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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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陳。
不應存陽奉陰違之意。
若系有裨官方。
有益民生之事。
則當永遠遵行。
久而不替。
方将期于世法世則。
豈可以數年之間。
即先後異轍乎。
至于稽查匪類。
乃地方要務。
既不必苛意搜尋。
滋擾累之端。
亦不得有心隐諱。
啟養癰之漸。
可将此旨、傳谕各省督撫知之。
○定邊副将軍額驸策淩。
奏報鄂爾坤等處。
秋成收糧。
共五千四百四十五石有奇。
下部知之。
○己未。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撥通倉稄米六萬石。
充近京東北州縣冬赈。
從直隸總督李衛請也。
○禮部先期疏請。
皇太後聖壽節。
應行慶賀禮。
得旨是。
照例行禮。
奉皇太後懿旨今年停止筵宴。
○轉戶部右侍郎呂耀曾。
為戶部左侍郎。
調刑部右侍郎王鈞。
為戶部右侍郎。
以詹事府詹事陳德華。
為刑部右侍郎。
○以廣東副将管左翼鎮總兵官黃錫申。
為福建南澳鎮總兵官。
○以陝西西鳳協副将王廷極。
為延綏鎮總兵官。
○庚申。
戶部議覆、兩江總督署蘇州巡撫慶複疏稱。
乾隆二年四月。
恩诏内開。
蘇松浮糧。
前已蒙世宗憲皇帝。
特降谕旨。
裁免四十五萬兩。
以纾民力。
但江省糧額。
尚有浮多之處。
着再加恩免額徵銀二十萬兩。
欽此。
欽遵。
相應均勻攤蠲。
每兩應減銀一錢三分三厘。
計蘇州府屬。
減免銀八萬六千九百九兩一錢七分零。
松江府屬。
減免銀六萬九千五百一十兩四錢七分八厘。
太倉州屬。
減免銀四萬三千三百八十七兩二錢一分零。
崇明縣歸通沙地。
減免銀一百五十七兩四錢一分四厘零。
昭文縣歸通沙地。
減免銀三十五兩七錢二分一厘零。
共符二十萬兩之數。
應如所請。
從之。
○科爾沁輔國公噶爾畢病故。
遣官緻祭。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定襄縣民蘭桂才妻、張氏。
○辛酉。
詹事府詹事陳德華。
奏辭刑部侍郎任。
得旨。
不必辭。
着赴部辦事。
遇有餘暇。
仍到阿哥書房行走。
○安慶巡撫趙國麟。
疏報鳳陽府屬臨淮、靈璧、二縣。
開墾旱地四頃三畝七分一毫。
颍州府屬阜陽縣。
開墾縣衛旱地七頃九十八畝七厘。
○壬戌。
定京察優叙。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三載考績。
大典攸關。
在外則為大計。
在内則為京察。
所以昭黜陟而示勸懲也。
但向來直省大計。
經督撫薦舉卓異之員。
俱送部引見。
準其注冊者。
例得升用。
其有幹八法等官。
分别議處。
至于京察各官。
才守兼優者。
列為一等。
祇與二等三等人員。
均以應留注冊。
而無優叙之例。
惟列在四等者。
照八法例處分。
未免有懲無勸。
不足以示鼓勵。
朕意京察列在一等人員。
亦應酌量加恩。
但京官與外省。
職任不同。
體制亦異。
其應如何分别定例之處。
着九卿詳悉定議具奏。
○又谕、據提督鄂善。
會同管理米局都統等。
奏請裁汰八旗官米局。
嚴行禁止鋪戶囤積米石。
不得過五十石以上等語。
着照所奏。
嚴行禁止。
不準囤積米石。
至米局可否裁汰之處。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
會同提督鄂善、八旗都統等。
詳悉妥議具奏。
尋議。
應如所奏。
概行停止。
○兵部議覆、大學士管川陝總督查郎阿疏稱。
欽奉谕旨。
各省營伍。
離提鎮遼遠。
不能親身稽查。
着各省督撫。
酌量地方營制。
應如何令提鎮等。
隔數年一次巡閱之處。
妥協詳議具奏。
查陝西提督所屬之延綏鎮。
緣邊一路。
巡查易周。
仍照原議、每年出巡二次。
其河州一鎮。
前因改鎮伊始。
尚未議定分巡。
應于每年二三月間。
由積石等二十四關。
西曆口外之奇台、循化、保安、歸德、等營。
九十月間。
則自東北之臨洮、蘭州、紅城、苦水、至于東南之洮岷、階文、秦鞏、西固、岷州、舊洮、等營。
分季巡查。
甘肅提督所屬之肅州一鎮。
應于每年或春或秋。
出巡一次。
其餘各鎮仍照原議、每年分季巡閱。
又陝西興漢一鎮。
除漢中城守等營。
俱令鎮臣每年巡查一次。
其漢鳳等五營。
即令漢中城守副将、就近每年巡查一次。
統俟三年之後。
仍令鎮臣遍曆巡查。
陝西提督所攝固原一鎮。
仍照舊議、于西協副參遊擊内。
互相稽查。
又稱提督為統轄通省之員。
陝西提督、應五年普巡一次。
甘肅提督、于二年之中。
或秋或冬。
巡查肅州、安西、二鎮。
仍不時悉心訪察。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準噶爾回民薩特奇。
率親屬五人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先是、額驸策淩。
令台吉額默根等。
持答噶爾丹策零書一通、至準夷界。
有達什、敦多蔔等、接見。
同至卓索圖和碩。
見台吉德齊特。
宰桑孟克博羅特。
告以來意。
德齊特等。
即撥三十餘人。
送往伊犁。
額默根告以奉命隻令緻書。
不便前往。
會噶爾丹策零。
已
不應存陽奉陰違之意。
若系有裨官方。
有益民生之事。
則當永遠遵行。
久而不替。
方将期于世法世則。
豈可以數年之間。
即先後異轍乎。
至于稽查匪類。
乃地方要務。
既不必苛意搜尋。
滋擾累之端。
亦不得有心隐諱。
啟養癰之漸。
可将此旨、傳谕各省督撫知之。
○定邊副将軍額驸策淩。
奏報鄂爾坤等處。
秋成收糧。
共五千四百四十五石有奇。
下部知之。
○己未。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撥通倉稄米六萬石。
充近京東北州縣冬赈。
從直隸總督李衛請也。
○禮部先期疏請。
皇太後聖壽節。
應行慶賀禮。
得旨是。
照例行禮。
奉皇太後懿旨今年停止筵宴。
○轉戶部右侍郎呂耀曾。
為戶部左侍郎。
調刑部右侍郎王鈞。
為戶部右侍郎。
以詹事府詹事陳德華。
為刑部右侍郎。
○以廣東副将管左翼鎮總兵官黃錫申。
為福建南澳鎮總兵官。
○以陝西西鳳協副将王廷極。
為延綏鎮總兵官。
○庚申。
戶部議覆、兩江總督署蘇州巡撫慶複疏稱。
乾隆二年四月。
恩诏内開。
蘇松浮糧。
前已蒙世宗憲皇帝。
特降谕旨。
裁免四十五萬兩。
以纾民力。
但江省糧額。
尚有浮多之處。
着再加恩免額徵銀二十萬兩。
欽此。
欽遵。
相應均勻攤蠲。
每兩應減銀一錢三分三厘。
計蘇州府屬。
減免銀八萬六千九百九兩一錢七分零。
松江府屬。
減免銀六萬九千五百一十兩四錢七分八厘。
太倉州屬。
減免銀四萬三千三百八十七兩二錢一分零。
崇明縣歸通沙地。
減免銀一百五十七兩四錢一分四厘零。
昭文縣歸通沙地。
減免銀三十五兩七錢二分一厘零。
共符二十萬兩之數。
應如所請。
從之。
○科爾沁輔國公噶爾畢病故。
遣官緻祭。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定襄縣民蘭桂才妻、張氏。
○辛酉。
詹事府詹事陳德華。
奏辭刑部侍郎任。
得旨。
不必辭。
着赴部辦事。
遇有餘暇。
仍到阿哥書房行走。
○安慶巡撫趙國麟。
疏報鳳陽府屬臨淮、靈璧、二縣。
開墾旱地四頃三畝七分一毫。
颍州府屬阜陽縣。
開墾縣衛旱地七頃九十八畝七厘。
○壬戌。
定京察優叙。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三載考績。
大典攸關。
在外則為大計。
在内則為京察。
所以昭黜陟而示勸懲也。
但向來直省大計。
經督撫薦舉卓異之員。
俱送部引見。
準其注冊者。
例得升用。
其有幹八法等官。
分别議處。
至于京察各官。
才守兼優者。
列為一等。
祇與二等三等人員。
均以應留注冊。
而無優叙之例。
惟列在四等者。
照八法例處分。
未免有懲無勸。
不足以示鼓勵。
朕意京察列在一等人員。
亦應酌量加恩。
但京官與外省。
職任不同。
體制亦異。
其應如何分别定例之處。
着九卿詳悉定議具奏。
○又谕、據提督鄂善。
會同管理米局都統等。
奏請裁汰八旗官米局。
嚴行禁止鋪戶囤積米石。
不得過五十石以上等語。
着照所奏。
嚴行禁止。
不準囤積米石。
至米局可否裁汰之處。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
會同提督鄂善、八旗都統等。
詳悉妥議具奏。
尋議。
應如所奏。
概行停止。
○兵部議覆、大學士管川陝總督查郎阿疏稱。
欽奉谕旨。
各省營伍。
離提鎮遼遠。
不能親身稽查。
着各省督撫。
酌量地方營制。
應如何令提鎮等。
隔數年一次巡閱之處。
妥協詳議具奏。
查陝西提督所屬之延綏鎮。
緣邊一路。
巡查易周。
仍照原議、每年出巡二次。
其河州一鎮。
前因改鎮伊始。
尚未議定分巡。
應于每年二三月間。
由積石等二十四關。
西曆口外之奇台、循化、保安、歸德、等營。
九十月間。
則自東北之臨洮、蘭州、紅城、苦水、至于東南之洮岷、階文、秦鞏、西固、岷州、舊洮、等營。
分季巡查。
甘肅提督所屬之肅州一鎮。
應于每年或春或秋。
出巡一次。
其餘各鎮仍照原議、每年分季巡閱。
又陝西興漢一鎮。
除漢中城守等營。
俱令鎮臣每年巡查一次。
其漢鳳等五營。
即令漢中城守副将、就近每年巡查一次。
統俟三年之後。
仍令鎮臣遍曆巡查。
陝西提督所攝固原一鎮。
仍照舊議、于西協副參遊擊内。
互相稽查。
又稱提督為統轄通省之員。
陝西提督、應五年普巡一次。
甘肅提督、于二年之中。
或秋或冬。
巡查肅州、安西、二鎮。
仍不時悉心訪察。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準噶爾回民薩特奇。
率親屬五人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先是、額驸策淩。
令台吉額默根等。
持答噶爾丹策零書一通、至準夷界。
有達什、敦多蔔等、接見。
同至卓索圖和碩。
見台吉德齊特。
宰桑孟克博羅特。
告以來意。
德齊特等。
即撥三十餘人。
送往伊犁。
額默根告以奉命隻令緻書。
不便前往。
會噶爾丹策零。
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