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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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年。
丁巳。
冬。
十月。
乙酉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詣皇太後宮問安。
○頒乾隆三年時憲書。
○丙戌。
谕内閣。
策楞、讷親、因伊母之喪。
奏請守制二十七月。
情詞懇切。
凡滿洲大臣官員。
遇有親喪。
于百日之後。
即入署辦事者。
以旗員人少。
若皆守制三年。
則公事必緻有誤。
亦出于勢之不得已也。
滿洲服制。
以百日為期。
今年朕因木和林之奏。
特降谕旨。
令滿洲大臣。
于二十七月之内。
不與朝會宴集之事。
而持服一節。
尚在交議未定。
但思滿洲官員。
及世職等。
俱藉俸祿以贍其家口。
如皆令離任開缺。
無以為養贍之資。
其事亦屬難行。
雖人子之于親喪。
盡哀盡禮。
以答劬勞之德。
乃出于天性至情。
初不計及俸薪。
而朕養育旗人之意。
則不得不為之籌畫萬全。
今讷親之奏。
若抑令祇循舊制。
人子之心。
必有輾轉難安者。
其應作何斟酌。
分别定制。
俾公事私情。
俱得兩盡之處。
着大學士會同九卿妥議具奏。
武職自副将以下。
向無丁憂之例。
今應如何酌量定制。
一并議奏。
尋議、滿洲向來風氣純厚。
凡遇親喪。
無不盡禮盡哀。
雖服制以百日為期。
而三年内、宴會婚嫁。
原不舉行。
惟是朝會宴飨之公處。
不得不供職從事。
欽惟皇上大孝性成。
遵循禮制。
躬行三年之喪。
以為天下萬世法式。
又特命在京旗員。
有親喪者。
二十七月之内。
一切朝會宴飨典禮。
免其行走。
今因策楞等、奏懇終制。
複命臣等分别定制妥議具奏。
仰見我皇上錫類深仁。
體恤至意。
查八旗大臣官員。
遇親喪若令離任守制。
恐三年之久。
旗員差務繁多。
辦事乏人。
有妨公務。
若仍循舊例。
止以百日為期。
揆之人子私情。
實有輾轉難安之處。
請嗣後文武旗員。
遇有親喪。
百日後、仍令入署辦事。
并照常支俸。
至入朝進署。
及一切公所。
準用素服。
惟進至禦前。
應用吉服時。
則仍從吉服。
凡朝會祭祀。
謹遵本年谕旨。
免其執事。
其升遷之處。
除奉特旨升用外。
暫停開列。
至服滿後較俸之時。
仍準算俸。
其八旗生監舉人進士。
二十七月内。
暫停考試铨選。
再查武職官員。
定例副将以上。
準其丁憂。
參将以下。
不準丁憂。
亦不準給假葬親。
其果系獨子家無次丁者。
查所管防守營汛。
尚非緊要。
許該督撫提鎮奏明給假。
近者不得過六個月。
遠者不得過十個月。
蓋緣武職防守汛地緊要。
若一概丁憂離任。
恐更易生手。
于武備汛防。
大有不便。
是以不準丁憂。
定例遵行已久。
毋庸再議。
惟給假治喪之例。
非獨子概不準行。
情殊可憫。
請嗣後參将以下等官。
除軍機調遣。
仍不準給假外。
其餘各營武職。
自參将至千把。
無論獨子與非獨子。
凡遇親喪。
俱應給假。
其父母殁在任所者。
準其扶柩歸葬。
在籍者。
準其回籍奔喪。
近者不得過六個月。
遠者不得過十個月。
該督撫将給假日期報部。
事畢依限回營。
素服辦事。
二十七月之内。
遇朝會祭祀齊集。
一切應穿吉服之處。
俱免随班行走。
未滿服前。
無庸升轉。
至服滿後。
仍準算俸。
議上。
從之。
○戶部等部、議覆倉場侍郎宗室塞爾赫等、疏報溫州衛前幫船糧。
濟甯衛左幫奉撥糧米。
各在内河遭風漂沒。
應照例追賠議處。
得旨寬免。
○兵部等部、議覆大學士管川陝總督查郎阿等、
丁巳。
冬。
十月。
乙酉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詣皇太後宮問安。
○頒乾隆三年時憲書。
○丙戌。
谕内閣。
策楞、讷親、因伊母之喪。
奏請守制二十七月。
情詞懇切。
凡滿洲大臣官員。
遇有親喪。
于百日之後。
即入署辦事者。
以旗員人少。
若皆守制三年。
則公事必緻有誤。
亦出于勢之不得已也。
滿洲服制。
以百日為期。
今年朕因木和林之奏。
特降谕旨。
令滿洲大臣。
于二十七月之内。
不與朝會宴集之事。
而持服一節。
尚在交議未定。
但思滿洲官員。
及世職等。
俱藉俸祿以贍其家口。
如皆令離任開缺。
無以為養贍之資。
其事亦屬難行。
雖人子之于親喪。
盡哀盡禮。
以答劬勞之德。
乃出于天性至情。
初不計及俸薪。
而朕養育旗人之意。
則不得不為之籌畫萬全。
今讷親之奏。
若抑令祇循舊制。
人子之心。
必有輾轉難安者。
其應作何斟酌。
分别定制。
俾公事私情。
俱得兩盡之處。
着大學士會同九卿妥議具奏。
武職自副将以下。
向無丁憂之例。
今應如何酌量定制。
一并議奏。
尋議、滿洲向來風氣純厚。
凡遇親喪。
無不盡禮盡哀。
雖服制以百日為期。
而三年内、宴會婚嫁。
原不舉行。
惟是朝會宴飨之公處。
不得不供職從事。
欽惟皇上大孝性成。
遵循禮制。
躬行三年之喪。
以為天下萬世法式。
又特命在京旗員。
有親喪者。
二十七月之内。
一切朝會宴飨典禮。
免其行走。
今因策楞等、奏懇終制。
複命臣等分别定制妥議具奏。
仰見我皇上錫類深仁。
體恤至意。
查八旗大臣官員。
遇親喪若令離任守制。
恐三年之久。
旗員差務繁多。
辦事乏人。
有妨公務。
若仍循舊例。
止以百日為期。
揆之人子私情。
實有輾轉難安之處。
請嗣後文武旗員。
遇有親喪。
百日後、仍令入署辦事。
并照常支俸。
至入朝進署。
及一切公所。
準用素服。
惟進至禦前。
應用吉服時。
則仍從吉服。
凡朝會祭祀。
謹遵本年谕旨。
免其執事。
其升遷之處。
除奉特旨升用外。
暫停開列。
至服滿後較俸之時。
仍準算俸。
其八旗生監舉人進士。
二十七月内。
暫停考試铨選。
再查武職官員。
定例副将以上。
準其丁憂。
參将以下。
不準丁憂。
亦不準給假葬親。
其果系獨子家無次丁者。
查所管防守營汛。
尚非緊要。
許該督撫提鎮奏明給假。
近者不得過六個月。
遠者不得過十個月。
蓋緣武職防守汛地緊要。
若一概丁憂離任。
恐更易生手。
于武備汛防。
大有不便。
是以不準丁憂。
定例遵行已久。
毋庸再議。
惟給假治喪之例。
非獨子概不準行。
情殊可憫。
請嗣後參将以下等官。
除軍機調遣。
仍不準給假外。
其餘各營武職。
自參将至千把。
無論獨子與非獨子。
凡遇親喪。
俱應給假。
其父母殁在任所者。
準其扶柩歸葬。
在籍者。
準其回籍奔喪。
近者不得過六個月。
遠者不得過十個月。
該督撫将給假日期報部。
事畢依限回營。
素服辦事。
二十七月之内。
遇朝會祭祀齊集。
一切應穿吉服之處。
俱免随班行走。
未滿服前。
無庸升轉。
至服滿後。
仍準算俸。
議上。
從之。
○戶部等部、議覆倉場侍郎宗室塞爾赫等、疏報溫州衛前幫船糧。
濟甯衛左幫奉撥糧米。
各在内河遭風漂沒。
應照例追賠議處。
得旨寬免。
○兵部等部、議覆大學士管川陝總督查郎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