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三
關燈
小
中
大
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四年。
己酉。
六月。
庚午。
谕曰、伍拉納等奏、漳泉二府屬。
現在雨水調勻。
晚稻可望有收。
但究因早稻得雨較遲。
收成未免歉薄等語。
前因漳泉二府屬。
春間得雨稍遲。
曾令該督等察看情形。
酌量借粜。
以資接濟。
今該二府屬早稻。
收成未能豐稔。
本年尚有應徵帶緩錢糧。
若新舊一并催納。
恐民力仍不無拮據。
所有漳泉二府屬、應徵五十二年緩徵錢糧。
着加恩展至明歲麥熟後帶徵。
俾闾閻蓋藏。
益資饒裕。
以副朕轸念民依。
有加無己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都爾嘉奏、由撫順解送私入圍場、偷打鳥槍、采取木耳之李正元等人犯。
有馬甲張文通等、給與委署領催李存等錢文。
擅自回家。
李存等複将犯人李正元、李克新、疎縱脫逃。
請将李存等從重治罪等語。
此事大奇。
委署領催李存等五人、解送人犯。
自應留心護送。
無使逃逸。
乃馬甲張文通、賽音圖、阿克敦、膽敢出具錢文。
指稱患病回家。
而委署領催李存、馬甲巴彥保、膽敢受納錢文。
緻将罪人縱放。
皆屬可恨。
李存、巴彥保、俱着拏送刑部。
即不緻定拟立絞。
亦應照依吉林烏拉佐領張保、拟定絞候。
俟秋審入于情實。
其出給錢文之馬甲張文通、賽音圖、阿克敦、即着銷去旗籍。
發往伊犁。
若折磨役使。
委派苦差。
尚須口糧。
反于伊等有益。
張文通、賽音圖、阿克敦、至伊犁時。
聽其自便。
餘依議。
至從前遇有解送人犯。
曾屢經降旨訓谕。
務必善為照料。
毋緻脫逃。
乃該将軍、副都統、并不以此為事。
屢有疎縱人犯之案。
今又給受錢文。
緻生事端。
更出情理之外。
都爾嘉、成策、着嚴行申饬外。
并着交部議處。
所有脫逃之李正元、李克新、着嚴緝務獲。
将此遍谕東三省知之。
○命兵部尚書孫士毅、在軍機處行走。
○壬申。
谕、據福康安奏、圖薩布、現在患病。
醫治未能速效等語。
圖薩布、着解任回旗調理。
郭世勳、着調補廣東巡撫。
速赴新任。
所遺貴州巡撫員缺。
着陳步瀛補授。
其安徽布政使員缺。
着玉德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福康安奏、廣東巡撫圖薩布、現患病症。
醫治未能速痊。
請解任回旗調理等語。
已降旨将郭世勳調補廣東巡撫矣。
廣東地方緊要。
且有洋行鹽務。
向為腥膻之所。
因聞郭世勳操守廉潔。
辦事結實。
是以将伊調補。
福康安現在粵西辦理安南事宜。
郭世勳上年冬間甫經陛見。
久為朕所稔知之人。
着傳谕該撫、接奉此旨。
不必來行在請訓。
即速赴新任。
務持素履。
于地方一切。
認真妥辦。
以副委任。
将此并谕福康安知之。
○以雲南督标中軍副将定住、為雲南臨元鎮總兵。
○癸酉。
谕、現在江南河工。
有堵築疏浚各事宜。
該處庫項恐不敷用。
着戶部查明。
于就近地方。
撥銀一百萬兩。
迅速解往。
交與書麟等、以濟工用。
○谕軍機大臣等、據伍拉納等奏、黃仕簡、應繳認罰軍需銀、三十萬兩。
完繳司庫銀、八萬兩。
未完之數甚多。
據黃仕簡之孫黃嘉谟、将所有田園地租房屋。
呈請入官估變。
共估銀二十五萬餘兩。
現在查追變繳等語。
黃仕簡因循畏葸。
贻誤軍務。
罪有應得。
因念其年老多病。
格外施恩。
從寬免死。
其罰繳之項。
自應按數查追。
但念黃仕簡業經身故。
所估家産。
抵變罰項外、餘剩無幾。
且一時亦未能盡行變價。
徒滋延擱。
着加恩于應繳罰項内、再酌免十五萬兩。
留為伊家屬養贍之資。
不必全行抵變。
以示朕格外加恩至意。
将此傳谕伍拉納、徐嗣曾、知之。
○又谕、據琅玕奏、委員帶兵在洋追捕。
被盜拒捕殺傷一摺。
内稱閏五月十二日。
遊擊張殿魁、在北洋追拏盜船。
賊匪即行拒毆。
被兵丁擒拏二賊。
餘賊赴水脫逃。
又在黃岩大陳山、追見盜船數隻。
槍斃傷倒四賊。
賊船俱即駛逸。
又于閏五月二十九日。
在溫州大門洋、追捕盜船六隻。
拏住一隻。
内賊匪數十人、出而拒捕。
戳傷張殿魁、及弁兵數名。
現在饬查張殿魁受傷、是否存亡。
及死傷弁兵人數。
并即馳赴溫州黃岩等處查辦等語。
盜匪在洋糾合多人。
駕船數隻。
肆行劫奪。
經官兵追捕。
即俱揚帆逃逸。
及被拏獲。
膽敢逞兇抗拒。
殺傷官兵。
甚屬可惡。
可見從前巡緝廢弛。
以緻盜匪駛駕多船。
敢于拒捕傷人。
不可不迅速嚴拏。
全數弋獲。
盡法懲治。
陳傑、系新調任提督。
務須認真辦理。
将在逃賊犯。
設法盡數擒獲。
現在琅玕馳赴溫州黃岩等處。
該提督即當會同商辦。
實力查拏。
着傳谕琅玕、陳傑、務将此案盜犯。
迅即全行就獲。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毋任一名遠揚漏網。
至遊擊張殿魁、追捕賊匪。
緻被戳傷。
殊為可憫。
着琅玕等即查該遊擊如系被傷殒命。
即照陣亡之例。
給予恤典。
并查明弁兵死傷人數。
亦照陣亡例。
分别恤賞。
若張殿魁查系未經殒命。
即着該撫等以應升之缺。
奏請升用。
其出力弁兵等、亦着查明分别給賞。
以示獎勵。
○又谕、據伍拉納奏、台灣為海外要區。
将軍與督撫提督。
例應分年輪往稽查。
本年先令水師提督哈當阿、前往巡查等語。
台灣大功甫行告竣。
經此大加懲創之後。
該處兵民。
自必倍加震懾。
鹹知安分守法。
且有奎林在彼。
足資彈壓。
現在福建内洋盜劫頻聞。
沿海一帶地方。
較之台灣。
更關緊要。
哈當阿系水師提督。
董率弁兵。
緝捕奸究。
是其專責。
難以遽離。
此時哈當阿亦可不必前往。
俟明歲察看内地情形。
或伍拉納、或哈當阿、伊二人屆期。
再自行商酌一人奏聞、前往巡查。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本日據書麟等奏、睢甯南岸周家樓。
又有漫塌堤工之事。
現在京中大臣内、并無谙習河務者。
若派令前往。
亦屬無益。
阿桂曆在豫省、督辦堵築事宜。
其識見亦較為谙練。
伊甫由荊州差旋。
并據奏于途次受暑。
頭目昏暈。
尚未全愈。
但除阿桂、亦别無可派之人。
已有旨傳谕書麟等、自行酌量。
如伊等可以堵辦完竣。
毋庸特派大臣則已。
如因工程重大。
必須請派大臣前往。
即一面奏聞。
一面劄知阿桂。
以便即由京前往。
計阿桂此時、不過近京一帶。
李天培私帶木植一事。
已查詢明白。
阿桂前來行在。
亦無可面谕之處。
着傳谕阿桂、接奉此旨。
不必再來行在。
暫留京辦事。
伊免此一番跋涉。
又可在京多為歇息。
氣體自易複元。
倘書麟等知會到時。
有需阿桂督辦之處。
即可就近由京前往。
其留京事務。
再交與常青接辦也。
将此傳谕阿桂知之。
○又谕、據書麟等奏、黃河自六月初旬以後。
水勢疊長。
大溜洶湧異常。
初九夜間、狂風驟雨。
陣水擁溜、高起數尺。
睢甯縣南岸周家樓、無工處、水漫過堤。
搶護不及。
緻将堤身刷開。
口門已寬一百餘丈。
水深四丈以外。
大河溜勢。
已有一半分趨入口。
現趕護裹頭。
并會商集料籌堵、及疏浚事宜。
書麟、蘭第錫、自請治罪。
該管睢南同知徐光第、請旨革職等語。
本年黃河伏汛。
水勢疊長。
實為異漲。
又值初九夜間、風雨交作。
溜勢湧高。
以緻周家樓無工處所。
堤身漫塌。
尚非在工員弁、疎于防範所緻。
此時該督等、惟當竭力籌堵。
并堰旴石工、加意防護。
所請治罪、及徐光第革職之處。
均可不必。
事定後自有成例。
維時再行核辦。
至江南土性堅實。
不比豫省沙土松活。
難于堵築。
且據該督等奏、溜勢分趨入口。
止有一半。
即大河溜勢。
并未全掣。
施工或易為力。
着傳谕書麟、蘭第錫、自行酌量。
如該督等可以堵辦完竣。
毋須特派大臣則已。
如因工程重大。
伊二人未能肩此钜任。
必須請簡大臣前往。
阿桂屢經督辦堵築事宜。
于河務尚為谙悉。
已有旨谕令阿桂、在京等候。
書麟等即一面奏聞。
一面劄知阿桂、以便阿桂即由京起程。
速赴工次督辦。
以期妥速蒇事。
再大河溜勢。
既尚存一半。
何不于漫口迤西斜往東北。
酌建挑水壩一座。
逼溜歸入正河口門。
豈不易于堵合。
已于圖内用朱筆标識。
着傳谕書麟、蘭第錫、将是否可以如此辦理之處。
就近會籌。
據實具奏。
亦着阿桂商酌。
先行奏聞。
俱不必遷就。
所有漫口下遊被水地方。
着書麟等妥為撫恤。
毋緻一夫失所。
現已谕
己酉。
六月。
庚午。
谕曰、伍拉納等奏、漳泉二府屬。
現在雨水調勻。
晚稻可望有收。
但究因早稻得雨較遲。
收成未免歉薄等語。
前因漳泉二府屬。
春間得雨稍遲。
曾令該督等察看情形。
酌量借粜。
以資接濟。
今該二府屬早稻。
收成未能豐稔。
本年尚有應徵帶緩錢糧。
若新舊一并催納。
恐民力仍不無拮據。
所有漳泉二府屬、應徵五十二年緩徵錢糧。
着加恩展至明歲麥熟後帶徵。
俾闾閻蓋藏。
益資饒裕。
以副朕轸念民依。
有加無己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都爾嘉奏、由撫順解送私入圍場、偷打鳥槍、采取木耳之李正元等人犯。
有馬甲張文通等、給與委署領催李存等錢文。
擅自回家。
李存等複将犯人李正元、李克新、疎縱脫逃。
請将李存等從重治罪等語。
此事大奇。
委署領催李存等五人、解送人犯。
自應留心護送。
無使逃逸。
乃馬甲張文通、賽音圖、阿克敦、膽敢出具錢文。
指稱患病回家。
而委署領催李存、馬甲巴彥保、膽敢受納錢文。
緻将罪人縱放。
皆屬可恨。
李存、巴彥保、俱着拏送刑部。
即不緻定拟立絞。
亦應照依吉林烏拉佐領張保、拟定絞候。
俟秋審入于情實。
其出給錢文之馬甲張文通、賽音圖、阿克敦、即着銷去旗籍。
發往伊犁。
若折磨役使。
委派苦差。
尚須口糧。
反于伊等有益。
張文通、賽音圖、阿克敦、至伊犁時。
聽其自便。
餘依議。
至從前遇有解送人犯。
曾屢經降旨訓谕。
務必善為照料。
毋緻脫逃。
乃該将軍、副都統、并不以此為事。
屢有疎縱人犯之案。
今又給受錢文。
緻生事端。
更出情理之外。
都爾嘉、成策、着嚴行申饬外。
并着交部議處。
所有脫逃之李正元、李克新、着嚴緝務獲。
将此遍谕東三省知之。
○命兵部尚書孫士毅、在軍機處行走。
○壬申。
谕、據福康安奏、圖薩布、現在患病。
醫治未能速效等語。
圖薩布、着解任回旗調理。
郭世勳、着調補廣東巡撫。
速赴新任。
所遺貴州巡撫員缺。
着陳步瀛補授。
其安徽布政使員缺。
着玉德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福康安奏、廣東巡撫圖薩布、現患病症。
醫治未能速痊。
請解任回旗調理等語。
已降旨将郭世勳調補廣東巡撫矣。
廣東地方緊要。
且有洋行鹽務。
向為腥膻之所。
因聞郭世勳操守廉潔。
辦事結實。
是以将伊調補。
福康安現在粵西辦理安南事宜。
郭世勳上年冬間甫經陛見。
久為朕所稔知之人。
着傳谕該撫、接奉此旨。
不必來行在請訓。
即速赴新任。
務持素履。
于地方一切。
認真妥辦。
以副委任。
将此并谕福康安知之。
○以雲南督标中軍副将定住、為雲南臨元鎮總兵。
○癸酉。
谕、現在江南河工。
有堵築疏浚各事宜。
該處庫項恐不敷用。
着戶部查明。
于就近地方。
撥銀一百萬兩。
迅速解往。
交與書麟等、以濟工用。
○谕軍機大臣等、據伍拉納等奏、黃仕簡、應繳認罰軍需銀、三十萬兩。
完繳司庫銀、八萬兩。
未完之數甚多。
據黃仕簡之孫黃嘉谟、将所有田園地租房屋。
呈請入官估變。
共估銀二十五萬餘兩。
現在查追變繳等語。
黃仕簡因循畏葸。
贻誤軍務。
罪有應得。
因念其年老多病。
格外施恩。
從寬免死。
其罰繳之項。
自應按數查追。
但念黃仕簡業經身故。
所估家産。
抵變罰項外、餘剩無幾。
且一時亦未能盡行變價。
徒滋延擱。
着加恩于應繳罰項内、再酌免十五萬兩。
留為伊家屬養贍之資。
不必全行抵變。
以示朕格外加恩至意。
将此傳谕伍拉納、徐嗣曾、知之。
○又谕、據琅玕奏、委員帶兵在洋追捕。
被盜拒捕殺傷一摺。
内稱閏五月十二日。
遊擊張殿魁、在北洋追拏盜船。
賊匪即行拒毆。
被兵丁擒拏二賊。
餘賊赴水脫逃。
又在黃岩大陳山、追見盜船數隻。
槍斃傷倒四賊。
賊船俱即駛逸。
又于閏五月二十九日。
在溫州大門洋、追捕盜船六隻。
拏住一隻。
内賊匪數十人、出而拒捕。
戳傷張殿魁、及弁兵數名。
現在饬查張殿魁受傷、是否存亡。
及死傷弁兵人數。
并即馳赴溫州黃岩等處查辦等語。
盜匪在洋糾合多人。
駕船數隻。
肆行劫奪。
經官兵追捕。
即俱揚帆逃逸。
及被拏獲。
膽敢逞兇抗拒。
殺傷官兵。
甚屬可惡。
可見從前巡緝廢弛。
以緻盜匪駛駕多船。
敢于拒捕傷人。
不可不迅速嚴拏。
全數弋獲。
盡法懲治。
陳傑、系新調任提督。
務須認真辦理。
将在逃賊犯。
設法盡數擒獲。
現在琅玕馳赴溫州黃岩等處。
該提督即當會同商辦。
實力查拏。
着傳谕琅玕、陳傑、務将此案盜犯。
迅即全行就獲。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毋任一名遠揚漏網。
至遊擊張殿魁、追捕賊匪。
緻被戳傷。
殊為可憫。
着琅玕等即查該遊擊如系被傷殒命。
即照陣亡之例。
給予恤典。
并查明弁兵死傷人數。
亦照陣亡例。
分别恤賞。
若張殿魁查系未經殒命。
即着該撫等以應升之缺。
奏請升用。
其出力弁兵等、亦着查明分别給賞。
以示獎勵。
○又谕、據伍拉納奏、台灣為海外要區。
将軍與督撫提督。
例應分年輪往稽查。
本年先令水師提督哈當阿、前往巡查等語。
台灣大功甫行告竣。
經此大加懲創之後。
該處兵民。
自必倍加震懾。
鹹知安分守法。
且有奎林在彼。
足資彈壓。
現在福建内洋盜劫頻聞。
沿海一帶地方。
較之台灣。
更關緊要。
哈當阿系水師提督。
董率弁兵。
緝捕奸究。
是其專責。
難以遽離。
此時哈當阿亦可不必前往。
俟明歲察看内地情形。
或伍拉納、或哈當阿、伊二人屆期。
再自行商酌一人奏聞、前往巡查。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本日據書麟等奏、睢甯南岸周家樓。
又有漫塌堤工之事。
現在京中大臣内、并無谙習河務者。
若派令前往。
亦屬無益。
阿桂曆在豫省、督辦堵築事宜。
其識見亦較為谙練。
伊甫由荊州差旋。
并據奏于途次受暑。
頭目昏暈。
尚未全愈。
但除阿桂、亦别無可派之人。
已有旨傳谕書麟等、自行酌量。
如伊等可以堵辦完竣。
毋庸特派大臣則已。
如因工程重大。
必須請派大臣前往。
即一面奏聞。
一面劄知阿桂。
以便即由京前往。
計阿桂此時、不過近京一帶。
李天培私帶木植一事。
已查詢明白。
阿桂前來行在。
亦無可面谕之處。
着傳谕阿桂、接奉此旨。
不必再來行在。
暫留京辦事。
伊免此一番跋涉。
又可在京多為歇息。
氣體自易複元。
倘書麟等知會到時。
有需阿桂督辦之處。
即可就近由京前往。
其留京事務。
再交與常青接辦也。
将此傳谕阿桂知之。
○又谕、據書麟等奏、黃河自六月初旬以後。
水勢疊長。
大溜洶湧異常。
初九夜間、狂風驟雨。
陣水擁溜、高起數尺。
睢甯縣南岸周家樓、無工處、水漫過堤。
搶護不及。
緻将堤身刷開。
口門已寬一百餘丈。
水深四丈以外。
大河溜勢。
已有一半分趨入口。
現趕護裹頭。
并會商集料籌堵、及疏浚事宜。
書麟、蘭第錫、自請治罪。
該管睢南同知徐光第、請旨革職等語。
本年黃河伏汛。
水勢疊長。
實為異漲。
又值初九夜間、風雨交作。
溜勢湧高。
以緻周家樓無工處所。
堤身漫塌。
尚非在工員弁、疎于防範所緻。
此時該督等、惟當竭力籌堵。
并堰旴石工、加意防護。
所請治罪、及徐光第革職之處。
均可不必。
事定後自有成例。
維時再行核辦。
至江南土性堅實。
不比豫省沙土松活。
難于堵築。
且據該督等奏、溜勢分趨入口。
止有一半。
即大河溜勢。
并未全掣。
施工或易為力。
着傳谕書麟、蘭第錫、自行酌量。
如該督等可以堵辦完竣。
毋須特派大臣則已。
如因工程重大。
伊二人未能肩此钜任。
必須請簡大臣前往。
阿桂屢經督辦堵築事宜。
于河務尚為谙悉。
已有旨谕令阿桂、在京等候。
書麟等即一面奏聞。
一面劄知阿桂、以便阿桂即由京起程。
速赴工次督辦。
以期妥速蒇事。
再大河溜勢。
既尚存一半。
何不于漫口迤西斜往東北。
酌建挑水壩一座。
逼溜歸入正河口門。
豈不易于堵合。
已于圖内用朱筆标識。
着傳谕書麟、蘭第錫、将是否可以如此辦理之處。
就近會籌。
據實具奏。
亦着阿桂商酌。
先行奏聞。
俱不必遷就。
所有漫口下遊被水地方。
着書麟等妥為撫恤。
毋緻一夫失所。
現已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