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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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徒犯。
限滿回籍。
如因不能度日謀生外出者。
免其管束。
倘仍舊為匪。
照例拟流。
或見犯之罪。
重于流者。
從重科斷。
得旨、該部知道 ○滿洲繙譯鄉試。
以刑部尚書那蘇圖、為正考官。
吏部右侍郎阿山、為副考官。
蒙古繙譯鄉試。
以理藩院右侍郎班第、為考官。
○癸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禮部議覆、刑部尚書管國子監事孫嘉淦疏陳、嗣後六堂肄業貢生。
以三百名為定額。
每堂分撥五十名。
以三十名為在内肄業之缺。
二十名為在外肄業之缺。
凡到監之恩拔歲副優貢監生。
擇其品端文優者充補。
甯缺無濫。
至在外肄業者。
恐伊等館地遠近不一。
難于稽查。
應令國子監祭酒、嚴立課程。
勤其考校。
又嗣後肄業貢監。
設立經義治事二條。
明經者。
或治一經。
或兼他經。
務取禦纂折衷傳說諸書。
探其原本。
于人倫日用之理。
切實講明。
治事者。
如曆代典禮、賦役、律令、邊防、水利、天官、河渠、算法、之類。
或專一事。
或兼數事。
務窮其源流。
考其利弊。
三年期滿。
即以所學定其等第。
均應如所請辦理。
惟稱拔貢肄業期滿。
向止選用教谕。
計得官必需二三十年。
請将肄業貢生。
至期滿後。
由祭酒等、分别等第引見。
以知縣教職、分發各省即用。
未免過優。
應請嗣後拔貢到部。
停其揀選引見。
仍由禮部奏派大臣考試後。
劄監肄業。
其中果有人品卓越。
學識醇茂者。
該祭酒等、于期滿後。
保舉引見。
恭候欽定。
以知縣、教職、簡用。
其餘堪任訓迪者。
仍照定例。
以教職入于雙月。
恩拔副捐。
輪用兩周之後。
選用一人。
其本班頂選者。
仍歸原班選用。
從之。
○刑部議覆、禦史周紹儒疏言、直省遞解人犯。
雖有沿途給口糧之例。
但均系州縣捐給。
沖途解犯絡繹。
捐墊維艱。
給發難遍。
或緻餓斃堪憫請嗣後發遣軍流、及一切遞解人犯。
照支給囚糧例。
在存公銀内動支。
應如所請。
從之。
○甲子。
遣官祭關帝廟。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目今因修理奉先殿。
恭請列祖列後神主。
暫安奉太廟中殿。
今八月初九日。
太宗文皇帝忌辰。
十一日。
太祖高皇帝忌辰。
此二日。
朕欲親詣太廟中殿行禮。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禮部。
查明禮儀具奏。
尋奏、向來恭遇列祖列後忌辰。
皇上親詣奉先殿行禮。
俱用素服。
至于四時享祭。
及太廟告祭。
皇上親詣行禮。
俱用朝服。
并無素服入廟之制。
再查禮部前奏。
謹議奉先殿列祖列後神主。
請暫安奉太廟中殿。
其興工以至告成之間。
朔望一切祭祀。
暫行停止。
俱系遵照康熙十八年。
修理奉先殿舊例。
彼時每遇忌辰。
聖祖仁皇帝。
亦未親詣太廟中殿行禮。
此次太祖太宗忌辰。
未便于太廟素服行禮。
應請停止親詣。
至八月二十三日。
世宗憲皇帝再周之期。
皇上親詣雍和宮行禮。
于太廟行禮之處。
亦應請停止親詣。
得旨。
允行。
○又谕、數年以來。
各省督撫、往往奏稱某道某府。
不勝外任。
請調京改補。
朕欲驗其人才。
常允所請。
令送部引見。
酌量補用。
今馬宏琦奏稱、黜陟本有恒規。
内外無容偏重。
微特衰廢者不宜複玷曹司。
即平常者亦不應數行改補等語。
朕思内外原屬并重。
部曹亦為要職。
督撫等于所屬道府内。
有不能勝繁劇之任者。
即當奏請調簡。
若并不能勝事簡之任。
即應勒令休緻。
何得輕視京職。
而為苟且姑容之計。
以便其私耶。
人君日理萬幾。
所降谕旨。
豈能必其盡當。
司言責者。
果能據理直陳。
于政務自有禆益。
殊非托之空言。
而無濟于實用者可比。
馬宏琦所奏可嘉。
着交部議叙。
并将伊原奏。
發各督撫知之。
○乙醜。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吏部等部議覆、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言、粵西梧州。
為通省運鹽總彙。
前經奏準、添設運同一員。
查廣東潮嘉汀贛運同所屬。
有知事一員。
應請廣西照例添設駐劄梧郡并建衙署。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署河南巡撫尹會一疏言、豫省漕運。
前經原任巡撫富德、以杞縣等四十州縣。
遠離水次。
請将額徵米豆。
改徵折色。
但今昔情形不同。
請将祥符等三十一州縣。
離水次在四百裡以内者。
增給腳價。
仍徵本色。
其永城等十九州縣
其餘徒犯。
限滿回籍。
如因不能度日謀生外出者。
免其管束。
倘仍舊為匪。
照例拟流。
或見犯之罪。
重于流者。
從重科斷。
得旨、該部知道 ○滿洲繙譯鄉試。
以刑部尚書那蘇圖、為正考官。
吏部右侍郎阿山、為副考官。
蒙古繙譯鄉試。
以理藩院右侍郎班第、為考官。
○癸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禮部議覆、刑部尚書管國子監事孫嘉淦疏陳、嗣後六堂肄業貢生。
以三百名為定額。
每堂分撥五十名。
以三十名為在内肄業之缺。
二十名為在外肄業之缺。
凡到監之恩拔歲副優貢監生。
擇其品端文優者充補。
甯缺無濫。
至在外肄業者。
恐伊等館地遠近不一。
難于稽查。
應令國子監祭酒、嚴立課程。
勤其考校。
又嗣後肄業貢監。
設立經義治事二條。
明經者。
或治一經。
或兼他經。
務取禦纂折衷傳說諸書。
探其原本。
于人倫日用之理。
切實講明。
治事者。
如曆代典禮、賦役、律令、邊防、水利、天官、河渠、算法、之類。
或專一事。
或兼數事。
務窮其源流。
考其利弊。
三年期滿。
即以所學定其等第。
均應如所請辦理。
惟稱拔貢肄業期滿。
向止選用教谕。
計得官必需二三十年。
請将肄業貢生。
至期滿後。
由祭酒等、分别等第引見。
以知縣教職、分發各省即用。
未免過優。
應請嗣後拔貢到部。
停其揀選引見。
仍由禮部奏派大臣考試後。
劄監肄業。
其中果有人品卓越。
學識醇茂者。
該祭酒等、于期滿後。
保舉引見。
恭候欽定。
以知縣、教職、簡用。
其餘堪任訓迪者。
仍照定例。
以教職入于雙月。
恩拔副捐。
輪用兩周之後。
選用一人。
其本班頂選者。
仍歸原班選用。
從之。
○刑部議覆、禦史周紹儒疏言、直省遞解人犯。
雖有沿途給口糧之例。
但均系州縣捐給。
沖途解犯絡繹。
捐墊維艱。
給發難遍。
或緻餓斃堪憫請嗣後發遣軍流、及一切遞解人犯。
照支給囚糧例。
在存公銀内動支。
應如所請。
從之。
○甲子。
遣官祭關帝廟。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目今因修理奉先殿。
恭請列祖列後神主。
暫安奉太廟中殿。
今八月初九日。
太宗文皇帝忌辰。
十一日。
太祖高皇帝忌辰。
此二日。
朕欲親詣太廟中殿行禮。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禮部。
查明禮儀具奏。
尋奏、向來恭遇列祖列後忌辰。
皇上親詣奉先殿行禮。
俱用素服。
至于四時享祭。
及太廟告祭。
皇上親詣行禮。
俱用朝服。
并無素服入廟之制。
再查禮部前奏。
謹議奉先殿列祖列後神主。
請暫安奉太廟中殿。
其興工以至告成之間。
朔望一切祭祀。
暫行停止。
俱系遵照康熙十八年。
修理奉先殿舊例。
彼時每遇忌辰。
聖祖仁皇帝。
亦未親詣太廟中殿行禮。
此次太祖太宗忌辰。
未便于太廟素服行禮。
應請停止親詣。
至八月二十三日。
世宗憲皇帝再周之期。
皇上親詣雍和宮行禮。
于太廟行禮之處。
亦應請停止親詣。
得旨。
允行。
○又谕、數年以來。
各省督撫、往往奏稱某道某府。
不勝外任。
請調京改補。
朕欲驗其人才。
常允所請。
令送部引見。
酌量補用。
今馬宏琦奏稱、黜陟本有恒規。
内外無容偏重。
微特衰廢者不宜複玷曹司。
即平常者亦不應數行改補等語。
朕思内外原屬并重。
部曹亦為要職。
督撫等于所屬道府内。
有不能勝繁劇之任者。
即當奏請調簡。
若并不能勝事簡之任。
即應勒令休緻。
何得輕視京職。
而為苟且姑容之計。
以便其私耶。
人君日理萬幾。
所降谕旨。
豈能必其盡當。
司言責者。
果能據理直陳。
于政務自有禆益。
殊非托之空言。
而無濟于實用者可比。
馬宏琦所奏可嘉。
着交部議叙。
并将伊原奏。
發各督撫知之。
○乙醜。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吏部等部議覆、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言、粵西梧州。
為通省運鹽總彙。
前經奏準、添設運同一員。
查廣東潮嘉汀贛運同所屬。
有知事一員。
應請廣西照例添設駐劄梧郡并建衙署。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署河南巡撫尹會一疏言、豫省漕運。
前經原任巡撫富德、以杞縣等四十州縣。
遠離水次。
請将額徵米豆。
改徵折色。
但今昔情形不同。
請将祥符等三十一州縣。
離水次在四百裡以内者。
增給腳價。
仍徵本色。
其永城等十九州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