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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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上司前奉世宗憲皇帝嚴切申禁。
載入則例今臣奉命查勘直隸河東等處河道。
所過地方。
知府牧令。
每于數十裡外迎送。
曠廢職守。
莫此為甚。
嗣後凡上司欽差所過地方。
止許佐貳雜職、于城門外驿亭迎送。
其正印各員。
非有公事傳詢、不得輕率出城。
至教官率領文武生員、迎送道左。
亦啟奔競之風宜一體。
禁止得旨這所奏是。
交部照所議行。
○刑部奏、江西巡撫嶽浚參奏原任巡撫俞兆嶽、缺少九、贛、二關盈餘銀兩一案。
應令該撫、按款審明、分别定拟。
得旨。
朕因各省司榷官吏、于正稅之外。
巧立名色。
多所需索。
有累商民。
是以屢降谕旨。
各令裁減、為恤商之計。
但恐不肖之徒。
外托減稅之名。
陰行侵蝕之事。
徒飽私槖。
而恩惠不得下逮。
又不可不嚴加查核。
以清弊窦原非為錢糧起見也。
俞兆嶽辦理關務未久。
而缺額至十餘萬兩。
較之他省、為數甚多。
朕恐其中不無情弊。
特令嶽浚詳細稽查。
乃伊遲至半年之久、而奏稱無着者、僅有二萬五千餘兩。
又皆不得确據。
是俞兆嶽于稅務無甚情弊。
而嶽浚錯會朕旨。
參請究追豈朕經理關榷之本意乎。
俞兆嶽着暫行保釋。
其中有應令該撫查審之處。
俟審明具題到日。
另行定議。
○辛酉。
弛旗兵現有服色之禁。
谕曰。
今日據查克丹奏稱、禁止兵丁服色請展限十日。
或二十日。
令其更換等語。
朕昨為服色、令照從前定制禁止者。
原以現今支給半年錢糧。
恐兵丁制做過分衣服。
以緻妄費。
是以禁止。
并非将伊等舊有衣服。
禁不準服用也。
若将兵丁現有衣服概行禁止。
不準服用。
将令伊等收藏家中。
任其破損乎。
抑或使之棄而售之乎。
且兵丁既以現有者為不可服用。
必緻将現得錢糧。
另制應用之衣服。
是轉令糜費矣。
何益之有。
爾大臣等、并未會朕意如此。
妄行從嚴辦理。
甚屬不是。
即如人制衣裳。
尚可服用。
若遊戲園館。
以快口腹不過數次。
即盡行花費。
此等處、從前早經禁止。
爾等全然不以為事。
朕今若為此降旨。
則又過嚴于一時。
及至過後。
仍不行查禁。
朕若不行降旨。
爾等乃置若罔聞。
諸凡事件。
一經朕降谕旨。
爾等自當永遠遵行。
若必俟朕于一二十日之間。
召入爾等、屢加訓誨。
亦非國體也。
凡辦理事務。
必由中道看爾八旗等。
所辦事件非過于太嚴。
即屬不及。
并不折衷辦理。
朕實難為爾等言也。
今日護軍統領等、未曾進來。
爾等出去時、可将朕此旨。
轉谕伊等。
并通行曉谕兵丁知之。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準黑龍江将軍額爾圖奏、查禦史福海、前請整理屯莊一案。
須擇實有地畝。
力能耕種。
若無牛具之人。
始可借給銀兩。
應如所議令由盛京戶部、領銀二萬五千兩。
分貯齊齊哈爾一萬兩。
黑龍江七千兩。
墨爾根五千兩。
呼蘭三千兩。
饬各該管官。
查明無牛具兵丁。
酌量借給。
如系孤身。
令同族、或同居之人、夥種。
借給一半牛具銀兩。
其另戶閑散人等。
亦準指弟兄族人俸饷借領。
俱于四年内、坐扣還項。
免其加息。
得旨。
依議。
○壬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西甯一鎮、關系緊要。
署總兵範時捷、現在有疾。
着來京調理。
仍回散秩大臣之任。
其西甯總兵印務。
着副将王友詢署理。
○大學士管川陝總督查郎阿奏、駐劄塔爾納沁、總理東路卡倫鎮臣米國正患病。
請旨更換。
得旨。
着王邦甯去。
○癸亥。
戶部等部議覆、河南按察使隋人鵬奏言、各州縣地方、所有耤田、普濟義學、等地畝。
令該州縣躬親督率。
如有應行鑿井區田之處。
即視土地所宜。
酌量區畫。
倘有奉行不力者。
督撫指名題參又豫省自道府至丞倅、俱有兼管水利銜、各員議叙議處之條。
未曾詳悉分别。
請嗣後承修之員。
果能修築堅固。
錢糧并無糜費者。
工完保固三年之後。
督撫具題議叙。
至專轄監修、統轄督修之員。
果能督率有方。
照河工秋汛平穩例、量加議叙。
倘不預期修築。
水發緻田廬被淹者。
将承修之員。
照河工堤岸、預先不行修築例。
降一級調用。
監修罰俸一年。
督修罰俸六個月。
更有虛冒侵蝕。
工程不堅固者将承修之員、照河工侵欺錢糧例。
嚴參革職治罪。
該管各官、徇隐不報照徇庇例。
降三級調用。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甲子。
谕内閣、朕因豫省臨河州縣。
于夏秋之交。
雨多水溢。
有淹沒田禾之處。
谕令該撫、悉心查勘。
撫綏安插今據尹會一摺奏、今秋被水各邑、系一隅偏災其未淹地畝、仍有七八分收成惟西華、浚縣臨颍郾城、四縣。
被水稍寬。
已确查貧苦民人。
換戶赈濟三個月。
并将本年地丁錢糧。
照例奏請蠲免。
其永城、汲縣、淇縣新鄉、延津淮甯、項城、扶溝等八縣。
被淹地畝、零星間錯。
本屬無多。
勘明俱不成災。
但地畝收成未免稍減請将本年錢糧暫行緩徵。
至來年徵收等語。
尹會一此奏、已交該部速議具奏。
朕思西華等四縣、被水既寬除應免之錢糧、照例蠲免外。
其餘應納之數、尚在催科之内。
民力未免艱難。
着将本年
載入則例今臣奉命查勘直隸河東等處河道。
所過地方。
知府牧令。
每于數十裡外迎送。
曠廢職守。
莫此為甚。
嗣後凡上司欽差所過地方。
止許佐貳雜職、于城門外驿亭迎送。
其正印各員。
非有公事傳詢、不得輕率出城。
至教官率領文武生員、迎送道左。
亦啟奔競之風宜一體。
禁止得旨這所奏是。
交部照所議行。
○刑部奏、江西巡撫嶽浚參奏原任巡撫俞兆嶽、缺少九、贛、二關盈餘銀兩一案。
應令該撫、按款審明、分别定拟。
得旨。
朕因各省司榷官吏、于正稅之外。
巧立名色。
多所需索。
有累商民。
是以屢降谕旨。
各令裁減、為恤商之計。
但恐不肖之徒。
外托減稅之名。
陰行侵蝕之事。
徒飽私槖。
而恩惠不得下逮。
又不可不嚴加查核。
以清弊窦原非為錢糧起見也。
俞兆嶽辦理關務未久。
而缺額至十餘萬兩。
較之他省、為數甚多。
朕恐其中不無情弊。
特令嶽浚詳細稽查。
乃伊遲至半年之久、而奏稱無着者、僅有二萬五千餘兩。
又皆不得确據。
是俞兆嶽于稅務無甚情弊。
而嶽浚錯會朕旨。
參請究追豈朕經理關榷之本意乎。
俞兆嶽着暫行保釋。
其中有應令該撫查審之處。
俟審明具題到日。
另行定議。
○辛酉。
弛旗兵現有服色之禁。
谕曰。
今日據查克丹奏稱、禁止兵丁服色請展限十日。
或二十日。
令其更換等語。
朕昨為服色、令照從前定制禁止者。
原以現今支給半年錢糧。
恐兵丁制做過分衣服。
以緻妄費。
是以禁止。
并非将伊等舊有衣服。
禁不準服用也。
若将兵丁現有衣服概行禁止。
不準服用。
将令伊等收藏家中。
任其破損乎。
抑或使之棄而售之乎。
且兵丁既以現有者為不可服用。
必緻将現得錢糧。
另制應用之衣服。
是轉令糜費矣。
何益之有。
爾大臣等、并未會朕意如此。
妄行從嚴辦理。
甚屬不是。
即如人制衣裳。
尚可服用。
若遊戲園館。
以快口腹不過數次。
即盡行花費。
此等處、從前早經禁止。
爾等全然不以為事。
朕今若為此降旨。
則又過嚴于一時。
及至過後。
仍不行查禁。
朕若不行降旨。
爾等乃置若罔聞。
諸凡事件。
一經朕降谕旨。
爾等自當永遠遵行。
若必俟朕于一二十日之間。
召入爾等、屢加訓誨。
亦非國體也。
凡辦理事務。
必由中道看爾八旗等。
所辦事件非過于太嚴。
即屬不及。
并不折衷辦理。
朕實難為爾等言也。
今日護軍統領等、未曾進來。
爾等出去時、可将朕此旨。
轉谕伊等。
并通行曉谕兵丁知之。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準黑龍江将軍額爾圖奏、查禦史福海、前請整理屯莊一案。
須擇實有地畝。
力能耕種。
若無牛具之人。
始可借給銀兩。
應如所議令由盛京戶部、領銀二萬五千兩。
分貯齊齊哈爾一萬兩。
黑龍江七千兩。
墨爾根五千兩。
呼蘭三千兩。
饬各該管官。
查明無牛具兵丁。
酌量借給。
如系孤身。
令同族、或同居之人、夥種。
借給一半牛具銀兩。
其另戶閑散人等。
亦準指弟兄族人俸饷借領。
俱于四年内、坐扣還項。
免其加息。
得旨。
依議。
○壬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西甯一鎮、關系緊要。
署總兵範時捷、現在有疾。
着來京調理。
仍回散秩大臣之任。
其西甯總兵印務。
着副将王友詢署理。
○大學士管川陝總督查郎阿奏、駐劄塔爾納沁、總理東路卡倫鎮臣米國正患病。
請旨更換。
得旨。
着王邦甯去。
○癸亥。
戶部等部議覆、河南按察使隋人鵬奏言、各州縣地方、所有耤田、普濟義學、等地畝。
令該州縣躬親督率。
如有應行鑿井區田之處。
即視土地所宜。
酌量區畫。
倘有奉行不力者。
督撫指名題參又豫省自道府至丞倅、俱有兼管水利銜、各員議叙議處之條。
未曾詳悉分别。
請嗣後承修之員。
果能修築堅固。
錢糧并無糜費者。
工完保固三年之後。
督撫具題議叙。
至專轄監修、統轄督修之員。
果能督率有方。
照河工秋汛平穩例、量加議叙。
倘不預期修築。
水發緻田廬被淹者。
将承修之員。
照河工堤岸、預先不行修築例。
降一級調用。
監修罰俸一年。
督修罰俸六個月。
更有虛冒侵蝕。
工程不堅固者将承修之員、照河工侵欺錢糧例。
嚴參革職治罪。
該管各官、徇隐不報照徇庇例。
降三級調用。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甲子。
谕内閣、朕因豫省臨河州縣。
于夏秋之交。
雨多水溢。
有淹沒田禾之處。
谕令該撫、悉心查勘。
撫綏安插今據尹會一摺奏、今秋被水各邑、系一隅偏災其未淹地畝、仍有七八分收成惟西華、浚縣臨颍郾城、四縣。
被水稍寬。
已确查貧苦民人。
換戶赈濟三個月。
并将本年地丁錢糧。
照例奏請蠲免。
其永城、汲縣、淇縣新鄉、延津淮甯、項城、扶溝等八縣。
被淹地畝、零星間錯。
本屬無多。
勘明俱不成災。
但地畝收成未免稍減請将本年錢糧暫行緩徵。
至來年徵收等語。
尹會一此奏、已交該部速議具奏。
朕思西華等四縣、被水既寬除應免之錢糧、照例蠲免外。
其餘應納之數、尚在催科之内。
民力未免艱難。
着将本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