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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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戶部、着撥給銀一百萬兩。
以濟工用。
至守備卓采、因塌埽落水淹斃。
殊可憐憫。
着該督等咨部照陣亡例議恤。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調貴州按察使陳大文、為安徽按察使。
以河南南汝光道萬甯、為貴州按察使。
○甲戌。
谕軍機大臣曰、長麟奏、沂州府屬之蒙陰縣地方。
于六月十一十二等日。
大雨連宵。
山水驟發。
沂河水長頂阻。
宣洩不及。
浸塌民房四百餘間。
壓斃男婦十三名口。
現赴該處查勘。
分别被水輕重。
照例妥為撫恤等語。
東省本年收成豐稔。
蒙陰一縣。
猝被水患。
淹及田廬。
傷斃人口。
殊堪憫恻。
長麟既親往查勘。
着傳谕該撫、務宜詳悉确查。
善為撫恤。
其有應行接濟者、亦即查明分别辦理。
毋使一夫失所。
以副朕轸念災黎至意。
○又谕、據李世傑奏、查明馬晏清條陳各款案一摺。
細閱清單内、查核濫設非刑一條。
因川省素多<口固>匪。
遇有好勇鬥狠之人。
因事到官。
不免恃強滋事。
是以酌用連二連三連四等枷。
至命盜等犯。
均用木籠。
以防逃逸等語。
川省兇惡匪徒。
固應重加懲治。
而刑法自有一定之制。
若辄用連枷木籠等項。
究屬非刑。
且既設有此等刑具。
恐有不肖官員。
藉以故勘平民。
恣其婪酷。
是馬晏清所控濫刑斃命情事。
尚不為無因。
着傳谕該督。
即行秉公嚴查。
并饬令各屬。
将從前所用連枷木籠。
概行禁止。
毋緻地方官藉端擾累。
所有馬晏清一犯。
現在曾否弋獲。
務即嚴密查拏。
毋任潛蹤免脫。
○又谕、今日召見窦光鼐、詢及各省學政居官如何。
據稱上江學政徐立綱、人品聲名。
俱甚平常。
因即詢之軍機大臣等。
佥稱徐立綱、平日未為端士。
前後在學政任内。
風聞聲名亦不甚好。
京師衆口如一等語。
着傳谕書麟、将徐立綱兩任在安徽考試情形。
有無貪劣實迹。
并與提調教職。
暨士子等、有無暗中關通作弊等事。
據實詳查參奏。
徐立綱系兩任安徽學政。
與該省地方官及士子等、彼此熟識。
易于滋弊。
如果有貪黩之事。
書麟前任安徽巡撫。
現在又系兩江總督。
于該學政考試等事。
自必知之甚悉。
倘因失察于前。
遂爾有心回護。
含糊覆奏。
經朕查明得實。
恐書麟不能當此重咎也。
将此由六百裡密行傳谕知之。
仍即由驿迅速覆奏。
○又谕、據巴忠等奏、請将達賴喇嘛兄弟孜仲綏繃等、各賞與經典名号。
俟有别廟堪布缺出。
即行補放等語。
此事不值如此辦理。
達賴喇嘛兄弟。
近年并未聞有恣意妄行之處。
若如此辦理。
未免情事張皇。
此皆巴忠舒濂等、識見短淺。
緻有此奏。
着傳谕舒濂等、嗣後達賴喇嘛兄弟。
仍聽其一同居住。
舒濂普福等、亦照常看待。
祗須密為留心體察。
倘伊等有滋事舞弊之處。
即行奏聞治罪。
如無别故。
不得妄事紛更。
以示體恤。
○又谕曰、鄂輝等、奏據噶布倫等禀報、沙瑪爾巴呼圖克圖、已到濟嚨。
現在指示巴勒布頭目、與噶布倫等、同心辦事等語。
伊等所辦。
殊屬錯謬。
此次沙瑪爾巴呼圖克圖、特由巴勒布前來辦理一切。
鄂輝巴忠等、自應在彼等候。
俟其來時。
與之面晤。
将朕節次褒獎谕旨。
明白宣谕。
使彼益知感奮。
方為妥善。
乃巴忠竟先行起程回藏。
而鄂輝等亦皆置之不問。
祇留噶布倫數人。
與伊會晤。
實屬錯誤。
巴忠系特旨派往之人。
尤不應措置失當若此。
着傳旨申饬。
并着巴忠于何處接奉此旨。
即由該處回至紮什倫布。
務須面見沙瑪爾巴呼圖克圖、并告以我未曾在此等候。
徑回前藏。
實屬錯誤。
今蒙大皇帝降旨斥責。
特命複來相見。
大皇帝以呼圖克圖能知大義。
深加褒獎。
賞給數珠等物。
以示優眷。
呼圖克圖益當感激聖慈。
并将朕節次所降谕旨。
向其明白宣谕。
伊如何登答之處。
即着據實奏聞。
○乙亥。
谕、前因本月初四日。
京中本報遲誤。
經兵部參奏。
交直隸總督逐站挨查。
于何處耽延。
據劉峨查覆、系在密雲迤北之沙峪溝、穆家峪、石匣、要亭、至古北口一帶。
因山水陡發。
耽誤十五刻等因。
業交在京吏兵二部、将武員弁議處。
十九日複回本報遲到。
亦經兵部參奏議處矣。
本報馳遞耽誤。
因山水驟發所緻。
尚非有心遲誤可比。
嗣後如有實因山水陡發。
遲逾三日者。
将文武各員弁查明議處。
以示懲儆。
若在一兩日以内者。
竟可免議。
所有此兩次文武員弁應行議處之處。
俱着加恩寬免。
○軍機大臣議奏、詢問顧學潮、據稱閩省洋盜。
現散處各海島。
一時難以清查。
臣等公同商酌。
惟有于漳泉盜匪出沒之所。
設法查禁。
毋許潛出。
則海島内不至日聚日多。
向例出口各船。
地方官各給照票。
日久弊生。
嗣後請于給票時。
先令查明人數。
并取具地鄰甘結。
方準給票。
俟回船繳照時。
倘人數短少。
及年貌不符者。
若實系病故淹斃。
即令同船人據實出結。
其有無故不回者。
将來盜案内、若有同票人名。
即将同船出結人、及原出甘結、又不禀首之地鄰。
一并問罪。
至船出口時。
務令各弁兵按照查驗。
如所載之人。
多于照上。
即将船扣留。
查明嚴辦。
如守口兵弁。
不實力稽查。
甚或私行賣放。
發覺即行治罪。
并将該管官議處。
各省沿海地方。
俱照此辦理。
又聞海島地面。
近有搭蓋房屋。
窩聚匪徒之事。
嗣後請饬令巡哨鎮将。
督同弁兵。
見有島内房屋。
立即燒毀。
再現在沿海省分。
額設戰船。
笨重難行。
不利追捕。
請饬下該管督撫、令于年滿拆造時。
照商船式樣改造。
以便駕駛。
得旨、依議速行。
其各海島有無建房居住。
及人數多寡。
着各該督撫、于歲終具摺奏聞。
○命兵部尚書孫士毅、在尚書房行走。
○丙子。
谕曰、福崧着來京另行簡用。
所遺員缺。
着明興調補。
令其在葉爾羌總辦事務。
毓奇着賞給頭等侍衛。
毋庸給俸。
自備資斧。
前往烏什辦事。
毓奇到烏什交代後。
明興再赴葉爾羌、将福崧換回。
○兩廣總督公福康安、廣西巡撫孫永清奏、本月初五日。
阮惠遣人恭赍謝表。
并貢物到關。
當将貢物令來使赍回諒山聽候。
所有遞到阮惠表文二道。
恭呈禦覽。
其随表呈進貢物。
是否賞收。
仰候訓示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朕覽阮惠呈進表文。
極為恭謹。
自系出于感激至誠。
而于瞻觐祝厘之處。
尤屬肫懇殷切。
該國鎮撫民人。
全仗天朝封爵。
況造邦伊始。
諸事未定。
尤賴正名定分。
明示寵榮。
以為綏輯久遠之計。
已明降谕旨、将阮惠封為安南國王。
并另降敕谕。
先為詳晰曉示。
所有封爵敕印。
俟阮光顯入觐返國時。
即令赍回。
其呈進貢物。
亦應收納送京。
候朕另加恩賞。
再朕因阮惠進表謝恩。
特制詩章。
禦筆親書以賜。
着與賞阮惠敕谕。
一并發交福康安。
令福康安揀派滿洲能事道府一員。
赍送安南。
面交阮惠祗領。
○谕曰、福康安等奏、阮惠即阮光平。
因赦其前罪。
準令降附。
具表謝恩。
恭進貢物到關。
并以明年為朕八旬萬壽。
籲懇進京瞻觐祝厘等語。
阮光平自上年孫士毅徹兵之後。
自知得罪天朝。
深懷悔懼。
将迷失官兵。
供給資送。
屢次差人叩關。
懇求内附。
至于再三。
俱經福康安、孫士毅、嚴行駁還。
嗣因阮光平、複遣伊親侄阮光顯、到鎮南關。
并懇進京入觐。
經福康安等、代為具奏。
朕念安南雖僻處海隅。
然立國已久。
其興廢亦必關乎氣運。
黎維祁優柔廢弛。
是天心已厭棄黎氏。
朕從來辦理庶務。
無不順天而行。
阮光平既已震懾聲威。
悔罪投誠。
匝月之間。
乞降數次。
又遣伊侄親赍表文。
叩關入觐。
尚知畏懼。
因命赦其前罪。
不加進讨。
并令福康安、派左江道湯雄業、護送阮光顯、前來行在瞻觐。
今複據福康安等奏、阮光平因朕準令降附。
具表謝恩。
并求于明年親自到京祝厘展觐。
閱其表文。
情詞肫切。
出于至誠。
且據稱已先為陣亡提鎮大臣、築壇奠祭。
現于國内擇吉立廟。
請頒發提鎮官銜谥号。
以便遵照奉祀。
稍贖前愆等語。
實為小心恭順。
黎氏已為天心厭棄。
而黎維祁又棄印潛逃。
自無複令立國之理。
王者有分土。
無分民。
安南雖屬小國。
亦不可無人統率。
阮光平以造邦伊始。
籲求天朝封爵。
以為綏輯民人之計。
措詞允為肫實。
阮光平着即封為安南國王。
所有應行頒給印信敕書等項。
着各該衙門照例撰鑄。
俟伊侄歸國時、恭捧赍回。
至阮光平既封為國王。
其所進貢物。
即着收留。
另行加賞。
朕于臨馭外夷。
恩威并着。
叛則讨之。
順則撫之。
大義昭然。
無不仰體天心。
俾薄海内外。
悉歸涵育也。
○敕谕安南阮光平知悉。
據協辦大學士兩廣總督公福康安奏、為爾具表謝恩。
展陳觐悃。
朕披閱表内詞義肫懇。
并請于明年進京入觐祝厘。
具見恭謹。
所有赍到貢物。
已谕令賞收。
以遂爾
以濟工用。
至守備卓采、因塌埽落水淹斃。
殊可憐憫。
着該督等咨部照陣亡例議恤。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調貴州按察使陳大文、為安徽按察使。
以河南南汝光道萬甯、為貴州按察使。
○甲戌。
谕軍機大臣曰、長麟奏、沂州府屬之蒙陰縣地方。
于六月十一十二等日。
大雨連宵。
山水驟發。
沂河水長頂阻。
宣洩不及。
浸塌民房四百餘間。
壓斃男婦十三名口。
現赴該處查勘。
分别被水輕重。
照例妥為撫恤等語。
東省本年收成豐稔。
蒙陰一縣。
猝被水患。
淹及田廬。
傷斃人口。
殊堪憫恻。
長麟既親往查勘。
着傳谕該撫、務宜詳悉确查。
善為撫恤。
其有應行接濟者、亦即查明分别辦理。
毋使一夫失所。
以副朕轸念災黎至意。
○又谕、據李世傑奏、查明馬晏清條陳各款案一摺。
細閱清單内、查核濫設非刑一條。
因川省素多<口固>匪。
遇有好勇鬥狠之人。
因事到官。
不免恃強滋事。
是以酌用連二連三連四等枷。
至命盜等犯。
均用木籠。
以防逃逸等語。
川省兇惡匪徒。
固應重加懲治。
而刑法自有一定之制。
若辄用連枷木籠等項。
究屬非刑。
且既設有此等刑具。
恐有不肖官員。
藉以故勘平民。
恣其婪酷。
是馬晏清所控濫刑斃命情事。
尚不為無因。
着傳谕該督。
即行秉公嚴查。
并饬令各屬。
将從前所用連枷木籠。
概行禁止。
毋緻地方官藉端擾累。
所有馬晏清一犯。
現在曾否弋獲。
務即嚴密查拏。
毋任潛蹤免脫。
○又谕、今日召見窦光鼐、詢及各省學政居官如何。
據稱上江學政徐立綱、人品聲名。
俱甚平常。
因即詢之軍機大臣等。
佥稱徐立綱、平日未為端士。
前後在學政任内。
風聞聲名亦不甚好。
京師衆口如一等語。
着傳谕書麟、将徐立綱兩任在安徽考試情形。
有無貪劣實迹。
并與提調教職。
暨士子等、有無暗中關通作弊等事。
據實詳查參奏。
徐立綱系兩任安徽學政。
與該省地方官及士子等、彼此熟識。
易于滋弊。
如果有貪黩之事。
書麟前任安徽巡撫。
現在又系兩江總督。
于該學政考試等事。
自必知之甚悉。
倘因失察于前。
遂爾有心回護。
含糊覆奏。
經朕查明得實。
恐書麟不能當此重咎也。
将此由六百裡密行傳谕知之。
仍即由驿迅速覆奏。
○又谕、據巴忠等奏、請将達賴喇嘛兄弟孜仲綏繃等、各賞與經典名号。
俟有别廟堪布缺出。
即行補放等語。
此事不值如此辦理。
達賴喇嘛兄弟。
近年并未聞有恣意妄行之處。
若如此辦理。
未免情事張皇。
此皆巴忠舒濂等、識見短淺。
緻有此奏。
着傳谕舒濂等、嗣後達賴喇嘛兄弟。
仍聽其一同居住。
舒濂普福等、亦照常看待。
祗須密為留心體察。
倘伊等有滋事舞弊之處。
即行奏聞治罪。
如無别故。
不得妄事紛更。
以示體恤。
○又谕曰、鄂輝等、奏據噶布倫等禀報、沙瑪爾巴呼圖克圖、已到濟嚨。
現在指示巴勒布頭目、與噶布倫等、同心辦事等語。
伊等所辦。
殊屬錯謬。
此次沙瑪爾巴呼圖克圖、特由巴勒布前來辦理一切。
鄂輝巴忠等、自應在彼等候。
俟其來時。
與之面晤。
将朕節次褒獎谕旨。
明白宣谕。
使彼益知感奮。
方為妥善。
乃巴忠竟先行起程回藏。
而鄂輝等亦皆置之不問。
祇留噶布倫數人。
與伊會晤。
實屬錯誤。
巴忠系特旨派往之人。
尤不應措置失當若此。
着傳旨申饬。
并着巴忠于何處接奉此旨。
即由該處回至紮什倫布。
務須面見沙瑪爾巴呼圖克圖、并告以我未曾在此等候。
徑回前藏。
實屬錯誤。
今蒙大皇帝降旨斥責。
特命複來相見。
大皇帝以呼圖克圖能知大義。
深加褒獎。
賞給數珠等物。
以示優眷。
呼圖克圖益當感激聖慈。
并将朕節次所降谕旨。
向其明白宣谕。
伊如何登答之處。
即着據實奏聞。
○乙亥。
谕、前因本月初四日。
京中本報遲誤。
經兵部參奏。
交直隸總督逐站挨查。
于何處耽延。
據劉峨查覆、系在密雲迤北之沙峪溝、穆家峪、石匣、要亭、至古北口一帶。
因山水陡發。
耽誤十五刻等因。
業交在京吏兵二部、将武員弁議處。
十九日複回本報遲到。
亦經兵部參奏議處矣。
本報馳遞耽誤。
因山水驟發所緻。
尚非有心遲誤可比。
嗣後如有實因山水陡發。
遲逾三日者。
将文武各員弁查明議處。
以示懲儆。
若在一兩日以内者。
竟可免議。
所有此兩次文武員弁應行議處之處。
俱着加恩寬免。
○軍機大臣議奏、詢問顧學潮、據稱閩省洋盜。
現散處各海島。
一時難以清查。
臣等公同商酌。
惟有于漳泉盜匪出沒之所。
設法查禁。
毋許潛出。
則海島内不至日聚日多。
向例出口各船。
地方官各給照票。
日久弊生。
嗣後請于給票時。
先令查明人數。
并取具地鄰甘結。
方準給票。
俟回船繳照時。
倘人數短少。
及年貌不符者。
若實系病故淹斃。
即令同船人據實出結。
其有無故不回者。
将來盜案内、若有同票人名。
即将同船出結人、及原出甘結、又不禀首之地鄰。
一并問罪。
至船出口時。
務令各弁兵按照查驗。
如所載之人。
多于照上。
即将船扣留。
查明嚴辦。
如守口兵弁。
不實力稽查。
甚或私行賣放。
發覺即行治罪。
并将該管官議處。
各省沿海地方。
俱照此辦理。
又聞海島地面。
近有搭蓋房屋。
窩聚匪徒之事。
嗣後請饬令巡哨鎮将。
督同弁兵。
見有島内房屋。
立即燒毀。
再現在沿海省分。
額設戰船。
笨重難行。
不利追捕。
請饬下該管督撫、令于年滿拆造時。
照商船式樣改造。
以便駕駛。
得旨、依議速行。
其各海島有無建房居住。
及人數多寡。
着各該督撫、于歲終具摺奏聞。
○命兵部尚書孫士毅、在尚書房行走。
○丙子。
谕曰、福崧着來京另行簡用。
所遺員缺。
着明興調補。
令其在葉爾羌總辦事務。
毓奇着賞給頭等侍衛。
毋庸給俸。
自備資斧。
前往烏什辦事。
毓奇到烏什交代後。
明興再赴葉爾羌、将福崧換回。
○兩廣總督公福康安、廣西巡撫孫永清奏、本月初五日。
阮惠遣人恭赍謝表。
并貢物到關。
當将貢物令來使赍回諒山聽候。
所有遞到阮惠表文二道。
恭呈禦覽。
其随表呈進貢物。
是否賞收。
仰候訓示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朕覽阮惠呈進表文。
極為恭謹。
自系出于感激至誠。
而于瞻觐祝厘之處。
尤屬肫懇殷切。
該國鎮撫民人。
全仗天朝封爵。
況造邦伊始。
諸事未定。
尤賴正名定分。
明示寵榮。
以為綏輯久遠之計。
已明降谕旨、将阮惠封為安南國王。
并另降敕谕。
先為詳晰曉示。
所有封爵敕印。
俟阮光顯入觐返國時。
即令赍回。
其呈進貢物。
亦應收納送京。
候朕另加恩賞。
再朕因阮惠進表謝恩。
特制詩章。
禦筆親書以賜。
着與賞阮惠敕谕。
一并發交福康安。
令福康安揀派滿洲能事道府一員。
赍送安南。
面交阮惠祗領。
○谕曰、福康安等奏、阮惠即阮光平。
因赦其前罪。
準令降附。
具表謝恩。
恭進貢物到關。
并以明年為朕八旬萬壽。
籲懇進京瞻觐祝厘等語。
阮光平自上年孫士毅徹兵之後。
自知得罪天朝。
深懷悔懼。
将迷失官兵。
供給資送。
屢次差人叩關。
懇求内附。
至于再三。
俱經福康安、孫士毅、嚴行駁還。
嗣因阮光平、複遣伊親侄阮光顯、到鎮南關。
并懇進京入觐。
經福康安等、代為具奏。
朕念安南雖僻處海隅。
然立國已久。
其興廢亦必關乎氣運。
黎維祁優柔廢弛。
是天心已厭棄黎氏。
朕從來辦理庶務。
無不順天而行。
阮光平既已震懾聲威。
悔罪投誠。
匝月之間。
乞降數次。
又遣伊侄親赍表文。
叩關入觐。
尚知畏懼。
因命赦其前罪。
不加進讨。
并令福康安、派左江道湯雄業、護送阮光顯、前來行在瞻觐。
今複據福康安等奏、阮光平因朕準令降附。
具表謝恩。
并求于明年親自到京祝厘展觐。
閱其表文。
情詞肫切。
出于至誠。
且據稱已先為陣亡提鎮大臣、築壇奠祭。
現于國内擇吉立廟。
請頒發提鎮官銜谥号。
以便遵照奉祀。
稍贖前愆等語。
實為小心恭順。
黎氏已為天心厭棄。
而黎維祁又棄印潛逃。
自無複令立國之理。
王者有分土。
無分民。
安南雖屬小國。
亦不可無人統率。
阮光平以造邦伊始。
籲求天朝封爵。
以為綏輯民人之計。
措詞允為肫實。
阮光平着即封為安南國王。
所有應行頒給印信敕書等項。
着各該衙門照例撰鑄。
俟伊侄歸國時、恭捧赍回。
至阮光平既封為國王。
其所進貢物。
即着收留。
另行加賞。
朕于臨馭外夷。
恩威并着。
叛則讨之。
順則撫之。
大義昭然。
無不仰體天心。
俾薄海内外。
悉歸涵育也。
○敕谕安南阮光平知悉。
據協辦大學士兩廣總督公福康安奏、為爾具表謝恩。
展陳觐悃。
朕披閱表内詞義肫懇。
并請于明年進京入觐祝厘。
具見恭謹。
所有赍到貢物。
已谕令賞收。
以遂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