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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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四年。
己酉。
閏五月。
丙戌朔。
舉行乾隆五十三年奉天府屬官員京察。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分别處分如例。
○吏部議準、安徽巡撫陳用敷奏、鳳陽縣屬蚌埠集。
坐落淮河。
南北水陸交沖。
必須專員稽察。
查有鳳陽縣同城主簿。
僅管鹽務。
無地方之責。
堪以移駐。
再六安州屬馬頭汛。
亦系通津。
商民繁夥。
向無專員。
查有霍山縣千羅巡檢。
前因彼處逼近湖北羅田縣之甕門關。
是以設立。
該關現已另設多雲巡檢。
千羅一缺。
請裁移六安州之馬頭汛。
從之。
○丁亥。
谕、凡下嫁外藩固倫公主。
例支俸銀一千兩。
如系在京居住者。
即照下嫁八旗之例支給。
從前和敬固倫公主。
雖系在京居住。
而俸銀緞匹。
仍照外藩之例支領。
年久未便裁減。
是以降旨、仍許照舊關支。
今和孝固倫公主。
系朕幼女。
且在朕前承歡侍養。
孝謹有加。
将來下嫁後。
所有應支俸祿。
亦着一體賞給一千兩。
以昭平允而示嘉獎。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烏大經奏請來京陛見。
又據譚尚忠奏稱、俟科場辦理完竣。
即行起程進京瞻觐等語。
滇省地處邊陲。
最關緊要。
雖目下地方無事。
邊隅甯谧。
而督撫提督大員。
究不可輕離該省。
即同時奏請陛見。
亦須留一人在彼。
一人來京。
着傳谕富綱等、公同商酌。
現在譚尚忠、尚有承辦秋審奏銷案件。
本年文武鄉試。
又須次第舉行。
自應暫緩起程。
先令烏大經來京陛見。
計烏大經自京回滇。
潭尚忠應辦諸事。
俱已完竣。
即可于十月内武闱事竣後、起程進京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軍機大臣議覆、烏噜木齊都統尚安奏、鐵廠之設。
原以濟屯田農具之用。
舊例于遣犯内、擇年力精壯者二百名。
以一百五十人挖鐵。
五十名種地。
供挖鐵人犯口糧。
至一切雜費。
于遣犯内、酌募有力者。
每年損赀三十兩。
以供廠費。
定以年限。
與挖鐵種地各犯。
一體咨部。
分别為民回籍。
惟是開廠之初。
捐赀人犯。
約有百餘人。
或七八十人。
每年除用外。
尚有赢餘。
至四十八年後。
其能捐銀者僅十餘人。
或七八人不等。
不敷所用。
嗣後請不必拘定三十兩之數。
或二十兩。
或十餘兩。
俱準其呈報。
并揀派效力廢員一人、明白勤慎者。
令專管廠務二年。
所有遣犯捐赀不敷。
責令該員捐墊。
如辦理妥協。
年滿時将其出力之處。
具奏請旨等語。
臣等公酌、遣犯捐赀或二十兩、或十餘兩之處。
必須酌定章程。
以示區别。
其三十兩者。
仍照向例年限外。
其二十兩、十餘兩者。
量加年限。
方為平允。
仍交該都統酌議具奏。
至所稱于效力廢員中。
揀派一人管廠。
二年後具奏請旨。
應如所奏行。
從之。
○戊子。
谕、刑部奏。
德州營參将圖他布、呈報伊侄昆英、自京逃至任所。
奏明解部審辦。
請将昆英發往黑龍江當差一摺。
昆英系旗人正身。
不知自愛。
乃因伊叔薩克達布責打。
即行逃走。
在京城内外、逐日短雇當閑。
二年有餘。
又複逃至山東。
實屬下賤。
不顧顔面。
昆英着銷去旗檔。
發往配所。
該犯習于下流。
到該處後、即可聽其自便。
亦不值複令當差。
反得養贍。
嗣後刑部遇有此等案件。
即照此辦理。
○又谕、據奎林等奏、審拟刑逼良民為匪之縣丞史映彩一摺。
内稱詢明所誣匪犯簡武、李廉、二名。
實無為匪情事。
因被李安喜、挾嫌控告。
差拏到案。
該縣丞因循拖延。
發交原差張琏、莊茂、管押。
簡武等并無銀錢送給。
該差因将簡武等、用竹棍撐開兩手。
繩吊屋梁。
連夜疊加拷打。
以緻簡武等、誣認從逆為匪。
請将張琏、莊茂、發往烏噜木齊。
給種地兵丁為奴。
在台灣枷号半年。
滿日發遣等語。
張琏、莊茂、因本官發交管押之人。
恣意需索。
已屬不法。
複敢于嚴禁班館之時。
将簡武等濫行疊加吊拷。
以緻畏刑誣服。
拖累良民。
情殊可惡。
台灣民刁俗悍。
若僅如内地案件、照定例辦理。
不足以儆刁惡而安善良。
張琏、莊茂、着交該地方官。
在台灣照樣吊拷一月。
然後枷号半年。
滿日再行依拟發遣。
○谕軍機大臣等。
前據勒保奏、将私販大黃之李生貴等、及私販大黃之回子玉素普、審明定拟絞候一摺。
因摺内聲叙各案頭緒牽混。
業經降旨傳谕勒保。
即将各犯派員解京。
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另行質訊。
定拟具奏。
其未解到蘭州之邁瑪第敏一案。
亦令解京歸案審辦矣。
本日又據勒保奏、審明郭相秦、圖得重價。
起意販運至二千七百餘觔。
定拟從重發極邊煙瘴充軍。
韓天英、孫邦怡、販賣大黃。
得有價銀。
王士元、柴常、李克明、聽從夥販。
均定拟杖徒等語。
辦理仍未明晰。
此等私販。
總以設法牟利。
交通外國。
為其正名重罪。
何得心存姑息
己酉。
閏五月。
丙戌朔。
舉行乾隆五十三年奉天府屬官員京察。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分别處分如例。
○吏部議準、安徽巡撫陳用敷奏、鳳陽縣屬蚌埠集。
坐落淮河。
南北水陸交沖。
必須專員稽察。
查有鳳陽縣同城主簿。
僅管鹽務。
無地方之責。
堪以移駐。
再六安州屬馬頭汛。
亦系通津。
商民繁夥。
向無專員。
查有霍山縣千羅巡檢。
前因彼處逼近湖北羅田縣之甕門關。
是以設立。
該關現已另設多雲巡檢。
千羅一缺。
請裁移六安州之馬頭汛。
從之。
○丁亥。
谕、凡下嫁外藩固倫公主。
例支俸銀一千兩。
如系在京居住者。
即照下嫁八旗之例支給。
從前和敬固倫公主。
雖系在京居住。
而俸銀緞匹。
仍照外藩之例支領。
年久未便裁減。
是以降旨、仍許照舊關支。
今和孝固倫公主。
系朕幼女。
且在朕前承歡侍養。
孝謹有加。
将來下嫁後。
所有應支俸祿。
亦着一體賞給一千兩。
以昭平允而示嘉獎。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烏大經奏請來京陛見。
又據譚尚忠奏稱、俟科場辦理完竣。
即行起程進京瞻觐等語。
滇省地處邊陲。
最關緊要。
雖目下地方無事。
邊隅甯谧。
而督撫提督大員。
究不可輕離該省。
即同時奏請陛見。
亦須留一人在彼。
一人來京。
着傳谕富綱等、公同商酌。
現在譚尚忠、尚有承辦秋審奏銷案件。
本年文武鄉試。
又須次第舉行。
自應暫緩起程。
先令烏大經來京陛見。
計烏大經自京回滇。
潭尚忠應辦諸事。
俱已完竣。
即可于十月内武闱事竣後、起程進京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軍機大臣議覆、烏噜木齊都統尚安奏、鐵廠之設。
原以濟屯田農具之用。
舊例于遣犯内、擇年力精壯者二百名。
以一百五十人挖鐵。
五十名種地。
供挖鐵人犯口糧。
至一切雜費。
于遣犯内、酌募有力者。
每年損赀三十兩。
以供廠費。
定以年限。
與挖鐵種地各犯。
一體咨部。
分别為民回籍。
惟是開廠之初。
捐赀人犯。
約有百餘人。
或七八十人。
每年除用外。
尚有赢餘。
至四十八年後。
其能捐銀者僅十餘人。
或七八人不等。
不敷所用。
嗣後請不必拘定三十兩之數。
或二十兩。
或十餘兩。
俱準其呈報。
并揀派效力廢員一人、明白勤慎者。
令專管廠務二年。
所有遣犯捐赀不敷。
責令該員捐墊。
如辦理妥協。
年滿時将其出力之處。
具奏請旨等語。
臣等公酌、遣犯捐赀或二十兩、或十餘兩之處。
必須酌定章程。
以示區别。
其三十兩者。
仍照向例年限外。
其二十兩、十餘兩者。
量加年限。
方為平允。
仍交該都統酌議具奏。
至所稱于效力廢員中。
揀派一人管廠。
二年後具奏請旨。
應如所奏行。
從之。
○戊子。
谕、刑部奏。
德州營參将圖他布、呈報伊侄昆英、自京逃至任所。
奏明解部審辦。
請将昆英發往黑龍江當差一摺。
昆英系旗人正身。
不知自愛。
乃因伊叔薩克達布責打。
即行逃走。
在京城内外、逐日短雇當閑。
二年有餘。
又複逃至山東。
實屬下賤。
不顧顔面。
昆英着銷去旗檔。
發往配所。
該犯習于下流。
到該處後、即可聽其自便。
亦不值複令當差。
反得養贍。
嗣後刑部遇有此等案件。
即照此辦理。
○又谕、據奎林等奏、審拟刑逼良民為匪之縣丞史映彩一摺。
内稱詢明所誣匪犯簡武、李廉、二名。
實無為匪情事。
因被李安喜、挾嫌控告。
差拏到案。
該縣丞因循拖延。
發交原差張琏、莊茂、管押。
簡武等并無銀錢送給。
該差因将簡武等、用竹棍撐開兩手。
繩吊屋梁。
連夜疊加拷打。
以緻簡武等、誣認從逆為匪。
請将張琏、莊茂、發往烏噜木齊。
給種地兵丁為奴。
在台灣枷号半年。
滿日發遣等語。
張琏、莊茂、因本官發交管押之人。
恣意需索。
已屬不法。
複敢于嚴禁班館之時。
将簡武等濫行疊加吊拷。
以緻畏刑誣服。
拖累良民。
情殊可惡。
台灣民刁俗悍。
若僅如内地案件、照定例辦理。
不足以儆刁惡而安善良。
張琏、莊茂、着交該地方官。
在台灣照樣吊拷一月。
然後枷号半年。
滿日再行依拟發遣。
○谕軍機大臣等。
前據勒保奏、将私販大黃之李生貴等、及私販大黃之回子玉素普、審明定拟絞候一摺。
因摺内聲叙各案頭緒牽混。
業經降旨傳谕勒保。
即将各犯派員解京。
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另行質訊。
定拟具奏。
其未解到蘭州之邁瑪第敏一案。
亦令解京歸案審辦矣。
本日又據勒保奏、審明郭相秦、圖得重價。
起意販運至二千七百餘觔。
定拟從重發極邊煙瘴充軍。
韓天英、孫邦怡、販賣大黃。
得有價銀。
王士元、柴常、李克明、聽從夥販。
均定拟杖徒等語。
辦理仍未明晰。
此等私販。
總以設法牟利。
交通外國。
為其正名重罪。
何得心存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