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八
關燈
小
中
大
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年。
丁巳。
八月。
丁巳朔。
祭先師孔子。
遣和親王弘晝行禮。
○戶部議覆、署陝西巡撫崔紀疏言、朝邑地濱黃河。
伏汛陡發。
沖塌民房四百餘家。
已相度高阜處所。
設廠安歇。
漸次築蓋房屋。
其中有實在貧民無力者。
請酌動存公銀兩。
給令建蓋。
應如所請。
從之。
○赈恤陝西安塞、保安、安定、等三縣。
被雹災民。
緩徵額賦。
○以故四川寒盻寨土千戶丹巴劄什之子增巴肖、襲職。
○江蘇巡撫邵基疏報、長洲、宜興、荊溪、清河、銅山、等縣。
乾隆元年分。
開墾田地五十九頃九十八畝有奇。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察哈爾多内蘇磨地方。
呈出該旗遊牧處所。
作為正項納糧田地。
共四十二頃十畝有奇。
○戊午。
祭大社。
大稷。
上親詣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己未。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覆給事中陳履平、參奏禦史富德一案。
得旨。
富德身任巡察。
乃向該城鋪戶。
賒取緞匹顯有挾勢求索情弊。
何得議稱不便計贓科罪。
富德着革職。
交部從重治罪。
其李雲鵬通賄一案。
伊等畏罪。
自然不肯承認。
着該部嚴審具奏。
餘依議。
○又議覆、協辦吏部尚書事務顧琮、會同直隸總督李衛、總河劉勷、籌畫永定河工。
奏稱、河自故道淤塞以來。
多成旗民廬舍。
求複當時舊規。
聽其遷徙自流。
勢不可得。
欲圖善後之策。
莫若仿照黃河遙堤之法。
請将鵝房村南大營之下。
張客水口之北。
接築大堤。
由東安、武清、二縣之南。
至魚壩口之官修民埝。
一律加築。
為永定河之北岸。
再将金門閘之上。
堵築橫堤。
聯絡東岸。
以舊時原有兩堤。
并河身之淤高者。
俱為南岸。
約寬十裡内外。
留為水發時容納去向。
其居民廬舍。
或圈堤北。
或遷堤外。
量給拆費等語。
查永定河故道不複。
而水高于地。
不亟籌開浚。
徒以堵築為事。
恐下流之宣洩未暢。
上流之淤墊依然。
果否足資暢達。
不緻潰溢。
并民間廬墓。
作何安插之處。
請仍交顧琮、李衛等。
詳加相度。
繪圖呈覽。
得旨。
依議速行。
○湖南巡撫高其倬奏、城步等縣兇猺蒲寅山等不法。
己調官兵擒獲撫谕。
得旨。
高其倬奏報苗猺兇首俱擒。
官兵徹回本汛。
知道了。
此次辦理苗猺之案。
史贻直、高其倬、調度有方。
俾兇首黨惡各犯。
不至漏網。
甚屬可嘉。
俱着從優議叙。
所有在事出力之官弁兵丁。
着該督撫查明等次。
分别議叙賞恤。
具奏請旨。
其怠玩不職。
有應題參者。
一并查參。
下部知之。
○庚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向來每年熱審之期。
凡應杖責者。
有八折之例。
内外通行。
本年福建巡撫盧焯、條陳熱審事宜。
經刑部議稱、律文無八折之條。
地方有司。
或将笞杖之罪。
概行八折。
則輕重混淆。
未為允當。
嗣後每遇熱審之期。
将一切案件。
應行減等寬免之處。
務令畫一遵照定例。
不必複行八折等語。
朕思小民之犯杖責者。
其罪本輕。
而盛暑之中。
量減其敲撲之數。
乃國家寬恤之仁。
八折之例。
由來已久。
不當以有司之偶然奉行不善。
而輕為改易者。
着刑部另行妥議具奏。
尋議、凡一應杖責之犯。
時遇熱審。
于減等之中。
仍照舊八折發落。
從之。
○赈恤。
甘肅平番、蘭州、金縣、河州、等四州縣。
被旱災民。
緩徵額賦。
○辛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壬戌。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直屬地方。
夏秋之間。
雨水過多。
高阜平原。
秋成可望。
低窪之處。
祇可補種秋麥。
收成之期。
須待來春。
現今糧價日漸昂貴。
民食未免艱難。
朕心深為轸念。
前于天津北倉。
截留漕米五十萬石。
原為
丁巳。
八月。
丁巳朔。
祭先師孔子。
遣和親王弘晝行禮。
○戶部議覆、署陝西巡撫崔紀疏言、朝邑地濱黃河。
伏汛陡發。
沖塌民房四百餘家。
已相度高阜處所。
設廠安歇。
漸次築蓋房屋。
其中有實在貧民無力者。
請酌動存公銀兩。
給令建蓋。
應如所請。
從之。
○赈恤陝西安塞、保安、安定、等三縣。
被雹災民。
緩徵額賦。
○以故四川寒盻寨土千戶丹巴劄什之子增巴肖、襲職。
○江蘇巡撫邵基疏報、長洲、宜興、荊溪、清河、銅山、等縣。
乾隆元年分。
開墾田地五十九頃九十八畝有奇。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察哈爾多内蘇磨地方。
呈出該旗遊牧處所。
作為正項納糧田地。
共四十二頃十畝有奇。
○戊午。
祭大社。
大稷。
上親詣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己未。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覆給事中陳履平、參奏禦史富德一案。
得旨。
富德身任巡察。
乃向該城鋪戶。
賒取緞匹顯有挾勢求索情弊。
何得議稱不便計贓科罪。
富德着革職。
交部從重治罪。
其李雲鵬通賄一案。
伊等畏罪。
自然不肯承認。
着該部嚴審具奏。
餘依議。
○又議覆、協辦吏部尚書事務顧琮、會同直隸總督李衛、總河劉勷、籌畫永定河工。
奏稱、河自故道淤塞以來。
多成旗民廬舍。
求複當時舊規。
聽其遷徙自流。
勢不可得。
欲圖善後之策。
莫若仿照黃河遙堤之法。
請将鵝房村南大營之下。
張客水口之北。
接築大堤。
由東安、武清、二縣之南。
至魚壩口之官修民埝。
一律加築。
為永定河之北岸。
再将金門閘之上。
堵築橫堤。
聯絡東岸。
以舊時原有兩堤。
并河身之淤高者。
俱為南岸。
約寬十裡内外。
留為水發時容納去向。
其居民廬舍。
或圈堤北。
或遷堤外。
量給拆費等語。
查永定河故道不複。
而水高于地。
不亟籌開浚。
徒以堵築為事。
恐下流之宣洩未暢。
上流之淤墊依然。
果否足資暢達。
不緻潰溢。
并民間廬墓。
作何安插之處。
請仍交顧琮、李衛等。
詳加相度。
繪圖呈覽。
得旨。
依議速行。
○湖南巡撫高其倬奏、城步等縣兇猺蒲寅山等不法。
己調官兵擒獲撫谕。
得旨。
高其倬奏報苗猺兇首俱擒。
官兵徹回本汛。
知道了。
此次辦理苗猺之案。
史贻直、高其倬、調度有方。
俾兇首黨惡各犯。
不至漏網。
甚屬可嘉。
俱着從優議叙。
所有在事出力之官弁兵丁。
着該督撫查明等次。
分别議叙賞恤。
具奏請旨。
其怠玩不職。
有應題參者。
一并查參。
下部知之。
○庚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向來每年熱審之期。
凡應杖責者。
有八折之例。
内外通行。
本年福建巡撫盧焯、條陳熱審事宜。
經刑部議稱、律文無八折之條。
地方有司。
或将笞杖之罪。
概行八折。
則輕重混淆。
未為允當。
嗣後每遇熱審之期。
将一切案件。
應行減等寬免之處。
務令畫一遵照定例。
不必複行八折等語。
朕思小民之犯杖責者。
其罪本輕。
而盛暑之中。
量減其敲撲之數。
乃國家寬恤之仁。
八折之例。
由來已久。
不當以有司之偶然奉行不善。
而輕為改易者。
着刑部另行妥議具奏。
尋議、凡一應杖責之犯。
時遇熱審。
于減等之中。
仍照舊八折發落。
從之。
○赈恤。
甘肅平番、蘭州、金縣、河州、等四州縣。
被旱災民。
緩徵額賦。
○辛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壬戌。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直屬地方。
夏秋之間。
雨水過多。
高阜平原。
秋成可望。
低窪之處。
祇可補種秋麥。
收成之期。
須待來春。
現今糧價日漸昂貴。
民食未免艱難。
朕心深為轸念。
前于天津北倉。
截留漕米五十萬石。
原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