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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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妥議具奏。
臣等查牤牛河、本非恒流。
春夏往往乾涸。
所行渾河故道。
地多沙礫易淤。
縱一律挑深。
不過年餘。
淤填如故。
牤牛河、與永定河、僅隔一堤。
前曾酌議引清刷渾。
改入黃家河。
不入中亭。
此時未便遽議。
俟大學士鄂爾泰、查永定河酌定規模之後。
再行妥議具奏。
至清河之身。
寬不過十數丈。
伏秋汛發。
或遭漫溢。
緻民田積潦。
須俟霜降後、澱水退落。
方敢開放堤口疏消。
若汛期之中。
即内水高于外水。
亦未敢開堤疏洩。
恐汛水驟至。
一發難收。
不止有淹沒民田之患也。
況積潦無定。
三裡五裡。
即建一閘。
築一壩。
既不勝其繁。
且建閘一座。
約費數千餘金。
水過淤墊均成棄物。
不但糜費國帑。
亦且于民無補。
至所議酌建鬥門涵洞。
乃民間引河灌田之計。
一片汪洋之水。
豈能賴此宣洩。
嗣後惟有一到汛發之際。
即委員分路查勘。
凡有堤外積水。
淹沒民田。
會同該地方官、一俟水退。
立即開堤疏消。
務使民間早種二麥。
不得一刻稍遲。
緻妨農業。
奏入。
得旨。
知道了。
止可如此辦理者。
○兩江總督慶複、奏報砀山、興化、二縣。
被水較重。
已給赈一月。
請各加赈四個月。
又高淳、句容、金壇、溧陽、鹽城、安東、蕭縣、銅山、等八縣。
被水稍重。
請普赈三個月。
又上元、江甯、江浦、溧水、陽湖、無錫、宜興、荊溪、江陰、丹陽、泰州、高郵、寶應、豐縣、海州、等一十五州縣。
被水稍輕。
請普赈兩個月。
倉谷不足者。
于就近州縣撥給。
其貧民年力強壯者。
各令前赴河工就食。
得旨。
知道了。
如此實心辦理。
庶災黎得以稍蘇矣。
○又奏、提臣南天祥、以窮民無力營葬。
動支餘息銀兩。
契買婁縣民地二十六畝。
作為義冢。
其應完銀三兩八錢九分九厘。
漕米四石四鬥一升八合。
均應奏請豁免。
得旨。
着照卿所議行。
○安慶巡撫趙國麟奏查鳳陽一府。
民俗卑污。
每歲收獲之後。
即挈妻孥遊行四出。
沿門覓食。
習為固然。
究厥根由。
皆因耕織不勤之故。
請嚴饬地方官時加勸課務令勤于耕織。
衣食足、則廉恥生。
并以遊民出境之有無。
為州縣考課之功過。
奏入。
得旨。
此事殊應緩緩為之。
而不可遽繩以法制禁令者也。
○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疏報、閩省之诏安、漳浦、海澄、被旱情形。
請備平粜。
得旨。
應赈恤者。
亟應赈恤。
當如已饑已溺方可。
○湖北布政使安圖奏、查雍正十一年。
議将墾荒銀兩。
攤抵重丁一項案内。
積有江陵、監利、二縣民戶、溢完銀一千二百七十餘兩。
原令領回。
迄今數載。
無人請領。
未便久貯縣庫。
應令該縣買谷貯各鄉社倉。
聽民借放。
得旨。
如此辦理甚好。
○又奏、荊州駐防官兵、應需俸饷米折、馬匹料草等項銀兩。
向由司庫、按月委員解交荊州道庫。
由道發府。
就近供支。
查逐月解送。
員役以及防護弁兵、跋涉之勞。
均所不免。
應請改為四季解送以示體恤。
得旨。
好。
照所請行。
○又奏、制器利用。
原貴樸素渾堅。
近來非競尚新奇。
即從事苟且。
器不經久。
徒耗民财。
又如布帛綢緞。
有關衣服之用。
市肆貨賣。
大率粗薄。
不及尺度。
應請敕部通行查禁。
得旨。
此奏固是。
但可姑緩之。
○四川巡撫碩色、彙奏官員賢否。
又另摺奏川省公用耗羨銀兩。
例應分别題銷咨銷。
查自雍正十二年後。
均未具報。
現經饬查。
據該司冊報到院。
臣思附餘錢糧。
收支皆應報銷。
從前私留公用。
或亦有不得已之情節。
可否免究已往。
嗣後臣俱咨奏。
年底彙冊報銷。
至公捐養廉四千餘兩。
可否仍聽公捐。
容臣核銷。
毋庸報部。
得旨。
知道了。
止可如此而已。
官員賢否一摺、留覽。
○又奏、川省連歲薄收。
糧價不甚平減。
請當秋收甫畢時、于各府州縣分貯銀兩内。
酌動四五萬兩。
令其或在本地。
或赴鄰境。
買米存貯。
以備來春設廠平粜。
即将所粜之銀。
清還原項。
得旨。
如此辦理、甚是。
○署理廣東巡撫王謩奏、粵東地廣人稠。
山多田少。
倉儲最為急務。
現應買還倉谷。
為數繁多。
須于粵西産米之區。
委員購買。
但收買官谷若咨明該省。
恐聞風昂價。
不若責成幹員。
照商購買。
較為妥便。
又如湖南之衡州、湘潭等處。
皆稱産米之鄉。
亦經委員購買。
至潮州一府。
山路崎岖。
挽運不易。
惟與閩省之台灣、航海數日可至。
彼處産谷甚多。
拟将潮屬應買之谷。
委員赴台采買。
謹将辦理緣由。
繕摺奏明。
得旨。
如此辦理。
具見留心地方。
嘉悅覽焉。
○貴州總督張廣泗、奏報安順府、并所轄郎岱廳、暨普定、安平、二縣界内村寨。
于九月初六日、間被冰雹損傷田谷。
現已委員查勘赈恤。
并開倉平粜。
目下足資接濟。
應籌明春赈粜之需。
湖南地方。
今歲豐熟。
委員動帑前赴該省、采買米二三萬石。
轉運至安順府以資備用。
得旨。
知道了。
買米湖南。
即再倍此數、亦佳。
在卿酌量耳。
卷之五十三
臣等查牤牛河、本非恒流。
春夏往往乾涸。
所行渾河故道。
地多沙礫易淤。
縱一律挑深。
不過年餘。
淤填如故。
牤牛河、與永定河、僅隔一堤。
前曾酌議引清刷渾。
改入黃家河。
不入中亭。
此時未便遽議。
俟大學士鄂爾泰、查永定河酌定規模之後。
再行妥議具奏。
至清河之身。
寬不過十數丈。
伏秋汛發。
或遭漫溢。
緻民田積潦。
須俟霜降後、澱水退落。
方敢開放堤口疏消。
若汛期之中。
即内水高于外水。
亦未敢開堤疏洩。
恐汛水驟至。
一發難收。
不止有淹沒民田之患也。
況積潦無定。
三裡五裡。
即建一閘。
築一壩。
既不勝其繁。
且建閘一座。
約費數千餘金。
水過淤墊均成棄物。
不但糜費國帑。
亦且于民無補。
至所議酌建鬥門涵洞。
乃民間引河灌田之計。
一片汪洋之水。
豈能賴此宣洩。
嗣後惟有一到汛發之際。
即委員分路查勘。
凡有堤外積水。
淹沒民田。
會同該地方官、一俟水退。
立即開堤疏消。
務使民間早種二麥。
不得一刻稍遲。
緻妨農業。
奏入。
得旨。
知道了。
止可如此辦理者。
○兩江總督慶複、奏報砀山、興化、二縣。
被水較重。
已給赈一月。
請各加赈四個月。
又高淳、句容、金壇、溧陽、鹽城、安東、蕭縣、銅山、等八縣。
被水稍重。
請普赈三個月。
又上元、江甯、江浦、溧水、陽湖、無錫、宜興、荊溪、江陰、丹陽、泰州、高郵、寶應、豐縣、海州、等一十五州縣。
被水稍輕。
請普赈兩個月。
倉谷不足者。
于就近州縣撥給。
其貧民年力強壯者。
各令前赴河工就食。
得旨。
知道了。
如此實心辦理。
庶災黎得以稍蘇矣。
○又奏、提臣南天祥、以窮民無力營葬。
動支餘息銀兩。
契買婁縣民地二十六畝。
作為義冢。
其應完銀三兩八錢九分九厘。
漕米四石四鬥一升八合。
均應奏請豁免。
得旨。
着照卿所議行。
○安慶巡撫趙國麟奏查鳳陽一府。
民俗卑污。
每歲收獲之後。
即挈妻孥遊行四出。
沿門覓食。
習為固然。
究厥根由。
皆因耕織不勤之故。
請嚴饬地方官時加勸課務令勤于耕織。
衣食足、則廉恥生。
并以遊民出境之有無。
為州縣考課之功過。
奏入。
得旨。
此事殊應緩緩為之。
而不可遽繩以法制禁令者也。
○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疏報、閩省之诏安、漳浦、海澄、被旱情形。
請備平粜。
得旨。
應赈恤者。
亟應赈恤。
當如已饑已溺方可。
○湖北布政使安圖奏、查雍正十一年。
議将墾荒銀兩。
攤抵重丁一項案内。
積有江陵、監利、二縣民戶、溢完銀一千二百七十餘兩。
原令領回。
迄今數載。
無人請領。
未便久貯縣庫。
應令該縣買谷貯各鄉社倉。
聽民借放。
得旨。
如此辦理甚好。
○又奏、荊州駐防官兵、應需俸饷米折、馬匹料草等項銀兩。
向由司庫、按月委員解交荊州道庫。
由道發府。
就近供支。
查逐月解送。
員役以及防護弁兵、跋涉之勞。
均所不免。
應請改為四季解送以示體恤。
得旨。
好。
照所請行。
○又奏、制器利用。
原貴樸素渾堅。
近來非競尚新奇。
即從事苟且。
器不經久。
徒耗民财。
又如布帛綢緞。
有關衣服之用。
市肆貨賣。
大率粗薄。
不及尺度。
應請敕部通行查禁。
得旨。
此奏固是。
但可姑緩之。
○四川巡撫碩色、彙奏官員賢否。
又另摺奏川省公用耗羨銀兩。
例應分别題銷咨銷。
查自雍正十二年後。
均未具報。
現經饬查。
據該司冊報到院。
臣思附餘錢糧。
收支皆應報銷。
從前私留公用。
或亦有不得已之情節。
可否免究已往。
嗣後臣俱咨奏。
年底彙冊報銷。
至公捐養廉四千餘兩。
可否仍聽公捐。
容臣核銷。
毋庸報部。
得旨。
知道了。
止可如此而已。
官員賢否一摺、留覽。
○又奏、川省連歲薄收。
糧價不甚平減。
請當秋收甫畢時、于各府州縣分貯銀兩内。
酌動四五萬兩。
令其或在本地。
或赴鄰境。
買米存貯。
以備來春設廠平粜。
即将所粜之銀。
清還原項。
得旨。
如此辦理、甚是。
○署理廣東巡撫王謩奏、粵東地廣人稠。
山多田少。
倉儲最為急務。
現應買還倉谷。
為數繁多。
須于粵西産米之區。
委員購買。
但收買官谷若咨明該省。
恐聞風昂價。
不若責成幹員。
照商購買。
較為妥便。
又如湖南之衡州、湘潭等處。
皆稱産米之鄉。
亦經委員購買。
至潮州一府。
山路崎岖。
挽運不易。
惟與閩省之台灣、航海數日可至。
彼處産谷甚多。
拟将潮屬應買之谷。
委員赴台采買。
謹将辦理緣由。
繕摺奏明。
得旨。
如此辦理。
具見留心地方。
嘉悅覽焉。
○貴州總督張廣泗、奏報安順府、并所轄郎岱廳、暨普定、安平、二縣界内村寨。
于九月初六日、間被冰雹損傷田谷。
現已委員查勘赈恤。
并開倉平粜。
目下足資接濟。
應籌明春赈粜之需。
湖南地方。
今歲豐熟。
委員動帑前赴該省、采買米二三萬石。
轉運至安順府以資備用。
得旨。
知道了。
買米湖南。
即再倍此數、亦佳。
在卿酌量耳。
卷之五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