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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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四年己酉。
五月壬申。
谕曰、伍拉納等奏、晉江縣知縣蘇登萊、于地方報竊之案。
并不認真嚴緝詳報。
請旨革職協緝等語。
閩省漳泉等處、民情強悍。
盜竊頻聞。
雖甫經嚴加整饬。
積習尚未悛改。
該處州縣于地方竊案。
更應上緊緝拏務獲嚴辦。
乃該縣蘇登萊、任意延玩。
并未緝報。
不可不嚴加懲儆蘇登萊着革職拏問。
俟所報一切竊案、拏獲完結後、再解交刑部治罪。
以為海疆重地知縣、不實力緝補者戒。
餘着該部議奏。
○谕軍機大臣曰、伍拉納等參奏玩竊匿報之晉江縣知縣蘇登萊、請旨革職一摺。
已明降谕旨、将蘇登萊革職拏問。
俟獲犯後再解交刑部治罪矣。
閩省文武疲玩。
種種廢弛。
即如晉江縣既有竊案。
該令蘇登萊非惟不知上緊緝拏。
轉爾玩匿不報。
于此已可概見。
自不可不從重辦理。
大加懲創。
此總由富勒渾、雅德、在彼一味因循。
漫無查察所緻。
伊二人已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以示懲儆。
但徐嗣曾本系該省藩司。
升任巡撫。
伍拉納亦久任該省藩司。
從前在彼。
一切未能整頓。
咎本難辭。
豈得腼顔竟若置身局外。
況該省遲延未結之案。
不下百餘。
此等事件。
該督撫常由驿奏事。
即應附驿速奏。
何以僅交摺差赍遞。
殊屬失之遲緩。
伍拉納、徐嗣曾俱着傳旨嚴行申饬該督撫均系獲咎之人。
經朕格外施恩。
不究其既往。
仍加擢用。
嗣後務當倍加感愧。
實力整饬。
以除積習而贖前愆。
若因現在已辦出數案。
即可為站腳地步。
而于前此之種種廢弛。
俱歸罪于富勒渾、雅德二人。
伊等又複因循玩愒。
不肯認真辦理。
将來粵省無事一二年後、朕仍令福康安前往該省。
稽查一切若查出閩省地方。
尚無起色。
甚至仍有如從前文武玩弛之事則富勒渾、雅德即屬伍拉納、徐嗣曾前車之鑒。
或再加重。
皆不可知。
恐伊二人不能當此重戾也。
又本日據羅英笈奏疊次拏獲洋盜。
解交地方官審辦一摺。
羅英笈昨因兵船被盜。
捏報遭風。
經伍拉納參奏。
已降旨将該員革職拏問。
伊既任聽屬員。
飾詞捏報。
豈肯轉将實在情形奏出。
着将原摺、發交伍拉納等閱看并提集案證。
秉公嚴審。
一并定拟具奏。
○癸酉。
谕、戶部議覆長蘆鹽政穆騰額奏東商本年應徵緩帶課銀。
懇請展限一摺。
該部照例議駁。
并聲請可否準其展限帶完恭候欽定等語。
商人輸納引課。
自應按限完交。
以清款項。
不得藉詞延宕。
但念該省商課。
前因歲歉滞銷。
業經分年緩帶。
今若将正雜課帑。
同時新舊并徵。
商力仍未免拮據。
所有四十八年起、至五十二年止、本年應交帶徵課項銀、二十萬三千六百三十餘兩。
并五十三年應交引課銀、一十七萬六千八百五十餘兩。
着加恩于五十五年秋後起徵。
分限三年帶完。
俾商力益資寬裕。
以示朕格外轸恤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陳用敷奏請展限查繳禁書摺内、據稱現在各屬繳到書籍。
為數無多。
似已搜羅殆盡。
惟續查出之休園省錄等書。
饬行未久。
恐窮鄉僻壤。
或未周知。
不敢以年限已滿。
遽停查辦。
請展限一年。
再加逐細訪查等語。
江浙違礙各書。
節經該督撫等、查出解京銷毀。
并屢行展限。
饬令地方官查辦。
現雖據奏、繳到書籍、為數無多。
然亦未必竟至搜羅淨盡。
或地方官日久生懈。
并不實力訪查。
亦未可定。
況江蘇省續行查出休園省錄等書。
現在查禁未久。
僻遠處所。
或未及周知呈繳。
自應寬為查辦。
江浙為人文之薮。
書籍繁多。
地方官祇須将應毀之書。
查銷淨盡。
原可毋庸定以限期。
着傳谕書麟、闵鹗元陳用敷、何裕城、琅玕等、務宜嚴饬所屬。
随處留心查訪。
如有應行查禁各書。
即迅速饬繳銷毀。
不使稍有留遺。
斷不可稍存懈怠。
拘泥期限。
徒為虛應故事。
并着将現在曾否有續行查出之書。
即行分晰具奏。
○福建巡撫徐嗣曾奏、琉球國番民平良等十六人。
乾隆五十三年十月。
裝載棉花。
至中山王府交納。
回至大洋。
遭風破船。
其十人不知去向。
平良等六人得生。
經台灣府委員護送抵省。
照例安插撫恤。
報聞。
○甲戌。
上還宮。
○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永來、系海望之孫。
朕念伊祖。
授伊為内務府護軍統領。
内閣學士。
自當感激朕恩。
奮勉學習。
今日具奏本章。
竟至遺忘數件。
此皆伊福薄之所緻也。
從前似此者、全行革退。
着加恩将永來革退内閣學士。
仍留内務府、護軍統領。
以觀後效。
五月壬申。
谕曰、伍拉納等奏、晉江縣知縣蘇登萊、于地方報竊之案。
并不認真嚴緝詳報。
請旨革職協緝等語。
閩省漳泉等處、民情強悍。
盜竊頻聞。
雖甫經嚴加整饬。
積習尚未悛改。
該處州縣于地方竊案。
更應上緊緝拏務獲嚴辦。
乃該縣蘇登萊、任意延玩。
并未緝報。
不可不嚴加懲儆蘇登萊着革職拏問。
俟所報一切竊案、拏獲完結後、再解交刑部治罪。
以為海疆重地知縣、不實力緝補者戒。
餘着該部議奏。
○谕軍機大臣曰、伍拉納等參奏玩竊匿報之晉江縣知縣蘇登萊、請旨革職一摺。
已明降谕旨、将蘇登萊革職拏問。
俟獲犯後再解交刑部治罪矣。
閩省文武疲玩。
種種廢弛。
即如晉江縣既有竊案。
該令蘇登萊非惟不知上緊緝拏。
轉爾玩匿不報。
于此已可概見。
自不可不從重辦理。
大加懲創。
此總由富勒渾、雅德、在彼一味因循。
漫無查察所緻。
伊二人已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以示懲儆。
但徐嗣曾本系該省藩司。
升任巡撫。
伍拉納亦久任該省藩司。
從前在彼。
一切未能整頓。
咎本難辭。
豈得腼顔竟若置身局外。
況該省遲延未結之案。
不下百餘。
此等事件。
該督撫常由驿奏事。
即應附驿速奏。
何以僅交摺差赍遞。
殊屬失之遲緩。
伍拉納、徐嗣曾俱着傳旨嚴行申饬該督撫均系獲咎之人。
經朕格外施恩。
不究其既往。
仍加擢用。
嗣後務當倍加感愧。
實力整饬。
以除積習而贖前愆。
若因現在已辦出數案。
即可為站腳地步。
而于前此之種種廢弛。
俱歸罪于富勒渾、雅德二人。
伊等又複因循玩愒。
不肯認真辦理。
将來粵省無事一二年後、朕仍令福康安前往該省。
稽查一切若查出閩省地方。
尚無起色。
甚至仍有如從前文武玩弛之事則富勒渾、雅德即屬伍拉納、徐嗣曾前車之鑒。
或再加重。
皆不可知。
恐伊二人不能當此重戾也。
又本日據羅英笈奏疊次拏獲洋盜。
解交地方官審辦一摺。
羅英笈昨因兵船被盜。
捏報遭風。
經伍拉納參奏。
已降旨将該員革職拏問。
伊既任聽屬員。
飾詞捏報。
豈肯轉将實在情形奏出。
着将原摺、發交伍拉納等閱看并提集案證。
秉公嚴審。
一并定拟具奏。
○癸酉。
谕、戶部議覆長蘆鹽政穆騰額奏東商本年應徵緩帶課銀。
懇請展限一摺。
該部照例議駁。
并聲請可否準其展限帶完恭候欽定等語。
商人輸納引課。
自應按限完交。
以清款項。
不得藉詞延宕。
但念該省商課。
前因歲歉滞銷。
業經分年緩帶。
今若将正雜課帑。
同時新舊并徵。
商力仍未免拮據。
所有四十八年起、至五十二年止、本年應交帶徵課項銀、二十萬三千六百三十餘兩。
并五十三年應交引課銀、一十七萬六千八百五十餘兩。
着加恩于五十五年秋後起徵。
分限三年帶完。
俾商力益資寬裕。
以示朕格外轸恤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陳用敷奏請展限查繳禁書摺内、據稱現在各屬繳到書籍。
為數無多。
似已搜羅殆盡。
惟續查出之休園省錄等書。
饬行未久。
恐窮鄉僻壤。
或未周知。
不敢以年限已滿。
遽停查辦。
請展限一年。
再加逐細訪查等語。
江浙違礙各書。
節經該督撫等、查出解京銷毀。
并屢行展限。
饬令地方官查辦。
現雖據奏、繳到書籍、為數無多。
然亦未必竟至搜羅淨盡。
或地方官日久生懈。
并不實力訪查。
亦未可定。
況江蘇省續行查出休園省錄等書。
現在查禁未久。
僻遠處所。
或未及周知呈繳。
自應寬為查辦。
江浙為人文之薮。
書籍繁多。
地方官祇須将應毀之書。
查銷淨盡。
原可毋庸定以限期。
着傳谕書麟、闵鹗元陳用敷、何裕城、琅玕等、務宜嚴饬所屬。
随處留心查訪。
如有應行查禁各書。
即迅速饬繳銷毀。
不使稍有留遺。
斷不可稍存懈怠。
拘泥期限。
徒為虛應故事。
并着将現在曾否有續行查出之書。
即行分晰具奏。
○福建巡撫徐嗣曾奏、琉球國番民平良等十六人。
乾隆五十三年十月。
裝載棉花。
至中山王府交納。
回至大洋。
遭風破船。
其十人不知去向。
平良等六人得生。
經台灣府委員護送抵省。
照例安插撫恤。
報聞。
○甲戌。
上還宮。
○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永來、系海望之孫。
朕念伊祖。
授伊為内務府護軍統領。
内閣學士。
自當感激朕恩。
奮勉學習。
今日具奏本章。
竟至遺忘數件。
此皆伊福薄之所緻也。
從前似此者、全行革退。
着加恩将永來革退内閣學士。
仍留内務府、護軍統領。
以觀後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