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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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軍機大臣等、步軍統領衙門奏湖南沅陵縣民人李茂才、呈控該縣銀匠周岐山等、串通櫃書。
設立銀匠頭目。
多收正耗銀兩等情一摺。
細閱李茂才所控情節。
系周岐山等、于四十六年起。
串通該縣櫃書。
設立銀匠頭目。
于正賦加、耗之外。
每兩多索銀一錢九分。
李茂才之子李山柏等、于五十年在巡撫衙門控告。
經浦霖批交辰州府審訊。
該府并未審明。
即行具詳。
又經浦霖、另委辰沅道審明、實系周岐山等串通多索。
将周岐山責革。
發示禁止。
該縣并不将告示張挂。
周岐山等遂得改名複充。
仍照從前多收。
各省徵收地丁錢糧。
正耗俱有定額。
豈容巧立名目。
設法多收。
此案先經李山柏等、在巡撫衙門控告。
經該撫批府審訊該府并不審明。
即行具詳。
顯屬袒庇。
迨該撫另委道員、審明周岐山等、串通多索屬實。
即當徹底根究。
将該府縣一并從嚴參辦。
何得僅将周岐山等責革。
并出示禁止。
率爾完結後。
遂不複問。
浦霖不應至此。
湖南通省縣分較多。
而沅陵距省已遠。
浦霖于該縣、或不緻有心徇縱。
此必系袒庇知府。
因而意存回護。
将就完案。
現據李茂才、将所發告示呈出控告。
若所控屬實。
不特該府縣有應得之罪。
即蒲霖庇屬不辦。
亦難寬宥。
此事關系甚大。
京中現無可派之人。
阿桂在荊州審案。
距湖南不遠。
着即将李茂才一犯、解交阿桂、就近提集犯證。
前至荊州。
詳細秉公研審。
務得确情。
定拟具奏。
如浦霖有袒徇情節。
亦即據實參奏。
勿稍回護。
○乙亥。
上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以編修馮集梧、為雲南鄉試正考官。
檢讨劉錫五、為副考官。
戶部員外郎薩彬圖、為貴州鄉試正考官。
兵部郎中王锟、為副考官。
○丙子。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據勒保奏、審明李生貴等、向客民宋世烈、買大黃一千三百七十餘觔。
運至喀什噶爾。
将李生貴從重照竊盜贓例。
定拟絞候。
又回子玉素普、在阿克蘇地方。
私賣大黃二千一百六十斤。
共得普兒錢、三十四千五百餘文。
将玉素普亦照竊盜贓例、定拟絞候。
又另案販賣大黃回子邁瑪第敏、俟解到另結等語。
細閱摺内聲叙情節。
各案頭緒牽混。
殊未明晰。
不盡其情。
任其飾供。
并未盡心嚴問。
必須确加研究。
方足以成信谳。
着傳谕勒保、即将李生貴、玉素普等二案。
派委妥員解京。
毋緻脫逃。
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另行質訊。
定拟具奏。
其未到之邁瑪第敏一案。
俟解到蘭州。
亦即解京歸案審辦。
至該督另片奏稱、俄羅斯迤北、即系北海。
由大洋可通廣東。
請敕下沿海廣東各省。
一體禁止出洋等語。
俄羅斯有海道可通。
朕已早經慮及。
屢次傳谕沿海各該督撫、嚴行饬禁。
以社透漏。
若待勒保陳奏。
始行查辦防範。
豈不遲誤耶。
将此谕令知之。
○丁醜。
谕曰、阿桂現在出差。
朕啟銮後、所有留京事務。
着常青暫行代辦。
綽克托現經患病給假。
其吏部事務。
亦着常青暫署。
戶部印務。
着金簡署理。
其兵部印鑰。
阿桂未回京以前。
着阿揚阿暫行帶管。
步軍統領印務。
着綿恩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前召見永昌府知府宣世濤、據奏緬甸貢使入觐回國。
因天朝恩待優渥。
極為感激。
并據孟矣面禀宣世濤、該國欲于明年、敬遣使臣虔請封号。
孟矣前往永昌三載。
略通内地語言。
且識數字。
所言似非無據等語。
宣世濤素在永昌。
與孟矣認識。
今所聞緬甸乞封之語。
得之孟矣面禀。
自屬有因。
富綱等諒必亦知此事。
何以并未奏及。
至賀長庚、系伴送緬甸貢使之人。
其請封一事。
如于來京途次。
即有所聞。
早應于召見時面為陳奏。
若該貢使回國時始行告知。
亦應附摺奏聞。
乃本日該臬司奏。
請陛見摺内、并未一語提及。
即該貢使回國。
如何感激情形。
亦未詳悉聲叙。
殊屬不曉事體。
賀長庚着傳旨申饬。
并着傳詢富綱、譚尚忠、是否知有緬甸請封信息。
仍詢問賀長庚、于伴送貢使時。
沿途曾否告知此語。
即行據實具奏。
如果明歲該國遣使到關。
籲請封号。
自是好事。
即一面将其陪臣送京。
一面由驿奏聞。
不可拘泥饬駁。
緻阻遠人向化之心也。
至賀長庚甫經自京回滇。
未及一載。
所有奏請陛見之處。
竟可不必。
将此傳谕富綱等、并谕賀長庚知之。
○戊寅。
旌表守正捐軀陝西藍田縣民劉成賓妻賀氏。
○己卯。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等、朕思阮光顯等、此次進表乞降之後。
既趕回黎城、告知阮惠。
該國臣民共生歡幸。
一面令阮有晭等赍送謝儀。
詞令禮文。
較前倍加恭謹。
看其感激畏服。
竟屬出于至誠。
阮光顯所禀阮惠進京瞻觐之處。
定非虛語。
明年如果阮惠親自來京。
即當特降恩綸。
加封王爵。
優予賞賜。
着福康安再行剀切檄谕阮惠。
以明年恭遇大皇帝八旬萬壽。
果能自行詣阙抒誠。
大皇帝必當格外加恩。
予以王爵。
渥受寵錫。
爾之子孫。
亦可
設立銀匠頭目。
多收正耗銀兩等情一摺。
細閱李茂才所控情節。
系周岐山等、于四十六年起。
串通該縣櫃書。
設立銀匠頭目。
于正賦加、耗之外。
每兩多索銀一錢九分。
李茂才之子李山柏等、于五十年在巡撫衙門控告。
經浦霖批交辰州府審訊。
該府并未審明。
即行具詳。
又經浦霖、另委辰沅道審明、實系周岐山等串通多索。
将周岐山責革。
發示禁止。
該縣并不将告示張挂。
周岐山等遂得改名複充。
仍照從前多收。
各省徵收地丁錢糧。
正耗俱有定額。
豈容巧立名目。
設法多收。
此案先經李山柏等、在巡撫衙門控告。
經該撫批府審訊該府并不審明。
即行具詳。
顯屬袒庇。
迨該撫另委道員、審明周岐山等、串通多索屬實。
即當徹底根究。
将該府縣一并從嚴參辦。
何得僅将周岐山等責革。
并出示禁止。
率爾完結後。
遂不複問。
浦霖不應至此。
湖南通省縣分較多。
而沅陵距省已遠。
浦霖于該縣、或不緻有心徇縱。
此必系袒庇知府。
因而意存回護。
将就完案。
現據李茂才、将所發告示呈出控告。
若所控屬實。
不特該府縣有應得之罪。
即蒲霖庇屬不辦。
亦難寬宥。
此事關系甚大。
京中現無可派之人。
阿桂在荊州審案。
距湖南不遠。
着即将李茂才一犯、解交阿桂、就近提集犯證。
前至荊州。
詳細秉公研審。
務得确情。
定拟具奏。
如浦霖有袒徇情節。
亦即據實參奏。
勿稍回護。
○乙亥。
上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以編修馮集梧、為雲南鄉試正考官。
檢讨劉錫五、為副考官。
戶部員外郎薩彬圖、為貴州鄉試正考官。
兵部郎中王锟、為副考官。
○丙子。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據勒保奏、審明李生貴等、向客民宋世烈、買大黃一千三百七十餘觔。
運至喀什噶爾。
将李生貴從重照竊盜贓例。
定拟絞候。
又回子玉素普、在阿克蘇地方。
私賣大黃二千一百六十斤。
共得普兒錢、三十四千五百餘文。
将玉素普亦照竊盜贓例、定拟絞候。
又另案販賣大黃回子邁瑪第敏、俟解到另結等語。
細閱摺内聲叙情節。
各案頭緒牽混。
殊未明晰。
不盡其情。
任其飾供。
并未盡心嚴問。
必須确加研究。
方足以成信谳。
着傳谕勒保、即将李生貴、玉素普等二案。
派委妥員解京。
毋緻脫逃。
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另行質訊。
定拟具奏。
其未到之邁瑪第敏一案。
俟解到蘭州。
亦即解京歸案審辦。
至該督另片奏稱、俄羅斯迤北、即系北海。
由大洋可通廣東。
請敕下沿海廣東各省。
一體禁止出洋等語。
俄羅斯有海道可通。
朕已早經慮及。
屢次傳谕沿海各該督撫、嚴行饬禁。
以社透漏。
若待勒保陳奏。
始行查辦防範。
豈不遲誤耶。
将此谕令知之。
○丁醜。
谕曰、阿桂現在出差。
朕啟銮後、所有留京事務。
着常青暫行代辦。
綽克托現經患病給假。
其吏部事務。
亦着常青暫署。
戶部印務。
着金簡署理。
其兵部印鑰。
阿桂未回京以前。
着阿揚阿暫行帶管。
步軍統領印務。
着綿恩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前召見永昌府知府宣世濤、據奏緬甸貢使入觐回國。
因天朝恩待優渥。
極為感激。
并據孟矣面禀宣世濤、該國欲于明年、敬遣使臣虔請封号。
孟矣前往永昌三載。
略通内地語言。
且識數字。
所言似非無據等語。
宣世濤素在永昌。
與孟矣認識。
今所聞緬甸乞封之語。
得之孟矣面禀。
自屬有因。
富綱等諒必亦知此事。
何以并未奏及。
至賀長庚、系伴送緬甸貢使之人。
其請封一事。
如于來京途次。
即有所聞。
早應于召見時面為陳奏。
若該貢使回國時始行告知。
亦應附摺奏聞。
乃本日該臬司奏。
請陛見摺内、并未一語提及。
即該貢使回國。
如何感激情形。
亦未詳悉聲叙。
殊屬不曉事體。
賀長庚着傳旨申饬。
并着傳詢富綱、譚尚忠、是否知有緬甸請封信息。
仍詢問賀長庚、于伴送貢使時。
沿途曾否告知此語。
即行據實具奏。
如果明歲該國遣使到關。
籲請封号。
自是好事。
即一面将其陪臣送京。
一面由驿奏聞。
不可拘泥饬駁。
緻阻遠人向化之心也。
至賀長庚甫經自京回滇。
未及一載。
所有奏請陛見之處。
竟可不必。
将此傳谕富綱等、并谕賀長庚知之。
○戊寅。
旌表守正捐軀陝西藍田縣民劉成賓妻賀氏。
○己卯。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等、朕思阮光顯等、此次進表乞降之後。
既趕回黎城、告知阮惠。
該國臣民共生歡幸。
一面令阮有晭等赍送謝儀。
詞令禮文。
較前倍加恭謹。
看其感激畏服。
竟屬出于至誠。
阮光顯所禀阮惠進京瞻觐之處。
定非虛語。
明年如果阮惠親自來京。
即當特降恩綸。
加封王爵。
優予賞賜。
着福康安再行剀切檄谕阮惠。
以明年恭遇大皇帝八旬萬壽。
果能自行詣阙抒誠。
大皇帝必當格外加恩。
予以王爵。
渥受寵錫。
爾之子孫。
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