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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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啟将多報少。
私行夾帶等弊。
且如江浙兩省。
皆近海濱。
湖廣地方苗猺雜處倘有透漏。
所關尤钜。
應仍令遵照定例。
不許私販出禁。
從之。
○己酉。
上詣壽皇殿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通州至天津一帶河路。
向系坐糧廳管理修浚。
聞近年以來。
淤淺之處甚多。
糧艘及民船往來。
殊屬艱難。
前命趙殿最、安甯、前往直隸等省。
查勘水道。
事竣回日。
可會同顧琮、李衛、倉場侍郎、詳細閱看。
作何料理開浚之處。
妥協定議具奏。
尋議、天津溯流而上。
沿河設有兵弁。
并無官員管轄。
難免有名無實。
應添設漕運通判一員。
駐劄張家灣。
專司疏浚事宜。
屬坐糧廳管轄。
并設把總二員。
外委四員。
聽通判調遣。
又議、普濟等四閘。
屬通州地方。
慶豐等七閘。
屬大興縣地方。
現止閘官二員。
但司啟閉。
不能兼顧堤岸。
應添設吏目一員。
屬通州。
主簿一員。
屬大興縣。
遇有應挑修處所。
查明丈尺段落報坐糧廳核實修浚從之。
○庚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辛亥。
戶部議覆、安徽布政使晏斯盛條奏。
一、勘災先宜查報應赈戶口。
以速赈濟。
嗣後如遇地方水旱。
一面題報情形。
一面查明應赈饑口。
即先發倉赈濟。
于四十五日限内、題明加赈等語。
應如所奏辦理。
俟赈務竣日。
将赈過戶口、需用糧石、題銷。
其被災頃畝分數。
及應免錢糧數目。
核實造報。
一、丁漕銀兩。
應一體蠲免。
田地被災。
錢糧得蒙蠲免。
漕項銀兩。
例不準豁。
惟是漕項出于田畝。
與地糧解款雖分。
民間曆系一條鞭徵。
通行完納。
并不分晰何項為地。
何項為漕。
或免或不免。
則災前已完在官。
及次年補徵應完之銀。
查扣紛雜小民難于周知。
吏胥乘間影射。
易啟重徵。
請一并準照成災分數蠲免。
再丁銀一項。
原系另款徵收。
不在田畝出辦。
是以被災例不蠲免。
江省自雍正六年題明。
将丁銀攤入地畝徵收。
則被災亦應蠲免等語查漕糧凡遇災蠲。
例惟改折。
間有異災。
系奉特免。
又災地漕米。
例按分數改折。
或災重、亦準全折。
蓋漕糧不容缺額。
即漕項輕赍等銀。
亦系辦漕必需。
随漕交納。
是以從前祗有改徵折色之例。
間有蠲免。
乃出特恩。
原非定例。
請嗣後有被災地方。
令督撫勘實。
或應分年帶徵。
或按分數蠲免。
臨時具題請旨。
至丁銀、自攤入地畝均徵之後。
設有災荒。
亦應如所請酌免。
一、停徵宜查照四鄉收成分數。
分晰酌辦。
除豐收之鄉。
照常催徵。
毋庸再議外。
所稱成災田地。
應将都圖裡甲花名。
饬令州縣、于實徵冊内剔出。
另造一冊存案。
俟次年啟徵。
另行設櫃。
仍于完票内、填明災戶等語。
應如所奏辦理。
一、補徵、宜将新舊錢糧分别。
災地例于次年麥熟後補徵。
若新舊并納。
小民不無拮據。
似應将災地錢糧。
于次年開徵時。
隻催舊欠。
其當年錢糧。
準于九月後催徵。
至災地有延至深冬。
方得雨雪。
及積水方退者。
逾時始得布種。
此等地畝。
應令地方官查實。
将新舊錢糧、概緩至秋成收納。
應如所請。
通行各省。
一體遵照。
從之。
○壬子。
侍衛松福等奏、遵旨查赈固安、永清、東安、三縣。
現在永清、東安、二縣。
馬爾拜已于文安事竣之日。
奏請辦理。
其固安縣沖淹村莊。
前所帶庫銀二千兩。
除霸州給赈外。
存餘無幾。
應行咨戶部。
發銀遣員。
赍至赈所得旨。
該部速行給發。
○戶部議覆、四川巡撫碩色疏報、射洪、彭縣、德陽、雷波、等四縣衛。
開墾荒地四頃有奇。
應徵銀兩。
按則起科。
廣安、屏山、大竹、射洪、犍為、江油、樂至、等七州縣。
漏戶地畝三十頃有奇。
應增入乾隆元年分額賦補徵。
大足、劍州、資陽、等三州縣。
重糧地畝三頃有奇。
應準開除。
從之。
○又議準、湖北巡撫楊永斌疏報、漢陽府屬之漢川、黃陂、孝感。
黃州府屬之黃岡、麻城、等五縣。
本年蛟漲災民。
動支存公銀兩。
分别赈恤。
得旨。
依議速行。
○工部議覆、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疏請、山陽縣、真武廟堤南。
加幫堤四百七十丈。
阜甯縣、童家營、慮鋪、二處。
添築越堤一千三百五十丈。
安東縣、蘇家港、添築越堤六百丈。
望家馬頭、丁塘溝、二處。
加幫堤一千四百五十丈。
高郵州、甘泉縣、一帶運河西堤。
年久石工倒卸。
應行補修。
長二百四十八丈。
以上勘估物料夫工銀、三萬五千二百兩零。
動支河庫銀兩。
分給趱修。
應如所請。
從之。
○考試直省乙卯科選拔生員、命刑部尚書那蘇圖、兵部尚書甘汝來、工部右侍郎張廷瑑、内閣學士索柱、閱卷。
○癸醜。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八月二十三日。
皇上于雍和宮。
舉行再周之禮。
泰陵請遣王恭代行禮。
得旨、王大臣所奏。
知道了。
皇考再周之期。
朕親詣泰陵行禮。
仍遵前旨行。
皇太後既不前往。
則随從官員人等。
可俱從簡少。
京師至易州之七州縣。
本年錢糧。
已經蠲免。
若駐跸之處。
有妨田禾。
着李衛查明。
再酌行賞給。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覆、直隸按察使多綸奏、豫籌積貯事宜。
直隸統轄一百四十五州縣衛。
積谷僅一百四十餘萬石。
遇荒不敷粜濟。
請動帑籴麥籴谷。
并聲明麥不耐久。
請陸續以麥易谷。
貯倉備用。
應如所奏。
準其動帑籴貯。
但州縣大小。
收成豐歉不同。
若一概定以應籴成數。
計以年限。
似未盡善。
應令直督李衛。
酌量情形。
确查詳議。
題明存案。
俟豐年價賤。
即行動帑采籴。
其所稱麥性不耐久貯。
自應陸續出粜。
即将粜價、買谷還倉。
又所稱粜價。
向系提貯府庫。
至發領之時、易換銀錢。
多有折耗。
且滋輾轉解領之繁等語。
應令該督轉饬。
毋庸提解。
仍委員不時盤查。
又所稱需用倉廒。
應令該督酌請修建。
其貯谷之倉底鋪闆一節。
豫防黴變。
甚為有益。
但地方燥濕不齊。
産木之遠近。
購木之難易不一。
應令各督撫、各按情形。
詳查題覆再議。
從之。
○以左副都禦史陳世倌、為總督倉場戶部侍郎。
○直隸河道總督劉勷、以河工疎防革職。
留工效力贖罪。
○甲寅。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禦史栗爾璋條奏、河西甯朔等處。
更名府田。
徵糧較重。
應行減輕一件。
又河西、河東、等處。
有水沖沙壓地畝。
應将額糧開除一
易啟将多報少。
私行夾帶等弊。
且如江浙兩省。
皆近海濱。
湖廣地方苗猺雜處倘有透漏。
所關尤钜。
應仍令遵照定例。
不許私販出禁。
從之。
○己酉。
上詣壽皇殿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通州至天津一帶河路。
向系坐糧廳管理修浚。
聞近年以來。
淤淺之處甚多。
糧艘及民船往來。
殊屬艱難。
前命趙殿最、安甯、前往直隸等省。
查勘水道。
事竣回日。
可會同顧琮、李衛、倉場侍郎、詳細閱看。
作何料理開浚之處。
妥協定議具奏。
尋議、天津溯流而上。
沿河設有兵弁。
并無官員管轄。
難免有名無實。
應添設漕運通判一員。
駐劄張家灣。
專司疏浚事宜。
屬坐糧廳管轄。
并設把總二員。
外委四員。
聽通判調遣。
又議、普濟等四閘。
屬通州地方。
慶豐等七閘。
屬大興縣地方。
現止閘官二員。
但司啟閉。
不能兼顧堤岸。
應添設吏目一員。
屬通州。
主簿一員。
屬大興縣。
遇有應挑修處所。
查明丈尺段落報坐糧廳核實修浚從之。
○庚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辛亥。
戶部議覆、安徽布政使晏斯盛條奏。
一、勘災先宜查報應赈戶口。
以速赈濟。
嗣後如遇地方水旱。
一面題報情形。
一面查明應赈饑口。
即先發倉赈濟。
于四十五日限内、題明加赈等語。
應如所奏辦理。
俟赈務竣日。
将赈過戶口、需用糧石、題銷。
其被災頃畝分數。
及應免錢糧數目。
核實造報。
一、丁漕銀兩。
應一體蠲免。
田地被災。
錢糧得蒙蠲免。
漕項銀兩。
例不準豁。
惟是漕項出于田畝。
與地糧解款雖分。
民間曆系一條鞭徵。
通行完納。
并不分晰何項為地。
何項為漕。
或免或不免。
則災前已完在官。
及次年補徵應完之銀。
查扣紛雜小民難于周知。
吏胥乘間影射。
易啟重徵。
請一并準照成災分數蠲免。
再丁銀一項。
原系另款徵收。
不在田畝出辦。
是以被災例不蠲免。
江省自雍正六年題明。
将丁銀攤入地畝徵收。
則被災亦應蠲免等語查漕糧凡遇災蠲。
例惟改折。
間有異災。
系奉特免。
又災地漕米。
例按分數改折。
或災重、亦準全折。
蓋漕糧不容缺額。
即漕項輕赍等銀。
亦系辦漕必需。
随漕交納。
是以從前祗有改徵折色之例。
間有蠲免。
乃出特恩。
原非定例。
請嗣後有被災地方。
令督撫勘實。
或應分年帶徵。
或按分數蠲免。
臨時具題請旨。
至丁銀、自攤入地畝均徵之後。
設有災荒。
亦應如所請酌免。
一、停徵宜查照四鄉收成分數。
分晰酌辦。
除豐收之鄉。
照常催徵。
毋庸再議外。
所稱成災田地。
應将都圖裡甲花名。
饬令州縣、于實徵冊内剔出。
另造一冊存案。
俟次年啟徵。
另行設櫃。
仍于完票内、填明災戶等語。
應如所奏辦理。
一、補徵、宜将新舊錢糧分别。
災地例于次年麥熟後補徵。
若新舊并納。
小民不無拮據。
似應将災地錢糧。
于次年開徵時。
隻催舊欠。
其當年錢糧。
準于九月後催徵。
至災地有延至深冬。
方得雨雪。
及積水方退者。
逾時始得布種。
此等地畝。
應令地方官查實。
将新舊錢糧、概緩至秋成收納。
應如所請。
通行各省。
一體遵照。
從之。
○壬子。
侍衛松福等奏、遵旨查赈固安、永清、東安、三縣。
現在永清、東安、二縣。
馬爾拜已于文安事竣之日。
奏請辦理。
其固安縣沖淹村莊。
前所帶庫銀二千兩。
除霸州給赈外。
存餘無幾。
應行咨戶部。
發銀遣員。
赍至赈所得旨。
該部速行給發。
○戶部議覆、四川巡撫碩色疏報、射洪、彭縣、德陽、雷波、等四縣衛。
開墾荒地四頃有奇。
應徵銀兩。
按則起科。
廣安、屏山、大竹、射洪、犍為、江油、樂至、等七州縣。
漏戶地畝三十頃有奇。
應增入乾隆元年分額賦補徵。
大足、劍州、資陽、等三州縣。
重糧地畝三頃有奇。
應準開除。
從之。
○又議準、湖北巡撫楊永斌疏報、漢陽府屬之漢川、黃陂、孝感。
黃州府屬之黃岡、麻城、等五縣。
本年蛟漲災民。
動支存公銀兩。
分别赈恤。
得旨。
依議速行。
○工部議覆、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疏請、山陽縣、真武廟堤南。
加幫堤四百七十丈。
阜甯縣、童家營、慮鋪、二處。
添築越堤一千三百五十丈。
安東縣、蘇家港、添築越堤六百丈。
望家馬頭、丁塘溝、二處。
加幫堤一千四百五十丈。
高郵州、甘泉縣、一帶運河西堤。
年久石工倒卸。
應行補修。
長二百四十八丈。
以上勘估物料夫工銀、三萬五千二百兩零。
動支河庫銀兩。
分給趱修。
應如所請。
從之。
○考試直省乙卯科選拔生員、命刑部尚書那蘇圖、兵部尚書甘汝來、工部右侍郎張廷瑑、内閣學士索柱、閱卷。
○癸醜。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八月二十三日。
皇上于雍和宮。
舉行再周之禮。
泰陵請遣王恭代行禮。
得旨、王大臣所奏。
知道了。
皇考再周之期。
朕親詣泰陵行禮。
仍遵前旨行。
皇太後既不前往。
則随從官員人等。
可俱從簡少。
京師至易州之七州縣。
本年錢糧。
已經蠲免。
若駐跸之處。
有妨田禾。
着李衛查明。
再酌行賞給。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覆、直隸按察使多綸奏、豫籌積貯事宜。
直隸統轄一百四十五州縣衛。
積谷僅一百四十餘萬石。
遇荒不敷粜濟。
請動帑籴麥籴谷。
并聲明麥不耐久。
請陸續以麥易谷。
貯倉備用。
應如所奏。
準其動帑籴貯。
但州縣大小。
收成豐歉不同。
若一概定以應籴成數。
計以年限。
似未盡善。
應令直督李衛。
酌量情形。
确查詳議。
題明存案。
俟豐年價賤。
即行動帑采籴。
其所稱麥性不耐久貯。
自應陸續出粜。
即将粜價、買谷還倉。
又所稱粜價。
向系提貯府庫。
至發領之時、易換銀錢。
多有折耗。
且滋輾轉解領之繁等語。
應令該督轉饬。
毋庸提解。
仍委員不時盤查。
又所稱需用倉廒。
應令該督酌請修建。
其貯谷之倉底鋪闆一節。
豫防黴變。
甚為有益。
但地方燥濕不齊。
産木之遠近。
購木之難易不一。
應令各督撫、各按情形。
詳查題覆再議。
從之。
○以左副都禦史陳世倌、為總督倉場戶部侍郎。
○直隸河道總督劉勷、以河工疎防革職。
留工效力贖罪。
○甲寅。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禦史栗爾璋條奏、河西甯朔等處。
更名府田。
徵糧較重。
應行減輕一件。
又河西、河東、等處。
有水沖沙壓地畝。
應将額糧開除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