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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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捐赀。
繼因添用柴薪。
又分派宣屬他縣協辦。
相沿已久。
朕思州縣公捐。
易啟借端科派。
贻累小民之弊。
不可不防其漸。
着從乾隆三年為始。
将每歲需用楊木長柴。
按照辦解之數。
動用正項。
造入地丁冊内報銷。
令出産之懷來縣承辦。
以專責成。
倘有私行派累等弊。
該督即行查參。
從重議處。
○甲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皇後千秋令節。
照例行禮。
停止筵宴。
○谕、據固原提督樊廷奏稱、臣領兵多年。
舊有複脹氣喘之病。
自入春以來。
時常嘔吐。
精神恍惚。
飲食少進。
難以供職。
伏祈恩準解任調養。
或延殘喘等語。
樊廷效力邊疆。
十有餘載。
威勇夙着。
朕以其久練夷情。
付以重任。
乃因勞緻疾。
勢甚沉重。
披覽來奏。
朕心深為不忍。
着即從哈密從容起程。
回至固原。
善為調理。
途次病勢如何。
着伊奏聞請旨。
哈密駐防。
關系緊要。
着甘肅提督李繩武、馳驿前往。
代樊廷之任。
賞給肅州庫銀五千兩。
為整備行裝之用。
其餘應給等項。
俱照例給與。
其甘肅提督印務。
着大學士查郎阿、于所屬總兵内。
遴選賢員。
暫行署理。
○乙巳。
上以初舉親耕之禮。
幸豐澤園演耕。
○免歉年常平倉谷息。
谕、乾隆二年六月。
朕曾降旨。
各省出借倉谷與民者。
舊有加息還倉之例。
此在春月。
青黃不接之時。
民間循例借領。
則應如是辦理。
若值歉收之年。
豈平時貸谷可比。
至秋收後。
祗應照數還倉。
不應令其加息。
此乃兼常平社倉而言也。
今聞外省奉行不一。
凡借社倉谷石者。
照此辦理。
而借常平倉谷者。
遇歉收之年。
仍循加息之成例。
似此、則非朕降旨之本意矣。
嗣後無論常平社倉谷石。
若值歉收之歲。
貧民借領者。
秋後還倉。
一概免其加息。
俾蔀屋均沾恩澤。
将此永着為例。
○又谕、雍正十三年九月間。
朕以八旗入官地畝房屋。
從前該管大臣等。
辦理不妥。
有将已經豁免之項。
因該旗查報在先。
仍行勒逼交官者。
其間弊端種種。
曾經谕旨。
饬部确查辦理。
又于乾隆元年六月内降旨。
将八旗應入官之地畝房屋。
雖經報部。
尚未估價。
已經估價。
尚未交部者。
分别情罪。
令各該處查明。
給還本人。
以上二次谕旨。
屈指已曆三年。
今朕訪聞。
仍有稽延遲滞。
未曾清楚者。
大約因該管大員。
從前辦理不善。
未免回護前非。
或貧寒孤苦之家。
無力控訴。
又或胥吏借端需索。
有意遲回。
有此數端。
以緻膏澤不能下逮。
用是再頒谕旨。
凡入官田房。
有與前次旨意相符者。
許本身及其的屬。
在各該管衙門據實呈明。
如果情可原。
該管大臣、即行具奏請旨。
毋許仍蹈前轍。
倘有應奏不奏者。
經朕訪聞。
或别經發覺。
定行從重議處。
若本人捏詞妄控。
亦照誣告例治罪。
○川陝總督查郎阿等奏、柳林湖屯種收獲糧石。
運赴武威貯倉備用。
以供駐涼滿兵糧料。
向令鎮番縣民挽運。
應請酌撥駝隻。
下部知之。
○以雲南按察使徐嘉賓、為雲南布政使。
以直隸天津道張坦熊、為雲南按察使。
○命署西甯鎮總兵王友詢、赴赤靖等處駐防。
○丙午。
以首舉經筵大典。
告祭奉先殿。
上親詣行禮。
遣官告祭傳心殿。
上禦文華殿。
講官暨侍班之大學士、九卿、詹事等。
行二跪六叩禮分班入殿内序立。
直講官四人。
出就講案前。
行一跪三叩禮。
複位。
直講官阿山、任蘭枝、進講論語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講畢。
上宣禦論曰。
政刑者、德禮之先聲。
德禮者、政刑之大本。
舍德禮而求政刑。
必成雜霸之治。
即政刑而寓德禮。
乃見純王之心。
一而二。
二而一者也。
若雲德禮之外。
别有所謂政刑。
則非聖人垂教之本意矣。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興。
直講官班第、孫嘉淦、進講尚書咨十有二牧、曰食哉惟時。
講畢。
上宣禦論曰。
自昔聖帝明王。
以堯舜為極則。
堯之命羲和也。
曰敬授民時。
舜之咨十二牧也。
曰食哉惟時。
其重民天而厚民生之心。
若合符節。
而探本究源。
則莫切于時之一字。
知其時、則恒雨恒旸。
動關深宮之慮。
祁寒暑雨。
時切蔀屋之憂。
夫其川澤山林。
非時有禁。
宮功鼛鼓。
非時不使。
猶其後焉者也。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大學士張廷玉等奏曰。
皇上以惟精惟一之心。
成中和位育之治。
天德王道。
一以貫之。
聖訓精微。
誠足昭示萬世。
臣等不勝欽服。
奏畢。
諸臣出就拜位。
行二跪六叩禮。
禮成。
上還宮。
賜講官侍班官宴于協和門。
○給江南随幫千總養廉。
谕、各省漕船挽運北上。
每幫例設随幫千總。
協辦運務。
長途往返。
費用較多。
非本營供職者可比。
查山東、河南、浙江、江西、湖北等省。
随幫弁員。
均于廪工之外。
每歲給與養廉。
以為資斧。
惟江南省向未議及。
微弁未免艱難。
着從乾隆三年為始。
每員每歲賞給銀二十四兩。
其應将何項支給之處。
着總督那蘇圖酌定報部。
○丁未。
遣官祭賢良祠。
○大學士鄂爾泰、會同工部議覆、直隸河道總督朱藻奏稱、永定河南北岸。
應
繼因添用柴薪。
又分派宣屬他縣協辦。
相沿已久。
朕思州縣公捐。
易啟借端科派。
贻累小民之弊。
不可不防其漸。
着從乾隆三年為始。
将每歲需用楊木長柴。
按照辦解之數。
動用正項。
造入地丁冊内報銷。
令出産之懷來縣承辦。
以專責成。
倘有私行派累等弊。
該督即行查參。
從重議處。
○甲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皇後千秋令節。
照例行禮。
停止筵宴。
○谕、據固原提督樊廷奏稱、臣領兵多年。
舊有複脹氣喘之病。
自入春以來。
時常嘔吐。
精神恍惚。
飲食少進。
難以供職。
伏祈恩準解任調養。
或延殘喘等語。
樊廷效力邊疆。
十有餘載。
威勇夙着。
朕以其久練夷情。
付以重任。
乃因勞緻疾。
勢甚沉重。
披覽來奏。
朕心深為不忍。
着即從哈密從容起程。
回至固原。
善為調理。
途次病勢如何。
着伊奏聞請旨。
哈密駐防。
關系緊要。
着甘肅提督李繩武、馳驿前往。
代樊廷之任。
賞給肅州庫銀五千兩。
為整備行裝之用。
其餘應給等項。
俱照例給與。
其甘肅提督印務。
着大學士查郎阿、于所屬總兵内。
遴選賢員。
暫行署理。
○乙巳。
上以初舉親耕之禮。
幸豐澤園演耕。
○免歉年常平倉谷息。
谕、乾隆二年六月。
朕曾降旨。
各省出借倉谷與民者。
舊有加息還倉之例。
此在春月。
青黃不接之時。
民間循例借領。
則應如是辦理。
若值歉收之年。
豈平時貸谷可比。
至秋收後。
祗應照數還倉。
不應令其加息。
此乃兼常平社倉而言也。
今聞外省奉行不一。
凡借社倉谷石者。
照此辦理。
而借常平倉谷者。
遇歉收之年。
仍循加息之成例。
似此、則非朕降旨之本意矣。
嗣後無論常平社倉谷石。
若值歉收之歲。
貧民借領者。
秋後還倉。
一概免其加息。
俾蔀屋均沾恩澤。
将此永着為例。
○又谕、雍正十三年九月間。
朕以八旗入官地畝房屋。
從前該管大臣等。
辦理不妥。
有将已經豁免之項。
因該旗查報在先。
仍行勒逼交官者。
其間弊端種種。
曾經谕旨。
饬部确查辦理。
又于乾隆元年六月内降旨。
将八旗應入官之地畝房屋。
雖經報部。
尚未估價。
已經估價。
尚未交部者。
分别情罪。
令各該處查明。
給還本人。
以上二次谕旨。
屈指已曆三年。
今朕訪聞。
仍有稽延遲滞。
未曾清楚者。
大約因該管大員。
從前辦理不善。
未免回護前非。
或貧寒孤苦之家。
無力控訴。
又或胥吏借端需索。
有意遲回。
有此數端。
以緻膏澤不能下逮。
用是再頒谕旨。
凡入官田房。
有與前次旨意相符者。
許本身及其的屬。
在各該管衙門據實呈明。
如果情可原。
該管大臣、即行具奏請旨。
毋許仍蹈前轍。
倘有應奏不奏者。
經朕訪聞。
或别經發覺。
定行從重議處。
若本人捏詞妄控。
亦照誣告例治罪。
○川陝總督查郎阿等奏、柳林湖屯種收獲糧石。
運赴武威貯倉備用。
以供駐涼滿兵糧料。
向令鎮番縣民挽運。
應請酌撥駝隻。
下部知之。
○以雲南按察使徐嘉賓、為雲南布政使。
以直隸天津道張坦熊、為雲南按察使。
○命署西甯鎮總兵王友詢、赴赤靖等處駐防。
○丙午。
以首舉經筵大典。
告祭奉先殿。
上親詣行禮。
遣官告祭傳心殿。
上禦文華殿。
講官暨侍班之大學士、九卿、詹事等。
行二跪六叩禮分班入殿内序立。
直講官四人。
出就講案前。
行一跪三叩禮。
複位。
直講官阿山、任蘭枝、進講論語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講畢。
上宣禦論曰。
政刑者、德禮之先聲。
德禮者、政刑之大本。
舍德禮而求政刑。
必成雜霸之治。
即政刑而寓德禮。
乃見純王之心。
一而二。
二而一者也。
若雲德禮之外。
别有所謂政刑。
則非聖人垂教之本意矣。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興。
直講官班第、孫嘉淦、進講尚書咨十有二牧、曰食哉惟時。
講畢。
上宣禦論曰。
自昔聖帝明王。
以堯舜為極則。
堯之命羲和也。
曰敬授民時。
舜之咨十二牧也。
曰食哉惟時。
其重民天而厚民生之心。
若合符節。
而探本究源。
則莫切于時之一字。
知其時、則恒雨恒旸。
動關深宮之慮。
祁寒暑雨。
時切蔀屋之憂。
夫其川澤山林。
非時有禁。
宮功鼛鼓。
非時不使。
猶其後焉者也。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大學士張廷玉等奏曰。
皇上以惟精惟一之心。
成中和位育之治。
天德王道。
一以貫之。
聖訓精微。
誠足昭示萬世。
臣等不勝欽服。
奏畢。
諸臣出就拜位。
行二跪六叩禮。
禮成。
上還宮。
賜講官侍班官宴于協和門。
○給江南随幫千總養廉。
谕、各省漕船挽運北上。
每幫例設随幫千總。
協辦運務。
長途往返。
費用較多。
非本營供職者可比。
查山東、河南、浙江、江西、湖北等省。
随幫弁員。
均于廪工之外。
每歲給與養廉。
以為資斧。
惟江南省向未議及。
微弁未免艱難。
着從乾隆三年為始。
每員每歲賞給銀二十四兩。
其應将何項支給之處。
着總督那蘇圖酌定報部。
○丁未。
遣官祭賢良祠。
○大學士鄂爾泰、會同工部議覆、直隸河道總督朱藻奏稱、永定河南北岸。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