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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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年。
丁巳。
八月。
壬申。
鑄給鎮守江北壽春等處總兵官、及壽春鎮标中軍遊擊關防。
從兩江總督慶複請也。
○癸酉。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覆、據奉天将軍博第奏稱、前經直隸總督李衛、議得天津商船、前往奉天販運米谷。
令其呈報該縣。
将前往人數。
及或赴錦州、甯遠、或赴海城、蓋平、複州、等處。
填注照票。
登記出海口日期。
到時、該處即對票查明。
令其運回。
以便接濟直隸民食。
今奉天府屬之錦州、甯遠、廣甯、義州、等四州縣。
以乾隆元年夏秋、雨水愆期。
收成歉薄。
米價騰貴。
每石至六七錢不等。
現将各倉所存米石。
減價平粜。
請停天津商販。
以備本處旗民之需。
應如所請。
除海城、蓋平、複州、等處。
照例聽商販運外。
其錦州府屬四州縣。
所有官民存貯米糧。
禁止商販。
饬各屬酌議平粜。
得旨。
依議速行。
○甲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直隸河道水利。
關系重大。
若但為目前補救之計。
而不籌及久遠。
恐于運道民生、終無裨益。
前覽顧琮、李衛、所奏。
尚非探本清源之論。
着大學士鄂爾泰親往。
詳勘形勢。
籌度機宜應如何改移開浚修築之處。
熟商妥議。
酌定規模。
仍交與顧琮、李衛、督率所屬該管官員。
遵照辦理。
○乙亥。
九卿議覆、浙江布政使張若震疏言、各省地方、偶遇歉收。
全資鄰省米糧接濟。
近因米谷出境。
本地價值稍昂。
遂有将本處轉運、及外來客販、一概留滞者。
又有胥役舞弊、勒索攔阻者。
被災地方、艱于采買。
貧民必至乏食。
請酌定遏籴處分。
應如所請。
如遇鄰省歉收告籴。
本地方官禁止米糧出境者。
将州縣官降一級留任。
不行揭參之該管上司、罰俸一年。
不行題參之督撫、罰俸六個月。
從之。
○丙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議覆、署湖廣督史贻直疏言、湖北新設施南一府、兩廳五縣、經前督臣邁柱、奏設鋪遞司兵二百七十四名。
今逐一查勘。
其中有并無公文來往、應請酌減者。
共八十二名。
即以議減鋪兵工食。
抵給新設典史巡檢各官役食。
餘銀仍歸原款。
應如所請。
從之。
○罷直隸河道總督劉勷任。
以協辦吏部尚書事務顧琮署理。
○以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德齡、仍兼一統志館總裁。
○丁醜。
恭奉世宗憲皇帝神禦于雍和宮。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賢良祠。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大理寺卿汪漋奏稱、聖祖仁皇帝上谕十六條。
曉谕兵民人等。
世宗憲皇帝敷暢其義。
以為廣訓。
化民成俗之道。
無以複加。
但直省有司宣講。
多在城中。
至集鎮村莊。
不過書寫告示。
小民未能通達意旨。
請頒簡要訓谕。
挨戶遍給。
令民間随時覽誦等語。
夫牖民覺世。
惟在化導得人。
皇祖皇考洋洋聖谟。
字字切于民生日用。
誠使講明切究實力奉行。
自有革薄從忠之效。
朕即頒谕旨。
其簡切明要。
該括無遺。
豈能加于聖谕十六條。
其諄切周詳。
知愚共曉。
豈能過于聖谕廣訓。
若奉行不力。
不過地方有司、多一具文而巳。
汪漋所請、不必行着傳谕直隸督撫、督率有司。
将聖訓實心宣講多方勸導。
務使遠方僻壤之民。
共知遵守。
是訓是行。
以無負教迪提撕至意。
○免江蘇砀山縣、被水災民。
應徵乾隆元年未完額賦、十分之七。
○戊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議覆、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言、黎城縣原墾荒地二頃有奇。
積年被水沖塌。
請豁除額徵。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山東巡撫法敏疏稱、青州添設駐防滿兵二千餘名。
應支粟米、酌給一半。
餘照每鬥一錢之例。
折給銀兩。
從之。
○兵部議覆、大學士管川陝總督查郎阿疏言、雍正十三年十一月。
延綏鎮臣米國正、奏請設立團練鄉兵一案。
經奉旨議行。
伏查延綏、榆林、一帶。
地廣人稀。
或數十家為一堡。
或兩三戶為一村。
相去數裡、數十裡不等。
沿邊民戶、俱于邊外耕種夷地。
春夏則出邊耕作。
秋成以後。
又須采割柴草。
豫人畜禦冬之需。
欲行團練之法。
必按期教習。
徵發期會。
仆仆道途。
公私交廢。
況延綏鎮額兵九千三百五十七名。
分布三十六營堡。
聲勢相聯。
情形既非單弱。
邊陲已足敉甯。
請将米國正奏請設立團練之法。
仍行停止。
應如所請。
從之。
○
丁巳。
八月。
壬申。
鑄給鎮守江北壽春等處總兵官、及壽春鎮标中軍遊擊關防。
從兩江總督慶複請也。
○癸酉。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覆、據奉天将軍博第奏稱、前經直隸總督李衛、議得天津商船、前往奉天販運米谷。
令其呈報該縣。
将前往人數。
及或赴錦州、甯遠、或赴海城、蓋平、複州、等處。
填注照票。
登記出海口日期。
到時、該處即對票查明。
令其運回。
以便接濟直隸民食。
今奉天府屬之錦州、甯遠、廣甯、義州、等四州縣。
以乾隆元年夏秋、雨水愆期。
收成歉薄。
米價騰貴。
每石至六七錢不等。
現将各倉所存米石。
減價平粜。
請停天津商販。
以備本處旗民之需。
應如所請。
除海城、蓋平、複州、等處。
照例聽商販運外。
其錦州府屬四州縣。
所有官民存貯米糧。
禁止商販。
饬各屬酌議平粜。
得旨。
依議速行。
○甲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直隸河道水利。
關系重大。
若但為目前補救之計。
而不籌及久遠。
恐于運道民生、終無裨益。
前覽顧琮、李衛、所奏。
尚非探本清源之論。
着大學士鄂爾泰親往。
詳勘形勢。
籌度機宜應如何改移開浚修築之處。
熟商妥議。
酌定規模。
仍交與顧琮、李衛、督率所屬該管官員。
遵照辦理。
○乙亥。
九卿議覆、浙江布政使張若震疏言、各省地方、偶遇歉收。
全資鄰省米糧接濟。
近因米谷出境。
本地價值稍昂。
遂有将本處轉運、及外來客販、一概留滞者。
又有胥役舞弊、勒索攔阻者。
被災地方、艱于采買。
貧民必至乏食。
請酌定遏籴處分。
應如所請。
如遇鄰省歉收告籴。
本地方官禁止米糧出境者。
将州縣官降一級留任。
不行揭參之該管上司、罰俸一年。
不行題參之督撫、罰俸六個月。
從之。
○丙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議覆、署湖廣督史贻直疏言、湖北新設施南一府、兩廳五縣、經前督臣邁柱、奏設鋪遞司兵二百七十四名。
今逐一查勘。
其中有并無公文來往、應請酌減者。
共八十二名。
即以議減鋪兵工食。
抵給新設典史巡檢各官役食。
餘銀仍歸原款。
應如所請。
從之。
○罷直隸河道總督劉勷任。
以協辦吏部尚書事務顧琮署理。
○以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德齡、仍兼一統志館總裁。
○丁醜。
恭奉世宗憲皇帝神禦于雍和宮。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賢良祠。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大理寺卿汪漋奏稱、聖祖仁皇帝上谕十六條。
曉谕兵民人等。
世宗憲皇帝敷暢其義。
以為廣訓。
化民成俗之道。
無以複加。
但直省有司宣講。
多在城中。
至集鎮村莊。
不過書寫告示。
小民未能通達意旨。
請頒簡要訓谕。
挨戶遍給。
令民間随時覽誦等語。
夫牖民覺世。
惟在化導得人。
皇祖皇考洋洋聖谟。
字字切于民生日用。
誠使講明切究實力奉行。
自有革薄從忠之效。
朕即頒谕旨。
其簡切明要。
該括無遺。
豈能加于聖谕十六條。
其諄切周詳。
知愚共曉。
豈能過于聖谕廣訓。
若奉行不力。
不過地方有司、多一具文而巳。
汪漋所請、不必行着傳谕直隸督撫、督率有司。
将聖訓實心宣講多方勸導。
務使遠方僻壤之民。
共知遵守。
是訓是行。
以無負教迪提撕至意。
○免江蘇砀山縣、被水災民。
應徵乾隆元年未完額賦、十分之七。
○戊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議覆、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言、黎城縣原墾荒地二頃有奇。
積年被水沖塌。
請豁除額徵。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山東巡撫法敏疏稱、青州添設駐防滿兵二千餘名。
應支粟米、酌給一半。
餘照每鬥一錢之例。
折給銀兩。
從之。
○兵部議覆、大學士管川陝總督查郎阿疏言、雍正十三年十一月。
延綏鎮臣米國正、奏請設立團練鄉兵一案。
經奉旨議行。
伏查延綏、榆林、一帶。
地廣人稀。
或數十家為一堡。
或兩三戶為一村。
相去數裡、數十裡不等。
沿邊民戶、俱于邊外耕種夷地。
春夏則出邊耕作。
秋成以後。
又須采割柴草。
豫人畜禦冬之需。
欲行團練之法。
必按期教習。
徵發期會。
仆仆道途。
公私交廢。
況延綏鎮額兵九千三百五十七名。
分布三十六營堡。
聲勢相聯。
情形既非單弱。
邊陲已足敉甯。
請将米國正奏請設立團練之法。
仍行停止。
應如所請。
從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