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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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批。
頗以汝為沽名釣譽之流。
汝其服膺聖訓。
時時省過自改可也。
○又奏、湖南衡永郴道許登瀛、居官平常。
得旨、此事交與德沛。
若許登。
瀛劣迹昭着。
令其具本嚴參。
○又奏、遵旨買補湖北通省倉谷得旨、部議固如是。
至地方豐稔。
雖多買而無高昂之弊。
則部臣遠在京中。
何由得知耶。
在汝等地方大吏。
酌量情形為之。
要之地方以積貯足數為是。
○湖北按察使閻堯熙奏、舊例農忙停訟。
本欲安民。
而民情反緻阻抑不達。
應請量為變通。
分别緩急輕重。
随時酌準。
以達民情。
得旨、告知督撫。
即如此辦理可也。
○又奏、揀拔在籍候選人員。
加等升用。
得旨、此見殊屬卑鄙不通之至。
殊不似汝陛辭之志矣。
○署河南巡撫尹會一奏、豫省農桑各務。
得旨、汝試酌量行之。
不可存欲速之心。
亦不可有終怠之念。
若民不樂從。
亦不可徒繩以法也。
○又奏、請将囤藏舊麯定限發賣。
以杜私躧影射。
得旨、知道了。
禁其私躧可耳。
若勒限令售。
恐滋繁擾。
既已如是辦理。
或再緩其期可也。
○山東巡撫法敏奏、登州鎮水師朋扣銀兩。
援照廣東水師之例。
賞給出洋巡哨兵丁。
得旨、此事與廣東稍有不同。
待朕再為酌量。
○又奏、碾撥萊州府倉谷。
以備直隸省赈濟。
得旨、如此辦理甚佳。
○大學士管川陝總督查郎阿奏、陝西倉儲。
無庸題請改徵折色。
得旨、崔紀之見。
甚屬卑小。
卿當斥責之。
此事尚未具題。
即便題到。
部議亦斷然不準也。
即将朕此谕。
示崔紀亦可。
○又奏、滿兵分駐涼莊。
馬廠在所必需。
查黃城地方。
可以安設駐涼滿兵馬廠。
蒿溝、龍潭河、二處。
可以安設駐莊滿兵馬廠。
得旨、好、當如此辦理者。
○署陝西巡撫崔紀奏、陝西書院添蓋學舍。
于未奉到谕旨前。
業已興工。
請将養廉扣還公項。
得旨、此奏非矣。
朕之前谕。
亦已詳明。
并非為錢糧起見也。
汝第應認未奉旨而冒昧興修之罪。
何用興養廉扣還之議乎。
且汝無知而為此論。
其罪輕。
若料朕斷不允。
而姑為是請。
則汝不可問矣。
若如是識見鄙薄。
何以膺封疆之寄耶。
朕甚憂之。
○兩廣總督鄂彌達奏、遵旨清查廣西捐墾荒田。
分别應徵、應減、應豁、各數目科則。
及應追工本銀數。
造冊另題。
得旨、如此辦理。
頗覺明晰。
知道了。
○貴州總督張廣泗再奏、苗疆安屯情形。
得旨、據卿前摺陳奏。
已交王大臣議行矣。
此旨或改行頒發。
或無庸頒發之處。
卿于彼案議覆歸結可也。
卿既熟悉苗情。
又屢經籌度。
且以身家相保。
朕自然聽卿料理。
至陛見之時尚早。
以苗疆甫定。
須卿彈壓。
卿其候旨可也。
○兩淮巡鹽禦史三保奏、動款收買竈鹽。
以杜私販。
得旨、甚是之舉也。
○巡視台灣禦史白起圖等奏、閱驗營伍情形。
得旨、知道了。
海疆武備。
尤與内地不同。
所當時時訓練。
以期有濟于意外者也。
○署天津鎮總兵官黃廷桂奏、直隸赈濟情形。
得旨、知道了。
北省盜風頗熾。
何雲減少耶。
○江南提督南天祥奏、預借工價。
估造巡船。
得旨、此事朕殊未悉。
即如所奏雲。
拆造銀九兩。
十年一拆造。
自五十五年以來。
均未按期拆造。
則拆造之項。
作何動用耶。
其令新督臣詳議以聞。
○福州将軍隆昇奏、添制鳥槍鉛子。
以實訓練。
得旨、知道了。
永遠實力行之。
不然、日久怠生。
使後任者徒為似此之奏、何益。
○陝西興漢鎮總兵官王邦甯、奏請聖訓。
得旨、覽、邊外駐防。
不同内地。
所當時刻留心。
視無事若有事。
與提督樊廷和衷共濟。
甯谧地方。
以副任用之意。
勉之。
莫忽。
○四川提督王進昌奏、松潘鎮總兵官馬義、不能勵精治事。
得旨、馬義若有怠惰之處。
可竭力勸谕之。
若不悛改。
不勝此任。
可密行奏聞。
調用内地。
○又奏、躧捕陝楚流入川省匪徒。
地方現已安靜。
得旨、覽奏、朕懷誠慰。
地方之事。
原應如此時刻留心。
卷之五十五
頗以汝為沽名釣譽之流。
汝其服膺聖訓。
時時省過自改可也。
○又奏、湖南衡永郴道許登瀛、居官平常。
得旨、此事交與德沛。
若許登。
瀛劣迹昭着。
令其具本嚴參。
○又奏、遵旨買補湖北通省倉谷得旨、部議固如是。
至地方豐稔。
雖多買而無高昂之弊。
則部臣遠在京中。
何由得知耶。
在汝等地方大吏。
酌量情形為之。
要之地方以積貯足數為是。
○湖北按察使閻堯熙奏、舊例農忙停訟。
本欲安民。
而民情反緻阻抑不達。
應請量為變通。
分别緩急輕重。
随時酌準。
以達民情。
得旨、告知督撫。
即如此辦理可也。
○又奏、揀拔在籍候選人員。
加等升用。
得旨、此見殊屬卑鄙不通之至。
殊不似汝陛辭之志矣。
○署河南巡撫尹會一奏、豫省農桑各務。
得旨、汝試酌量行之。
不可存欲速之心。
亦不可有終怠之念。
若民不樂從。
亦不可徒繩以法也。
○又奏、請将囤藏舊麯定限發賣。
以杜私躧影射。
得旨、知道了。
禁其私躧可耳。
若勒限令售。
恐滋繁擾。
既已如是辦理。
或再緩其期可也。
○山東巡撫法敏奏、登州鎮水師朋扣銀兩。
援照廣東水師之例。
賞給出洋巡哨兵丁。
得旨、此事與廣東稍有不同。
待朕再為酌量。
○又奏、碾撥萊州府倉谷。
以備直隸省赈濟。
得旨、如此辦理甚佳。
○大學士管川陝總督查郎阿奏、陝西倉儲。
無庸題請改徵折色。
得旨、崔紀之見。
甚屬卑小。
卿當斥責之。
此事尚未具題。
即便題到。
部議亦斷然不準也。
即将朕此谕。
示崔紀亦可。
○又奏、滿兵分駐涼莊。
馬廠在所必需。
查黃城地方。
可以安設駐涼滿兵馬廠。
蒿溝、龍潭河、二處。
可以安設駐莊滿兵馬廠。
得旨、好、當如此辦理者。
○署陝西巡撫崔紀奏、陝西書院添蓋學舍。
于未奉到谕旨前。
業已興工。
請将養廉扣還公項。
得旨、此奏非矣。
朕之前谕。
亦已詳明。
并非為錢糧起見也。
汝第應認未奉旨而冒昧興修之罪。
何用興養廉扣還之議乎。
且汝無知而為此論。
其罪輕。
若料朕斷不允。
而姑為是請。
則汝不可問矣。
若如是識見鄙薄。
何以膺封疆之寄耶。
朕甚憂之。
○兩廣總督鄂彌達奏、遵旨清查廣西捐墾荒田。
分别應徵、應減、應豁、各數目科則。
及應追工本銀數。
造冊另題。
得旨、如此辦理。
頗覺明晰。
知道了。
○貴州總督張廣泗再奏、苗疆安屯情形。
得旨、據卿前摺陳奏。
已交王大臣議行矣。
此旨或改行頒發。
或無庸頒發之處。
卿于彼案議覆歸結可也。
卿既熟悉苗情。
又屢經籌度。
且以身家相保。
朕自然聽卿料理。
至陛見之時尚早。
以苗疆甫定。
須卿彈壓。
卿其候旨可也。
○兩淮巡鹽禦史三保奏、動款收買竈鹽。
以杜私販。
得旨、甚是之舉也。
○巡視台灣禦史白起圖等奏、閱驗營伍情形。
得旨、知道了。
海疆武備。
尤與内地不同。
所當時時訓練。
以期有濟于意外者也。
○署天津鎮總兵官黃廷桂奏、直隸赈濟情形。
得旨、知道了。
北省盜風頗熾。
何雲減少耶。
○江南提督南天祥奏、預借工價。
估造巡船。
得旨、此事朕殊未悉。
即如所奏雲。
拆造銀九兩。
十年一拆造。
自五十五年以來。
均未按期拆造。
則拆造之項。
作何動用耶。
其令新督臣詳議以聞。
○福州将軍隆昇奏、添制鳥槍鉛子。
以實訓練。
得旨、知道了。
永遠實力行之。
不然、日久怠生。
使後任者徒為似此之奏、何益。
○陝西興漢鎮總兵官王邦甯、奏請聖訓。
得旨、覽、邊外駐防。
不同内地。
所當時刻留心。
視無事若有事。
與提督樊廷和衷共濟。
甯谧地方。
以副任用之意。
勉之。
莫忽。
○四川提督王進昌奏、松潘鎮總兵官馬義、不能勵精治事。
得旨、馬義若有怠惰之處。
可竭力勸谕之。
若不悛改。
不勝此任。
可密行奏聞。
調用内地。
○又奏、躧捕陝楚流入川省匪徒。
地方現已安靜。
得旨、覽奏、朕懷誠慰。
地方之事。
原應如此時刻留心。
卷之五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