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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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挑廢民田地蕩一十五頃四十五畝有奇。
應徵銀米。
照例開除。
從之。
○又議覆、署陝西巡撫崔紀、疏報朝邑、郃陽、韓城、華陰、等四縣。
沖塌田地七百九十三頃四十二畝有奇。
又荒鹵低窪地四頃五十二畝有奇。
應徵銀米均請照例開除。
從之。
○以駐防烏裡雅蘇台副都統塔勒瑪善、為歸化城左翼都統。
○予故正紅旗奉恩輔國公讷圖、祭葬如例。
谥敦敏。
○乙未。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今歲直隸山東。
有被水之州縣。
民食艱難。
朕已屢降谕旨。
多方籌畫。
務使闾閻不緻失所。
其勘明成災之州縣。
該督撫等、自督率有司。
蠲赈兼施。
悉心經理。
而勘不成災之地方。
舊無蠲赈之例。
但彼地二麥既旱。
秋成又薄。
難保貧民無乏食之虞。
亦當酌量加恩。
以資力作。
或應貸與社倉谷石。
或應借給耔種銀兩。
着直隸總督、山東巡撫轉饬地方官、體訪詳确。
實力奉行。
毋得視為故事。
○又谕、邵基簡任江蘇巡撫正資料理。
昨聞患病沉重。
特遣禦醫馳驿前往調治。
冀其痊可。
今聞溘逝。
深為憫恻。
着該督委員經紀其喪。
送回本籍。
其應得恤典。
該部察例具奏。
○調湖北巡撫楊永斌、為江蘇巡撫。
以署禮部侍郎張楷、署理湖北巡撫印務。
○丙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命國子監聖廟用黃瓦。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至聖先師孔子。
天縱聖神。
師表萬世。
尊崇之典。
至我朝而極盛。
皇考世宗憲皇帝。
尊師重道。
禮敬尤隆。
阙裡文廟。
特命易蓋黃瓦。
鴻儀炳煥。
超越前模。
朕祇紹先猷。
羹牆念切。
思國子監為首善觀瞻之地。
辟雍規制。
宜加崇飾。
大成門、大成殿、着用黃瓦。
崇聖祠、着用綠瓦。
以昭展敬至意。
○吏部議覆、巡查甯古塔禦史蘇昌奏稱、船廠将軍衙門。
兼理地方人命事務。
請添設理刑司主事一員。
筆帖式二員。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準、雲南總督尹繼善奏、遵旨查勘陸涼州旱馬廠、硗瘠地五十二頃七十五畝有奇。
應徵夏部折色等項銀兩。
概請豁除。
其水馬廠魚課等、瘠薄田地三百四十五頃五十八畝有奇。
止能照則科徵。
至年收租折銀兩。
應請減免。
從之。
○旌表守正被戕之直隸民、溫亮山女溫氏。
○丁酉。
頒賜聖祖仁皇帝禦制文集。
世宗憲皇帝朱批上谕。
禦制樂善堂集。
各十部于官學。
從翰林院侍讀學士春台請也。
○戶部議覆、直隸縱督李衛疏稱、河間府屬任邱等六州縣。
額設墩夫四百四十名。
應付過往差使。
其餘府州縣。
并未設立。
請将任邱等六州縣額設墩夫。
裁去一百七十名。
以一百五十四名、改撥順天府屬之良鄉、涿州。
保定府屬之新城、雄縣。
尚餘十六名。
查交河縣所轄驿路。
計程八十裡。
原額止二十名。
應添入交河縣屬之富莊驿。
以資接濟。
均應如所請。
從之。
○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郝玉麟疏報、惠安場、墾複鹽埕一百三丘。
诏安港口等場、墾複鹽埕一百四十四丘。
鹽漏五十七口。
○予故鑲黃旗蒙古都統塞爾弼、祭葬如例。
○戊戌。
遣和碩履親王允祹祭泰陵。
○谕八旗都統等、上年三月間、曾經降旨。
将荊州江甯咨送官員内、告請留京效力行走之協領常在、噶爾薩、雲布、着照原銜。
即行補用。
佐領五金兒、金圖、防禦珠成額、着以原銜試用。
俟一年期滿。
行走果好。
再行實授。
原嘉其不戀故土。
告請留京效力之忱。
故準留京居住。
伊等留京之後。
若以尚未補用。
不予食俸。
情殊可憫。
着交各該旗查明此項人員、已經補用者。
其未用之前、未經支領之俸。
着照伊等原銜補給。
其未經補用者。
亦着照伊等原銜、補行給俸。
派委相當差使。
效力行走。
○予故鑲黃旗滿洲副都統塞都、祭一次。
○己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據福建總督郝玉麟奏稱、福州地方。
于八月十五夜台風忽作。
甚為狂烈。
省城兵屋民房。
多被吹倒。
亦有壓傷人口者。
沿河沿海之商民船隻。
亦多撞損飄沒。
現在饬查、分别赈恤等語。
今年六七月間、閩省雨水過多。
州縣有被水之處。
已谕令該督撫、加意撫綏。
資其困乏。
繼聞水勢消落甚速。
貧民已獲甯居。
其他未淹地方。
禾稼茂盛。
朕懷稍慰。
今聞福州一帶。
又有台風之災。
廬舍舟船。
多有損傷。
朕心深為轸念。
着該督撫、轉饬有司。
速行确查、安插赈濟。
務使被災兵民。
各得栖止。
不緻一夫失所。
○恩科武會試、以刑部侍郎孫國玺、知武舉。
刑部尚書孫嘉淦、為正考官。
詹事府少詹事許王猷、為副考官。
○庚子。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以八旗生齒日繁。
而生計不足。
日夜為之籌畫。
上年谕令總理事務王大臣、悉心妥議。
随經王大臣等、議借官兵俸饷各一年。
分季扣還。
俟二年後、再為酌量奏請。
朕思文官已給有雙俸。
武員亦給有随甲。
似可敷用。
惟兵丁生計向來艱窘。
不無借貸之事。
上年借饷時、多有償還舊欠者。
今若待二年後、方行找借。
恐伊等目前艱難。
又複重利借貸。
有妨生計。
除在京官員、及陵寝通州沙河兵丁等。
毋庸借給外。
其在京兵丁等。
着再借給饷銀半年。
通前展限二十四個月。
陸續坐扣。
俾得藉以經曆度歲之資。
爾兵丁等、宜思國家之經費有常。
朝廷之賞赉。
有節。
務從儉約。
以仰事俯育。
共受國家之恩。
倘官銀到手。
快一時之意。
徒事花銷。
而不計将來之用度。
是既負朕恩。
又自取困苦矣。
思之思之。
着将此旨通行曉谕。
并傳谕該部于閏九月給發。
○吏部議覆、給事中德山奏、請定稽察八旗事務禦史處分一摺。
凡各旗都統參領、所辦案件。
有錯謬遲延。
該禦史不行查參者。
罰俸六個月。
有瞻徇情面。
知而不行者。
降二級調用。
從之。
○工部等部、議覆江西巡撫嶽浚疏請修築豐城縣、沿江土石堤岸。
勘估物料夫工銀四千二百兩零。
每年增修搶護。
豐城縣民捐歲修銀一千五百兩。
請行豁除。
均于鹽規項下動支應用。
從之。
○赈陝西鹹甯、長安、鹹陽、等三縣。
被水饑民。
從署陝西巡撫崔紀請也。
○免湖北漢川、江陵、潛江、沔陽、荊門、監利、等六州縣。
乾隆元年分、水災應免起存銀五萬六千六百十兩有奇。
○貴州總督張廣泗、疏報雍正十三年分、長寨等五廳州縣民苗、開墾額内額外荒田七頃五十五畝有奇。
荒地九十四畝有奇。
卷之五十
應徵銀米。
照例開除。
從之。
○又議覆、署陝西巡撫崔紀、疏報朝邑、郃陽、韓城、華陰、等四縣。
沖塌田地七百九十三頃四十二畝有奇。
又荒鹵低窪地四頃五十二畝有奇。
應徵銀米均請照例開除。
從之。
○以駐防烏裡雅蘇台副都統塔勒瑪善、為歸化城左翼都統。
○予故正紅旗奉恩輔國公讷圖、祭葬如例。
谥敦敏。
○乙未。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今歲直隸山東。
有被水之州縣。
民食艱難。
朕已屢降谕旨。
多方籌畫。
務使闾閻不緻失所。
其勘明成災之州縣。
該督撫等、自督率有司。
蠲赈兼施。
悉心經理。
而勘不成災之地方。
舊無蠲赈之例。
但彼地二麥既旱。
秋成又薄。
難保貧民無乏食之虞。
亦當酌量加恩。
以資力作。
或應貸與社倉谷石。
或應借給耔種銀兩。
着直隸總督、山東巡撫轉饬地方官、體訪詳确。
實力奉行。
毋得視為故事。
○又谕、邵基簡任江蘇巡撫正資料理。
昨聞患病沉重。
特遣禦醫馳驿前往調治。
冀其痊可。
今聞溘逝。
深為憫恻。
着該督委員經紀其喪。
送回本籍。
其應得恤典。
該部察例具奏。
○調湖北巡撫楊永斌、為江蘇巡撫。
以署禮部侍郎張楷、署理湖北巡撫印務。
○丙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命國子監聖廟用黃瓦。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至聖先師孔子。
天縱聖神。
師表萬世。
尊崇之典。
至我朝而極盛。
皇考世宗憲皇帝。
尊師重道。
禮敬尤隆。
阙裡文廟。
特命易蓋黃瓦。
鴻儀炳煥。
超越前模。
朕祇紹先猷。
羹牆念切。
思國子監為首善觀瞻之地。
辟雍規制。
宜加崇飾。
大成門、大成殿、着用黃瓦。
崇聖祠、着用綠瓦。
以昭展敬至意。
○吏部議覆、巡查甯古塔禦史蘇昌奏稱、船廠将軍衙門。
兼理地方人命事務。
請添設理刑司主事一員。
筆帖式二員。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準、雲南總督尹繼善奏、遵旨查勘陸涼州旱馬廠、硗瘠地五十二頃七十五畝有奇。
應徵夏部折色等項銀兩。
概請豁除。
其水馬廠魚課等、瘠薄田地三百四十五頃五十八畝有奇。
止能照則科徵。
至年收租折銀兩。
應請減免。
從之。
○旌表守正被戕之直隸民、溫亮山女溫氏。
○丁酉。
頒賜聖祖仁皇帝禦制文集。
世宗憲皇帝朱批上谕。
禦制樂善堂集。
各十部于官學。
從翰林院侍讀學士春台請也。
○戶部議覆、直隸縱督李衛疏稱、河間府屬任邱等六州縣。
額設墩夫四百四十名。
應付過往差使。
其餘府州縣。
并未設立。
請将任邱等六州縣額設墩夫。
裁去一百七十名。
以一百五十四名、改撥順天府屬之良鄉、涿州。
保定府屬之新城、雄縣。
尚餘十六名。
查交河縣所轄驿路。
計程八十裡。
原額止二十名。
應添入交河縣屬之富莊驿。
以資接濟。
均應如所請。
從之。
○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郝玉麟疏報、惠安場、墾複鹽埕一百三丘。
诏安港口等場、墾複鹽埕一百四十四丘。
鹽漏五十七口。
○予故鑲黃旗蒙古都統塞爾弼、祭葬如例。
○戊戌。
遣和碩履親王允祹祭泰陵。
○谕八旗都統等、上年三月間、曾經降旨。
将荊州江甯咨送官員内、告請留京效力行走之協領常在、噶爾薩、雲布、着照原銜。
即行補用。
佐領五金兒、金圖、防禦珠成額、着以原銜試用。
俟一年期滿。
行走果好。
再行實授。
原嘉其不戀故土。
告請留京效力之忱。
故準留京居住。
伊等留京之後。
若以尚未補用。
不予食俸。
情殊可憫。
着交各該旗查明此項人員、已經補用者。
其未用之前、未經支領之俸。
着照伊等原銜補給。
其未經補用者。
亦着照伊等原銜、補行給俸。
派委相當差使。
效力行走。
○予故鑲黃旗滿洲副都統塞都、祭一次。
○己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據福建總督郝玉麟奏稱、福州地方。
于八月十五夜台風忽作。
甚為狂烈。
省城兵屋民房。
多被吹倒。
亦有壓傷人口者。
沿河沿海之商民船隻。
亦多撞損飄沒。
現在饬查、分别赈恤等語。
今年六七月間、閩省雨水過多。
州縣有被水之處。
已谕令該督撫、加意撫綏。
資其困乏。
繼聞水勢消落甚速。
貧民已獲甯居。
其他未淹地方。
禾稼茂盛。
朕懷稍慰。
今聞福州一帶。
又有台風之災。
廬舍舟船。
多有損傷。
朕心深為轸念。
着該督撫、轉饬有司。
速行确查、安插赈濟。
務使被災兵民。
各得栖止。
不緻一夫失所。
○恩科武會試、以刑部侍郎孫國玺、知武舉。
刑部尚書孫嘉淦、為正考官。
詹事府少詹事許王猷、為副考官。
○庚子。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以八旗生齒日繁。
而生計不足。
日夜為之籌畫。
上年谕令總理事務王大臣、悉心妥議。
随經王大臣等、議借官兵俸饷各一年。
分季扣還。
俟二年後、再為酌量奏請。
朕思文官已給有雙俸。
武員亦給有随甲。
似可敷用。
惟兵丁生計向來艱窘。
不無借貸之事。
上年借饷時、多有償還舊欠者。
今若待二年後、方行找借。
恐伊等目前艱難。
又複重利借貸。
有妨生計。
除在京官員、及陵寝通州沙河兵丁等。
毋庸借給外。
其在京兵丁等。
着再借給饷銀半年。
通前展限二十四個月。
陸續坐扣。
俾得藉以經曆度歲之資。
爾兵丁等、宜思國家之經費有常。
朝廷之賞赉。
有節。
務從儉約。
以仰事俯育。
共受國家之恩。
倘官銀到手。
快一時之意。
徒事花銷。
而不計将來之用度。
是既負朕恩。
又自取困苦矣。
思之思之。
着将此旨通行曉谕。
并傳谕該部于閏九月給發。
○吏部議覆、給事中德山奏、請定稽察八旗事務禦史處分一摺。
凡各旗都統參領、所辦案件。
有錯謬遲延。
該禦史不行查參者。
罰俸六個月。
有瞻徇情面。
知而不行者。
降二級調用。
從之。
○工部等部、議覆江西巡撫嶽浚疏請修築豐城縣、沿江土石堤岸。
勘估物料夫工銀四千二百兩零。
每年增修搶護。
豐城縣民捐歲修銀一千五百兩。
請行豁除。
均于鹽規項下動支應用。
從之。
○赈陝西鹹甯、長安、鹹陽、等三縣。
被水饑民。
從署陝西巡撫崔紀請也。
○免湖北漢川、江陵、潛江、沔陽、荊門、監利、等六州縣。
乾隆元年分、水災應免起存銀五萬六千六百十兩有奇。
○貴州總督張廣泗、疏報雍正十三年分、長寨等五廳州縣民苗、開墾額内額外荒田七頃五十五畝有奇。
荒地九十四畝有奇。
卷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