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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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水次較遠者。
既難徵收本色。
應照采買之例。
折徵銀兩。
饬令該州縣、前赴水次采買。
遴選通判數員。
專司其事。
其價查豫省向來、每米一石。
徵銀八錢。
所有從前節省銀一錢五分。
留為地方官添補米價之用。
免其解部充饷。
如果歲歉價昂。
仍于臨時酌辦。
應如所請。
從之。
○丙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江南砀山縣段家莊大壩以外。
一帶河灘。
因黃河水勢漫溢。
約長四十餘裡。
寬五六裡十裡不等。
居民廬舍被淹。
田禾受傷不能收獲。
祇因該縣秋成豐稔。
不過一隅被災。
又系堤外河灘。
是以地方官未經申報。
朕愛養黎元。
惟恐一夫不獲其所。
今此被水人民。
栖身無所。
糊口無資。
深可轸念。
着該督撫、即饬地方有司。
迅速查明。
撫綏赈恤。
務使登之衽席。
毋得以漫灘被水。
乃事勢之常。
稍有忽視。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通政使德爾敏奏稱、直隸涞水縣之拒馬河。
在泰陵東南辰方出水。
今河頭被碎石淤塞。
向來南流之水。
轉向東流。
應令欽天監監正明圖、帶領通曉風水之人。
即會同德爾敏等、相度疏浚。
其工程令地方官辦理。
奏入、報聞。
○又議覆、歸化城将軍王昌奏、新駐兵丁。
應議事件。
一、原附右衛蒙古裁汰餘兵五百名。
請編為五個佐領。
移駐新城。
仍照原議支給官弁俸饷。
一、新城駐劄兵丁。
須得熟谙之員經理。
請将右衛官員。
酌量送部引見調補。
一、新城将軍以下。
筆帖式以上。
應得米石馬匹照右衛例支給。
一、新城應設鐵匠箭匠。
照右衛例挑取。
給予銀糧。
一、将軍儀衛、照提督例。
副都統儀衛、照總兵例。
由巡撫處領取。
執事人應得銀兩。
照右衛例在同知庫内支取一、新城應用旗纛。
照例由部領取。
一、兵丁馬匹。
除現有分給外。
尚有不敷。
由紮薩克辦給。
一、每佐領設領催四名。
每名給錢糧三兩。
一、請設左右兩司。
給與關防。
協禦、給與圖記。
均應如所請辦理。
惟稱将右衛随印前鋒。
随往新城。
伊等轉有遷徙之勞。
應令于新駐兵内挑取。
添給錢糧一兩。
其原存右衛者。
酌量挑取。
随副都統駐劄。
其餘陸續裁減。
又軍器一項。
自應豫為制辦。
請每兵四名。
給帳房一架。
器械計人分給。
共給鳥槍六百杆。
選擇兵丁。
令其練習。
火藥等項。
由部支領。
又拜本練兵等事。
應用炮藥。
由地方官領取。
從之。
○丁卯。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侍衛嵩福奏、京南一帶燒鍋之家。
多有囤積糧石。
希圖開禁。
及候米價騰貴之時。
期獲重利者。
請饬督臣、嚴行禁止。
查糧石一經囤積。
市價便緻昂貴。
應如所奏。
令該督饬地方官、示谕所有囤積之家。
自行酌量存留食用外。
餘照市價粜賣。
不得觀望。
緻幹罪戾。
得旨。
畿輔近地。
今歲歉收。
現在嚴禁燒鍋以裕民食。
而射利之徒。
反因此囤積米糧。
希冀開禁。
或俟糧價更長時。
獲取厚利。
此等皆系奸民之尤。
亦有司不實心奉行之故。
嵩福所奏。
乃地方實有之情形。
而非苛刻之論。
一邑如此。
其他可知矣。
王大臣等議令州縣官出示曉谕。
殊不足以示懲。
此等奸民。
既不恤鄉裡之艱。
又不畏國法之重。
即治之以罪。
亦理所宜然。
何所容其姑息。
着總督李衛、轉饬屬員。
即行嚴查。
務使囤積之弊悉除。
俾貧民得以籴糧糊口。
毋得仍前忽視。
○戊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遣官祭昭忠祠。
○己巳。
萬壽節。
停止朝賀筵宴。
○上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遣官祭太廟後殿。
○遣官祭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顯佑宮、東嶽廟、城隍廟。
○詣皇太後宮行禮。
○庚午。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巡察甯古塔禦吏蘇昌奏、船廠集聚民商甚多。
請照各省滿洲兵丁駐劄處。
設理事同知管理之例。
将永吉州知州一缺。
補放滿洲。
兼理理事同知事務。
查船廠事繁。
一人恐難兼理。
應請于永吉州知州外。
再添設理事通判一員。
又黑龍江與船廠相同。
亦應一例添設理事通判一員。
下部議行。
○辛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卷之四十八
離水次較遠者。
既難徵收本色。
應照采買之例。
折徵銀兩。
饬令該州縣、前赴水次采買。
遴選通判數員。
專司其事。
其價查豫省向來、每米一石。
徵銀八錢。
所有從前節省銀一錢五分。
留為地方官添補米價之用。
免其解部充饷。
如果歲歉價昂。
仍于臨時酌辦。
應如所請。
從之。
○丙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江南砀山縣段家莊大壩以外。
一帶河灘。
因黃河水勢漫溢。
約長四十餘裡。
寬五六裡十裡不等。
居民廬舍被淹。
田禾受傷不能收獲。
祇因該縣秋成豐稔。
不過一隅被災。
又系堤外河灘。
是以地方官未經申報。
朕愛養黎元。
惟恐一夫不獲其所。
今此被水人民。
栖身無所。
糊口無資。
深可轸念。
着該督撫、即饬地方有司。
迅速查明。
撫綏赈恤。
務使登之衽席。
毋得以漫灘被水。
乃事勢之常。
稍有忽視。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通政使德爾敏奏稱、直隸涞水縣之拒馬河。
在泰陵東南辰方出水。
今河頭被碎石淤塞。
向來南流之水。
轉向東流。
應令欽天監監正明圖、帶領通曉風水之人。
即會同德爾敏等、相度疏浚。
其工程令地方官辦理。
奏入、報聞。
○又議覆、歸化城将軍王昌奏、新駐兵丁。
應議事件。
一、原附右衛蒙古裁汰餘兵五百名。
請編為五個佐領。
移駐新城。
仍照原議支給官弁俸饷。
一、新城駐劄兵丁。
須得熟谙之員經理。
請将右衛官員。
酌量送部引見調補。
一、新城将軍以下。
筆帖式以上。
應得米石馬匹照右衛例支給。
一、新城應設鐵匠箭匠。
照右衛例挑取。
給予銀糧。
一、将軍儀衛、照提督例。
副都統儀衛、照總兵例。
由巡撫處領取。
執事人應得銀兩。
照右衛例在同知庫内支取一、新城應用旗纛。
照例由部領取。
一、兵丁馬匹。
除現有分給外。
尚有不敷。
由紮薩克辦給。
一、每佐領設領催四名。
每名給錢糧三兩。
一、請設左右兩司。
給與關防。
協禦、給與圖記。
均應如所請辦理。
惟稱将右衛随印前鋒。
随往新城。
伊等轉有遷徙之勞。
應令于新駐兵内挑取。
添給錢糧一兩。
其原存右衛者。
酌量挑取。
随副都統駐劄。
其餘陸續裁減。
又軍器一項。
自應豫為制辦。
請每兵四名。
給帳房一架。
器械計人分給。
共給鳥槍六百杆。
選擇兵丁。
令其練習。
火藥等項。
由部支領。
又拜本練兵等事。
應用炮藥。
由地方官領取。
從之。
○丁卯。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侍衛嵩福奏、京南一帶燒鍋之家。
多有囤積糧石。
希圖開禁。
及候米價騰貴之時。
期獲重利者。
請饬督臣、嚴行禁止。
查糧石一經囤積。
市價便緻昂貴。
應如所奏。
令該督饬地方官、示谕所有囤積之家。
自行酌量存留食用外。
餘照市價粜賣。
不得觀望。
緻幹罪戾。
得旨。
畿輔近地。
今歲歉收。
現在嚴禁燒鍋以裕民食。
而射利之徒。
反因此囤積米糧。
希冀開禁。
或俟糧價更長時。
獲取厚利。
此等皆系奸民之尤。
亦有司不實心奉行之故。
嵩福所奏。
乃地方實有之情形。
而非苛刻之論。
一邑如此。
其他可知矣。
王大臣等議令州縣官出示曉谕。
殊不足以示懲。
此等奸民。
既不恤鄉裡之艱。
又不畏國法之重。
即治之以罪。
亦理所宜然。
何所容其姑息。
着總督李衛、轉饬屬員。
即行嚴查。
務使囤積之弊悉除。
俾貧民得以籴糧糊口。
毋得仍前忽視。
○戊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遣官祭昭忠祠。
○己巳。
萬壽節。
停止朝賀筵宴。
○上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遣官祭太廟後殿。
○遣官祭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顯佑宮、東嶽廟、城隍廟。
○詣皇太後宮行禮。
○庚午。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巡察甯古塔禦吏蘇昌奏、船廠集聚民商甚多。
請照各省滿洲兵丁駐劄處。
設理事同知管理之例。
将永吉州知州一缺。
補放滿洲。
兼理理事同知事務。
查船廠事繁。
一人恐難兼理。
應請于永吉州知州外。
再添設理事通判一員。
又黑龍江與船廠相同。
亦應一例添設理事通判一員。
下部議行。
○辛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卷之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