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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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安定、等三縣。
被雹成災。
動支倉谷赈濟。
并請照例分别緩徵。
從之。
○兵部等部議覆、廣西巡撫楊超曾疏請、新改鎮安協、所轄之歸順、奉議、二州。
分為左營汛地。
鎮安府小鎮安、分為右營汛地。
鎮安府城、應添撥外委一員。
兵四十九名。
奉議州、應添撥經制把總一員。
兵十名。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等部、議準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等疏稱、江南砀山縣、黃河南岸、毛城鋪減水壩。
為南工第一緊要關鍵。
該督将毛城鋪上遊各工。
會同河東總督白鐘山、題請先行修築。
應如所請。
交該督等、動支庫項興修。
其徐州府屬、王家山、請添設通判一員。
并請将原設銅、蕭砀黃河南岸河營守備。
改為豐、蕭砀、河營守備。
與新設通判。
協同修守。
原設銅、豐、砀、黃河北岸河營守備。
改為銅山河營守備。
與徐屬同知。
協同修守。
以專責成。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庚辰。
谕禮部、修理陵寝工程告竣。
朕已降旨于十月初四日起程、親往展谒。
所有一切祭祀典禮。
着敬謹詳議具奏。
○又谕。
陵寝風水以内地方。
原不修理道路。
今年恭谒泰陵時。
道路曾經修理。
于例不合。
嗣後風水以内地方。
仍照舊例。
道路不必修理。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今年陝西西安一帶地方。
收成歉薄。
糧豆價貴。
而草價更屬高昂。
将軍标下兵丁、額領之銀。
不敷喂馬之用。
已降谕旨。
将明春三個月草價、加增一倍賞給。
并令督撫等、将本标牧馬草價、應否酌添之處。
妥議具奏。
今思陝省駐城八旗三标、官兵馬匹。
所有米豆二項。
俱領折支之價。
自行采買。
今年價值昂貴。
兵丁購買。
未免艱難。
除從前已經支給者。
無庸加增外。
着将現有應折未支之米豆、照原定每石一兩之價、加添銀五錢。
俾兵丁等、力量寬餘。
不緻有添價采辦之苦。
此朕格外加恩。
後不為例。
○戶部議覆、湖北巡撫楊永斌疏報、黃陂、黃岡、麻城、等三縣。
被水沖壓田畝、一百三十五頃有奇。
額徵銀米。
請于乾隆二年為始。
永行豁除。
從之。
○工部等部會議、署湖廣總督史贻直等條奏、洞庭湖舵杆洲石台工程、善後事宜。
一、台之北面。
宜增築護堤。
以緩水勢。
一、存剩帑銀。
宜交商生息。
以資歲修。
一、歲修石料。
宜豫為貯備。
一、每年歲修、宜委嶽州府同知、就近經管。
仍令嶽常澧道稽查。
一、舵杆洲等處。
宜添設救生船隻。
均應如該督所請辦理。
從之。
○辛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是日。
諴親王允秘、和親王弘晝、邸第落成。
上親臨閱視。
○準噶爾部人達什、來降。
賞給安插如例。
○壬午。
上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騎射技勇。
賜一甲一名哈攀龍、二名張淩霞、三名馮哲、武進士及第。
二甲、馬瑞圖等、十人。
武進士出身。
三甲、焦騰漢等、十五人。
同武進士出身。
○戶部議覆、奉天将軍博第疏報、小清河驿。
被水沖塌民房。
沙壓站丁地畝。
請加赈恤。
并另行丈給兵丁荒甸。
俾資久遠耕作。
從之。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太廟。
齋戒三日。
○癸未。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查勘水道之戶部侍郎趙殿最等奏、查天津一帶運河。
河工乏員管轄。
請于張家灣、添設漕運通判一員。
專司疏浚。
并添設把總二員。
外委把總四員。
以資差遣。
又通州所屬普濟等閘。
大興縣所屬慶豐等閘。
原設閘官二員。
但司啟閉。
不能兼顧堤岸。
請于通州所屬、添設吏目一員。
大興縣所屬、添設主簿一員。
專司河務。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甲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從前雲南布政使陳宏謀摺奏、廣西借墾報捐一事。
與金鉷所奏互異。
朕已谕令督臣鄂彌達、撫臣楊超曾秉公查究。
毋得偏徇。
目今尚未覆奏。
而陳宏謀又複具摺、哓哓渎陳。
陳宏謀身為滇省藩司。
此并非伊任内之事。
其始初之奏。
猶雲據已知而直陳以備采擇。
既降旨與他人查議。
則伊事已畢。
惟有靜候、無再言之理。
乃伊不待督撫諸臣議覆。
而又為是渎奏。
竟俨然似以為不如伊所奏不止者。
是誠何心。
且伊為粵人。
即所言盡是而從之。
猶啟鄉紳挾制朝廷之漸。
況未必盡實乎。
殊屬冒昧之至。
着交部嚴加議處。
以為将來之戒。
○是月。
署直隸河道總督顧琮、直隸總督李衛、議覆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查牤牛河、舊由任村西南入大清河。
每遇伏秋山漲。
漫溢奔突。
良、涿、固、霸、之間。
累被其害。
後于任村南、開挖新河。
導入中亭河。
但循用渾河故道。
開渠僅三丈。
深不過三尺。
遇永定河潰。
河不能容。
民田遂被淹沒。
侍衛嵩福奏、将牤牛河開寬浚深。
自屬可行。
第查中亭河、為牤牛河之下流。
似宜并浚中亭河、以資宣洩。
又查積潦之水。
無路歸河。
原有開堤放入之例。
而各堤兩岸。
更宜酌建鬥門涵洞。
以洩内水。
清河堤外。
地勢既高。
自應于内、外雨水交接之處。
修建閘座。
如嵩福所奏辦理。
仍請交
被雹成災。
動支倉谷赈濟。
并請照例分别緩徵。
從之。
○兵部等部議覆、廣西巡撫楊超曾疏請、新改鎮安協、所轄之歸順、奉議、二州。
分為左營汛地。
鎮安府小鎮安、分為右營汛地。
鎮安府城、應添撥外委一員。
兵四十九名。
奉議州、應添撥經制把總一員。
兵十名。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等部、議準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等疏稱、江南砀山縣、黃河南岸、毛城鋪減水壩。
為南工第一緊要關鍵。
該督将毛城鋪上遊各工。
會同河東總督白鐘山、題請先行修築。
應如所請。
交該督等、動支庫項興修。
其徐州府屬、王家山、請添設通判一員。
并請将原設銅、蕭砀黃河南岸河營守備。
改為豐、蕭砀、河營守備。
與新設通判。
協同修守。
原設銅、豐、砀、黃河北岸河營守備。
改為銅山河營守備。
與徐屬同知。
協同修守。
以專責成。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庚辰。
谕禮部、修理陵寝工程告竣。
朕已降旨于十月初四日起程、親往展谒。
所有一切祭祀典禮。
着敬謹詳議具奏。
○又谕。
陵寝風水以内地方。
原不修理道路。
今年恭谒泰陵時。
道路曾經修理。
于例不合。
嗣後風水以内地方。
仍照舊例。
道路不必修理。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今年陝西西安一帶地方。
收成歉薄。
糧豆價貴。
而草價更屬高昂。
将軍标下兵丁、額領之銀。
不敷喂馬之用。
已降谕旨。
将明春三個月草價、加增一倍賞給。
并令督撫等、将本标牧馬草價、應否酌添之處。
妥議具奏。
今思陝省駐城八旗三标、官兵馬匹。
所有米豆二項。
俱領折支之價。
自行采買。
今年價值昂貴。
兵丁購買。
未免艱難。
除從前已經支給者。
無庸加增外。
着将現有應折未支之米豆、照原定每石一兩之價、加添銀五錢。
俾兵丁等、力量寬餘。
不緻有添價采辦之苦。
此朕格外加恩。
後不為例。
○戶部議覆、湖北巡撫楊永斌疏報、黃陂、黃岡、麻城、等三縣。
被水沖壓田畝、一百三十五頃有奇。
額徵銀米。
請于乾隆二年為始。
永行豁除。
從之。
○工部等部會議、署湖廣總督史贻直等條奏、洞庭湖舵杆洲石台工程、善後事宜。
一、台之北面。
宜增築護堤。
以緩水勢。
一、存剩帑銀。
宜交商生息。
以資歲修。
一、歲修石料。
宜豫為貯備。
一、每年歲修、宜委嶽州府同知、就近經管。
仍令嶽常澧道稽查。
一、舵杆洲等處。
宜添設救生船隻。
均應如該督所請辦理。
從之。
○辛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是日。
諴親王允秘、和親王弘晝、邸第落成。
上親臨閱視。
○準噶爾部人達什、來降。
賞給安插如例。
○壬午。
上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騎射技勇。
賜一甲一名哈攀龍、二名張淩霞、三名馮哲、武進士及第。
二甲、馬瑞圖等、十人。
武進士出身。
三甲、焦騰漢等、十五人。
同武進士出身。
○戶部議覆、奉天将軍博第疏報、小清河驿。
被水沖塌民房。
沙壓站丁地畝。
請加赈恤。
并另行丈給兵丁荒甸。
俾資久遠耕作。
從之。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太廟。
齋戒三日。
○癸未。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查勘水道之戶部侍郎趙殿最等奏、查天津一帶運河。
河工乏員管轄。
請于張家灣、添設漕運通判一員。
專司疏浚。
并添設把總二員。
外委把總四員。
以資差遣。
又通州所屬普濟等閘。
大興縣所屬慶豐等閘。
原設閘官二員。
但司啟閉。
不能兼顧堤岸。
請于通州所屬、添設吏目一員。
大興縣所屬、添設主簿一員。
專司河務。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甲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從前雲南布政使陳宏謀摺奏、廣西借墾報捐一事。
與金鉷所奏互異。
朕已谕令督臣鄂彌達、撫臣楊超曾秉公查究。
毋得偏徇。
目今尚未覆奏。
而陳宏謀又複具摺、哓哓渎陳。
陳宏謀身為滇省藩司。
此并非伊任内之事。
其始初之奏。
猶雲據已知而直陳以備采擇。
既降旨與他人查議。
則伊事已畢。
惟有靜候、無再言之理。
乃伊不待督撫諸臣議覆。
而又為是渎奏。
竟俨然似以為不如伊所奏不止者。
是誠何心。
且伊為粵人。
即所言盡是而從之。
猶啟鄉紳挾制朝廷之漸。
況未必盡實乎。
殊屬冒昧之至。
着交部嚴加議處。
以為将來之戒。
○是月。
署直隸河道總督顧琮、直隸總督李衛、議覆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查牤牛河、舊由任村西南入大清河。
每遇伏秋山漲。
漫溢奔突。
良、涿、固、霸、之間。
累被其害。
後于任村南、開挖新河。
導入中亭河。
但循用渾河故道。
開渠僅三丈。
深不過三尺。
遇永定河潰。
河不能容。
民田遂被淹沒。
侍衛嵩福奏、将牤牛河開寬浚深。
自屬可行。
第查中亭河、為牤牛河之下流。
似宜并浚中亭河、以資宣洩。
又查積潦之水。
無路歸河。
原有開堤放入之例。
而各堤兩岸。
更宜酌建鬥門涵洞。
以洩内水。
清河堤外。
地勢既高。
自應于内、外雨水交接之處。
修建閘座。
如嵩福所奏辦理。
仍請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