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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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此佐領、與其令異姓人署理。
即着伊族中佐領祖尚志署理。
俟承襲之人。
長成能辦事之時。
再行補放。
此特因原管佐領、并世管佐領阖族之人、皆由伊等祖父相傳管理。
若因承襲之人、年幼不能辦事。
即着異姓人代管。
恐于此佐領之事。
不能悉知。
自不相宜徒滋事端。
是以仍着伊族人署理。
但此等世襲佐領缺出。
以應襲之人年幼。
旗下大臣。
即着他人代管。
本人佐領、懸缺不補。
緻出缺人等之子孫。
暫且不得半俸。
朕從前未念及于此。
嗣後原管佐領、并世管佐領缺出。
仍照前将應襲之人。
即行帶領引見補放。
若補放之人、年紀幼小。
即将伊族中管佐領之員署理。
如無管佐領之員。
着将伊族中應署之員署理。
如再無應署之員。
另行揀選異姓人員内去得者。
具奏署理。
其承襲佐領之人。
照例給與半俸。
俟其長成能辦事時。
再行具奏。
将佐領事務。
令其移交管理。
着将此旨曉谕八旗。
一體辦理。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覆直隸總督李衛奏、直屬今年春夏、雨澤稀少。
秋月山水陡發。
低田被淹。
酌議赈濟各事宜。
一、按照被災輕重、分别赈給。
最重者。
于冬春四個月之外。
加赈兩個月。
其餘以次遞減。
最輕者。
自十一月起。
赈三個月大口每月給谷三鬥。
小口半之。
一、種地被淹旗戶。
應并邀赈恤。
除莊頭等足以資生者外。
其有專靠旗地數畝。
墾種為活者。
照所住州縣民人赈濟月分。
一體散給。
至八旗餘絕地畝、并網戶地畝、請按照成災分數。
減免租銀。
一、分别緩徵、以寬民力。
凡被水不成。
災地畝本年錢糧、緩至來年麥熟。
所借存倉米石、緩至來年秋收。
至本年所借平粜米石錢文。
其收成略薄者、緩徵一年。
無收者全行緩徵。
俱于來年麥熟後追完。
一、循例蠲免耗羨。
查特恩蠲免、耗羨仍舊。
本年大興等七州縣、奉旨蠲免錢糧。
又因春夏雨少。
蠲免直隸通省錢糧。
所有随徵耗羨。
亦請一并蠲免。
均應如所奏辦理。
得旨。
依議速行。
○戶部議覆、署陝西巡撫崔紀疏報、府谷、神木、二縣本年被雹成災。
現經查勘分數。
于今冬明春。
分别借給口糧。
應如所請。
得旨。
依議速行。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晉省今夏雨澤未普。
至七月中疊沛甘霖。
惟興縣、襄陵、等十三州縣、雨水不足。
随經委員查勘。
據報襄陵等八縣。
旋得透雨。
可望收成。
惟興縣、臨縣、永甯、臨晉、榮河、等五州縣。
秋收自二分至五分不等。
現在分别赈濟。
得旨。
朕聞山西地方。
有秋禾被旱之處。
米價騰貴。
民食維艱已谕令該撫加意赈恤今據奏稱、現在委員查勘、辦理散赈等語。
但被災州縣。
恐不止此。
災赈關系民生。
必須周詳迅速。
方有裨益。
絲毫不可輕忽着侍郎孫國玺。
速行前往。
會同巡撫石麟、督率所屬官員。
實心經理。
務使貧民均沾實惠。
毋使一夫失所。
如有州縣官。
匿災不報。
赈濟不周者。
即行嚴參。
倘有不實心辦理。
經朕訪聞或科道官參奏。
必将孫國玺、石麟、從重治罪其平粜緩徵蠲免各事宜。
該撫照舊例。
速議奏聞。
請旨該部知道。
○以廣東布政使薩哈諒、為山西按察使。
江西布政使刁承祖、為廣東布政使内閣侍讀學士阿蘭泰、為江西布政使。
○調山東布政使鄭禅寶來京。
以山東按察使黃叔琳、為山東布政使。
陝西漢興道白映棠、為山東按察使。
○旌表守正捐軀之浙江仙居縣民、趙佳進女趙氏。
陝西西安府民、王居相妻李氏。
○戊申。
上詣壽皇殿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前聞陝西西安等處。
夏秋雨少。
糧價昂貴。
七月間。
雖得雨沾足。
又以河水漲溢。
民間田廬、有淹浸之患。
朕心轸念。
已屢降谕旨。
着該巡撫遴委賢員。
查勘撫綏。
悉心籌畫毋使一夫失所。
今聞西安地方。
草束短少。
秋冬之際。
刍秣尚可支持。
明年正二三月。
則草價更昂。
将軍标下兵丁額領之銀。
不敷喂馬之用。
未免拮據。
着将春季三個月、駐防兵丁、所有草價。
加增一倍賞給。
一交四月。
青草發生仍照舊例支領。
至督撫标下、牧馬草價。
應否酌添之處。
着該督撫妥議具奏。
○又谕。
昔年廣西等省。
派往貴州出征兵丁。
所借饷項。
已于雍正十三年九月初三日、恩诏内豁免。
聞廣西平樂營兵二百名。
于雍正十三年十月内、奉調起程赴黔。
借支司庫銀三百六十一兩零。
此項在恩诏之後。
例應扣還。
但朕念兵丁出征勞苦。
今軍務告竣。
應與衆兵一體沾恩。
将所借饷銀豁免。
不必扣繳。
又聞土田州出征黔省目兵四百六十五名。
于乾隆元年十一月内、在軍前監紀處、借支銀三百七十二兩。
制備冬衣亦系應行追繳之項。
朕念伊等随征效力。
今當加恩休養之時。
此項亦着豁免。
不必追繳。
可即傳谕該督撫知之。
○戶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奏、籌辦買補倉糧、赈濟民食。
查直屬本年、低處秋田雖淹。
而高阜平原。
收獲豐稔。
民間粜賣。
價值平賤。
請不拘米谷高粱雜糧。
按時價收買。
照例搭放赈濟。
但本地所産米糧有限。
若一時購買。
恐于民食多妨。
應于山東膠、萊、濟甯等處采買。
又奉天産米最多。
亦請委員購辦。
倘奉天以上、年曾被偏災。
恐緻米貴即将該處倉糧。
酌量留備足用。
其餘交委員領回。
留價采買、補還倉谷。
再河南楚王、道口、二鎮。
系從直隸歸并。
均屬米糧聚所。
亦應一體知照。
至宣化府屬州縣、應需米石。
則于古北口外之熱河、及張家、獨石二口外地方。
采買撥用。
均應如所奏。
得旨。
依議速行。
○鑲紅旗蒙古都統申慕德、奏請熱河訓練兵丁。
賞借三個月錢糧。
俾得即備皮衣。
分起前進。
得旨。
如所請行。
○免山東濟南、泰安、武定、兖州、曹州、沂州、東昌府、等屬、德平等三十三州縣衛。
本年旱災、額賦銀。
二萬五千八十兩有奇。
○免陝西商南、山陽雒南、
此佐領、與其令異姓人署理。
即着伊族中佐領祖尚志署理。
俟承襲之人。
長成能辦事之時。
再行補放。
此特因原管佐領、并世管佐領阖族之人、皆由伊等祖父相傳管理。
若因承襲之人、年幼不能辦事。
即着異姓人代管。
恐于此佐領之事。
不能悉知。
自不相宜徒滋事端。
是以仍着伊族人署理。
但此等世襲佐領缺出。
以應襲之人年幼。
旗下大臣。
即着他人代管。
本人佐領、懸缺不補。
緻出缺人等之子孫。
暫且不得半俸。
朕從前未念及于此。
嗣後原管佐領、并世管佐領缺出。
仍照前将應襲之人。
即行帶領引見補放。
若補放之人、年紀幼小。
即将伊族中管佐領之員署理。
如無管佐領之員。
着将伊族中應署之員署理。
如再無應署之員。
另行揀選異姓人員内去得者。
具奏署理。
其承襲佐領之人。
照例給與半俸。
俟其長成能辦事時。
再行具奏。
将佐領事務。
令其移交管理。
着将此旨曉谕八旗。
一體辦理。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覆直隸總督李衛奏、直屬今年春夏、雨澤稀少。
秋月山水陡發。
低田被淹。
酌議赈濟各事宜。
一、按照被災輕重、分别赈給。
最重者。
于冬春四個月之外。
加赈兩個月。
其餘以次遞減。
最輕者。
自十一月起。
赈三個月大口每月給谷三鬥。
小口半之。
一、種地被淹旗戶。
應并邀赈恤。
除莊頭等足以資生者外。
其有專靠旗地數畝。
墾種為活者。
照所住州縣民人赈濟月分。
一體散給。
至八旗餘絕地畝、并網戶地畝、請按照成災分數。
減免租銀。
一、分别緩徵、以寬民力。
凡被水不成。
災地畝本年錢糧、緩至來年麥熟。
所借存倉米石、緩至來年秋收。
至本年所借平粜米石錢文。
其收成略薄者、緩徵一年。
無收者全行緩徵。
俱于來年麥熟後追完。
一、循例蠲免耗羨。
查特恩蠲免、耗羨仍舊。
本年大興等七州縣、奉旨蠲免錢糧。
又因春夏雨少。
蠲免直隸通省錢糧。
所有随徵耗羨。
亦請一并蠲免。
均應如所奏辦理。
得旨。
依議速行。
○戶部議覆、署陝西巡撫崔紀疏報、府谷、神木、二縣本年被雹成災。
現經查勘分數。
于今冬明春。
分别借給口糧。
應如所請。
得旨。
依議速行。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晉省今夏雨澤未普。
至七月中疊沛甘霖。
惟興縣、襄陵、等十三州縣、雨水不足。
随經委員查勘。
據報襄陵等八縣。
旋得透雨。
可望收成。
惟興縣、臨縣、永甯、臨晉、榮河、等五州縣。
秋收自二分至五分不等。
現在分别赈濟。
得旨。
朕聞山西地方。
有秋禾被旱之處。
米價騰貴。
民食維艱已谕令該撫加意赈恤今據奏稱、現在委員查勘、辦理散赈等語。
但被災州縣。
恐不止此。
災赈關系民生。
必須周詳迅速。
方有裨益。
絲毫不可輕忽着侍郎孫國玺。
速行前往。
會同巡撫石麟、督率所屬官員。
實心經理。
務使貧民均沾實惠。
毋使一夫失所。
如有州縣官。
匿災不報。
赈濟不周者。
即行嚴參。
倘有不實心辦理。
經朕訪聞或科道官參奏。
必将孫國玺、石麟、從重治罪其平粜緩徵蠲免各事宜。
該撫照舊例。
速議奏聞。
請旨該部知道。
○以廣東布政使薩哈諒、為山西按察使。
江西布政使刁承祖、為廣東布政使内閣侍讀學士阿蘭泰、為江西布政使。
○調山東布政使鄭禅寶來京。
以山東按察使黃叔琳、為山東布政使。
陝西漢興道白映棠、為山東按察使。
○旌表守正捐軀之浙江仙居縣民、趙佳進女趙氏。
陝西西安府民、王居相妻李氏。
○戊申。
上詣壽皇殿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前聞陝西西安等處。
夏秋雨少。
糧價昂貴。
七月間。
雖得雨沾足。
又以河水漲溢。
民間田廬、有淹浸之患。
朕心轸念。
已屢降谕旨。
着該巡撫遴委賢員。
查勘撫綏。
悉心籌畫毋使一夫失所。
今聞西安地方。
草束短少。
秋冬之際。
刍秣尚可支持。
明年正二三月。
則草價更昂。
将軍标下兵丁額領之銀。
不敷喂馬之用。
未免拮據。
着将春季三個月、駐防兵丁、所有草價。
加增一倍賞給。
一交四月。
青草發生仍照舊例支領。
至督撫标下、牧馬草價。
應否酌添之處。
着該督撫妥議具奏。
○又谕。
昔年廣西等省。
派往貴州出征兵丁。
所借饷項。
已于雍正十三年九月初三日、恩诏内豁免。
聞廣西平樂營兵二百名。
于雍正十三年十月内、奉調起程赴黔。
借支司庫銀三百六十一兩零。
此項在恩诏之後。
例應扣還。
但朕念兵丁出征勞苦。
今軍務告竣。
應與衆兵一體沾恩。
将所借饷銀豁免。
不必扣繳。
又聞土田州出征黔省目兵四百六十五名。
于乾隆元年十一月内、在軍前監紀處、借支銀三百七十二兩。
制備冬衣亦系應行追繳之項。
朕念伊等随征效力。
今當加恩休養之時。
此項亦着豁免。
不必追繳。
可即傳谕該督撫知之。
○戶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奏、籌辦買補倉糧、赈濟民食。
查直屬本年、低處秋田雖淹。
而高阜平原。
收獲豐稔。
民間粜賣。
價值平賤。
請不拘米谷高粱雜糧。
按時價收買。
照例搭放赈濟。
但本地所産米糧有限。
若一時購買。
恐于民食多妨。
應于山東膠、萊、濟甯等處采買。
又奉天産米最多。
亦請委員購辦。
倘奉天以上、年曾被偏災。
恐緻米貴即将該處倉糧。
酌量留備足用。
其餘交委員領回。
留價采買、補還倉谷。
再河南楚王、道口、二鎮。
系從直隸歸并。
均屬米糧聚所。
亦應一體知照。
至宣化府屬州縣、應需米石。
則于古北口外之熱河、及張家、獨石二口外地方。
采買撥用。
均應如所奏。
得旨。
依議速行。
○鑲紅旗蒙古都統申慕德、奏請熱河訓練兵丁。
賞借三個月錢糧。
俾得即備皮衣。
分起前進。
得旨。
如所請行。
○免山東濟南、泰安、武定、兖州、曹州、沂州、東昌府、等屬、德平等三十三州縣衛。
本年旱災、額賦銀。
二萬五千八十兩有奇。
○免陝西商南、山陽雒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