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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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發粟。
若以銀分給。
恐官吏易生弊端。
難于查察。
應詳酌地方情形。
如果鄰邑米多易運。
仍令撥給谷石。
以濟民食。
若糧少運難。
着暫行銀米兼赈之法。
已于本月初十日降旨。
谕孫國玺、石麟矣。
今據孫國玺、石麟、奏稱、晉省數州縣。
今年被旱。
乃一隅偏災。
方今收獲已畢。
所在村莊市集。
皆有粟米雜糧販賣。
貧民鹹稱雜糧之價較減。
而食之易飽。
情願半折領銀。
俾得兼買攙和。
更可節省。
至于散赈之法。
現委道員督率辦理。
不敢有侵蝕冒銷之弊。
查晉省倉儲。
雖敷撥用。
然乘此雜糧湊集之時。
散銀籴買。
而留有餘之儲。
于明年青黃不接之時。
為借粜之用。
于小民實有裨益等語。
孫國玺、石麟、身在晉省。
目睹地方情形。
既稱銀米兼赈。
于窮民有益。
即照所奏行。
但拯災恤困。
乃國家第一要務。
倘司其事者。
經理不善。
查察不周。
或緻不肖官吏。
侵蝕中飽。
使恩澤不能下逮。
則欽差大臣。
該省巡撫。
難辭其咎。
朕必嚴加處分。
○命賞黔省撥新疆兵移家路費。
谕曰。
據貴州總督張廣泗奏稱、黔省新疆内地各标營。
添設兵丁。
現據撥補安設。
兵丁家口。
應即令搬移前往。
所需搬移之費。
請照從前撥往古州清江兵丁、搬移家口之例。
每站每大口、給銀一錢。
口糧米八合三勺。
每小口、給銀五分。
口糧米四合一勺五抄。
又婦女幼孩。
每口給夫一名。
其夫役雇價。
請照軍需雇夫之例。
每名每站給銀八分。
支給雇募。
不許地方官稍有虧短。
俾兵民均得沾恩等語。
黔省兵丁。
數年以來。
踴躍奉公。
頗為效力。
此番新疆内地。
撥補各兵。
有搬移家口者。
所需口糧路費人夫各項。
俱着照張廣泗所奏。
動帑給發。
俾各兵家口路費有資。
不至匮乏。
再朕思撥補新疆兵丁。
其搬移家口。
較之内地兵丁。
更為艱苦。
應于給與銀糧夫役之外。
特沛格外之恩。
令其從容寬裕。
以資日用。
張廣泗查明新疆前後所設兵丁。
有未經搬移家口者。
令于家口到日。
每兵一名。
賞給一季口糧。
免其扣還。
再借給兩季饷銀。
分作八季、陸續坐扣還項。
其内地搬移家口之兵丁。
既有一番遷移。
亦必需安頓之費。
每兵一名。
準借給一季饷銀。
分作四季扣還。
張廣泗即轉饬各标營。
通行曉谕。
俾各均沾實惠。
以副朕加惠兵丁之至意。
○調正黃旗滿洲副都統吉三、為正紅旗滿洲副都統。
正紅旗滿洲副都統阿蘭泰、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乙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議覆、江西巡撫嶽浚疏稱、遵旨密議、南昌府屬南昌、新建、豐城、進賢、甯州、奉新、靖安等、七州縣。
應減浮糧一項。
先經雍正元年、減免一半。
尚存浮糧銀七萬五千五百四十九兩零。
再請酌減一半。
銀三萬七千七百七十四兩零。
于乾隆三年為始。
按則逐一扣除。
應如所請。
從之。
○大學士管浙江總督嵇曾筠疏報、海甯縣建築石塘工竣。
下部知之。
○蠲免江南高淳縣、本年蟲災額賦。
桃源、宿遷、睢甯、三縣。
淤地未完銀糧。
○調戶部左侍郎趙殿最、為吏部右侍郎。
○以詹事府少詹事陳德華、為詹事府詹事。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吳應枚、侍講學士鄒升恒、俱充日講起居注官。
○予故江蘇巡撫邵基、祭葬如例。
○丙午。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駐防哈密提督樊廷奏稱、本年蔡巴什湖、屯種地畝。
經管之官弁兵丁等。
人人黾勉。
不敢少懈。
天時人事。
兩收其效。
計算收成分數。
自十一分、以至五十三分不等。
均稱豐稔等語。
口外駐防兵丁等。
于屯墾事務。
加意經理。
收獲豐足。
甚屬可嘉。
其各官弁兵丁人等。
俱着交部照例議叙。
以示獎勵。
○免江蘇徐州府屬銅、沛、蕭、砀、四縣。
民欠未完銀兩。
○丁未。
上詣壽皇殿行禮。
○準噶爾部人策淩古爾巴納、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赈貸黑龍江、被水災戶口糧。
○戊申。
修奉先殿告成。
上親詣緻祭行禮。
○己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若以銀分給。
恐官吏易生弊端。
難于查察。
應詳酌地方情形。
如果鄰邑米多易運。
仍令撥給谷石。
以濟民食。
若糧少運難。
着暫行銀米兼赈之法。
已于本月初十日降旨。
谕孫國玺、石麟矣。
今據孫國玺、石麟、奏稱、晉省數州縣。
今年被旱。
乃一隅偏災。
方今收獲已畢。
所在村莊市集。
皆有粟米雜糧販賣。
貧民鹹稱雜糧之價較減。
而食之易飽。
情願半折領銀。
俾得兼買攙和。
更可節省。
至于散赈之法。
現委道員督率辦理。
不敢有侵蝕冒銷之弊。
查晉省倉儲。
雖敷撥用。
然乘此雜糧湊集之時。
散銀籴買。
而留有餘之儲。
于明年青黃不接之時。
為借粜之用。
于小民實有裨益等語。
孫國玺、石麟、身在晉省。
目睹地方情形。
既稱銀米兼赈。
于窮民有益。
即照所奏行。
但拯災恤困。
乃國家第一要務。
倘司其事者。
經理不善。
查察不周。
或緻不肖官吏。
侵蝕中飽。
使恩澤不能下逮。
則欽差大臣。
該省巡撫。
難辭其咎。
朕必嚴加處分。
○命賞黔省撥新疆兵移家路費。
谕曰。
據貴州總督張廣泗奏稱、黔省新疆内地各标營。
添設兵丁。
現據撥補安設。
兵丁家口。
應即令搬移前往。
所需搬移之費。
請照從前撥往古州清江兵丁、搬移家口之例。
每站每大口、給銀一錢。
口糧米八合三勺。
每小口、給銀五分。
口糧米四合一勺五抄。
又婦女幼孩。
每口給夫一名。
其夫役雇價。
請照軍需雇夫之例。
每名每站給銀八分。
支給雇募。
不許地方官稍有虧短。
俾兵民均得沾恩等語。
黔省兵丁。
數年以來。
踴躍奉公。
頗為效力。
此番新疆内地。
撥補各兵。
有搬移家口者。
所需口糧路費人夫各項。
俱着照張廣泗所奏。
動帑給發。
俾各兵家口路費有資。
不至匮乏。
再朕思撥補新疆兵丁。
其搬移家口。
較之内地兵丁。
更為艱苦。
應于給與銀糧夫役之外。
特沛格外之恩。
令其從容寬裕。
以資日用。
張廣泗查明新疆前後所設兵丁。
有未經搬移家口者。
令于家口到日。
每兵一名。
賞給一季口糧。
免其扣還。
再借給兩季饷銀。
分作八季、陸續坐扣還項。
其内地搬移家口之兵丁。
既有一番遷移。
亦必需安頓之費。
每兵一名。
準借給一季饷銀。
分作四季扣還。
張廣泗即轉饬各标營。
通行曉谕。
俾各均沾實惠。
以副朕加惠兵丁之至意。
○調正黃旗滿洲副都統吉三、為正紅旗滿洲副都統。
正紅旗滿洲副都統阿蘭泰、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乙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議覆、江西巡撫嶽浚疏稱、遵旨密議、南昌府屬南昌、新建、豐城、進賢、甯州、奉新、靖安等、七州縣。
應減浮糧一項。
先經雍正元年、減免一半。
尚存浮糧銀七萬五千五百四十九兩零。
再請酌減一半。
銀三萬七千七百七十四兩零。
于乾隆三年為始。
按則逐一扣除。
應如所請。
從之。
○大學士管浙江總督嵇曾筠疏報、海甯縣建築石塘工竣。
下部知之。
○蠲免江南高淳縣、本年蟲災額賦。
桃源、宿遷、睢甯、三縣。
淤地未完銀糧。
○調戶部左侍郎趙殿最、為吏部右侍郎。
○以詹事府少詹事陳德華、為詹事府詹事。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吳應枚、侍講學士鄒升恒、俱充日講起居注官。
○予故江蘇巡撫邵基、祭葬如例。
○丙午。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駐防哈密提督樊廷奏稱、本年蔡巴什湖、屯種地畝。
經管之官弁兵丁等。
人人黾勉。
不敢少懈。
天時人事。
兩收其效。
計算收成分數。
自十一分、以至五十三分不等。
均稱豐稔等語。
口外駐防兵丁等。
于屯墾事務。
加意經理。
收獲豐足。
甚屬可嘉。
其各官弁兵丁人等。
俱着交部照例議叙。
以示獎勵。
○免江蘇徐州府屬銅、沛、蕭、砀、四縣。
民欠未完銀兩。
○丁未。
上詣壽皇殿行禮。
○準噶爾部人策淩古爾巴納、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赈貸黑龍江、被水災戶口糧。
○戊申。
修奉先殿告成。
上親詣緻祭行禮。
○己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