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七
關燈
小
中
大
外遣者。
口外兵丁得資其力。
而該犯身家得所。
亦知自新。
其改發内地遣犯。
不至過多。
該地方無難管束。
又據福建巡撫盧焯條陳、各省安插軍流人犯。
多貧窮無賴之徒。
不論老少。
俱撥入養濟院。
給與口糧等語。
查雍正元九年定例。
軍犯年逾六十。
不能食力者。
撥入養濟院。
給與孤貧口糧。
其年力少壯者。
聽其在地方各自謀生。
仍交地方官管束查點。
今若概行撥院養給。
伊輩遊手聚處。
必緻更生事端。
甚屬非宜。
現查閩省各州縣、有驿遞之處。
自有一切應用人夫。
應派此等少壯軍犯充。
給應得工食。
其無驿遞州縣。
令充公用役夫。
逐日給工價地方官并易稽查。
再閩省系沿海之區。
安插六省軍流。
衛所久經裁汰。
因稍為通變。
其他省風俗懸殊。
不可執一而論。
應照現行定例辦理。
毋庸更張。
從之。
○刑部等部奏、原任粵海關監督祖秉圭、侵欺各項銀、共一十四萬餘兩。
奉雍正十一年十月谕旨。
祖秉圭、依拟應斬、着監候。
将應追銀兩。
限二年交完。
倘逾限不完。
着請旨、即在廣東正法。
今屆二年限滿。
僅追銀二萬餘兩。
尚未完銀一十二萬兩有零。
祖秉圭、應即在廣東正法。
其未完銀、果否家産盡絕。
仍令該督、該旗、确查送部核辦。
得旨。
祖秉圭、改為應斬、着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工部議覆、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疏稱沿河廳員。
俱有管理閘座。
查察屬員之責。
因未定處分。
并不實力稽查。
請嗣後遇有閘官越漕啟闆。
洩水誤漕者。
将該管廳員議處。
應如所請。
除閘官混行啟放、應斥革外。
廳員不行稽查者。
降一級留任。
回護徇隐者。
降三級調用。
又東省閘河。
請照南旺煞壩挑河之例。
将重運糧船盛行之時。
官民等船。
随漕打放。
不許逼勒開閘緣由。
兵部頒發清漢字告示一張。
刊刻木榜。
豎立各閘。
曉谕申禁。
從之。
○丁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豁倉場運役扣項。
支給腳價。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查康熙四十五等年。
京通各倉。
浥爛米石甚多。
以及修理閘座核減銀兩。
大通橋掣欠、并坐糧廳虧空案内。
各役透支腳價。
共銀二百餘萬兩。
題明于官役名下分賠。
又續據倉場侍郎題明。
運役應賠銀兩。
于運進京通各倉拉運腳價内。
每年扣除二成。
帶銷還項。
其倉役應賠銀兩。
于祿米十一倉、倉夫抗運腳價内。
每年扣除六成。
帶銷還項。
于舊、太、二倉、倉夫腳價内。
每年扣除八成。
帶銷還項。
雍正九年内。
經戶部查奏。
奉皇考恩旨将倉場官員虧空豁免。
而各役應賠銀兩。
因運價寬餘。
未準豁除。
朕思此項虧欠。
曆年已久。
各役已經更替。
前人作弊。
而于後人名下扣還。
未免滋累。
且雍正十二年。
經鄂善奏明、将運價核減。
而帶銷銀兩。
仍令賠還。
情稍可憫。
着将各役未完銀兩。
悉行豁免。
使伊等均沾恩澤。
此項既經寬免。
嗣後運役腳價。
即照雍正十二年鄂善奏明核減之例支給。
其倉役抗夫腳價。
照倉場原議。
以五成給發。
令倉場侍郎等、嚴饬所屬員役。
務須恪遵功令。
毋蹈前轍。
着戶部即遵谕行。
○豁免虧空、禁用家産盡絕字樣。
谕王大臣等。
朕臨禦以來。
凡八旗部院。
及直省虧空銀兩。
施恩豁免者。
已不下數千萬。
溯其虧空之源。
或系侵蝕。
或系那移。
侵蝕者、以公家之帑金。
充已身之私槖。
其罪固無可逭。
而那移之項。
則由辦理不能妥協。
苟且遷就之所緻。
亦屬罪所應得者。
是以當年我皇考世宗憲皇帝。
分别着追。
以示懲儆。
原出于不得已。
即朕今日之加恩寬免。
亦出于不得已。
并非以伊等數十年之虧欠。
一旦豁免。
遂謂人人蒙澤。
而以為快舉也。
朝廷體恤臣工。
诏糈授祿。
原以厚其身家。
長其子孫。
即為臣子者、服勤宣力。
亦自應思世沐恩榮。
長叼覆露。
豈有以身犯法。
虧欠帑項。
累及子孫。
而幸逃國典。
轉相慶幸以為得計者乎。
是朕心實不願于此等事加恩。
天下臣工。
亦不當于此等處望恩也。
且夫公爾忘私。
國爾忘家。
乃人臣事君之大義。
今縱不能屏棄身家之念。
亦當思所以保全身家。
為久長之計。
若苟圖一時之利。
罔顧後害。
以緻身敗名裂。
贻累後人。
則下愚之甚者。
及至虧空被劾。
身家已傾。
子孫并獲罪戾。
而後希冀豁免。
又何如謹身節用。
遵守法紀。
早自立于無過之地。
以長沐國家養育之恩乎。
況虧空國帑。
必須稽查。
縱能掩飾于一時。
不能不敗露于異日。
至敗露之後。
而得恩免。
乃朝廷格外之曠典。
尤非可以屢邀者。
内外臣工。
有應得之俸祿養廉。
于仰事俯育。
亦足自給。
所當各自猛省。
嚴義利之辨。
審禍福之關。
毋得縱欲敗度。
自贻後悔。
至于題奏虧空案件。
動雲家産盡絕。
夫所謂家産盡絕者。
必上無片瓦。
下無立錐。
饑不得食。
寒不得衣。
有不可終日之勢。
若今所謂家産盡絕之人。
衣食未嘗虧缺。
家口仍得支持。
不過無力完帑。
遂過甚其辭。
以邀恩免。
而實非至于此極也。
夫國家享億萬年無疆之休。
惟冀大小臣工。
永沐恩膏于勿替。
若至于家産盡絕。
豈厚待臣工之意。
況本無實事。
而徒存此虛名。
又何為者。
嗣後一切虧空案件。
仍照舊例辦理。
如有實在不能完納者。
但當雲無力完帑。
出具保結。
不得用家産盡絕字樣。
着将此旨。
傳谕内外臣工知之。
○禮部議覆、翰林院侍講學士喀爾欽、奏請繙譯一科。
以性理精義、小學、命題。
請敕主司、會同房考、于每題後。
括其大義。
總論數語。
令一同繙譯庶絕記誦懷挾之弊。
又向來場屋編号。
每号聚八九十人。
不無彼此通融。
代倩更改。
嗣後鄉試、每号分坐十人。
會試、每号三人。
仍令監試提調官。
嚴查于進号之時。
則一号坐人甚少。
庶免此弊。
應如所請。
從之。
○戊申。
吏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疏請以通州管鹽州同。
巡查土壩地方。
通州管糧州判。
巡查石壩地方。
各分司漕務。
鑄給钤記。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署河南巡撫尹會一、疏稱豫省硝觔。
自改聽民間交易以來。
殊于貧民有益。
惟是每當鄰省采買之時。
數多不易足額。
及至買畢。
又硝多無從出售。
貧民煎熬度日。
轉覺生計難資。
請嗣後産硝地方。
聽收硝行客運往售賣。
仍将硝觔數目。
及運賣處所。
禀明州縣官。
給發印結。
以憑關會查驗等語。
查采辦硝觔。
最嚴夾帶。
今若聽行客販運。
恐不肖商行
口外兵丁得資其力。
而該犯身家得所。
亦知自新。
其改發内地遣犯。
不至過多。
該地方無難管束。
又據福建巡撫盧焯條陳、各省安插軍流人犯。
多貧窮無賴之徒。
不論老少。
俱撥入養濟院。
給與口糧等語。
查雍正元九年定例。
軍犯年逾六十。
不能食力者。
撥入養濟院。
給與孤貧口糧。
其年力少壯者。
聽其在地方各自謀生。
仍交地方官管束查點。
今若概行撥院養給。
伊輩遊手聚處。
必緻更生事端。
甚屬非宜。
現查閩省各州縣、有驿遞之處。
自有一切應用人夫。
應派此等少壯軍犯充。
給應得工食。
其無驿遞州縣。
令充公用役夫。
逐日給工價地方官并易稽查。
再閩省系沿海之區。
安插六省軍流。
衛所久經裁汰。
因稍為通變。
其他省風俗懸殊。
不可執一而論。
應照現行定例辦理。
毋庸更張。
從之。
○刑部等部奏、原任粵海關監督祖秉圭、侵欺各項銀、共一十四萬餘兩。
奉雍正十一年十月谕旨。
祖秉圭、依拟應斬、着監候。
将應追銀兩。
限二年交完。
倘逾限不完。
着請旨、即在廣東正法。
今屆二年限滿。
僅追銀二萬餘兩。
尚未完銀一十二萬兩有零。
祖秉圭、應即在廣東正法。
其未完銀、果否家産盡絕。
仍令該督、該旗、确查送部核辦。
得旨。
祖秉圭、改為應斬、着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工部議覆、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疏稱沿河廳員。
俱有管理閘座。
查察屬員之責。
因未定處分。
并不實力稽查。
請嗣後遇有閘官越漕啟闆。
洩水誤漕者。
将該管廳員議處。
應如所請。
除閘官混行啟放、應斥革外。
廳員不行稽查者。
降一級留任。
回護徇隐者。
降三級調用。
又東省閘河。
請照南旺煞壩挑河之例。
将重運糧船盛行之時。
官民等船。
随漕打放。
不許逼勒開閘緣由。
兵部頒發清漢字告示一張。
刊刻木榜。
豎立各閘。
曉谕申禁。
從之。
○丁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豁倉場運役扣項。
支給腳價。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查康熙四十五等年。
京通各倉。
浥爛米石甚多。
以及修理閘座核減銀兩。
大通橋掣欠、并坐糧廳虧空案内。
各役透支腳價。
共銀二百餘萬兩。
題明于官役名下分賠。
又續據倉場侍郎題明。
運役應賠銀兩。
于運進京通各倉拉運腳價内。
每年扣除二成。
帶銷還項。
其倉役應賠銀兩。
于祿米十一倉、倉夫抗運腳價内。
每年扣除六成。
帶銷還項。
于舊、太、二倉、倉夫腳價内。
每年扣除八成。
帶銷還項。
雍正九年内。
經戶部查奏。
奉皇考恩旨将倉場官員虧空豁免。
而各役應賠銀兩。
因運價寬餘。
未準豁除。
朕思此項虧欠。
曆年已久。
各役已經更替。
前人作弊。
而于後人名下扣還。
未免滋累。
且雍正十二年。
經鄂善奏明、将運價核減。
而帶銷銀兩。
仍令賠還。
情稍可憫。
着将各役未完銀兩。
悉行豁免。
使伊等均沾恩澤。
此項既經寬免。
嗣後運役腳價。
即照雍正十二年鄂善奏明核減之例支給。
其倉役抗夫腳價。
照倉場原議。
以五成給發。
令倉場侍郎等、嚴饬所屬員役。
務須恪遵功令。
毋蹈前轍。
着戶部即遵谕行。
○豁免虧空、禁用家産盡絕字樣。
谕王大臣等。
朕臨禦以來。
凡八旗部院。
及直省虧空銀兩。
施恩豁免者。
已不下數千萬。
溯其虧空之源。
或系侵蝕。
或系那移。
侵蝕者、以公家之帑金。
充已身之私槖。
其罪固無可逭。
而那移之項。
則由辦理不能妥協。
苟且遷就之所緻。
亦屬罪所應得者。
是以當年我皇考世宗憲皇帝。
分别着追。
以示懲儆。
原出于不得已。
即朕今日之加恩寬免。
亦出于不得已。
并非以伊等數十年之虧欠。
一旦豁免。
遂謂人人蒙澤。
而以為快舉也。
朝廷體恤臣工。
诏糈授祿。
原以厚其身家。
長其子孫。
即為臣子者、服勤宣力。
亦自應思世沐恩榮。
長叼覆露。
豈有以身犯法。
虧欠帑項。
累及子孫。
而幸逃國典。
轉相慶幸以為得計者乎。
是朕心實不願于此等事加恩。
天下臣工。
亦不當于此等處望恩也。
且夫公爾忘私。
國爾忘家。
乃人臣事君之大義。
今縱不能屏棄身家之念。
亦當思所以保全身家。
為久長之計。
若苟圖一時之利。
罔顧後害。
以緻身敗名裂。
贻累後人。
則下愚之甚者。
及至虧空被劾。
身家已傾。
子孫并獲罪戾。
而後希冀豁免。
又何如謹身節用。
遵守法紀。
早自立于無過之地。
以長沐國家養育之恩乎。
況虧空國帑。
必須稽查。
縱能掩飾于一時。
不能不敗露于異日。
至敗露之後。
而得恩免。
乃朝廷格外之曠典。
尤非可以屢邀者。
内外臣工。
有應得之俸祿養廉。
于仰事俯育。
亦足自給。
所當各自猛省。
嚴義利之辨。
審禍福之關。
毋得縱欲敗度。
自贻後悔。
至于題奏虧空案件。
動雲家産盡絕。
夫所謂家産盡絕者。
必上無片瓦。
下無立錐。
饑不得食。
寒不得衣。
有不可終日之勢。
若今所謂家産盡絕之人。
衣食未嘗虧缺。
家口仍得支持。
不過無力完帑。
遂過甚其辭。
以邀恩免。
而實非至于此極也。
夫國家享億萬年無疆之休。
惟冀大小臣工。
永沐恩膏于勿替。
若至于家産盡絕。
豈厚待臣工之意。
況本無實事。
而徒存此虛名。
又何為者。
嗣後一切虧空案件。
仍照舊例辦理。
如有實在不能完納者。
但當雲無力完帑。
出具保結。
不得用家産盡絕字樣。
着将此旨。
傳谕内外臣工知之。
○禮部議覆、翰林院侍講學士喀爾欽、奏請繙譯一科。
以性理精義、小學、命題。
請敕主司、會同房考、于每題後。
括其大義。
總論數語。
令一同繙譯庶絕記誦懷挾之弊。
又向來場屋編号。
每号聚八九十人。
不無彼此通融。
代倩更改。
嗣後鄉試、每号分坐十人。
會試、每号三人。
仍令監試提調官。
嚴查于進号之時。
則一号坐人甚少。
庶免此弊。
應如所請。
從之。
○戊申。
吏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疏請以通州管鹽州同。
巡查土壩地方。
通州管糧州判。
巡查石壩地方。
各分司漕務。
鑄給钤記。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署河南巡撫尹會一、疏稱豫省硝觔。
自改聽民間交易以來。
殊于貧民有益。
惟是每當鄰省采買之時。
數多不易足額。
及至買畢。
又硝多無從出售。
貧民煎熬度日。
轉覺生計難資。
請嗣後産硝地方。
聽收硝行客運往售賣。
仍将硝觔數目。
及運賣處所。
禀明州縣官。
給發印結。
以憑關會查驗等語。
查采辦硝觔。
最嚴夾帶。
今若聽行客販運。
恐不肖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