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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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賦緩至明年麥熟後再行徵收。
以纾民力。
至永城等八縣雖勘明俱不成災但彼地既有被水之鄉村。
其中必有乏食之貧戶。
着該撫委員确查将不能糊口者。
于冬末春初、赈濟兩個月務令均沾實惠。
毋使一夫失所。
此朕格外之恩。
至尹會一所奏。
該部仍照例速行。
議覆 ○乙醜。
定八旗武職、年老休緻、給全俸半俸之例谕内閣、荊州将軍衮泰、因軍政屆期。
将年老佐領五十泰等七員。
照例請交部院議處。
查文員大計。
武員軍政。
有幹八法者。
向來皆一體處分。
其中有年老一條。
例應休緻。
朕思文職辦理地方事務。
非年齒遲暮之員、所能勝任。
故不得不令解退。
至若武員、分防汛地。
操練營伍固亦需精力強壯之人。
但此内不無出兵數次。
曾經效力具有軍功者。
若概以年老、照文員一例擯斥。
其情亦屬可憫。
況現今旗員、以老告退。
查有軍功。
尚給與半俸。
此國家優恤武弁之至意。
夫告老者猶且加恩。
而現任者遽行罷職。
朕心殊為不忍。
嗣後如遇出兵效力之将弁。
其年齒雖老、而精力未至衰憊者。
或仍留原任或調補簡。
缺以保全其末路。
其如何定例之處。
着九卿會議具奏。
尋議、查雍正二年。
遵旨考選軍政、将年老衰頺、曾在軍前效力旗員。
編為五等。
分别賞給銀兩緞疋。
休緻。
原系格外施仁。
并非定為遵行之成例。
今未便援引特恩。
分别定議。
請嗣後内外八旗武職官員。
遇軍政之年。
派王大臣、并該管各上司秉公考驗。
如年齒雖老、而精力未至衰憊。
曾經出兵效力。
着有軍功者。
令其仍留原任。
若年老而精力衰憊。
雖有軍功。
實難任事。
應照例令其休緻。
此等官員内。
如有曾經出征打仗受傷。
及有功牌者。
令其原品休緻。
賞給全俸。
其曾經出征。
并未打仗。
及無功牌者。
照旗員告休例。
令其原品休緻。
賞給半俸。
其效力雖屬有年。
并未出征者。
仍照八旗例。
勒令休緻。
其有年老告休之員。
亦照此例分别辦理。
得旨、允行。
○戶部議覆、福建巡撫盧焯疏稱、閩省不知蠶織。
近加勸導。
并移咨浙江湖州府。
撥蠶民十戶到閩。
教以育蠶缫絲之法。
着有成效。
所有來閩之各蠶戶。
請量給田畝養贍。
應如所請辦理。
從之。
○丙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兵部、各省總兵副将名單。
着照吏部例。
将員缺緊要繁簡之處。
分别注明進呈。
○總理事務王大臣、九卿會議、禁止燒鍋一事。
據河北、五省督撫、各抒所見陳奏。
内有請仍照舊例查禁者。
有請宜寬于豐年。
而嚴于儉歲者。
有請不必禁止者。
有請永行查禁者。
有請嚴禁躧麯興販者。
臣等公同詳議、因地制宜者。
國法之備。
因時立法者。
王政之經。
王制有曰。
修其教。
不易其俗。
齊其政。
不易其宜。
謂凡居民服食器用之不能畫一也。
燒鍋一事。
各省之情形不同。
所以各省督撫之陳奏。
亦不能畫一。
應令各于本省因時制宜。
實力奉行。
以觀成效。
至躧麯一項。
系燒酒盛行之源。
衆論佥同自當嚴禁。
惟所請治罪之處、互有異同。
宜改歸畫一。
請将躧麯販運者。
定以杖一百。
枷号兩個月。
以示懲警。
至順天府府尹奏請平定酒價。
恐滋擾累。
應免置議。
從之。
○以浙江湖州協副将丁山、為處州鎮總兵官。
○丁卯。
停貴州古州苗田屯軍。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貴州總督張廣泗奏稱、内地新疆逆苗絕産。
請酌量安插漢民領種。
彼時朕降谕旨。
以苗性反覆靡常。
若新疆招集漢民耕種。
萬一苗人滋事蠢動。
是内地之民人、因耕種苗地、而受其荼毒。
此必不可行者。
不得已而思及屯軍。
乃指相近内地之處而言也。
随經王大臣議、交張廣泗再行詳議具奏。
複據張廣泗奏稱、逆苗絕戶叛産。
俱令自行首舉。
苗人等争先首報。
一無抗違。
具歡忻踴躍。
毫無疑忌。
但此等叛産。
安設屯軍。
以資分布防維。
必須接聯營汛。
以及糧運商旅、經由水陸通衢處所。
而叛苗絕産。
與餘苗現種田畝。
多有攙雜。
應将現戶之田。
凡有攙入絕田内者。
令其指明若幹丘段。
歸并屯内。
即以絕田之在旁列、不宜安屯之處。
令該苗自行相度。
按數撥還。
甯使有餘。
毋令不足等語。
又經王大臣議、照所請辦理在案。
今尹繼善來京陛見。
朕詢及苗疆事務。
伊一一陳奏、大略以逆苗産業、分布屯軍之舉。
尚未妥協。
朕再四思維。
數年以來。
經理苗疆。
原期甯輯地方。
化導頑梗。
并非利其一絲一粟。
是以彼地應輸之正供。
朕皆仰體皇考聖心。
永行革除。
不使有輸将之累。
豈肯收其田畝、以給内地之民人乎。
從前屯田之意。
原因該督等奏、系無主之絕産。
故有此議。
今看來此等苗田。
未盡系無主之産。
或經理之人。
以為逆苗罪在當誅。
今既宥其身命。
即收其田産。
亦法所宜然。
故如此辦理。
殊不知苗衆自有之業。
一旦歸官。
伊等目前雖惕于兵威。
勉強遵奉。
而非出于本心之願。
安能保其久遠甯帖耶。
至于撥換之舉。
在田地有肥瘠之不同。
而畝數又有多寡之各異。
豈能铢兩悉合。
餍服其心。
使苗衆無絲毫較論之
以纾民力。
至永城等八縣雖勘明俱不成災但彼地既有被水之鄉村。
其中必有乏食之貧戶。
着該撫委員确查将不能糊口者。
于冬末春初、赈濟兩個月務令均沾實惠。
毋使一夫失所。
此朕格外之恩。
至尹會一所奏。
該部仍照例速行。
議覆 ○乙醜。
定八旗武職、年老休緻、給全俸半俸之例谕内閣、荊州将軍衮泰、因軍政屆期。
将年老佐領五十泰等七員。
照例請交部院議處。
查文員大計。
武員軍政。
有幹八法者。
向來皆一體處分。
其中有年老一條。
例應休緻。
朕思文職辦理地方事務。
非年齒遲暮之員、所能勝任。
故不得不令解退。
至若武員、分防汛地。
操練營伍固亦需精力強壯之人。
但此内不無出兵數次。
曾經效力具有軍功者。
若概以年老、照文員一例擯斥。
其情亦屬可憫。
況現今旗員、以老告退。
查有軍功。
尚給與半俸。
此國家優恤武弁之至意。
夫告老者猶且加恩。
而現任者遽行罷職。
朕心殊為不忍。
嗣後如遇出兵效力之将弁。
其年齒雖老、而精力未至衰憊者。
或仍留原任或調補簡。
缺以保全其末路。
其如何定例之處。
着九卿會議具奏。
尋議、查雍正二年。
遵旨考選軍政、将年老衰頺、曾在軍前效力旗員。
編為五等。
分别賞給銀兩緞疋。
休緻。
原系格外施仁。
并非定為遵行之成例。
今未便援引特恩。
分别定議。
請嗣後内外八旗武職官員。
遇軍政之年。
派王大臣、并該管各上司秉公考驗。
如年齒雖老、而精力未至衰憊。
曾經出兵效力。
着有軍功者。
令其仍留原任。
若年老而精力衰憊。
雖有軍功。
實難任事。
應照例令其休緻。
此等官員内。
如有曾經出征打仗受傷。
及有功牌者。
令其原品休緻。
賞給全俸。
其曾經出征。
并未打仗。
及無功牌者。
照旗員告休例。
令其原品休緻。
賞給半俸。
其效力雖屬有年。
并未出征者。
仍照八旗例。
勒令休緻。
其有年老告休之員。
亦照此例分别辦理。
得旨、允行。
○戶部議覆、福建巡撫盧焯疏稱、閩省不知蠶織。
近加勸導。
并移咨浙江湖州府。
撥蠶民十戶到閩。
教以育蠶缫絲之法。
着有成效。
所有來閩之各蠶戶。
請量給田畝養贍。
應如所請辦理。
從之。
○丙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兵部、各省總兵副将名單。
着照吏部例。
将員缺緊要繁簡之處。
分别注明進呈。
○總理事務王大臣、九卿會議、禁止燒鍋一事。
據河北、五省督撫、各抒所見陳奏。
内有請仍照舊例查禁者。
有請宜寬于豐年。
而嚴于儉歲者。
有請不必禁止者。
有請永行查禁者。
有請嚴禁躧麯興販者。
臣等公同詳議、因地制宜者。
國法之備。
因時立法者。
王政之經。
王制有曰。
修其教。
不易其俗。
齊其政。
不易其宜。
謂凡居民服食器用之不能畫一也。
燒鍋一事。
各省之情形不同。
所以各省督撫之陳奏。
亦不能畫一。
應令各于本省因時制宜。
實力奉行。
以觀成效。
至躧麯一項。
系燒酒盛行之源。
衆論佥同自當嚴禁。
惟所請治罪之處、互有異同。
宜改歸畫一。
請将躧麯販運者。
定以杖一百。
枷号兩個月。
以示懲警。
至順天府府尹奏請平定酒價。
恐滋擾累。
應免置議。
從之。
○以浙江湖州協副将丁山、為處州鎮總兵官。
○丁卯。
停貴州古州苗田屯軍。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貴州總督張廣泗奏稱、内地新疆逆苗絕産。
請酌量安插漢民領種。
彼時朕降谕旨。
以苗性反覆靡常。
若新疆招集漢民耕種。
萬一苗人滋事蠢動。
是内地之民人、因耕種苗地、而受其荼毒。
此必不可行者。
不得已而思及屯軍。
乃指相近内地之處而言也。
随經王大臣議、交張廣泗再行詳議具奏。
複據張廣泗奏稱、逆苗絕戶叛産。
俱令自行首舉。
苗人等争先首報。
一無抗違。
具歡忻踴躍。
毫無疑忌。
但此等叛産。
安設屯軍。
以資分布防維。
必須接聯營汛。
以及糧運商旅、經由水陸通衢處所。
而叛苗絕産。
與餘苗現種田畝。
多有攙雜。
應将現戶之田。
凡有攙入絕田内者。
令其指明若幹丘段。
歸并屯内。
即以絕田之在旁列、不宜安屯之處。
令該苗自行相度。
按數撥還。
甯使有餘。
毋令不足等語。
又經王大臣議、照所請辦理在案。
今尹繼善來京陛見。
朕詢及苗疆事務。
伊一一陳奏、大略以逆苗産業、分布屯軍之舉。
尚未妥協。
朕再四思維。
數年以來。
經理苗疆。
原期甯輯地方。
化導頑梗。
并非利其一絲一粟。
是以彼地應輸之正供。
朕皆仰體皇考聖心。
永行革除。
不使有輸将之累。
豈肯收其田畝、以給内地之民人乎。
從前屯田之意。
原因該督等奏、系無主之絕産。
故有此議。
今看來此等苗田。
未盡系無主之産。
或經理之人。
以為逆苗罪在當誅。
今既宥其身命。
即收其田産。
亦法所宜然。
故如此辦理。
殊不知苗衆自有之業。
一旦歸官。
伊等目前雖惕于兵威。
勉強遵奉。
而非出于本心之願。
安能保其久遠甯帖耶。
至于撥換之舉。
在田地有肥瘠之不同。
而畝數又有多寡之各異。
豈能铢兩悉合。
餍服其心。
使苗衆無絲毫較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