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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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乎總之頑苗叛逆之罪。
本屬重大。
國家既施寬大之恩。
待以不死。
予以安全。
而此區區之産業。
反必欲收之于官。
則輕重失宜。
大非皇考與朕經理苗疆之本意矣。
料此時張廣泗正在辦理屯軍之事。
可速将朕旨馳寄。
令其即行停止。
查辦之官。
應徹出者。
即行徹出。
其絕産實有幾何、如何布置之處。
必熟籌萬妥。
請旨施行。
不可固執前見。
張廣泗向有郡縣其地之請。
今屯軍如此經營。
伊意中尚不能不瞻顧前說也。
○又谕古州等處苗人等。
爾等苗衆。
向來未歸王化。
素性兇頑。
每多自相仇殺。
視人命如草菅。
且時時出擾内地。
戕害居民。
劫奪行旅。
為黔楚數省之患久矣。
後據該省督撫奏稱、爾等有向化之忱。
是以我皇考世宗憲皇帝。
天地為心。
不忍棄置帡幪之外。
谕令督撫經理。
收入版圖使得均沾惠澤。
共享昇平之福。
乃爾等性多反覆。
又複反叛。
幹犯城池。
荼毒百姓。
繩以國法。
罪在必誅。
朕又念叛亂必有為首之人。
特谕經略等分别剿撫。
殲厥渠魁。
脅從罔治。
俾爾等得保首領。
全其家室。
又念從前所定糧額。
雖至輕微。
而官吏徵收。
不無擾累特命将維正之供。
盡行革除又以苗地風俗、與内地百姓迥别。
谕令苗衆、一切自相争訟之事。
俱照苗例完結。
不治以官法。
則所以加恩爾等者。
可謂至矣。
前者内外大臣等、請将苗地收為郡縣。
朕不允行。
今督臣又奏稱、逆苗絕戶叛産。
令自行首出。
分給屯軍。
其中叛苗絕産與餘苗現種田畝。
彼此多有攙雜應将現戶之田攙入絕田内者。
查明丘段。
歸并屯内。
即以絕田之在旁列者。
按數撥還。
衆苗無不歡欣樂從等語。
朕思此等田畝。
未必盡系無主之産。
不忍以爾等自有之業。
強令歸官。
且撥換之舉。
恐有以瘠易肥。
以少易多之弊。
況爾等叛逆之罪最為重大。
國家既施浩蕩之恩。
概行寬宥。
予以安全。
又豈肯将此區區之田産。
收之于官。
緻有虧爾等之故業乎。
用是特頒谕旨。
令經理大臣、停止屯軍之事。
另行熟籌萬妥。
以乂安爾等苗衆。
爾等受此重恩。
當各思悔過遷善。
安分守法。
永為天朝良民。
以長享太平之福澤。
爾等、具有人心。
其敬聽朕旨。
無負諄諄訓谕之至意。
○又谕。
雲南總督尹繼善來京陛見。
奏稱伊父年老。
難以遠離。
情詞懇切。
着留京補授刑部尚書。
雲南總督員缺、着慶複調。
補。
兩江總督員缺。
着那蘇圖補授。
那蘇圖現兼辦兵部事務。
即着尹繼善兼辦。
○加封護國庇民妙靈昭應宏仁普濟天後、福佑群生四字神号。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準巡視台灣禦史白起圖條奏、台灣善後事宜。
一、歸還番地、宜分别辦理。
以安民生。
應如所奏、饬地方各官、嚴禁民人私買番地。
并将近番地界畫清。
以杜滋擾。
所有私占番地。
勒令歸番。
其契買田土。
久經墾熟升科者。
查明四至。
造冊報部存案。
一、嚴禁班兵擾累。
以安番衆。
應如所奏、班兵過台分汛時。
令該鎮派遊守大員。
沿途钤束。
毋許任意需索。
抵汛後嚴禁偷入番社滋擾。
倘有所犯。
重者計贓論罪。
輕者責革示懲。
該管官徇隐失察。
分别議處。
一、嚴禁民人私娶番婦。
以防煽惑。
應如所奏、交地方官通行查禁。
犯者照例離異責處。
一、請饬文武互相稽察。
以重海防應如所奏、饬文武官一體遵行。
民人不法等事。
許武員移送地方官究治。
兵丁生事。
亦許文員關會營伍責懲。
有推诿者照例罰俸。
徇庇者照例議處。
從之。
○左都禦史福敏、以老疾乞解現職。
并免六大班值宿。
專心護視阿哥起居。
講課章句。
得旨左都禦史福敏、着照舊供職。
其六大班值宿。
照所請停止。
○戊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據河南巡撫尹會一奏稱、署布政使溫而遜、染于浮滑之習。
居心不實。
辦理事件。
多不認真。
即如今歲豫省、間有被水之西華等處。
自應分别撫恤。
乃溫而遜以為大局豐收。
遂爾緩視至今查造冊結。
尚未送到。
其餘錯誤。
難以縷陳。
若久在豫省。
恐難收臂指之效等語。
溫而遜着解任來京候旨。
河南布政使員缺。
着江南廬鳳道範璨補授。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綏遠城将軍旺昌奏稱、歸化城開墾地畝。
業經試種一年。
自應量地升科。
其上則者、每畝請徵米三升。
草十斤。
中則者、米二升。
草八斤。
下則者、米一升。
草六斤。
應如所請辦理。
從之。
○己巳。
谕、憲德不必管理泰陵工部事務。
着阿克敦管理。
○免荒缺攤扣役食。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外省有荒缺銀兩之處。
向例在于知府以下等官、俸工内扣除抵補。
朕念佐雜微員。
力量單薄。
不應在扣除之内。
已于乾隆元年三月内降旨。
谕令在督撫司道大員、及府縣正印官俸工内酌量均攤。
以抵所缺之數。
今思官有尊卑。
役無大小。
微員俸工、既經免其攤扣。
其餘各衙門人役。
皆當差效力之人額支工食數兩。
藉以養贍其家。
若因荒缺扣除。
則伊等糊口無資。
情有可憫。
查此項共計銀一十二萬餘兩。
着于乾隆戊午年為始。
各省大小衙門人役
本屬重大。
國家既施寬大之恩。
待以不死。
予以安全。
而此區區之産業。
反必欲收之于官。
則輕重失宜。
大非皇考與朕經理苗疆之本意矣。
料此時張廣泗正在辦理屯軍之事。
可速将朕旨馳寄。
令其即行停止。
查辦之官。
應徹出者。
即行徹出。
其絕産實有幾何、如何布置之處。
必熟籌萬妥。
請旨施行。
不可固執前見。
張廣泗向有郡縣其地之請。
今屯軍如此經營。
伊意中尚不能不瞻顧前說也。
○又谕古州等處苗人等。
爾等苗衆。
向來未歸王化。
素性兇頑。
每多自相仇殺。
視人命如草菅。
且時時出擾内地。
戕害居民。
劫奪行旅。
為黔楚數省之患久矣。
後據該省督撫奏稱、爾等有向化之忱。
是以我皇考世宗憲皇帝。
天地為心。
不忍棄置帡幪之外。
谕令督撫經理。
收入版圖使得均沾惠澤。
共享昇平之福。
乃爾等性多反覆。
又複反叛。
幹犯城池。
荼毒百姓。
繩以國法。
罪在必誅。
朕又念叛亂必有為首之人。
特谕經略等分别剿撫。
殲厥渠魁。
脅從罔治。
俾爾等得保首領。
全其家室。
又念從前所定糧額。
雖至輕微。
而官吏徵收。
不無擾累特命将維正之供。
盡行革除又以苗地風俗、與内地百姓迥别。
谕令苗衆、一切自相争訟之事。
俱照苗例完結。
不治以官法。
則所以加恩爾等者。
可謂至矣。
前者内外大臣等、請将苗地收為郡縣。
朕不允行。
今督臣又奏稱、逆苗絕戶叛産。
令自行首出。
分給屯軍。
其中叛苗絕産與餘苗現種田畝。
彼此多有攙雜應将現戶之田攙入絕田内者。
查明丘段。
歸并屯内。
即以絕田之在旁列者。
按數撥還。
衆苗無不歡欣樂從等語。
朕思此等田畝。
未必盡系無主之産。
不忍以爾等自有之業。
強令歸官。
且撥換之舉。
恐有以瘠易肥。
以少易多之弊。
況爾等叛逆之罪最為重大。
國家既施浩蕩之恩。
概行寬宥。
予以安全。
又豈肯将此區區之田産。
收之于官。
緻有虧爾等之故業乎。
用是特頒谕旨。
令經理大臣、停止屯軍之事。
另行熟籌萬妥。
以乂安爾等苗衆。
爾等受此重恩。
當各思悔過遷善。
安分守法。
永為天朝良民。
以長享太平之福澤。
爾等、具有人心。
其敬聽朕旨。
無負諄諄訓谕之至意。
○又谕。
雲南總督尹繼善來京陛見。
奏稱伊父年老。
難以遠離。
情詞懇切。
着留京補授刑部尚書。
雲南總督員缺、着慶複調。
補。
兩江總督員缺。
着那蘇圖補授。
那蘇圖現兼辦兵部事務。
即着尹繼善兼辦。
○加封護國庇民妙靈昭應宏仁普濟天後、福佑群生四字神号。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準巡視台灣禦史白起圖條奏、台灣善後事宜。
一、歸還番地、宜分别辦理。
以安民生。
應如所奏、饬地方各官、嚴禁民人私買番地。
并将近番地界畫清。
以杜滋擾。
所有私占番地。
勒令歸番。
其契買田土。
久經墾熟升科者。
查明四至。
造冊報部存案。
一、嚴禁班兵擾累。
以安番衆。
應如所奏、班兵過台分汛時。
令該鎮派遊守大員。
沿途钤束。
毋許任意需索。
抵汛後嚴禁偷入番社滋擾。
倘有所犯。
重者計贓論罪。
輕者責革示懲。
該管官徇隐失察。
分别議處。
一、嚴禁民人私娶番婦。
以防煽惑。
應如所奏、交地方官通行查禁。
犯者照例離異責處。
一、請饬文武互相稽察。
以重海防應如所奏、饬文武官一體遵行。
民人不法等事。
許武員移送地方官究治。
兵丁生事。
亦許文員關會營伍責懲。
有推诿者照例罰俸。
徇庇者照例議處。
從之。
○左都禦史福敏、以老疾乞解現職。
并免六大班值宿。
專心護視阿哥起居。
講課章句。
得旨左都禦史福敏、着照舊供職。
其六大班值宿。
照所請停止。
○戊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據河南巡撫尹會一奏稱、署布政使溫而遜、染于浮滑之習。
居心不實。
辦理事件。
多不認真。
即如今歲豫省、間有被水之西華等處。
自應分别撫恤。
乃溫而遜以為大局豐收。
遂爾緩視至今查造冊結。
尚未送到。
其餘錯誤。
難以縷陳。
若久在豫省。
恐難收臂指之效等語。
溫而遜着解任來京候旨。
河南布政使員缺。
着江南廬鳳道範璨補授。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綏遠城将軍旺昌奏稱、歸化城開墾地畝。
業經試種一年。
自應量地升科。
其上則者、每畝請徵米三升。
草十斤。
中則者、米二升。
草八斤。
下則者、米一升。
草六斤。
應如所請辦理。
從之。
○己巳。
谕、憲德不必管理泰陵工部事務。
着阿克敦管理。
○免荒缺攤扣役食。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外省有荒缺銀兩之處。
向例在于知府以下等官、俸工内扣除抵補。
朕念佐雜微員。
力量單薄。
不應在扣除之内。
已于乾隆元年三月内降旨。
谕令在督撫司道大員、及府縣正印官俸工内酌量均攤。
以抵所缺之數。
今思官有尊卑。
役無大小。
微員俸工、既經免其攤扣。
其餘各衙門人役。
皆當差效力之人額支工食數兩。
藉以養贍其家。
若因荒缺扣除。
則伊等糊口無資。
情有可憫。
查此項共計銀一十二萬餘兩。
着于乾隆戊午年為始。
各省大小衙門人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