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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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食。
俱準于地丁項下。
照額定之數全行支給。
免其扣荒。
使執役之人。
均沾恩澤。
○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工部議、大學士鄂爾泰奏稱、直隸清河堤岸、起清苑縣界、迄獻縣之臧家橋。
周回于順天、保定、河間三府之境。
為數十州縣生民之保障。
名曰千裡長堤。
而工程隸于霸保、文、大、四邑之境者。
則最為險要。
今年汛水異漲。
與堤頂相平。
雖日夜搶護幸保無虞然一帶堤工。
實多坍卸上自茅兒灣。
下至龍堂灣迤南之陶官營。
約九十餘裡。
縱使修整如舊。
亦難經久。
蓋築堤之法。
須底闊頂突庶怒流蕩激。
可以減其力、而當其沖。
今堤底之寬于頂者無幾。
形勢單危。
實為可慮。
應請于茅兒灣以下、澱河出口之處。
将現在堤工。
築培高厚。
拟底寬八丈。
頂寬二丈。
高一丈。
如過一丈以上。
底亦合算加寬皆修成坦坡之形。
至陶官營而止其龍堂灣轉角之處。
三面受沖。
甚屬險要。
雍正年間。
怡賢親王曾于此地拟建月堤。
維時積水未消。
無處取土。
因而中止。
今應查照補築。
再大堤對岸之支河數道。
皆所以分減經流。
而淤墊淺阻。
緻玉帶、中渟、諸水。
不能通暢。
應請酌量疏浚。
并于瀕河莊村。
添設闆橋。
便民行走。
嚴禁欄河疊道。
橫截中流。
俾支河暢達。
以收分減之效。
應如所奏。
行令署河臣顧琮等、遵照辦理。
得旨。
依議速行。
○又議、查南運河、綿長八百餘裡。
每年撥給歲修銀兩。
遇有堤岸殘缺。
動帑修築。
以資保護。
前署河臣顧琮、請于岸外相度形勢。
遠築高寬月堤。
今經大學士鄂爾泰、勘明岸外地勢低窪。
村落田園。
自河幹可以俯視靜海、滄州、城郭。
逼近河堤之下。
寔屬堪虞。
修築月堤。
系經理濁河之切務。
應如所請。
令署河臣顧琮、酌量工程平險、次第題請興修。
又查署河臣顧琮、以滄州之捷地壩、青縣之興濟壩、壩口窄狹。
不足以資宣洩。
請查明是否可以達海。
分别挑浚堵築。
今經大學士鄂爾泰勘明、興濟之減水河。
其下遊海港。
挑挖十數裡。
即可通岐口海河、直達于海。
捷地壩之減水河。
其下遊之劉三家莊。
距興濟減水河之同居道口。
亦不過十數裡。
即從劉三家莊開挖、至同居道口。
俾滄州減河之水。
歸于青縣減水之河。
同出岐口海河。
一并達海。
地近勢便。
工費無多。
至潮汐往來。
恐鹹水内灌。
請于岐口建石閘一座。
因時啟閉。
俾海不倒漾。
河不停淤。
亦應照所請行。
令署河臣顧琮、将挑河建閘等工。
确估題報得旨。
依議速行。
○戶部議、兩廣總督鄂彌達奏、新甯海矬場上川猺民甘大振等。
呈請立戶。
自辦稅糧。
查上川猺戶。
素居内地。
民猺相安。
應如所請。
甘大振等準其另立猺戶。
所有從前投寄民戶熟荒稅畝。
聽其自行輸納墾升。
将民人何五福等、寄糧開除。
從之。
○庚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命大吏與行典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大清律載各府州縣、社稷山川、風雲雷雨諸神所在有司。
以時緻祭。
所以肅祀典而迓休和。
禮至重也。
省會之地。
督撫司道。
駐劄同城。
向因律文未載。
遂不與祭。
專屬府州縣官行禮。
朕思督撫司道等官。
均有封疆守之任。
自當虔奉明禋。
為民祈報。
凡春秋緻祭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壇。
督撫應率領阖屬文武大小官員。
敬謹行禮。
提鎮道員駐劄之地。
一體率屬陪祭。
其如何分别班次。
派員監禮。
及修整壇壝祭器之處。
該部詳悉定議具奏。
尋議、嗣後直省每逢祭祀之期。
省會之地。
督、撫、将軍、都統、副都統、率領司道文武等官。
各按品級、照例文官列東班。
武官列西班。
行禮。
布政使、乃地方正印官。
仍令主祭。
其府州縣地方。
如有提鎮道員。
亦令各按品級。
分東西兩班行禮。
府州縣、系地方正印官。
仍令主祭。
前期、即令主祭官、于教職内。
委監禮官二人。
佐貳雜職内、委監視祭品官一人。
令其虔誠執事。
至直省社稷風雲雷雨山川壇壝。
如有歲久應修。
與祭器或有未備、及損壞者。
行令督撫、轉饬地方、如式修造。
以重祀典報可。
○命恩恤難夷。
谕、聞今年夏秋間。
有小琉球中山國、裝載粟米棉花船二隻。
遭值飓風。
斷桅折柁。
飄至浙江定海、象山、地方。
随經大學士稽曾筠等。
查明人數。
資給衣糧。
将所存貨物。
一一交還。
其船隻器具。
修整完固。
咨赴閩省。
附伴歸國。
朕思沿海地方。
常有外國船隻。
遭風飄至境内者。
朕胞與為懷。
内外并無岐視。
外邦民人。
既到中華。
豈可令一夫之失所。
嗣後如有似此被風飄泊之人船。
着該督撫、督率有司。
加意撫恤。
動用存公銀兩。
賞給衣糧。
修理舟楫。
并将貨物查還。
遣歸本國。
以示朕懷柔遠人之至意将此永着為例。
○總理事務王大臣奏請暫緩今冬平粜。
俟明年正二月、青黃不接之際。
再行請旨。
得旨。
據爾等奏請于明年正二月、派員平粜。
恐為時太遲。
民食未能接濟。
朕意或于本年十一月、十二月間。
設廠開粜。
着詢問總督李衛、令其妥議具奏。
卷之五十二
俱準于地丁項下。
照額定之數全行支給。
免其扣荒。
使執役之人。
均沾恩澤。
○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工部議、大學士鄂爾泰奏稱、直隸清河堤岸、起清苑縣界、迄獻縣之臧家橋。
周回于順天、保定、河間三府之境。
為數十州縣生民之保障。
名曰千裡長堤。
而工程隸于霸保、文、大、四邑之境者。
則最為險要。
今年汛水異漲。
與堤頂相平。
雖日夜搶護幸保無虞然一帶堤工。
實多坍卸上自茅兒灣。
下至龍堂灣迤南之陶官營。
約九十餘裡。
縱使修整如舊。
亦難經久。
蓋築堤之法。
須底闊頂突庶怒流蕩激。
可以減其力、而當其沖。
今堤底之寬于頂者無幾。
形勢單危。
實為可慮。
應請于茅兒灣以下、澱河出口之處。
将現在堤工。
築培高厚。
拟底寬八丈。
頂寬二丈。
高一丈。
如過一丈以上。
底亦合算加寬皆修成坦坡之形。
至陶官營而止其龍堂灣轉角之處。
三面受沖。
甚屬險要。
雍正年間。
怡賢親王曾于此地拟建月堤。
維時積水未消。
無處取土。
因而中止。
今應查照補築。
再大堤對岸之支河數道。
皆所以分減經流。
而淤墊淺阻。
緻玉帶、中渟、諸水。
不能通暢。
應請酌量疏浚。
并于瀕河莊村。
添設闆橋。
便民行走。
嚴禁欄河疊道。
橫截中流。
俾支河暢達。
以收分減之效。
應如所奏。
行令署河臣顧琮等、遵照辦理。
得旨。
依議速行。
○又議、查南運河、綿長八百餘裡。
每年撥給歲修銀兩。
遇有堤岸殘缺。
動帑修築。
以資保護。
前署河臣顧琮、請于岸外相度形勢。
遠築高寬月堤。
今經大學士鄂爾泰、勘明岸外地勢低窪。
村落田園。
自河幹可以俯視靜海、滄州、城郭。
逼近河堤之下。
寔屬堪虞。
修築月堤。
系經理濁河之切務。
應如所請。
令署河臣顧琮、酌量工程平險、次第題請興修。
又查署河臣顧琮、以滄州之捷地壩、青縣之興濟壩、壩口窄狹。
不足以資宣洩。
請查明是否可以達海。
分别挑浚堵築。
今經大學士鄂爾泰勘明、興濟之減水河。
其下遊海港。
挑挖十數裡。
即可通岐口海河、直達于海。
捷地壩之減水河。
其下遊之劉三家莊。
距興濟減水河之同居道口。
亦不過十數裡。
即從劉三家莊開挖、至同居道口。
俾滄州減河之水。
歸于青縣減水之河。
同出岐口海河。
一并達海。
地近勢便。
工費無多。
至潮汐往來。
恐鹹水内灌。
請于岐口建石閘一座。
因時啟閉。
俾海不倒漾。
河不停淤。
亦應照所請行。
令署河臣顧琮、将挑河建閘等工。
确估題報得旨。
依議速行。
○戶部議、兩廣總督鄂彌達奏、新甯海矬場上川猺民甘大振等。
呈請立戶。
自辦稅糧。
查上川猺戶。
素居内地。
民猺相安。
應如所請。
甘大振等準其另立猺戶。
所有從前投寄民戶熟荒稅畝。
聽其自行輸納墾升。
将民人何五福等、寄糧開除。
從之。
○庚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命大吏與行典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大清律載各府州縣、社稷山川、風雲雷雨諸神所在有司。
以時緻祭。
所以肅祀典而迓休和。
禮至重也。
省會之地。
督撫司道。
駐劄同城。
向因律文未載。
遂不與祭。
專屬府州縣官行禮。
朕思督撫司道等官。
均有封疆守之任。
自當虔奉明禋。
為民祈報。
凡春秋緻祭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壇。
督撫應率領阖屬文武大小官員。
敬謹行禮。
提鎮道員駐劄之地。
一體率屬陪祭。
其如何分别班次。
派員監禮。
及修整壇壝祭器之處。
該部詳悉定議具奏。
尋議、嗣後直省每逢祭祀之期。
省會之地。
督、撫、将軍、都統、副都統、率領司道文武等官。
各按品級、照例文官列東班。
武官列西班。
行禮。
布政使、乃地方正印官。
仍令主祭。
其府州縣地方。
如有提鎮道員。
亦令各按品級。
分東西兩班行禮。
府州縣、系地方正印官。
仍令主祭。
前期、即令主祭官、于教職内。
委監禮官二人。
佐貳雜職内、委監視祭品官一人。
令其虔誠執事。
至直省社稷風雲雷雨山川壇壝。
如有歲久應修。
與祭器或有未備、及損壞者。
行令督撫、轉饬地方、如式修造。
以重祀典報可。
○命恩恤難夷。
谕、聞今年夏秋間。
有小琉球中山國、裝載粟米棉花船二隻。
遭值飓風。
斷桅折柁。
飄至浙江定海、象山、地方。
随經大學士稽曾筠等。
查明人數。
資給衣糧。
将所存貨物。
一一交還。
其船隻器具。
修整完固。
咨赴閩省。
附伴歸國。
朕思沿海地方。
常有外國船隻。
遭風飄至境内者。
朕胞與為懷。
内外并無岐視。
外邦民人。
既到中華。
豈可令一夫之失所。
嗣後如有似此被風飄泊之人船。
着該督撫、督率有司。
加意撫恤。
動用存公銀兩。
賞給衣糧。
修理舟楫。
并将貨物查還。
遣歸本國。
以示朕懷柔遠人之至意将此永着為例。
○總理事務王大臣奏請暫緩今冬平粜。
俟明年正二月、青黃不接之際。
再行請旨。
得旨。
據爾等奏請于明年正二月、派員平粜。
恐為時太遲。
民食未能接濟。
朕意或于本年十一月、十二月間。
設廠開粜。
着詢問總督李衛、令其妥議具奏。
卷之五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