福甯巡哨堵緝。
伍拉納亦親往福甯一帶、查勘閩浙交界處所各海口洋面情形等語。
此案已據琅玕奏聞。
業經降旨、令陳傑馳赴溫州。
會同琅玕實力查拏。
今伍拉納先派總兵參将等、前往溫州福甯一帶。
分投截拏。
該督亦即親赴閩浙交界地面。
會同督捕。
伍拉納系閩浙總督。
浙江是其管轄。
現在閩省無甚要事。
自應親身前往。
該盜匪在洋糾合多人。
肆行劫奪。
經官兵追捕。
膽敢逞兇迎拒。
并将巡洋緝匪參将大員、殺傷落水。
不法已極。
不可不迅速查拏。
全數弋獲。
盡法懲治。
着傳谕伍拉納、會同琅玕、陳傑、督率兩省官弁。
分投截捕。
以期兇盜速行就獲。
并密躧盜匪出沒蹤迹。
窮究根株。
肅清洋面。
方為妥善。
至海洋捕盜緝匪。
全在速追擒拏。
近賊船、方可放炮。
若一見賊船。
即行放炮。
則賊匪早已知覺逃逸。
或先防備。
以緻盜匪往往不能擒獲。
此實水師陋習。
是與賊船以速避之信也。
最為可惡。
今該署參将見有賊船六隻。
相距尚遠。
即行放炮。
是明使盜匪聞知逃逸。
前已有旨、令琅玕查明。
如張殿魁系被傷殒命。
即照陣亡議恤。
現在伍拉納已馳赴該處。
着确查張殿魁。
如果遇見盜船。
先行放炮。
似此畏怯。
且有應得之咎。
不但不應給予恤典。
亦不值加以恩賞。
如查無畏賊放炮情節。
仍遵前旨。
咨部議恤也。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伍拉納、并谕陳傑知之。
○以吏部員外郎江浚源、為陝甘鄉試正考官。
兵部員外郎盛惇崇、為副考官。
内閣學士胡高望、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吏部主事賀賢智、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