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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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三縣。
雹災額賦有差。
○以故奉國将軍鄂嶽之子多福、照例襲奉恩将軍。
○以鴻胪寺少卿嚴瑞龍、為湖南按察使。
○湖南巡撫高其倬疏報、桑植、澧州、安鄉、安福、等四州縣。
開墾田地六十四頃八十八畝有奇。
○己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德沛在甘肅巡撫任内、聲名甚好。
今已用為湖廣總督。
伊前所奏、開渠鑿井、興修水利等事。
皆利益民生。
愛養黎元之切務曆來督撫、似此留心本計者。
頗不多見但伊在任未久。
各處工程。
有大概告成者。
亦有未曾就緒者。
或有計議興作、尚未舉行者應寄信與大學士查郎阿、新任巡撫元展成、督率屬員。
接續辦理。
無廢前功。
其因時制宜之處。
又在伊等臨期斟酌。
總以利濟民生為要。
元展成到任時。
着查郎阿、将朕此旨傳谕知之。
○戶部議覆、兩江總督慶複疏稱、安屬孤貧口糧。
多寡不均。
請照江蘇之例。
将額設孤貧口數。
自戊午年為始。
按名均給。
每日各給銀一分。
共歲給銀三兩六錢。
遇閏加增。
小建扣除。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覆、兩江總督慶複疏稱、揚、通等六府州屬。
額徵夏麥例系先漕徵納。
查各屬産麥稀少。
民間每多購買交倉。
且按畝驗派、僅止升合。
州縣亦難分款催徵。
請改徵米石。
随漕交納。
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蠡縣民、宋狗兒妻李氏。
河南新蔡縣民、劉布妻李氏。
陝西長安縣生員、郭周翰妻陳氏。
○庚戌。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覆戶部左侍郎趙殿最等奏、遵旨查勘運河水泉閘壩。
公同酌籌各事宜。
一、修築各湖圈堤查蜀山、馬踏、馬場、等湖。
為潴水濟運之要區。
從前修築圈堤。
閱久低缺。
請全行修築。
并建石閘涵洞。
以時啟閉。
一、疏浚泉河。
查諸泉距湖遠近不等。
必由泉河始達于湖。
其達蜀山、馬踏、二湖者、曰彙河、汶河、達馬場、獨山、二湖者。
曰泗河、府河、皆水泉歸湖之咽喉也。
請每年于十月水落後。
即查明于淤淺段落。
募夫挑浚。
一、定期築壩挑河。
請每年于十一月初一日煞壩。
其開壩日期。
以南漕船頂台莊閘為準。
一、禁止紊亂漕規。
以資宣蓄。
查河水高下相懸。
恃石閘為收束。
如下閘未閉。
上閘已開。
勢必一瀉無餘。
請令沿河。
鎮道等、務遵漕規啟閉。
不得以儹運迅速。
逼勒啟闆。
一、酌修何家舊壩、以資宣洩。
查汶河自戴村壩以下。
分水口以上。
有何家口地方。
舊建滾水石壩一道。
外有支河二道。
與為通流。
前總河朱藻奏準、于二支河口門、築土壩二道。
不使汶水旁洩。
但春夏之交汶水浩瀚盈溢為虞。
請于兩道土壩内、各建涵洞一座。
設閘闆、以時啟閉。
一、武城之城根沖刷。
應酌籌變通。
查武城縣城垣、在運河之南。
其東北一隅、正當迎溜頂沖。
城根日漸坍塌。
前總河朱藻議準、于南岸修建磚工、以護城垣。
但該處地系流沙。
磚工易于沖裂。
現在酌議、或于北岸另開運河一段。
将舊河築壩斷流。
或形勢不便挑河。
于該工上首、建築水壩一座。
挑溜開行。
以護下工。
請令河撫諸臣。
饬河道勘明定議。
均應如所奏辦理。
得旨。
依議速行。
○又議覆、戶部左侍郎趙殿最奏、據副都禦史陳世倌、條陳東省運河事宜。
一、東平州戴村壩、系引汶濟運關鍵。
陳世倌奏、明潘季馴建石壩時、有無玲珑原制。
現在應否改建石壩。
查山東通志、載潘季馴建玲珑石壩。
是玲珑原系舊名。
該處原有玲珑、滾水、亂石、三壩。
惟玲珑最關緊要。
雍正四年。
學士何國宗等、查勘壩工。
另築石壩一道。
堅密難以刷沙。
水漲之年。
民田受其沖溢。
尋經總河朱藻、改作涵洞五十六座、以洩水勢。
是石壩終不可行。
必須仍按玲珑刷沙之意。
兼得截水濟運之法。
方保萬全。
今查勘涵洞泥沙壅積。
請将中間用灰石填塞。
兩邊各留八洞。
下闆攔束。
再添設閘官一員。
督率挑挖、專司啟閉等語。
查汶水上受泰安、萊蕪、等九州縣山水。
源遠流長。
每遇伏秋水發。
水從壩面滾瀉鹽河。
若将中間涵洞填塞。
遇汶水驟發。
宣洩不及。
沿河州縣、必受漫溢。
應請敕下河東總河再行詳勘。
其中間涵洞四十座。
暫停填塞。
其兩邊十六洞。
挖盡浮沙。
務見老土。
如果堅實可垂永久。
再行下樁鋪石。
俟經試一二汛後。
請旨遵行。
一、陳世倌奏、恩縣四女祠滾水磚壩。
仍改用磚工。
并将支河挑浚深通。
查四女祠、在運河東岸。
舊有減水閘一座。
支河一道。
系洩運河漲發之水。
後支河淤塞。
閘亦廢圯。
經學士何國宗、奏建滾水壩一座。
壩南修築磚工。
将支河照舊挑挖。
因大水磚工坍卸。
總河朱藻、用柴搶修。
因成柴工。
今陳世倌請仍用磚工。
似可不必。
惟原挑支河、至楊家莊而止。
下流仍然不通。
議從石壩口起、至德州九龍廟、應挑河泓一道磚工迤西、至三義廟、應幫築土堤二百餘丈等語。
應令河東總河、饬令河道。
于水落土乾之日。
題請興修。
一、山東德州哨馬營、設有滾水壩、引入支河、以洩運河異漲之水。
原以佐四女祠宣洩之不及。
緣支河受漳衛之水。
挾沙帶泥。
水過積淤。
是以未能暢洩。
陳世倌奏、果有淤淺之處。
重加疏浚。
查支河口壩、面寬三十丈。
以下漸束、至曹村堤口、僅寬十六丈。
積淤愈甚。
急宜挑挖。
中間又有惠濟一橋。
僅高八尺。
橋下石柱挨排。
應請拆去。
拔除樁石。
設立官渡船一隻。
秋冬另搭草橋。
以濟行人。
曹村堤口。
應再開寬八丈。
陳公堤缺口九處。
一體堵築。
于迤南建石閘一座。
再于支河南堤涵洞外。
圈築土壩一道等語。
查陳公堤缺口九處。
為民間私洩坡水。
今一改石閘。
遇有不肖官吏。
司其啟閉。
轉緻病民。
應令河東總河。
悉心查勘。
順從輿情。
另行請旨遵行。
其築壩挑河造船各事宜。
均應如所請。
得旨。
依議速行。
○又議覆、戶部左侍郎趙殿最等奏、遵旨會勘東省運河
雹災額賦有差。
○以故奉國将軍鄂嶽之子多福、照例襲奉恩将軍。
○以鴻胪寺少卿嚴瑞龍、為湖南按察使。
○湖南巡撫高其倬疏報、桑植、澧州、安鄉、安福、等四州縣。
開墾田地六十四頃八十八畝有奇。
○己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德沛在甘肅巡撫任内、聲名甚好。
今已用為湖廣總督。
伊前所奏、開渠鑿井、興修水利等事。
皆利益民生。
愛養黎元之切務曆來督撫、似此留心本計者。
頗不多見但伊在任未久。
各處工程。
有大概告成者。
亦有未曾就緒者。
或有計議興作、尚未舉行者應寄信與大學士查郎阿、新任巡撫元展成、督率屬員。
接續辦理。
無廢前功。
其因時制宜之處。
又在伊等臨期斟酌。
總以利濟民生為要。
元展成到任時。
着查郎阿、将朕此旨傳谕知之。
○戶部議覆、兩江總督慶複疏稱、安屬孤貧口糧。
多寡不均。
請照江蘇之例。
将額設孤貧口數。
自戊午年為始。
按名均給。
每日各給銀一分。
共歲給銀三兩六錢。
遇閏加增。
小建扣除。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覆、兩江總督慶複疏稱、揚、通等六府州屬。
額徵夏麥例系先漕徵納。
查各屬産麥稀少。
民間每多購買交倉。
且按畝驗派、僅止升合。
州縣亦難分款催徵。
請改徵米石。
随漕交納。
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蠡縣民、宋狗兒妻李氏。
河南新蔡縣民、劉布妻李氏。
陝西長安縣生員、郭周翰妻陳氏。
○庚戌。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覆戶部左侍郎趙殿最等奏、遵旨查勘運河水泉閘壩。
公同酌籌各事宜。
一、修築各湖圈堤查蜀山、馬踏、馬場、等湖。
為潴水濟運之要區。
從前修築圈堤。
閱久低缺。
請全行修築。
并建石閘涵洞。
以時啟閉。
一、疏浚泉河。
查諸泉距湖遠近不等。
必由泉河始達于湖。
其達蜀山、馬踏、二湖者、曰彙河、汶河、達馬場、獨山、二湖者。
曰泗河、府河、皆水泉歸湖之咽喉也。
請每年于十月水落後。
即查明于淤淺段落。
募夫挑浚。
一、定期築壩挑河。
請每年于十一月初一日煞壩。
其開壩日期。
以南漕船頂台莊閘為準。
一、禁止紊亂漕規。
以資宣蓄。
查河水高下相懸。
恃石閘為收束。
如下閘未閉。
上閘已開。
勢必一瀉無餘。
請令沿河。
鎮道等、務遵漕規啟閉。
不得以儹運迅速。
逼勒啟闆。
一、酌修何家舊壩、以資宣洩。
查汶河自戴村壩以下。
分水口以上。
有何家口地方。
舊建滾水石壩一道。
外有支河二道。
與為通流。
前總河朱藻奏準、于二支河口門、築土壩二道。
不使汶水旁洩。
但春夏之交汶水浩瀚盈溢為虞。
請于兩道土壩内、各建涵洞一座。
設閘闆、以時啟閉。
一、武城之城根沖刷。
應酌籌變通。
查武城縣城垣、在運河之南。
其東北一隅、正當迎溜頂沖。
城根日漸坍塌。
前總河朱藻議準、于南岸修建磚工、以護城垣。
但該處地系流沙。
磚工易于沖裂。
現在酌議、或于北岸另開運河一段。
将舊河築壩斷流。
或形勢不便挑河。
于該工上首、建築水壩一座。
挑溜開行。
以護下工。
請令河撫諸臣。
饬河道勘明定議。
均應如所奏辦理。
得旨。
依議速行。
○又議覆、戶部左侍郎趙殿最奏、據副都禦史陳世倌、條陳東省運河事宜。
一、東平州戴村壩、系引汶濟運關鍵。
陳世倌奏、明潘季馴建石壩時、有無玲珑原制。
現在應否改建石壩。
查山東通志、載潘季馴建玲珑石壩。
是玲珑原系舊名。
該處原有玲珑、滾水、亂石、三壩。
惟玲珑最關緊要。
雍正四年。
學士何國宗等、查勘壩工。
另築石壩一道。
堅密難以刷沙。
水漲之年。
民田受其沖溢。
尋經總河朱藻、改作涵洞五十六座、以洩水勢。
是石壩終不可行。
必須仍按玲珑刷沙之意。
兼得截水濟運之法。
方保萬全。
今查勘涵洞泥沙壅積。
請将中間用灰石填塞。
兩邊各留八洞。
下闆攔束。
再添設閘官一員。
督率挑挖、專司啟閉等語。
查汶水上受泰安、萊蕪、等九州縣山水。
源遠流長。
每遇伏秋水發。
水從壩面滾瀉鹽河。
若将中間涵洞填塞。
遇汶水驟發。
宣洩不及。
沿河州縣、必受漫溢。
應請敕下河東總河再行詳勘。
其中間涵洞四十座。
暫停填塞。
其兩邊十六洞。
挖盡浮沙。
務見老土。
如果堅實可垂永久。
再行下樁鋪石。
俟經試一二汛後。
請旨遵行。
一、陳世倌奏、恩縣四女祠滾水磚壩。
仍改用磚工。
并将支河挑浚深通。
查四女祠、在運河東岸。
舊有減水閘一座。
支河一道。
系洩運河漲發之水。
後支河淤塞。
閘亦廢圯。
經學士何國宗、奏建滾水壩一座。
壩南修築磚工。
将支河照舊挑挖。
因大水磚工坍卸。
總河朱藻、用柴搶修。
因成柴工。
今陳世倌請仍用磚工。
似可不必。
惟原挑支河、至楊家莊而止。
下流仍然不通。
議從石壩口起、至德州九龍廟、應挑河泓一道磚工迤西、至三義廟、應幫築土堤二百餘丈等語。
應令河東總河、饬令河道。
于水落土乾之日。
題請興修。
一、山東德州哨馬營、設有滾水壩、引入支河、以洩運河異漲之水。
原以佐四女祠宣洩之不及。
緣支河受漳衛之水。
挾沙帶泥。
水過積淤。
是以未能暢洩。
陳世倌奏、果有淤淺之處。
重加疏浚。
查支河口壩、面寬三十丈。
以下漸束、至曹村堤口、僅寬十六丈。
積淤愈甚。
急宜挑挖。
中間又有惠濟一橋。
僅高八尺。
橋下石柱挨排。
應請拆去。
拔除樁石。
設立官渡船一隻。
秋冬另搭草橋。
以濟行人。
曹村堤口。
應再開寬八丈。
陳公堤缺口九處。
一體堵築。
于迤南建石閘一座。
再于支河南堤涵洞外。
圈築土壩一道等語。
查陳公堤缺口九處。
為民間私洩坡水。
今一改石閘。
遇有不肖官吏。
司其啟閉。
轉緻病民。
應令河東總河。
悉心查勘。
順從輿情。
另行請旨遵行。
其築壩挑河造船各事宜。
均應如所請。
得旨。
依議速行。
○又議覆、戶部左侍郎趙殿最等奏、遵旨會勘東省運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