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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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民捐歲修銀一千五百餘兩。
交官随時修築。
嗣經督臣議建石岸。
歲修銀兩不敷。
前撫臣請動用鹽規六千兩。
工竣之後。
年年仍有續坍。
是地方官不無冒銷情弊。
今于六月十二等日。
各堤沖決六百餘丈。
據撫臣嶽浚覆稱、從前承辦各員。
修不如法。
緻有此患。
現勘估修築。
此次工竣後。
照例責成保固。
以期一勞永逸。
并可否不必派累民間。
以蘇民力。
得旨。
知道了。
此皆前任巡撫不職之由。
嶽浚若能與卿和衷共濟。
一二年後。
自必改觀矣。
○又奏覆遵旨查勘江南砀山縣。
段家莊、大壩以外、一帶河灘。
自徐家口、姜家套起。
至東青華觀止。
約長四十餘裡。
南北兩岸。
約寬五六裡、十裡不等。
秋禾民廬。
被水沖塌。
現給資修葺。
其窮民乏食者。
動項赈恤。
并附近之徐州、銅山、豐等各州縣衛。
堤外田畝。
亦有漫溢處。
即饬蘇州藩司。
委員查勘赈恤。
得旨。
知道了。
被災之民。
所當加意撫恤。
即雲偏災。
彼一戶一民。
豈非民命所關耶。
○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議覆署福建陸路提督蘇明良奏言、閩省風俗強悍。
泉、漳、等處。
尤為好鬥生事。
請将為首起意。
鳴鑼聚衆之人。
從重發遣。
以靖地方。
其不行阻止之族長近鄰。
一并連坐。
查兇徒聚衆傷人。
照律定拟外。
其有偶因細事。
互相格鬥者。
亦照例将為首之人。
杖一百。
流三千裡。
至泉、漳、等處。
大姓聚族而居。
多至數千餘丁。
非鄉保所能稽察。
是以族長之外。
設立族正房長。
官給印照。
責令約束族丁。
嗣後請嚴行申饬。
如有作奸犯科者。
除将本人定罪外。
其族正房長。
予以連坐。
至左右鄰免其拖累。
得旨。
着照卿所議行。
○大學士仍管川陝總督查郎阿奏言、陝省今歲被旱、秋禾歉收。
糧價日漸昂貴。
各屬常平社倉糧石。
借粜兼行。
所儲日少。
請暫禁鄰省告籴。
及商民販買。
富家囤積。
民間糧石。
饬各州縣照依時價采買。
或貯倉。
或即時平粜。
以濟窮民。
得旨。
知道了。
○貴州總督張廣泗奏、遵旨籌畫苗疆。
業将叛苗絕戶田産。
安設屯軍。
并查餘苗現種之田。
凡攙入絕田内者。
令指明丘段。
撥歸屯軍。
另查閑田。
給還苗人其有應遷移者。
均饬令承辦官量給銀米。
以資其費。
前計算絕田。
約可安屯軍五六千戶。
現據各具報、清江、可安屯軍二千六百餘戶。
古州三保、可安一千一百餘戶。
八寨、可安八百餘戶。
丹江、可安九百餘戶。
其餘尚有古州山苗一帶。
暨台拱、凱裡、黃平、施秉、勝秉、清平、等處。
約計可安五六千戶。
此皆清出叛苗絕産。
分布安屯。
其應設屯堡一百餘處。
亦皆形勢扼要。
若以營汛稍遠。
不宜安屯者。
皆撥還苗人。
并賞無業窮苗。
并未嘗如尚書顧琮所奏。
于深山邃谷。
招募屯田。
盡奪生苗衣食之地也。
現細察苗人。
無不悔過自新。
及時耕作。
前經奏請添兵三千餘名。
今查出田畝。
又可安屯軍一萬餘戶。
分布險要。
于經久之計。
已屬萬全。
得旨。
苗疆經此一番料理。
自必有數十年之安靜無事。
然經久之計。
不可不圖。
而用人之際。
尤所當慎。
不然。
法雖良而無人善為經理。
所謂徒法不能以自行也。
○又奏、黔省自六月後。
雨水調勻。
早稻現已刈獲。
晚稻及高梁荍稗等項。
亦俱暢茂結實。
可望倍收。
得旨。
黔省兵革之後。
得此收成豐稔。
實為喜出望外之事也。
○署理河南巡撫尹會一奏、豫省賈魯、雙泊、汝、颍、沙、渚、淇、衛、等河。
支派不一每遇夏秋大雨。
宣洩不及。
遂緻沖塌堤岸。
淹沒民田。
應饬該地方官。
查卑薄虛松之處。
督民增培高厚。
以為來歲捍禦之計。
除豐收地方。
聽民自行修築外。
其被水歉收處。
仰懇格外施恩。
每挑土一方。
酌給飯食銀四分。
加夯硪銀一分。
于司庫存公項下支給。
以民力衛民田。
貧民亦得以力作度日。
得旨。
好。
此系極應如是辦理者。
但須嚴察吏胥。
務使百姓均受實惠。
○巡視河東鹽政佥都禦史定柱奏報。
運城地方。
于六月下旬。
大霈甘霖。
四野沾足。
晚田得以播種秋禾。
自茲以後。
雨澤調勻。
不特秋成在望。
即于來春二麥。
大有裨益。
得旨。
知道了。
但聞西省米價頗貴。
雨亦未甚沾足。
此奏不涉粉飾乎。
○署理福建陸路提督、總兵官蘇明良奏、閩省之霞浦、壽甯、建甯、松溪、政和、永定、延平、邵武、侯官、閩、閩清、羅源、連江、莆田、等州縣。
被水淹沒民人室廬。
業經督臣郝玉麟、查勘赈恤。
其各府縣、城垣、煙墩、台寨、塘房、了樓、等項。
被水損壞者。
亦經移咨督臣。
饬該地方官、估報興修。
以資保障。
得旨。
知道了。
督撫等料理赈恤。
若得宜則可。
若不得宜。
或吏胥滋弊。
百姓不受實惠。
密行具奏。
○陝西固原提督樊廷奏陳、嚴訊脫出夷人。
加饬各營将弁。
豫為防範一摺。
得旨。
知道了。
防賊之道。
惟在嚴慎鎮靜四字。
勉之莫忽。
卷之四十九
令民捐歲修銀一千五百餘兩。
交官随時修築。
嗣經督臣議建石岸。
歲修銀兩不敷。
前撫臣請動用鹽規六千兩。
工竣之後。
年年仍有續坍。
是地方官不無冒銷情弊。
今于六月十二等日。
各堤沖決六百餘丈。
據撫臣嶽浚覆稱、從前承辦各員。
修不如法。
緻有此患。
現勘估修築。
此次工竣後。
照例責成保固。
以期一勞永逸。
并可否不必派累民間。
以蘇民力。
得旨。
知道了。
此皆前任巡撫不職之由。
嶽浚若能與卿和衷共濟。
一二年後。
自必改觀矣。
○又奏覆遵旨查勘江南砀山縣。
段家莊、大壩以外、一帶河灘。
自徐家口、姜家套起。
至東青華觀止。
約長四十餘裡。
南北兩岸。
約寬五六裡、十裡不等。
秋禾民廬。
被水沖塌。
現給資修葺。
其窮民乏食者。
動項赈恤。
并附近之徐州、銅山、豐等各州縣衛。
堤外田畝。
亦有漫溢處。
即饬蘇州藩司。
委員查勘赈恤。
得旨。
知道了。
被災之民。
所當加意撫恤。
即雲偏災。
彼一戶一民。
豈非民命所關耶。
○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議覆署福建陸路提督蘇明良奏言、閩省風俗強悍。
泉、漳、等處。
尤為好鬥生事。
請将為首起意。
鳴鑼聚衆之人。
從重發遣。
以靖地方。
其不行阻止之族長近鄰。
一并連坐。
查兇徒聚衆傷人。
照律定拟外。
其有偶因細事。
互相格鬥者。
亦照例将為首之人。
杖一百。
流三千裡。
至泉、漳、等處。
大姓聚族而居。
多至數千餘丁。
非鄉保所能稽察。
是以族長之外。
設立族正房長。
官給印照。
責令約束族丁。
嗣後請嚴行申饬。
如有作奸犯科者。
除将本人定罪外。
其族正房長。
予以連坐。
至左右鄰免其拖累。
得旨。
着照卿所議行。
○大學士仍管川陝總督查郎阿奏言、陝省今歲被旱、秋禾歉收。
糧價日漸昂貴。
各屬常平社倉糧石。
借粜兼行。
所儲日少。
請暫禁鄰省告籴。
及商民販買。
富家囤積。
民間糧石。
饬各州縣照依時價采買。
或貯倉。
或即時平粜。
以濟窮民。
得旨。
知道了。
○貴州總督張廣泗奏、遵旨籌畫苗疆。
業将叛苗絕戶田産。
安設屯軍。
并查餘苗現種之田。
凡攙入絕田内者。
令指明丘段。
撥歸屯軍。
另查閑田。
給還苗人其有應遷移者。
均饬令承辦官量給銀米。
以資其費。
前計算絕田。
約可安屯軍五六千戶。
現據各具報、清江、可安屯軍二千六百餘戶。
古州三保、可安一千一百餘戶。
八寨、可安八百餘戶。
丹江、可安九百餘戶。
其餘尚有古州山苗一帶。
暨台拱、凱裡、黃平、施秉、勝秉、清平、等處。
約計可安五六千戶。
此皆清出叛苗絕産。
分布安屯。
其應設屯堡一百餘處。
亦皆形勢扼要。
若以營汛稍遠。
不宜安屯者。
皆撥還苗人。
并賞無業窮苗。
并未嘗如尚書顧琮所奏。
于深山邃谷。
招募屯田。
盡奪生苗衣食之地也。
現細察苗人。
無不悔過自新。
及時耕作。
前經奏請添兵三千餘名。
今查出田畝。
又可安屯軍一萬餘戶。
分布險要。
于經久之計。
已屬萬全。
得旨。
苗疆經此一番料理。
自必有數十年之安靜無事。
然經久之計。
不可不圖。
而用人之際。
尤所當慎。
不然。
法雖良而無人善為經理。
所謂徒法不能以自行也。
○又奏、黔省自六月後。
雨水調勻。
早稻現已刈獲。
晚稻及高梁荍稗等項。
亦俱暢茂結實。
可望倍收。
得旨。
黔省兵革之後。
得此收成豐稔。
實為喜出望外之事也。
○署理河南巡撫尹會一奏、豫省賈魯、雙泊、汝、颍、沙、渚、淇、衛、等河。
支派不一每遇夏秋大雨。
宣洩不及。
遂緻沖塌堤岸。
淹沒民田。
應饬該地方官。
查卑薄虛松之處。
督民增培高厚。
以為來歲捍禦之計。
除豐收地方。
聽民自行修築外。
其被水歉收處。
仰懇格外施恩。
每挑土一方。
酌給飯食銀四分。
加夯硪銀一分。
于司庫存公項下支給。
以民力衛民田。
貧民亦得以力作度日。
得旨。
好。
此系極應如是辦理者。
但須嚴察吏胥。
務使百姓均受實惠。
○巡視河東鹽政佥都禦史定柱奏報。
運城地方。
于六月下旬。
大霈甘霖。
四野沾足。
晚田得以播種秋禾。
自茲以後。
雨澤調勻。
不特秋成在望。
即于來春二麥。
大有裨益。
得旨。
知道了。
但聞西省米價頗貴。
雨亦未甚沾足。
此奏不涉粉飾乎。
○署理福建陸路提督、總兵官蘇明良奏、閩省之霞浦、壽甯、建甯、松溪、政和、永定、延平、邵武、侯官、閩、閩清、羅源、連江、莆田、等州縣。
被水淹沒民人室廬。
業經督臣郝玉麟、查勘赈恤。
其各府縣、城垣、煙墩、台寨、塘房、了樓、等項。
被水損壞者。
亦經移咨督臣。
饬該地方官、估報興修。
以資保障。
得旨。
知道了。
督撫等料理赈恤。
若得宜則可。
若不得宜。
或吏胥滋弊。
百姓不受實惠。
密行具奏。
○陝西固原提督樊廷奏陳、嚴訊脫出夷人。
加饬各營将弁。
豫為防範一摺。
得旨。
知道了。
防賊之道。
惟在嚴慎鎮靜四字。
勉之莫忽。
卷之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