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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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年。
丁巳。
閏九月。
辛未上禦乾清門聽政。
○補前右通政歸宣光為原官。
○以副護軍參領四十六、為歸化城左翼副都統。
○以陝西永固城營副将楊大凱、為陝西甯夏鎮總兵官。
○壬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光祿寺卿納爾泰奏請将筆帖式黨鄂等五人。
委署署丞。
将來遇有署丞等缺出。
挨次帶領引見補授等語。
此摺着交吏部議奏。
朕看來近來各部院衙門。
題補官員太多。
往往不由資格。
若似此辦理。
必緻吏部難以铨選。
有礙選法。
其如何分别定例之處。
着吏部妥議具奏。
○調鑲黃旗漢軍副都統策楞、為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命覺和托總管阿爾台軍台、白泰協同辦事。
○癸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浙江今歲收成。
頗稱豐稔。
惟溫台二府屬、有海濱被水之縣邑。
谷價未免昂貴。
已據大學士嵇曾筠等、悉心籌畫。
動撥省城義倉米谷、運往二郡分貯。
以備将來平粜之用。
朕思溫台所屬。
既有被水之處。
除高阜田禾豐收者。
自應照常徵收錢糧外。
其窪地薄收之田畝。
雖不至于成災。
而貧民力量不足。
若令依限完糧。
未免輸将竭蹷。
着大學士嵇曾筠、轉饬有司。
将薄收之處。
詳确查明。
分别緩徵。
以恤民隐。
該部即遵谕行。
○調雲南昭通鎮總兵官徐成貞、為直隸正定總兵官。
以雲南騰越協副将鄭文煥、為昭通鎮總兵官。
○甲戌。
戶部議覆、長蘆鹽政準泰、奏蘆台等場、被水竈戶。
與民戶一體赈濟。
劉家店、王家墳、離縣較遠。
酌動存公銀、委滄州分司、就近赈濟。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題、據定邊大将軍平郡王福彭、咨送随公根丕勒、前鋒統領塔爾瑪善、效力人員。
分别議叙内。
除損傷馬匹之前鋒統領阿岱等、一百三員。
功罪相抵。
毋庸再議。
此次沖雪越嶺。
驚散賊衆各官兵。
雖未前進殺賊。
與有微勞。
應将列為二等官二員。
給四等功牌一個。
未分等第委署官五員。
給五等功牌一個。
二等兵二名。
三等兵十名。
未分等第兵一千四百九十八名。
賞銀有差。
其二人合拏一賊之侍衛等。
亦分别照例賞銀。
從之。
○乙亥。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直屬營田水利。
昔年皇考世宗憲皇帝。
特命怡賢親王。
大學士朱轼。
查勘地方情形。
不惜數百萬金錢。
興修經理。
已有成效。
固當垂之萬年。
為直屬民人永久之。
利。
然溝渠浍洫、堤埝圍埂之屬。
必須随時修葺。
歲加補治。
方于田功有益。
今歲春夏間。
雨澤愆期。
各州縣水田。
多未種植。
已據直隸總督李衛、停止采買米石。
朕思本年水田既未耕種。
則溝渠各項。
勢不能無廢壞之處。
倘地方有司。
稍或玩忽。
不随時整理。
必誤明歲春耕。
夫州縣地方。
原有高下之不同。
其不能營治水田。
而從前或出于委員之勉強造報者。
自應聽民之便。
改作旱田。
以種雜糧若附近水次。
可以營治之田。
而從前已經開成者。
倘因本年未經種稻。
遂緻廢棄。
殊為可惜着總督李衛饬行各州縣。
分别查明。
将實在可垂永久之水田。
勸谕民人照舊營治。
無得任其荒蕪。
其溝渠各項。
有應行修葺者。
即于農隙之時。
酌給口糧、督率修治 ○戶部議覆、江西巡撫嶽浚、疏請豁除袁、饒、二府屬落地稅銀。
九百九十兩零。
減停南昌等三十二縣。
茶引七百一十二道。
免茶課銀一百兩零。
應如所請。
将袁州、饒州。
二府所屬之落地稅銀。
南昌等縣茶引、及茶課銀兩。
俱如數豁除減免。
得旨允行。
○丙子。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淳郡王弘暻、護軍統領柏修奏、修理陵寝工程告竣。
朕于十月初四日。
起程前往。
展谒行禮。
可傳谕各該衙門知之。
○大學士鄂爾泰等、奏請随往。
景陵。
得旨。
大學士徐本、随去。
果親王、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留京辦事。
○谕内閣、據尚書尹繼善奏稱、前經兵部議覆雲南提督蔡成貴與永順鎮總兵官蘇應選、結親一案。
奉旨。
劉永貴、調補永順鎮總兵官。
所遺員缺。
着蘇應選調補。
臣查貴州鎮遠一鎮。
甫經改設控制台拱等處。
俱系新疆要地。
劉永貴老成慎重。
熟悉苗地情形。
且能文武和衷于鎮遠新改之鎮。
正為合宜。
似應将劉永貴、仍留原任。
令其一手辦理。
實為有益。
其永順鎮缺。
接連外域。
亦屬緊要。
查有四川重慶鎮總兵張士俊辦事勤慎。
前任江南遊擊。
臣所素知。
丁巳。
閏九月。
辛未上禦乾清門聽政。
○補前右通政歸宣光為原官。
○以副護軍參領四十六、為歸化城左翼副都統。
○以陝西永固城營副将楊大凱、為陝西甯夏鎮總兵官。
○壬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光祿寺卿納爾泰奏請将筆帖式黨鄂等五人。
委署署丞。
将來遇有署丞等缺出。
挨次帶領引見補授等語。
此摺着交吏部議奏。
朕看來近來各部院衙門。
題補官員太多。
往往不由資格。
若似此辦理。
必緻吏部難以铨選。
有礙選法。
其如何分别定例之處。
着吏部妥議具奏。
○調鑲黃旗漢軍副都統策楞、為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命覺和托總管阿爾台軍台、白泰協同辦事。
○癸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浙江今歲收成。
頗稱豐稔。
惟溫台二府屬、有海濱被水之縣邑。
谷價未免昂貴。
已據大學士嵇曾筠等、悉心籌畫。
動撥省城義倉米谷、運往二郡分貯。
以備将來平粜之用。
朕思溫台所屬。
既有被水之處。
除高阜田禾豐收者。
自應照常徵收錢糧外。
其窪地薄收之田畝。
雖不至于成災。
而貧民力量不足。
若令依限完糧。
未免輸将竭蹷。
着大學士嵇曾筠、轉饬有司。
将薄收之處。
詳确查明。
分别緩徵。
以恤民隐。
該部即遵谕行。
○調雲南昭通鎮總兵官徐成貞、為直隸正定總兵官。
以雲南騰越協副将鄭文煥、為昭通鎮總兵官。
○甲戌。
戶部議覆、長蘆鹽政準泰、奏蘆台等場、被水竈戶。
與民戶一體赈濟。
劉家店、王家墳、離縣較遠。
酌動存公銀、委滄州分司、就近赈濟。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題、據定邊大将軍平郡王福彭、咨送随公根丕勒、前鋒統領塔爾瑪善、效力人員。
分别議叙内。
除損傷馬匹之前鋒統領阿岱等、一百三員。
功罪相抵。
毋庸再議。
此次沖雪越嶺。
驚散賊衆各官兵。
雖未前進殺賊。
與有微勞。
應将列為二等官二員。
給四等功牌一個。
未分等第委署官五員。
給五等功牌一個。
二等兵二名。
三等兵十名。
未分等第兵一千四百九十八名。
賞銀有差。
其二人合拏一賊之侍衛等。
亦分别照例賞銀。
從之。
○乙亥。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直屬營田水利。
昔年皇考世宗憲皇帝。
特命怡賢親王。
大學士朱轼。
查勘地方情形。
不惜數百萬金錢。
興修經理。
已有成效。
固當垂之萬年。
為直屬民人永久之。
利。
然溝渠浍洫、堤埝圍埂之屬。
必須随時修葺。
歲加補治。
方于田功有益。
今歲春夏間。
雨澤愆期。
各州縣水田。
多未種植。
已據直隸總督李衛、停止采買米石。
朕思本年水田既未耕種。
則溝渠各項。
勢不能無廢壞之處。
倘地方有司。
稍或玩忽。
不随時整理。
必誤明歲春耕。
夫州縣地方。
原有高下之不同。
其不能營治水田。
而從前或出于委員之勉強造報者。
自應聽民之便。
改作旱田。
以種雜糧若附近水次。
可以營治之田。
而從前已經開成者。
倘因本年未經種稻。
遂緻廢棄。
殊為可惜着總督李衛饬行各州縣。
分别查明。
将實在可垂永久之水田。
勸谕民人照舊營治。
無得任其荒蕪。
其溝渠各項。
有應行修葺者。
即于農隙之時。
酌給口糧、督率修治 ○戶部議覆、江西巡撫嶽浚、疏請豁除袁、饒、二府屬落地稅銀。
九百九十兩零。
減停南昌等三十二縣。
茶引七百一十二道。
免茶課銀一百兩零。
應如所請。
将袁州、饒州。
二府所屬之落地稅銀。
南昌等縣茶引、及茶課銀兩。
俱如數豁除減免。
得旨允行。
○丙子。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淳郡王弘暻、護軍統領柏修奏、修理陵寝工程告竣。
朕于十月初四日。
起程前往。
展谒行禮。
可傳谕各該衙門知之。
○大學士鄂爾泰等、奏請随往。
景陵。
得旨。
大學士徐本、随去。
果親王、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留京辦事。
○谕内閣、據尚書尹繼善奏稱、前經兵部議覆雲南提督蔡成貴與永順鎮總兵官蘇應選、結親一案。
奉旨。
劉永貴、調補永順鎮總兵官。
所遺員缺。
着蘇應選調補。
臣查貴州鎮遠一鎮。
甫經改設控制台拱等處。
俱系新疆要地。
劉永貴老成慎重。
熟悉苗地情形。
且能文武和衷于鎮遠新改之鎮。
正為合宜。
似應将劉永貴、仍留原任。
令其一手辦理。
實為有益。
其永順鎮缺。
接連外域。
亦屬緊要。
查有四川重慶鎮總兵張士俊辦事勤慎。
前任江南遊擊。
臣所素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