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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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就近與蘇應選調換等語。
着照尹繼善所奏、劉永貴、仍留鎮遠鎮之任。
張士俊調補永順鎮總兵官。
蘇應選、調補重慶鎮總兵官。
○策試天下中式武舉一百七人于太和殿前。
○丁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加山東河工料價。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豫東兩省河工、所用歲修搶修之柴薪。
俱系州縣領銀采辦。
交工應用。
每觔價值、搶修給銀九毫。
歲修給銀六毫零。
此十餘年來之例也。
昨戶部侍郎趙殿最、奉差豫省。
條奏歲修六毫之價、不敷采辦。
請概給九毫。
以裕民力。
朕已允行。
但思東省與豫省、河道毗連。
壤地相接。
所需料物價值。
大率相同。
豫省既已加增。
則東省歲修之價。
亦應照豫省之例。
給與九毫。
俾運工車價敷足。
小民益可踴躍趨事。
該部即遵谕行。
○戶部議覆、兩淮鹽政三保疏請、淮分司所屬劉莊、五佑、新興廟灣、四場。
改隸泰分司管轄。
泰分司所屬拼茶、角斜、二場。
改隸通分司管轄。
所有原定養廉。
淮分司三千二百兩。
泰分司二千七百兩。
通分司二千二百兩。
多寡不同。
原因缺有繁簡。
今既改隸。
事務适均。
請将淮分司養廉内、裁減五百兩。
撥給通分司各養廉二千七百兩。
又闆浦一場。
因徐渎場裁并。
養廉六百兩。
莞渎一場。
養廉四百兩。
今莞渎、徐渎、闆浦、三場。
分為闆浦、中正、二場事務适均。
請将二場各給養廉五百兩。
又白駒場裁并草偃。
馬塘場裁并石港。
餘中場裁并餘西。
事務增繁。
請各增給養廉一百兩。
從之。
○戊寅。
上詣壽皇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己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免雲南軍丁銀。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前因各省軍屯額糧過重。
密谕各省督撫确查。
今據尹繼善奏稱滇省軍丁一項。
從前未曾攤入地畝。
原議俟查有欺隐軍屯田地。
陸續抵補。
每丁自二錢八分、至六錢二分、不等。
共應納銀一萬五千三百八十兩。
内除自雍正四年、至十一年。
抵去銀三千餘兩外。
尚有應徵丁銀一萬二千二百七十餘兩。
曆年惟按冊載老丁名字徵收。
或已無寸土、而追比無休。
或已絕後嗣、而波及同伍等語。
滇省軍丁一項。
從前既未曾攤入地畝。
而現在完納丁銀之人。
又系無田之戶。
邊地屯民。
未免輸納維艱。
深可憫恤。
着将應徵軍丁銀一萬二千二百七十餘兩。
自乾隆三年為始。
概予豁免。
俾無業屯民。
永釋苦累。
該督撫等。
即通行曉谕。
務使均沾實惠。
以副朕加惠邊氓之至意。
○總理事務王大臣。
九卿會議、大學士鄂爾泰等奏稱、查永定河水性水勢。
俱非黃河可比。
署河臣顧琮、請仿照黃河修築遙堤之議。
萬不可行。
今就現在之河形。
順南下之水性。
拟于半截河堤北。
改挖新河。
即以北堤為南堤。
沿之東下。
恐潮汐迎蕩。
水緩停淤。
應作洩潮埝數段。
潮長、從缺口散流。
潮落、從缺口收入。
即河水出漕、亦如之。
則沙停埝外。
水歸河中。
不緻淤墊。
其挖河之土。
自六道口以上。
盡至北岸。
堅築坦坡大堤。
至入六道口内。
則以七分接築南岸堤。
以三分作北岸洩潮埝。
如此則河澱攸分。
下口無阻。
而後于上遊河身、自半截河以上、逐段挑挖。
務俾深通。
再于南北兩岸、分建滾水石壩四座。
各開引河一道。
一、于北岸張客水口建壩二十丈。
即以所沖水道為引河。
東會于鳳河。
于高各莊、截引涼水河、以為恒流。
東南各建一閘。
蓄涼水河之水。
常注鳳河。
一、于南岸寺台建壩十二丈。
以民間洩水舊渠。
入小清河者、為引河。
一、于南岸金門閘建壩八十丈。
以渾河故道接牤牛河者、為引河。
一、于南岸郭家務建壩四十丈。
即以舊河身為引河。
四壩四引河。
頭緒雖紛。
脈絡交貫。
合清隔濁。
條理自明。
縱遇異漲。
或仍不免盈溢。
而力分勢殺。
補救無難。
其引河所挖之土。
俱于兩岸作拉沙壩。
壩口之上、俱作石柱闆橋。
以便防汛人等、往來行走。
并請于工竣後。
饬令河員、分認工段。
專其責成。
汛過之後。
查有淤墊處所。
立即報勘。
随時挑挖。
毋緻淺阻。
倘有贻誤。
照疎防例議處。
均應如所奏。
交署河臣顧琮等。
遵照辦理。
得旨。
依議速行。
○又議大學士鄂爾泰等奏、查南運河全納漳流。
今年汛水異漲。
滄州青縣。
賴有減水壩。
得以分消。
惟靜海地居下遊。
坍岸頹堤。
所在皆是。
縣北之獨流地方。
尤為工程最險之處。
下逮楊柳青一帶。
運澱通連。
南岸殘堤如縷。
倘有疎失。
且恐殃及天津。
應請于獨流東岸。
建滾水壩。
開引河一道。
注之中塘窪。
壩面寬二十丈。
引河稱是。
挖河之土。
距兩岸各十丈。
築為坦坡。
大堤及窪而止。
壩脊高下。
以滄州捷地壩為準。
其壩口石柱闆橋。
以哨馬營壩為式。
此壩一成。
則正流濟運而外。
餘波異漲。
悉滾而出之。
不惟靜海河道。
全無羨溢之虞。
即天津之三汊口。
亦半減争流之勢。
應如所奏。
交署河臣顧琮等、遵照辦理。
從之。
○戶部議覆、署陝西巡撫崔紀疏報、安塞、
着照尹繼善所奏、劉永貴、仍留鎮遠鎮之任。
張士俊調補永順鎮總兵官。
蘇應選、調補重慶鎮總兵官。
○策試天下中式武舉一百七人于太和殿前。
○丁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加山東河工料價。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豫東兩省河工、所用歲修搶修之柴薪。
俱系州縣領銀采辦。
交工應用。
每觔價值、搶修給銀九毫。
歲修給銀六毫零。
此十餘年來之例也。
昨戶部侍郎趙殿最、奉差豫省。
條奏歲修六毫之價、不敷采辦。
請概給九毫。
以裕民力。
朕已允行。
但思東省與豫省、河道毗連。
壤地相接。
所需料物價值。
大率相同。
豫省既已加增。
則東省歲修之價。
亦應照豫省之例。
給與九毫。
俾運工車價敷足。
小民益可踴躍趨事。
該部即遵谕行。
○戶部議覆、兩淮鹽政三保疏請、淮分司所屬劉莊、五佑、新興廟灣、四場。
改隸泰分司管轄。
泰分司所屬拼茶、角斜、二場。
改隸通分司管轄。
所有原定養廉。
淮分司三千二百兩。
泰分司二千七百兩。
通分司二千二百兩。
多寡不同。
原因缺有繁簡。
今既改隸。
事務适均。
請将淮分司養廉内、裁減五百兩。
撥給通分司各養廉二千七百兩。
又闆浦一場。
因徐渎場裁并。
養廉六百兩。
莞渎一場。
養廉四百兩。
今莞渎、徐渎、闆浦、三場。
分為闆浦、中正、二場事務适均。
請将二場各給養廉五百兩。
又白駒場裁并草偃。
馬塘場裁并石港。
餘中場裁并餘西。
事務增繁。
請各增給養廉一百兩。
從之。
○戊寅。
上詣壽皇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己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免雲南軍丁銀。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前因各省軍屯額糧過重。
密谕各省督撫确查。
今據尹繼善奏稱滇省軍丁一項。
從前未曾攤入地畝。
原議俟查有欺隐軍屯田地。
陸續抵補。
每丁自二錢八分、至六錢二分、不等。
共應納銀一萬五千三百八十兩。
内除自雍正四年、至十一年。
抵去銀三千餘兩外。
尚有應徵丁銀一萬二千二百七十餘兩。
曆年惟按冊載老丁名字徵收。
或已無寸土、而追比無休。
或已絕後嗣、而波及同伍等語。
滇省軍丁一項。
從前既未曾攤入地畝。
而現在完納丁銀之人。
又系無田之戶。
邊地屯民。
未免輸納維艱。
深可憫恤。
着将應徵軍丁銀一萬二千二百七十餘兩。
自乾隆三年為始。
概予豁免。
俾無業屯民。
永釋苦累。
該督撫等。
即通行曉谕。
務使均沾實惠。
以副朕加惠邊氓之至意。
○總理事務王大臣。
九卿會議、大學士鄂爾泰等奏稱、查永定河水性水勢。
俱非黃河可比。
署河臣顧琮、請仿照黃河修築遙堤之議。
萬不可行。
今就現在之河形。
順南下之水性。
拟于半截河堤北。
改挖新河。
即以北堤為南堤。
沿之東下。
恐潮汐迎蕩。
水緩停淤。
應作洩潮埝數段。
潮長、從缺口散流。
潮落、從缺口收入。
即河水出漕、亦如之。
則沙停埝外。
水歸河中。
不緻淤墊。
其挖河之土。
自六道口以上。
盡至北岸。
堅築坦坡大堤。
至入六道口内。
則以七分接築南岸堤。
以三分作北岸洩潮埝。
如此則河澱攸分。
下口無阻。
而後于上遊河身、自半截河以上、逐段挑挖。
務俾深通。
再于南北兩岸、分建滾水石壩四座。
各開引河一道。
一、于北岸張客水口建壩二十丈。
即以所沖水道為引河。
東會于鳳河。
于高各莊、截引涼水河、以為恒流。
東南各建一閘。
蓄涼水河之水。
常注鳳河。
一、于南岸寺台建壩十二丈。
以民間洩水舊渠。
入小清河者、為引河。
一、于南岸金門閘建壩八十丈。
以渾河故道接牤牛河者、為引河。
一、于南岸郭家務建壩四十丈。
即以舊河身為引河。
四壩四引河。
頭緒雖紛。
脈絡交貫。
合清隔濁。
條理自明。
縱遇異漲。
或仍不免盈溢。
而力分勢殺。
補救無難。
其引河所挖之土。
俱于兩岸作拉沙壩。
壩口之上、俱作石柱闆橋。
以便防汛人等、往來行走。
并請于工竣後。
饬令河員、分認工段。
專其責成。
汛過之後。
查有淤墊處所。
立即報勘。
随時挑挖。
毋緻淺阻。
倘有贻誤。
照疎防例議處。
均應如所奏。
交署河臣顧琮等。
遵照辦理。
得旨。
依議速行。
○又議大學士鄂爾泰等奏、查南運河全納漳流。
今年汛水異漲。
滄州青縣。
賴有減水壩。
得以分消。
惟靜海地居下遊。
坍岸頹堤。
所在皆是。
縣北之獨流地方。
尤為工程最險之處。
下逮楊柳青一帶。
運澱通連。
南岸殘堤如縷。
倘有疎失。
且恐殃及天津。
應請于獨流東岸。
建滾水壩。
開引河一道。
注之中塘窪。
壩面寬二十丈。
引河稱是。
挖河之土。
距兩岸各十丈。
築為坦坡。
大堤及窪而止。
壩脊高下。
以滄州捷地壩為準。
其壩口石柱闆橋。
以哨馬營壩為式。
此壩一成。
則正流濟運而外。
餘波異漲。
悉滾而出之。
不惟靜海河道。
全無羨溢之虞。
即天津之三汊口。
亦半減争流之勢。
應如所奏。
交署河臣顧琮等、遵照辦理。
從之。
○戶部議覆、署陝西巡撫崔紀疏報、安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