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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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經王大臣議、令交與陝甘督撫、确查具奏。
朕已降旨依議。
但思栗爾璋、乃甘肅地方之人。
或實有所見而為此奏。
或瞻徇桑梓而為此奏。
二者均未可定。
爾等可寄信與巡撫德沛、令其秉公據實查明。
定議具奏。
若非确實應行之事。
則不必多此一舉也。
○誡九卿定議毋附會。
谕九卿、凡敕下九卿定議之案。
或因關系倫常。
或情節稍涉疑似。
欲伊等揆情度理。
克協于中。
此正所以示慎重、期平允也。
如前議尚有未協。
自當改拟。
如前議确當。
不可以朕旨交議。
稍存附會之見。
近來九卿仍照原議進呈者。
朕未嘗不允行。
嗣後須虛心求理。
務使情法兼善。
以成明允之治。
○複設禮部鑄印局、漢員外郎一員。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範縣民魏群妻王氏。
○乙卯。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懇停止親詣泰陵。
得旨。
諸王大臣。
既稱高阜平原。
禾黍暢茂。
正當收獲垂成之時。
恐防人馬踐踏。
懇請八月停止親詣。
以順民情等語。
朕隻得勉從所請。
此次停止親詣。
着果親王前往行禮。
○是日起。
上以祭社稷壇。
齋戒三日。
○丙辰。
定蠲賦文到已輸。
準作次年正賦。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蠲免錢糧。
所以纾民力而惠黎元。
或偏災偶見。
尤宜急加寬恤。
故周禮荒政。
以薄征為先。
乃不肖州縣。
一聞蠲免恩旨。
往往于部文未到之前。
差役四出。
晝夜催比。
追呼之擾。
更甚平時。
迨诏旨到日。
百姓已完納過半。
朝廷有賜複之恩。
而闾閻不得實被其澤。
甚至官吏分肥。
侵漁中飽。
情弊種種。
深可痛心。
我皇考世宗憲皇帝。
洞悉其弊。
雍正十一年八月内。
蠲免甘肅地丁銀兩。
奉旨将已完在官之項。
準抵明年正課。
此誠萬世之良規。
所當遵奉者。
嗣後凡有蠲免。
俱以奉旨之日為始。
其奉旨之後。
部文未到之前。
有已輸在官者。
準作次年正賦。
永着為令。
如官吏朦混隐匿。
即照侵盜錢糧律治罪。
○又谕、前命翰林科道官員。
輪日錄呈經史講說。
以資披覽。
今科道輪次已周。
着仍照前與翰林官員。
分日錄進。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覆尚書那蘇圖奏、各部院冊檔。
俱交書吏收貯。
恐有任意更改。
應特派人員管轄。
請于每旗佐領下。
選通曉漢文者三十名。
另設一學。
由八旗廢員内。
另擇熟谙律例者三員。
作為教習。
俟三年期滿。
令内務府大臣等考試。
分部行走等語。
應如所請。
準其揀派習學。
俾于衙門事務有益。
且書吏弊端亦可漸除。
從之。
○是月。
直隸總督李衛奏、本年八月。
皇上展谒泰陵期近。
籌辦營盤道路橋座。
因今歲閏月。
節候稍遲。
晚禾在田。
仰體皇上惠愛萬民至意。
不敢聽民即為芟刈等語。
得旨。
昨據王大臣再三陳請。
俱以有傷民務。
朕不得已。
勉從所請。
亦因今年春夏亢旱。
秋複憂澇。
百姓甫見長出禾苗。
實不忍令其芟刈也。
但明年乃三周之期。
必當躬谒。
卿其豫知之。
彼時雖衆議紛紛。
有所不顧矣。
○又奏、地方雨水情形。
現應赈恤安頓事宜。
得旨。
知道了。
直隸春夏亢旱。
甫得雨澤。
又有澇災。
小民其何以堪。
若赈恤之策。
再不妥協。
則吾君臣何以腼顔對衆人乎。
○兩江總督慶複奏、安徽黟縣、南陵、太平、銅陵、石埭、懷甯等六縣。
蛟漲。
及桐城、潛山、歙縣、繁昌、合肥、巢縣、舒城、滁州、全椒、和州、含山、六安、英山、霍山、等十四州縣。
水災。
酌量撫恤。
得旨。
知道了。
被水災黎。
務必加意赈恤。
毋緻失所。
○又奏、下江上元、江甯、句容、溧水、高淳、江浦、常熟、昭文、陽湖、武進、無錫、金匮、江陰、宜興、荊溪、靖江、丹徒、丹陽、金壇、溧陽、鹽城、泰州、興化、等二十三州縣。
田畝被淹。
間有一二不能補種者。
及各屬糧價。
間有稍昂之處。
照例平粜。
其倉儲無多地方。
酌量豫為撥備。
得旨。
知道了。
倉儲無多。
何不設法買補。
○閩浙總督專管福建事郝玉麟奏、羅源、連江、二縣。
溪水驟漲。
淹沒房屋民人。
得旨。
赈恤被災之民。
常如已饑已溺。
刻不容緩。
若待奏報批示後。
始行盡心料理已屬無濟矣。
○兩廣總督鄂彌達奏、廣西甯明州地方。
力萼、琴力、二村土民。
最為頑劣。
有着名土惡黃兆運、黃勝文等、藉稱修廟。
統衆肆橫現。
在拏獲究審。
請照從前處治土棍麻日鬥之法。
予以杖斃示儆。
奏入。
報聞。
○四川提督王進昌、奏明正土司現護宣慰印務土婦喇章、任用伊父小金川土司湯鵬、遣來随侍之人。
以緻恣擾無忌。
伊夫參堅達結在日。
原系一身兩官。
尚有所遺董蔔韓胡宣慰印務。
委妾王氏護理。
因王氏生有二子。
将來及歲應襲。
喇章憤已無出。
故欲蓄聚金川番衆。
布黨積威。
挾制爐民。
據為後計。
應及早酌辦。
以杜勾結啟釁。
現委道、将前往開谕。
曉以利害。
令其悔悟自新等語。
得旨。
知道了。
汝已遣人前往。
方行具奏。
何益耶。
但囑令相機合宜。
毋緻滋事可耳。
○又奏、松潘鎮屬黃勝關口外各番。
每年鎮臣出口。
宣谕化導。
沿途派用烏拉。
采買牛羊等項。
不免苦累窮番。
請俟鎮臣馬義、陛見回任。
從長酌定厘正。
得旨。
所奏是。
馬義若不遵從。
即行參奏。
○署河南巡撫尹會一、奏請動生息餘銀。
建設營倉。
買貯谷石。
以資兵食。
得旨。
好。
最應如是辦理者。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奏、萬泉、臨晉、榮河、等三縣。
被旱。
榆次、平定、壽陽、盂縣、和順、等五州縣被雹。
鳳台縣被水。
饬屬查明赈恤。
得旨。
知道了。
查赈一事。
須當極力拯救。
務使災黎不緻流離失所。
方為稱職也。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豫東黃、沁、兩河。
伏汛水勢。
工程平穩。
得旨。
直隸永定河、異漲非常。
朕方為河工廑懷。
覽此奏。
曷勝欣慰。
○湖廣提督顔清如奏、官兵全獲猺盜蒲寅山、鳳老一等、并投首匪黨。
兇盜家屬。
約共六百餘名口。
奏入、報聞。
○陝西、固原提督樊廷奏、豫防準噶爾事宜。
得旨。
先事豫防。
亦所當然。
已交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奏矣。
○福建台灣總兵馬骥奏、官兵全獲加志閣、新港、二社。
在逃兇番武葛貓六千、交臘奇母、膽馬豁奇母等、并将家屬擒解。
兇番全獲。
奏入、報聞。
卷之四十七
經王大臣議、令交與陝甘督撫、确查具奏。
朕已降旨依議。
但思栗爾璋、乃甘肅地方之人。
或實有所見而為此奏。
或瞻徇桑梓而為此奏。
二者均未可定。
爾等可寄信與巡撫德沛、令其秉公據實查明。
定議具奏。
若非确實應行之事。
則不必多此一舉也。
○誡九卿定議毋附會。
谕九卿、凡敕下九卿定議之案。
或因關系倫常。
或情節稍涉疑似。
欲伊等揆情度理。
克協于中。
此正所以示慎重、期平允也。
如前議尚有未協。
自當改拟。
如前議确當。
不可以朕旨交議。
稍存附會之見。
近來九卿仍照原議進呈者。
朕未嘗不允行。
嗣後須虛心求理。
務使情法兼善。
以成明允之治。
○複設禮部鑄印局、漢員外郎一員。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範縣民魏群妻王氏。
○乙卯。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懇停止親詣泰陵。
得旨。
諸王大臣。
既稱高阜平原。
禾黍暢茂。
正當收獲垂成之時。
恐防人馬踐踏。
懇請八月停止親詣。
以順民情等語。
朕隻得勉從所請。
此次停止親詣。
着果親王前往行禮。
○是日起。
上以祭社稷壇。
齋戒三日。
○丙辰。
定蠲賦文到已輸。
準作次年正賦。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蠲免錢糧。
所以纾民力而惠黎元。
或偏災偶見。
尤宜急加寬恤。
故周禮荒政。
以薄征為先。
乃不肖州縣。
一聞蠲免恩旨。
往往于部文未到之前。
差役四出。
晝夜催比。
追呼之擾。
更甚平時。
迨诏旨到日。
百姓已完納過半。
朝廷有賜複之恩。
而闾閻不得實被其澤。
甚至官吏分肥。
侵漁中飽。
情弊種種。
深可痛心。
我皇考世宗憲皇帝。
洞悉其弊。
雍正十一年八月内。
蠲免甘肅地丁銀兩。
奉旨将已完在官之項。
準抵明年正課。
此誠萬世之良規。
所當遵奉者。
嗣後凡有蠲免。
俱以奉旨之日為始。
其奉旨之後。
部文未到之前。
有已輸在官者。
準作次年正賦。
永着為令。
如官吏朦混隐匿。
即照侵盜錢糧律治罪。
○又谕、前命翰林科道官員。
輪日錄呈經史講說。
以資披覽。
今科道輪次已周。
着仍照前與翰林官員。
分日錄進。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覆尚書那蘇圖奏、各部院冊檔。
俱交書吏收貯。
恐有任意更改。
應特派人員管轄。
請于每旗佐領下。
選通曉漢文者三十名。
另設一學。
由八旗廢員内。
另擇熟谙律例者三員。
作為教習。
俟三年期滿。
令内務府大臣等考試。
分部行走等語。
應如所請。
準其揀派習學。
俾于衙門事務有益。
且書吏弊端亦可漸除。
從之。
○是月。
直隸總督李衛奏、本年八月。
皇上展谒泰陵期近。
籌辦營盤道路橋座。
因今歲閏月。
節候稍遲。
晚禾在田。
仰體皇上惠愛萬民至意。
不敢聽民即為芟刈等語。
得旨。
昨據王大臣再三陳請。
俱以有傷民務。
朕不得已。
勉從所請。
亦因今年春夏亢旱。
秋複憂澇。
百姓甫見長出禾苗。
實不忍令其芟刈也。
但明年乃三周之期。
必當躬谒。
卿其豫知之。
彼時雖衆議紛紛。
有所不顧矣。
○又奏、地方雨水情形。
現應赈恤安頓事宜。
得旨。
知道了。
直隸春夏亢旱。
甫得雨澤。
又有澇災。
小民其何以堪。
若赈恤之策。
再不妥協。
則吾君臣何以腼顔對衆人乎。
○兩江總督慶複奏、安徽黟縣、南陵、太平、銅陵、石埭、懷甯等六縣。
蛟漲。
及桐城、潛山、歙縣、繁昌、合肥、巢縣、舒城、滁州、全椒、和州、含山、六安、英山、霍山、等十四州縣。
水災。
酌量撫恤。
得旨。
知道了。
被水災黎。
務必加意赈恤。
毋緻失所。
○又奏、下江上元、江甯、句容、溧水、高淳、江浦、常熟、昭文、陽湖、武進、無錫、金匮、江陰、宜興、荊溪、靖江、丹徒、丹陽、金壇、溧陽、鹽城、泰州、興化、等二十三州縣。
田畝被淹。
間有一二不能補種者。
及各屬糧價。
間有稍昂之處。
照例平粜。
其倉儲無多地方。
酌量豫為撥備。
得旨。
知道了。
倉儲無多。
何不設法買補。
○閩浙總督專管福建事郝玉麟奏、羅源、連江、二縣。
溪水驟漲。
淹沒房屋民人。
得旨。
赈恤被災之民。
常如已饑已溺。
刻不容緩。
若待奏報批示後。
始行盡心料理已屬無濟矣。
○兩廣總督鄂彌達奏、廣西甯明州地方。
力萼、琴力、二村土民。
最為頑劣。
有着名土惡黃兆運、黃勝文等、藉稱修廟。
統衆肆橫現。
在拏獲究審。
請照從前處治土棍麻日鬥之法。
予以杖斃示儆。
奏入。
報聞。
○四川提督王進昌、奏明正土司現護宣慰印務土婦喇章、任用伊父小金川土司湯鵬、遣來随侍之人。
以緻恣擾無忌。
伊夫參堅達結在日。
原系一身兩官。
尚有所遺董蔔韓胡宣慰印務。
委妾王氏護理。
因王氏生有二子。
将來及歲應襲。
喇章憤已無出。
故欲蓄聚金川番衆。
布黨積威。
挾制爐民。
據為後計。
應及早酌辦。
以杜勾結啟釁。
現委道、将前往開谕。
曉以利害。
令其悔悟自新等語。
得旨。
知道了。
汝已遣人前往。
方行具奏。
何益耶。
但囑令相機合宜。
毋緻滋事可耳。
○又奏、松潘鎮屬黃勝關口外各番。
每年鎮臣出口。
宣谕化導。
沿途派用烏拉。
采買牛羊等項。
不免苦累窮番。
請俟鎮臣馬義、陛見回任。
從長酌定厘正。
得旨。
所奏是。
馬義若不遵從。
即行參奏。
○署河南巡撫尹會一、奏請動生息餘銀。
建設營倉。
買貯谷石。
以資兵食。
得旨。
好。
最應如是辦理者。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奏、萬泉、臨晉、榮河、等三縣。
被旱。
榆次、平定、壽陽、盂縣、和順、等五州縣被雹。
鳳台縣被水。
饬屬查明赈恤。
得旨。
知道了。
查赈一事。
須當極力拯救。
務使災黎不緻流離失所。
方為稱職也。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豫東黃、沁、兩河。
伏汛水勢。
工程平穩。
得旨。
直隸永定河、異漲非常。
朕方為河工廑懷。
覽此奏。
曷勝欣慰。
○湖廣提督顔清如奏、官兵全獲猺盜蒲寅山、鳳老一等、并投首匪黨。
兇盜家屬。
約共六百餘名口。
奏入、報聞。
○陝西、固原提督樊廷奏、豫防準噶爾事宜。
得旨。
先事豫防。
亦所當然。
已交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奏矣。
○福建台灣總兵馬骥奏、官兵全獲加志閣、新港、二社。
在逃兇番武葛貓六千、交臘奇母、膽馬豁奇母等、并将家屬擒解。
兇番全獲。
奏入、報聞。
卷之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