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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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不指定山河為界。
日後邊人甯保無争乎。
必彼此各守其界。
無得踰越。
庶可永固和好。
若噶爾丹策零、未嘗明谕爾等。
爾等自不敢擅議。
朕當另遣大臣前往。
與噶爾丹策零詳悉定議。
又爾等曾告額驸策淩。
乞我國卡倫。
稍向内移。
卡倫之設。
由來已久。
于今豈得議移。
且噶爾丹策零奏中并未及此。
據爾等私見陳請。
不惟與噶爾丹策零所奏不符。
亦非爾等分所宜言也。
達什等奏言、此系噶爾丹策零口囑。
不然。
使臣等何敢妄言。
今大皇帝既許遣使。
自可與噶爾丹策零面議而定。
上複谕曰。
爾漫雲噶爾丹策零口囑。
便爾渎陳。
若朕遣使至爾部。
彼不過遵旨而言。
何敢于敕谕之外。
複增一言。
朕為中外共主。
無分喀爾喀與厄魯特。
鹹一體視之。
并無欲益喀爾喀、損厄魯特之意。
今噶爾丹策零、請邊界人居住如故。
此事尚可俯允。
若乞我卡倫内徙。
殊未合理。
爾部邊界人。
且不肯移徙。
我聖祖暨皇考時。
舊設卡倫。
反可動耶。
朕于厄魯特、尚無異視之心。
豈肯曲從爾意。
轉騷擾我喀爾喀乎。
凡事合于理。
朕無不允。
不然、雖百請亦不允也。
朕即日遣使。
噶爾丹策零、其遵旨定議。
以固信好。
朕面谕之言。
爾等詳悉記憶。
歸告噶爾丹策零。
爾等臨行時。
朕尚有敕書付朕使者。
頒示噶爾丹策零知悉。
尋賜達什等銀兩緞布有差。
○大學士伯鄂爾泰等議覆、尚書海望等奏稱、五城所設十廠平粜。
六居城内。
四居城外。
請将城内六廠。
移于城外關廂。
俾城鄉居民。
就近籴買。
并将八旗兵丁應領之米□夋米。
折銀給發。
即以此項米。
運廠平粜。
每城另派禦史一員稽察。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奏稱、常平捐監。
以實倉廪。
積貯之計。
莫便于此。
但米糧價值。
各處不同。
若任其随便報捐。
則必擇賤處購買交收。
而米貴之處。
無人上納。
倉囷仍虛。
勢必撥運協濟。
于官又增腳費。
且聚捐既衆。
争買長價。
亦有未便。
請照州縣大小。
酌定每處收捐米谷幾萬石。
約計地方。
賤價、捐谷二百石。
中價、捐谷一百八十石。
貴價、捐谷一百六十石。
米各減半。
并先在本籍捐納。
捐滿後、方許向附近鄰邑報捐。
庶無此盈彼绌之虞。
得旨、依議速行。
○又議準、直隸總督李衛條奏、常平倉平粜事宜。
一、州縣設廠開粜。
向在城中。
遠鄉貧民。
赴籴維難。
請近城二十裡以内居民。
仍令赴城平籴外。
其在二十裡外者。
各按地方廣狹。
于适中之大鄉鎮。
分設廠座。
運谷往粜。
委教佐各員監看。
仍令州縣将粜過谷石價銀數目。
據實詳報。
一、廠既城鄉分設。
近地居民。
持門牌赴籴。
令本村鄉保。
在旁識認。
如有衿戶、牙戶、囤戶、與倉書串捏報買。
經鄉保察出。
即以販買之米賞給。
一、粜竣封倉。
例由知府盤查。
應嚴饬該管知府。
實力查察。
如有州縣内丁随役。
通同盜賣等弊。
揭參拏究。
一、買補倉糧。
給銀派納。
成色低潮。
短發價值。
或鬥秤以大易小。
以重易輕等弊。
實為民累。
應令地方大吏。
先刊示嚴禁遍谕。
如不肖州縣。
仍蹈此弊。
一經告發。
或上司查出。
立即參究。
一、春粜秋籴。
所以酌濟盈虛。
惟是年歲豐歉靡常。
若秋成谷價過昂。
則就鄰近平減之處買補。
如鄰近價亦未平。
即查明積貯尚多。
暫停買補。
俟次年酌辦。
若倉谷本少。
不便虛懸。
則訪鄰省價平處。
詳請委員采買。
其原粜價值不敷。
于通省赢餘價内撥補。
倘再不足。
準将粜價運費腳價。
在減半餘平銀内酌撥。
若歲豐價平。
即盡所粜之價買補。
如有餘剩。
悉令添買。
以裕倉儲。
從之。
○又議覆、湖北巡撫張楷疏稱、湖北改土歸流之鶴峰、長樂、恩施、宣恩、來鳳、鹹利、利川、七州縣。
前未派銷官引。
今若行銷淮鹽。
合算成本。
每觔七八分至一錢不等。
若行銷川鹽。
每觔價止二分。
應令募商、于就近鹽場領引運銷。
赴川省完納額課。
其應行水陸鹽引。
一千二百三十張。
戶部照數刷行。
令四川巡撫赴部請領轉發。
其與準鹽分界之水陸路。
嚴查不使私鹽侵越。
應如所請。
從之。
○改順天昌平州訓導、為延慶衛訓導。
從直隸學政劉吳龍請也。
○予故鑲白旗滿洲都統宗室塞蔔肯、祭葬如例。
○以故廣西太平府思陵土知州韋世華之子韋日昱、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之浙江海鹽縣民顧三觀妻喬氏。
○乙未。
上詣恩佑寺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還宮。
○上啟銮。
谒泰陵。
○是日、駐跸黃新莊。
○丙申。
是日、駐跸半壁店。
○丁酉。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是日、駐跸五裡河。
卷之六十二
若不指定山河為界。
日後邊人甯保無争乎。
必彼此各守其界。
無得踰越。
庶可永固和好。
若噶爾丹策零、未嘗明谕爾等。
爾等自不敢擅議。
朕當另遣大臣前往。
與噶爾丹策零詳悉定議。
又爾等曾告額驸策淩。
乞我國卡倫。
稍向内移。
卡倫之設。
由來已久。
于今豈得議移。
且噶爾丹策零奏中并未及此。
據爾等私見陳請。
不惟與噶爾丹策零所奏不符。
亦非爾等分所宜言也。
達什等奏言、此系噶爾丹策零口囑。
不然。
使臣等何敢妄言。
今大皇帝既許遣使。
自可與噶爾丹策零面議而定。
上複谕曰。
爾漫雲噶爾丹策零口囑。
便爾渎陳。
若朕遣使至爾部。
彼不過遵旨而言。
何敢于敕谕之外。
複增一言。
朕為中外共主。
無分喀爾喀與厄魯特。
鹹一體視之。
并無欲益喀爾喀、損厄魯特之意。
今噶爾丹策零、請邊界人居住如故。
此事尚可俯允。
若乞我卡倫内徙。
殊未合理。
爾部邊界人。
且不肯移徙。
我聖祖暨皇考時。
舊設卡倫。
反可動耶。
朕于厄魯特、尚無異視之心。
豈肯曲從爾意。
轉騷擾我喀爾喀乎。
凡事合于理。
朕無不允。
不然、雖百請亦不允也。
朕即日遣使。
噶爾丹策零、其遵旨定議。
以固信好。
朕面谕之言。
爾等詳悉記憶。
歸告噶爾丹策零。
爾等臨行時。
朕尚有敕書付朕使者。
頒示噶爾丹策零知悉。
尋賜達什等銀兩緞布有差。
○大學士伯鄂爾泰等議覆、尚書海望等奏稱、五城所設十廠平粜。
六居城内。
四居城外。
請将城内六廠。
移于城外關廂。
俾城鄉居民。
就近籴買。
并将八旗兵丁應領之米□夋米。
折銀給發。
即以此項米。
運廠平粜。
每城另派禦史一員稽察。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奏稱、常平捐監。
以實倉廪。
積貯之計。
莫便于此。
但米糧價值。
各處不同。
若任其随便報捐。
則必擇賤處購買交收。
而米貴之處。
無人上納。
倉囷仍虛。
勢必撥運協濟。
于官又增腳費。
且聚捐既衆。
争買長價。
亦有未便。
請照州縣大小。
酌定每處收捐米谷幾萬石。
約計地方。
賤價、捐谷二百石。
中價、捐谷一百八十石。
貴價、捐谷一百六十石。
米各減半。
并先在本籍捐納。
捐滿後、方許向附近鄰邑報捐。
庶無此盈彼绌之虞。
得旨、依議速行。
○又議準、直隸總督李衛條奏、常平倉平粜事宜。
一、州縣設廠開粜。
向在城中。
遠鄉貧民。
赴籴維難。
請近城二十裡以内居民。
仍令赴城平籴外。
其在二十裡外者。
各按地方廣狹。
于适中之大鄉鎮。
分設廠座。
運谷往粜。
委教佐各員監看。
仍令州縣将粜過谷石價銀數目。
據實詳報。
一、廠既城鄉分設。
近地居民。
持門牌赴籴。
令本村鄉保。
在旁識認。
如有衿戶、牙戶、囤戶、與倉書串捏報買。
經鄉保察出。
即以販買之米賞給。
一、粜竣封倉。
例由知府盤查。
應嚴饬該管知府。
實力查察。
如有州縣内丁随役。
通同盜賣等弊。
揭參拏究。
一、買補倉糧。
給銀派納。
成色低潮。
短發價值。
或鬥秤以大易小。
以重易輕等弊。
實為民累。
應令地方大吏。
先刊示嚴禁遍谕。
如不肖州縣。
仍蹈此弊。
一經告發。
或上司查出。
立即參究。
一、春粜秋籴。
所以酌濟盈虛。
惟是年歲豐歉靡常。
若秋成谷價過昂。
則就鄰近平減之處買補。
如鄰近價亦未平。
即查明積貯尚多。
暫停買補。
俟次年酌辦。
若倉谷本少。
不便虛懸。
則訪鄰省價平處。
詳請委員采買。
其原粜價值不敷。
于通省赢餘價内撥補。
倘再不足。
準将粜價運費腳價。
在減半餘平銀内酌撥。
若歲豐價平。
即盡所粜之價買補。
如有餘剩。
悉令添買。
以裕倉儲。
從之。
○又議覆、湖北巡撫張楷疏稱、湖北改土歸流之鶴峰、長樂、恩施、宣恩、來鳳、鹹利、利川、七州縣。
前未派銷官引。
今若行銷淮鹽。
合算成本。
每觔七八分至一錢不等。
若行銷川鹽。
每觔價止二分。
應令募商、于就近鹽場領引運銷。
赴川省完納額課。
其應行水陸鹽引。
一千二百三十張。
戶部照數刷行。
令四川巡撫赴部請領轉發。
其與準鹽分界之水陸路。
嚴查不使私鹽侵越。
應如所請。
從之。
○改順天昌平州訓導、為延慶衛訓導。
從直隸學政劉吳龍請也。
○予故鑲白旗滿洲都統宗室塞蔔肯、祭葬如例。
○以故廣西太平府思陵土知州韋世華之子韋日昱、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之浙江海鹽縣民顧三觀妻喬氏。
○乙未。
上詣恩佑寺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還宮。
○上啟銮。
谒泰陵。
○是日、駐跸黃新莊。
○丙申。
是日、駐跸半壁店。
○丁酉。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是日、駐跸五裡河。
卷之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