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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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孫氏。
○甲寅。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乙卯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兵部議覆山東巡撫法敏疏稱、東省河撫兩标、所有賞兵生息銀兩。
敷用有餘。
查兖、登、二鎮。
兵數衆多。
兖鎮現存本利銀二萬餘兩。
登鎮現存本利銀一萬八千餘兩。
每年所獲息銀、不敷賞給。
請于河撫兩标。
各撥出銀三千兩。
以五千兩添給登标。
以一千兩添給兖标。
于乾隆戊午年為始。
照數酌給。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署理陝西巡撫事崔紀、疏請豁免神木、府谷榆林、懷遠、靖邊等縣雍正十三年分。
借給鄂爾多斯乏食蒙古京鬥米五千四百九十石有奇。
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右侍郎方苞疏言、九卿會議、宜令主稿之部、先行定議。
然後移送九卿。
俾得從容審度。
如所見既同。
既移稿畫押。
倘其中尚有數人未協所議。
則主稿之部。
會同未協各員、商确至當。
使并列上奏以候聖裁。
又九卿而外。
詹事、科道各官。
應照舊例。
俾得并與會議。
其中或有卓見。
與主稿之部原議不符。
亦得随九卿後、公同商酌。
得旨。
廷臣會議公務。
其秉公建白與否。
皆發于其人之中心。
非立之章程、可迫之使然者。
如方苞所奏、不但事有難行。
即定以為例、而不肯視國事如已事之人、其緘默仍如故也。
嗣後九卿等、當思受朕簡畀之恩。
凡遇廷議事件。
胸有所見。
即據理直陳。
互相參酌。
以歸于至當。
毋得推诿主稿衙門、随班畫題、以了故事、有負朕博采衆論之至意。
○設榆林府司獄一員。
從署陝西巡撫崔紀請也。
○以刑部尚書那蘇圖、署理兵部尚書務。
○是月。
兩江總督慶複奏、江省人民。
好談禍福。
自立教名。
因有緣明教、鬥母教、五恩教、長生教、等稱。
節經谕令地方官嚴察。
茲查獲南彙縣緣明教張瑞林等。
上海縣假談天主教張乾等。
審無為匪情事。
惟圖诓騙财物。
遂将為首立教之人、及在會執事人等。
分别枷杖。
得旨。
如此辦理。
殊屬寬嚴得中。
防微杜漸之意。
○又奏、江浙接壤。
風土大略相同。
浙省蠶桑之利甲天下。
而三吳組織所需。
皆資市販。
應令各州縣官、查勘該處地方。
可以植桑者。
即官買桑秧、分給居民種植。
示以育蠶之法。
如有成效。
即加獎賞。
俾小民各知蠶桑之利。
得旨。
農桑乃為政之本。
所當時刻留心。
此奏欣悅覽之。
○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郝玉麟奏報、閩縣、侯官福清長樂、羅源連江、等六縣被風。
松溪、政和建安、瓯甯等四縣、被水、請緩徵本年錢糧并赈饑各事宜。
得旨。
覽。
被災州縣、務須加意撫恤之。
○又奏、泉漳地方、民風強悍、查有奸徒、假神糾夥、造作謠言、謀為搶劫、現經拏獲審究。
總期毋縱毋枉、以安良善。
得旨。
此等事、若聽其蔓延。
則為害非小。
若嚴究首惡。
則餘類自散。
毋縱毋枉之言、得之矣。
然地方中不可屢有此事也。
○湖南巡撫高其倬奏、查勘長沙、善化、邵陽、桑植、澧州、等五州縣、被水甚輕。
補禾又成實。
不為災。
其茶陵州、及衡山新化二縣屬。
田禾被水較重。
現已先給兩月口糧。
再于冬春之間。
給三個月口糧。
以資接濟。
得旨。
覽如此盡心辦理、方是。
不可以通省豐收。
遂置受偏、災者勿論也。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山東巡撫法敏奏、東省汶上縣南旺地方。
較南北獨為高亢。
古稱水脊。
汶水至此、南北分流。
以濟漕運。
故又名分水口。
為東省全河樞機。
舊有禹王廟、分水龍王廟、前明工部尚書宋禮祠、凡三區。
實為往聖先賢、及山川之神、有功德于民者。
現會同欽差侍郎趙殿最、查勘戴村壩。
目睹各廟、日就傾頹。
應饬地方官确估詳題。
委員監修。
以肅祀典。
得旨。
此系應舉行之事也。
俟工程完竣之日。
汝等奏聞。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晉省于七八兩月。
得有透雨。
查勘通省。
惟興縣、永甯、臨縣、臨晉、榮河、等五州縣、雨澤未遍。
難望收成。
所有被災貧民。
現經分别極次、酌定赈濟。
得旨。
晉省得雨、較直隸為尤遲。
且聞米價日貴。
此奏不稍涉粉飾乎。
至被災州縣、加意赈恤之。
毋緻失所。
○四川巡撫碩色疏奏、前奉恩旨。
各省出借倉谷。
至秋成後還倉。
若值歉收。
免其加息。
查川省春借倉糧。
無論豐歉。
概不加息。
應請仍照舊例。
得旨。
自應如是辦理者。
豈有向無加徵、而反因此加徵者乎。
○又奏、川省自設立社倉以來。
惟達州、内江、等三十餘州縣。
有捐貯谷二萬一千餘石。
此外百餘州縣。
俱無存貯。
查川省常平倉、每年春粜秋還。
多有盈餘。
應将各屬盈餘。
俱令買入社倉。
或盈餘州縣社糧已多。
即将此州縣之盈餘。
撥買糧少州縣之社倉。
俟數年後。
皆有積蓄。
民自樂捐。
積貯有數。
再行酌量建倉。
得旨。
既經周詳籌畫。
其次第實力行之。
以觀後效。
○兩廣總督鄂彌達奏報、本年八月初二日。
高雷瓊等屬。
陡被風潮。
現在委員赈恤。
得旨。
此乃八月初二之事。
至九月初十、始行陳奏。
乃雲現在委員赈恤。
先行具奏亦可謂留心民瘼者矣。
○又疏報、東省雨澤稍稀。
米價未能平減。
得旨。
或平粜、或赈恤務在民受實惠。
切不可以已不饑、而瘼視民饑也。
○福州将軍隆昇奏報、省城陡遇飓風驟雨。
廬舍損壞。
除民間被災情形、即當俟總督郝玉麟查辦外。
所有四旗兩營、及水師旗營各兵丁。
俱有損壞房屋。
現在分别旗營。
借給銀兩。
以為修葺之用。
得旨知道了。
此等奏報、惟應以實。
督撫或有隐飾。
尚賴汝等據實奏聞。
若汝等複存諱災之念。
則雖百摺奏、庸何益耶。
○山東兖州鎮總兵李建功奏、奉到漳河神廟。
禦書福佑通漕扁字一幅。
敬謹摹刻。
擇日懸挂緻祭。
以答神庥奏入。
報聞。
卷之五十一
○甲寅。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乙卯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兵部議覆山東巡撫法敏疏稱、東省河撫兩标、所有賞兵生息銀兩。
敷用有餘。
查兖、登、二鎮。
兵數衆多。
兖鎮現存本利銀二萬餘兩。
登鎮現存本利銀一萬八千餘兩。
每年所獲息銀、不敷賞給。
請于河撫兩标。
各撥出銀三千兩。
以五千兩添給登标。
以一千兩添給兖标。
于乾隆戊午年為始。
照數酌給。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署理陝西巡撫事崔紀、疏請豁免神木、府谷榆林、懷遠、靖邊等縣雍正十三年分。
借給鄂爾多斯乏食蒙古京鬥米五千四百九十石有奇。
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右侍郎方苞疏言、九卿會議、宜令主稿之部、先行定議。
然後移送九卿。
俾得從容審度。
如所見既同。
既移稿畫押。
倘其中尚有數人未協所議。
則主稿之部。
會同未協各員、商确至當。
使并列上奏以候聖裁。
又九卿而外。
詹事、科道各官。
應照舊例。
俾得并與會議。
其中或有卓見。
與主稿之部原議不符。
亦得随九卿後、公同商酌。
得旨。
廷臣會議公務。
其秉公建白與否。
皆發于其人之中心。
非立之章程、可迫之使然者。
如方苞所奏、不但事有難行。
即定以為例、而不肯視國事如已事之人、其緘默仍如故也。
嗣後九卿等、當思受朕簡畀之恩。
凡遇廷議事件。
胸有所見。
即據理直陳。
互相參酌。
以歸于至當。
毋得推诿主稿衙門、随班畫題、以了故事、有負朕博采衆論之至意。
○設榆林府司獄一員。
從署陝西巡撫崔紀請也。
○以刑部尚書那蘇圖、署理兵部尚書務。
○是月。
兩江總督慶複奏、江省人民。
好談禍福。
自立教名。
因有緣明教、鬥母教、五恩教、長生教、等稱。
節經谕令地方官嚴察。
茲查獲南彙縣緣明教張瑞林等。
上海縣假談天主教張乾等。
審無為匪情事。
惟圖诓騙财物。
遂将為首立教之人、及在會執事人等。
分别枷杖。
得旨。
如此辦理。
殊屬寬嚴得中。
防微杜漸之意。
○又奏、江浙接壤。
風土大略相同。
浙省蠶桑之利甲天下。
而三吳組織所需。
皆資市販。
應令各州縣官、查勘該處地方。
可以植桑者。
即官買桑秧、分給居民種植。
示以育蠶之法。
如有成效。
即加獎賞。
俾小民各知蠶桑之利。
得旨。
農桑乃為政之本。
所當時刻留心。
此奏欣悅覽之。
○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郝玉麟奏報、閩縣、侯官福清長樂、羅源連江、等六縣被風。
松溪、政和建安、瓯甯等四縣、被水、請緩徵本年錢糧并赈饑各事宜。
得旨。
覽。
被災州縣、務須加意撫恤之。
○又奏、泉漳地方、民風強悍、查有奸徒、假神糾夥、造作謠言、謀為搶劫、現經拏獲審究。
總期毋縱毋枉、以安良善。
得旨。
此等事、若聽其蔓延。
則為害非小。
若嚴究首惡。
則餘類自散。
毋縱毋枉之言、得之矣。
然地方中不可屢有此事也。
○湖南巡撫高其倬奏、查勘長沙、善化、邵陽、桑植、澧州、等五州縣、被水甚輕。
補禾又成實。
不為災。
其茶陵州、及衡山新化二縣屬。
田禾被水較重。
現已先給兩月口糧。
再于冬春之間。
給三個月口糧。
以資接濟。
得旨。
覽如此盡心辦理、方是。
不可以通省豐收。
遂置受偏、災者勿論也。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山東巡撫法敏奏、東省汶上縣南旺地方。
較南北獨為高亢。
古稱水脊。
汶水至此、南北分流。
以濟漕運。
故又名分水口。
為東省全河樞機。
舊有禹王廟、分水龍王廟、前明工部尚書宋禮祠、凡三區。
實為往聖先賢、及山川之神、有功德于民者。
現會同欽差侍郎趙殿最、查勘戴村壩。
目睹各廟、日就傾頹。
應饬地方官确估詳題。
委員監修。
以肅祀典。
得旨。
此系應舉行之事也。
俟工程完竣之日。
汝等奏聞。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晉省于七八兩月。
得有透雨。
查勘通省。
惟興縣、永甯、臨縣、臨晉、榮河、等五州縣、雨澤未遍。
難望收成。
所有被災貧民。
現經分别極次、酌定赈濟。
得旨。
晉省得雨、較直隸為尤遲。
且聞米價日貴。
此奏不稍涉粉飾乎。
至被災州縣、加意赈恤之。
毋緻失所。
○四川巡撫碩色疏奏、前奉恩旨。
各省出借倉谷。
至秋成後還倉。
若值歉收。
免其加息。
查川省春借倉糧。
無論豐歉。
概不加息。
應請仍照舊例。
得旨。
自應如是辦理者。
豈有向無加徵、而反因此加徵者乎。
○又奏、川省自設立社倉以來。
惟達州、内江、等三十餘州縣。
有捐貯谷二萬一千餘石。
此外百餘州縣。
俱無存貯。
查川省常平倉、每年春粜秋還。
多有盈餘。
應将各屬盈餘。
俱令買入社倉。
或盈餘州縣社糧已多。
即将此州縣之盈餘。
撥買糧少州縣之社倉。
俟數年後。
皆有積蓄。
民自樂捐。
積貯有數。
再行酌量建倉。
得旨。
既經周詳籌畫。
其次第實力行之。
以觀後效。
○兩廣總督鄂彌達奏報、本年八月初二日。
高雷瓊等屬。
陡被風潮。
現在委員赈恤。
得旨。
此乃八月初二之事。
至九月初十、始行陳奏。
乃雲現在委員赈恤。
先行具奏亦可謂留心民瘼者矣。
○又疏報、東省雨澤稍稀。
米價未能平減。
得旨。
或平粜、或赈恤務在民受實惠。
切不可以已不饑、而瘼視民饑也。
○福州将軍隆昇奏報、省城陡遇飓風驟雨。
廬舍損壞。
除民間被災情形、即當俟總督郝玉麟查辦外。
所有四旗兩營、及水師旗營各兵丁。
俱有損壞房屋。
現在分别旗營。
借給銀兩。
以為修葺之用。
得旨知道了。
此等奏報、惟應以實。
督撫或有隐飾。
尚賴汝等據實奏聞。
若汝等複存諱災之念。
則雖百摺奏、庸何益耶。
○山東兖州鎮總兵李建功奏、奉到漳河神廟。
禦書福佑通漕扁字一幅。
敬謹摹刻。
擇日懸挂緻祭。
以答神庥奏入。
報聞。
卷之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