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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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年。
戊午。
二月。
戊戌。
上谒泰陵。
未至碑亭。
即降輿恸哭。
步入隆恩門。
詣寶城前行禮。
躬奠哀恸。
王以下、文武大臣官員、随行禮。
○命旗買民地。
已入公産者。
準民人置買。
谕、朕前以旗人生計貧乏者多。
令王大臣議、将八旗入官地畝。
立為公産。
取租解部。
按旗分給。
以資養瞻。
但思此等入官地畝。
内有我朝定鼎之初。
圈給八旗官兵。
将錢糧悉行豁免。
亦有旗人與百姓自相交易。
出銀置買。
仍在州縣納糧者。
兩種原屬不同。
祇因旗産入官。
有糧無糧。
未經分晰。
一并交官收租。
是以部冊并造入公産。
此項民地。
當契買之時。
旗人執業。
民人得價。
原系彼此樂從之事。
若以入官之後。
一概定為公産不準民買。
殊非朕轸恤畿輔黎赤之本懷。
用是特頒谕旨。
除原圈官地。
為旗人世業。
自不容民間置買。
其旗人自置有糧之民地。
現在入官者。
如有願售之人。
不論旗民。
一體準照原估價值變賣。
将銀兩交解司庫。
陸續咨解戶部。
交各旗料理生息。
分給旗人。
俾沾惠澤。
至于民買官地。
該地方官務須經理得宜。
毋緻中飽壟斷等弊。
以昭朕一視同仁、欲旗民兩便之至意。
○又谕、哈元生人材壯勇。
曆任苗疆。
頗有勞績。
後因古州一案。
獲罪被逮來京。
朕念其前勞。
特予寬宥。
授為副将前往哈密效力。
冀其奮勉。
尚思錄用。
今樊廷奏伊已經病故。
實屬可惜。
着加總兵銜。
令大學士查郎阿、寬裕料理。
将伊柩榇送回原籍。
應得恤典。
該部察例具奏。
○吏部議覆、都察院奏稱、向例巡視南漕禦史二員。
駐劄淮安。
給與關防勘合。
巡視北漕禦史二員。
駐劄通州。
并無關防勘合。
今巡漕禦史四員。
分駐淮安、濟甯、天津、通州、各有巡察地方。
文移均關緊要。
除淮安巡漕禦史。
現有關防。
毋庸另給外。
其濟甯、天津、通州、禦史三員。
請照淮安之例。
給與關防勘合。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黑龍江将軍額爾圖奏稱、乾隆二年、吏部議準、巡查甯古塔禦史蘇昌條奏、添設船廠及黑龍江理事通判各一員。
查黑龍江将軍衙門。
設有理刑司。
辦理一切刑名。
并無專員管理。
所設理事通判。
專辦齊齊哈爾一處旗民控告事件。
其莫爾根等處。
相離甚遠。
鞭長莫及。
請将黑龍江理事通判。
改為主事。
在将軍衙門理刑司内辦事。
應如所請。
即将通判改為主事。
至所奏将軍衙門。
于各屬錢糧。
有咨部銷算徵收核除之責。
且設有銀庫。
亦需專員管理。
請補放銀庫員外郎一員。
筆帖式二員。
查奉天黑龍江船廠等處。
将軍衙門。
向無額設員外郎之例。
應照船廠主事之例。
添設主事一員。
筆帖式二員。
專管銷算錢糧事件。
從之。
○補行乾隆元年大計。
山東省、不謹官五員。
罷軟官三員。
年老官六員。
有疾官五員。
才力不及官六員。
浮躁官五員。
福建省、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二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浮躁官一員。
貴州省、不謹官二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廣西省、不謹官四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浮躁官二員。
分别處分如例。
○禮部議覆、廣西巡撫楊超曾疏稱、泗城、鎮安、二府。
及慶遠府屬之東蘭州、荔波縣。
太平府屬之甯明州。
準外省人入籍考試之例。
均停止。
應如所請。
從之。
○是日、駐跸二十裡鋪。
○己亥。
清明節。
上躬祭泰陵。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
○具摺遣内監、詣皇太後宮問安。
○是日、駐跸石亭。
○庚子。
甘肅巡撫元展成奏、甘省藩庫平餘銀兩。
歲不過千餘金。
舊日藩司、于放兵饷各項内。
零星剪配。
湊足三千之數。
既失政體。
兼茲弊端。
嗣後令将平餘實數報部。
并請即以此項留充書院費用。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是日、駐跸黃新莊。
○辛醜。
具摺遣内監、詣皇太後宮問安。
○上行圍于南苑。
○是日、駐跸南苑。
○壬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還宮。
○議政内大臣兵部尚書果毅公讷親奏、萬年吉地事關重大。
相度宜先。
恭請欽命通曉風水之員。
敬擇吉壤。
繪圖呈覽。
報聞。
○癸卯。
禁派祭祀燎柴。
谕、直隸宣化府屬懷來、保安、二縣。
采辦楊木長柴。
供郊壇、宗廟、焚帛之用。
向無開銷之例。
俱系兩
戊午。
二月。
戊戌。
上谒泰陵。
未至碑亭。
即降輿恸哭。
步入隆恩門。
詣寶城前行禮。
躬奠哀恸。
王以下、文武大臣官員、随行禮。
○命旗買民地。
已入公産者。
準民人置買。
谕、朕前以旗人生計貧乏者多。
令王大臣議、将八旗入官地畝。
立為公産。
取租解部。
按旗分給。
以資養瞻。
但思此等入官地畝。
内有我朝定鼎之初。
圈給八旗官兵。
将錢糧悉行豁免。
亦有旗人與百姓自相交易。
出銀置買。
仍在州縣納糧者。
兩種原屬不同。
祇因旗産入官。
有糧無糧。
未經分晰。
一并交官收租。
是以部冊并造入公産。
此項民地。
當契買之時。
旗人執業。
民人得價。
原系彼此樂從之事。
若以入官之後。
一概定為公産不準民買。
殊非朕轸恤畿輔黎赤之本懷。
用是特頒谕旨。
除原圈官地。
為旗人世業。
自不容民間置買。
其旗人自置有糧之民地。
現在入官者。
如有願售之人。
不論旗民。
一體準照原估價值變賣。
将銀兩交解司庫。
陸續咨解戶部。
交各旗料理生息。
分給旗人。
俾沾惠澤。
至于民買官地。
該地方官務須經理得宜。
毋緻中飽壟斷等弊。
以昭朕一視同仁、欲旗民兩便之至意。
○又谕、哈元生人材壯勇。
曆任苗疆。
頗有勞績。
後因古州一案。
獲罪被逮來京。
朕念其前勞。
特予寬宥。
授為副将前往哈密效力。
冀其奮勉。
尚思錄用。
今樊廷奏伊已經病故。
實屬可惜。
着加總兵銜。
令大學士查郎阿、寬裕料理。
将伊柩榇送回原籍。
應得恤典。
該部察例具奏。
○吏部議覆、都察院奏稱、向例巡視南漕禦史二員。
駐劄淮安。
給與關防勘合。
巡視北漕禦史二員。
駐劄通州。
并無關防勘合。
今巡漕禦史四員。
分駐淮安、濟甯、天津、通州、各有巡察地方。
文移均關緊要。
除淮安巡漕禦史。
現有關防。
毋庸另給外。
其濟甯、天津、通州、禦史三員。
請照淮安之例。
給與關防勘合。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黑龍江将軍額爾圖奏稱、乾隆二年、吏部議準、巡查甯古塔禦史蘇昌條奏、添設船廠及黑龍江理事通判各一員。
查黑龍江将軍衙門。
設有理刑司。
辦理一切刑名。
并無專員管理。
所設理事通判。
專辦齊齊哈爾一處旗民控告事件。
其莫爾根等處。
相離甚遠。
鞭長莫及。
請将黑龍江理事通判。
改為主事。
在将軍衙門理刑司内辦事。
應如所請。
即将通判改為主事。
至所奏将軍衙門。
于各屬錢糧。
有咨部銷算徵收核除之責。
且設有銀庫。
亦需專員管理。
請補放銀庫員外郎一員。
筆帖式二員。
查奉天黑龍江船廠等處。
将軍衙門。
向無額設員外郎之例。
應照船廠主事之例。
添設主事一員。
筆帖式二員。
專管銷算錢糧事件。
從之。
○補行乾隆元年大計。
山東省、不謹官五員。
罷軟官三員。
年老官六員。
有疾官五員。
才力不及官六員。
浮躁官五員。
福建省、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二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浮躁官一員。
貴州省、不謹官二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廣西省、不謹官四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浮躁官二員。
分别處分如例。
○禮部議覆、廣西巡撫楊超曾疏稱、泗城、鎮安、二府。
及慶遠府屬之東蘭州、荔波縣。
太平府屬之甯明州。
準外省人入籍考試之例。
均停止。
應如所請。
從之。
○是日、駐跸二十裡鋪。
○己亥。
清明節。
上躬祭泰陵。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
○具摺遣内監、詣皇太後宮問安。
○是日、駐跸石亭。
○庚子。
甘肅巡撫元展成奏、甘省藩庫平餘銀兩。
歲不過千餘金。
舊日藩司、于放兵饷各項内。
零星剪配。
湊足三千之數。
既失政體。
兼茲弊端。
嗣後令将平餘實數報部。
并請即以此項留充書院費用。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是日、駐跸黃新莊。
○辛醜。
具摺遣内監、詣皇太後宮問安。
○上行圍于南苑。
○是日、駐跸南苑。
○壬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還宮。
○議政内大臣兵部尚書果毅公讷親奏、萬年吉地事關重大。
相度宜先。
恭請欽命通曉風水之員。
敬擇吉壤。
繪圖呈覽。
報聞。
○癸卯。
禁派祭祀燎柴。
谕、直隸宣化府屬懷來、保安、二縣。
采辦楊木長柴。
供郊壇、宗廟、焚帛之用。
向無開銷之例。
俱系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