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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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觞以酒醴。
給以花紅。
導以鼓樂。
以示獎勸。
又稱、播種時。
或有籽粒缺乏。
工本艱難。
請于常平倉谷、存七數内。
酌借籽種。
應如所奏。
通行直省。
從之。
○兵部議覆、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疏稱。
福建永春。
改縣為州。
将提标左營遊擊。
移駐州治。
原防把總一員。
仍留州汛。
再撥外委一員協防。
提标左營額兵内。
抽調兵丁一百五十六名。
同原兵一百名。
以二百名駐防州治。
其餘分防各塘汛。
大田縣于延平協右營内。
抽調管隊兵丁五名。
同原兵五名。
防禦龍背嶺。
德化縣屬、提标後營分防。
大田縣屬、延協右營分防。
并聽左營遊擊調遣。
其新設屏南縣。
于福協左軍内。
選拔經制把總一員。
另增經制外委二員。
于内地陸師三十七營内。
抽撥兵丁一百六十名。
以把總帶兵九十二名。
駐劄縣治。
将四名為随丁。
五名為公糧。
以外委二員。
帶兵六十六名。
分駐嶺頭、甘棠、二塘。
仍于隴村等十七塘。
各安兵巡防。
其屏南縣東北之下山口塘。
系建安等三縣公汛。
按季撥兵三十名輪防。
即将梨坪等塘之原兵十九名徹還。
以十二名、添于古汛之教場門等四塘。
以七名、添于古汛之水口七塘。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正紅旗滿洲都統、奉恩輔國公奇通阿。
疏請、無大員管轄之城守尉、防守尉、等官。
遇父母之喪。
令申報兵部。
給假百日。
回旗治喪。
從之。
○刑部議覆、内閣學士陳時夏條奏。
内稱、假命案内。
果系威逼有據。
該州縣照律斷給埋葬。
詳請分别治罪。
不得抑勒苦主。
概行息結。
又稱、枷責人犯。
原系情罪稍輕。
例應枷号期滿責釋。
請将違例先責後枷。
釋放之日。
又複責懲。
以緻重傷斃命。
嚴饬禁止。
應如所奏。
通行直省遵行。
從之。
○免福建長樂等縣。
未完租谷一千三十石九鬥八升有奇。
○以詹事府詹事吳拜。
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實授黃有才為浙江定海鎮總兵官。
○予故陝西甯夏鎮總兵官楊名揚。
祭葬如例。
○予陣亡雲騎尉查蘭泰等。
祭葬如例。
○戊辰上啟銮。
谒泰陵。
○詣大高殿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樊廷奏稱。
本年十月二十五日夜子時。
據巡城兵丁禀稱。
望見北面有紅光。
随經細看。
初起東北漸移于西。
橫望北方一面。
天色如火。
高與南山齊。
中含黑氣。
又豎有白氣四道。
至三更後。
其四道白氣。
變為數十道。
而黑氣則漸漸退去。
至四更後。
俱化無存。
惟有紅光。
至五更後。
漸覺色淡。
直至日出。
全消不見等語。
朕思山岚之氣。
變态無常。
乃時有之事。
不足為怪。
或者、賊夷狡詐。
因已遣人前來議和。
故在西路燒草放荒。
以試探我軍。
或乘此際。
複為盜竊之舉。
皆未可定。
在營将弁。
但當鎮靜以待。
不可張皇。
以緻驚擾。
且賊夷縱來侵犯。
料亦不過數百人。
我軍但堅壁固守。
使之一無所獲。
疲勞而歸。
方為得計。
近經北路報奏。
于本年十月内。
準噶爾已遣宰桑達什、蔔濟爾、二人。
帶領二十四人。
赍捧奏。
章前來。
朕已降旨。
令額驸策淩來京。
俟其使人到時。
講議和好之事。
今西路之兵。
若因其稍有窺伺之意。
遂爾出師迎擊。
不但勝之不足為武。
轉使彼得以有辭矣。
可将朕旨。
傳谕查郎阿、樊廷、知之。
○又谕、前據兩江總督慶複奏稱。
兩淮鹽義倉米谷。
揚州倉存十二萬石。
泰州倉存六萬石。
其餘三十六萬石。
分派上下江、通融撥補。
此項谷石。
因今冬挑浚運河。
民食維艱。
仍運赴淮揚平粜。
将粜出價銀。
分撥上下兩江等語。
朕已降旨允行。
今據兩淮巡鹽禦史三保奏稱。
淮商連名具呈。
複懇請減價。
并将額存揚倉之十二萬石。
一并發粜。
傥此十二萬石之内。
将來買補不敷。
該商等、情願公捐補足等語。
朕思義倉積貯。
原以惠濟貧民。
今大工興舉。
河道不通。
時值隆冬。
小民生計艱難。
傭工夫役。
沾體塗足。
俱堪憫惜。
現今平粜之米。
每升制錢七文。
較之市價。
已為平減。
今再格外施恩。
每升減錢二文。
以五文一升計算。
每石僅粜銀六錢有零。
于小民實有裨益。
俟粜完之後。
将粜出價銀。
分解上下兩江。
如此項谷石。
不敷粜賣。
即将揚倉之十二萬石。
一并平粜。
此十二萬石之内。
将來買補缺額。
衆商既稱情願捐補。
伊等從桑梓起見。
補實倉庾。
以濟民食。
着照所請行。
但不必過于急遽。
其應如何徐徐辦理之處。
着那蘇圖、三保、議奏。
至于平粜之事。
在揚城者。
着三保會同知府辦理。
其山陽、高、寶、江、甘、等州縣。
着該地方官辦理。
仍着總督那蘇圖。
巡撫楊永斌。
不時查察。
務使小民均沾實惠。
○是日、駐跸常陽店。
卷之五十六
觞以酒醴。
給以花紅。
導以鼓樂。
以示獎勸。
又稱、播種時。
或有籽粒缺乏。
工本艱難。
請于常平倉谷、存七數内。
酌借籽種。
應如所奏。
通行直省。
從之。
○兵部議覆、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疏稱。
福建永春。
改縣為州。
将提标左營遊擊。
移駐州治。
原防把總一員。
仍留州汛。
再撥外委一員協防。
提标左營額兵内。
抽調兵丁一百五十六名。
同原兵一百名。
以二百名駐防州治。
其餘分防各塘汛。
大田縣于延平協右營内。
抽調管隊兵丁五名。
同原兵五名。
防禦龍背嶺。
德化縣屬、提标後營分防。
大田縣屬、延協右營分防。
并聽左營遊擊調遣。
其新設屏南縣。
于福協左軍内。
選拔經制把總一員。
另增經制外委二員。
于内地陸師三十七營内。
抽撥兵丁一百六十名。
以把總帶兵九十二名。
駐劄縣治。
将四名為随丁。
五名為公糧。
以外委二員。
帶兵六十六名。
分駐嶺頭、甘棠、二塘。
仍于隴村等十七塘。
各安兵巡防。
其屏南縣東北之下山口塘。
系建安等三縣公汛。
按季撥兵三十名輪防。
即将梨坪等塘之原兵十九名徹還。
以十二名、添于古汛之教場門等四塘。
以七名、添于古汛之水口七塘。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正紅旗滿洲都統、奉恩輔國公奇通阿。
疏請、無大員管轄之城守尉、防守尉、等官。
遇父母之喪。
令申報兵部。
給假百日。
回旗治喪。
從之。
○刑部議覆、内閣學士陳時夏條奏。
内稱、假命案内。
果系威逼有據。
該州縣照律斷給埋葬。
詳請分别治罪。
不得抑勒苦主。
概行息結。
又稱、枷責人犯。
原系情罪稍輕。
例應枷号期滿責釋。
請将違例先責後枷。
釋放之日。
又複責懲。
以緻重傷斃命。
嚴饬禁止。
應如所奏。
通行直省遵行。
從之。
○免福建長樂等縣。
未完租谷一千三十石九鬥八升有奇。
○以詹事府詹事吳拜。
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實授黃有才為浙江定海鎮總兵官。
○予故陝西甯夏鎮總兵官楊名揚。
祭葬如例。
○予陣亡雲騎尉查蘭泰等。
祭葬如例。
○戊辰上啟銮。
谒泰陵。
○詣大高殿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樊廷奏稱。
本年十月二十五日夜子時。
據巡城兵丁禀稱。
望見北面有紅光。
随經細看。
初起東北漸移于西。
橫望北方一面。
天色如火。
高與南山齊。
中含黑氣。
又豎有白氣四道。
至三更後。
其四道白氣。
變為數十道。
而黑氣則漸漸退去。
至四更後。
俱化無存。
惟有紅光。
至五更後。
漸覺色淡。
直至日出。
全消不見等語。
朕思山岚之氣。
變态無常。
乃時有之事。
不足為怪。
或者、賊夷狡詐。
因已遣人前來議和。
故在西路燒草放荒。
以試探我軍。
或乘此際。
複為盜竊之舉。
皆未可定。
在營将弁。
但當鎮靜以待。
不可張皇。
以緻驚擾。
且賊夷縱來侵犯。
料亦不過數百人。
我軍但堅壁固守。
使之一無所獲。
疲勞而歸。
方為得計。
近經北路報奏。
于本年十月内。
準噶爾已遣宰桑達什、蔔濟爾、二人。
帶領二十四人。
赍捧奏。
章前來。
朕已降旨。
令額驸策淩來京。
俟其使人到時。
講議和好之事。
今西路之兵。
若因其稍有窺伺之意。
遂爾出師迎擊。
不但勝之不足為武。
轉使彼得以有辭矣。
可将朕旨。
傳谕查郎阿、樊廷、知之。
○又谕、前據兩江總督慶複奏稱。
兩淮鹽義倉米谷。
揚州倉存十二萬石。
泰州倉存六萬石。
其餘三十六萬石。
分派上下江、通融撥補。
此項谷石。
因今冬挑浚運河。
民食維艱。
仍運赴淮揚平粜。
将粜出價銀。
分撥上下兩江等語。
朕已降旨允行。
今據兩淮巡鹽禦史三保奏稱。
淮商連名具呈。
複懇請減價。
并将額存揚倉之十二萬石。
一并發粜。
傥此十二萬石之内。
将來買補不敷。
該商等、情願公捐補足等語。
朕思義倉積貯。
原以惠濟貧民。
今大工興舉。
河道不通。
時值隆冬。
小民生計艱難。
傭工夫役。
沾體塗足。
俱堪憫惜。
現今平粜之米。
每升制錢七文。
較之市價。
已為平減。
今再格外施恩。
每升減錢二文。
以五文一升計算。
每石僅粜銀六錢有零。
于小民實有裨益。
俟粜完之後。
将粜出價銀。
分解上下兩江。
如此項谷石。
不敷粜賣。
即将揚倉之十二萬石。
一并平粜。
此十二萬石之内。
将來買補缺額。
衆商既稱情願捐補。
伊等從桑梓起見。
補實倉庾。
以濟民食。
着照所請行。
但不必過于急遽。
其應如何徐徐辦理之處。
着那蘇圖、三保、議奏。
至于平粜之事。
在揚城者。
着三保會同知府辦理。
其山陽、高、寶、江、甘、等州縣。
着該地方官辦理。
仍着總督那蘇圖。
巡撫楊永斌。
不時查察。
務使小民均沾實惠。
○是日、駐跸常陽店。
卷之五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