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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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擾累百姓。
則較之耽逸偷安。
端居不出者。
其過為更大。
朕必加以嚴譴。
着各省督撫、遵朕此旨。
董率有司。
實力奉行。
務使官民上下。
情意流通。
聯為一體。
以副朕教養斯民之至意。
○定圖财害命為從監候之例。
谕刑部。
四川民賴廷珍、賴可年、王茂榮、圖财謀害汪九錫、一案。
該部議稱、例應不分首從。
皆斬立決等語。
但汪九錫、究未身死。
賴廷珍、賴可年、王茂榮、俱從寬改為應斬監候。
秋後處決。
朕思圖财害命。
原同強盜之例。
查盜案尚有分别。
不盡立決。
而謀财之案。
或以數人而抵一人之命。
于法未免稍重。
大凡圖财害命者。
若無起意為首之人。
必不能行事。
今若将起意為首者一人。
立寘重典。
其餘改為監候。
使天下人人知起意之罪。
不同于脅從之人。
難緩須臾之死。
不敢造謀糾約。
則此等兇惡之事。
無倡先之匪類未必不漸次減少。
其如何定例之處。
着九卿詳悉定議具奏。
尋議圖财殺人之案。
此等人犯。
實屬兇殘。
應将造意為首。
并為從加功者。
依律拟斬立決。
其為從未加功者。
改拟斬監侯。
秋後處決。
至圖财傷人未死之案。
雖被害幸而未死。
但已豫存緻死之心。
于法實無可貸。
應将造意為首者。
亦依律拟斬立決。
其為從加功傷人。
較之造意有間。
改拟斬監候。
秋後處決。
若為從未加功傷人。
則照情有可原例。
減等發遣。
請增入律例冊。
一體遵行。
得旨。
該部知道。
○工部議覆、巡視南漕給事中倉德等、奏稱直隸清河、故城、二縣。
錯雜山東界内。
本年運河水缺。
節經咨饬挑浚惟該二縣地面。
行查東屬。
則以淺在直省為辭。
行查直屬。
又以淺在東省具覆。
秖緣地界犬牙相錯。
緻開推诿之端。
請将該二縣河道。
仍歸山東下河通判管轄。
并請交現奉欽差侍郎趙殿最、侍衛安甯等、查勘。
得旨。
依議速行。
○署河南巡撫尹會一、奏覆禁止燒鍋一事。
查造酒必需麯糵。
躧麯必用二麥。
麥乃五谷之精良。
非若高粱、質粗易朽惟禁麯、既以節二麥之費。
更以清造酒之源。
嗣後民間、凡開張作坊。
廣收多躧。
囤積販賣者。
請嚴行定例治罪。
得旨。
原議之王大臣議奏。
○轉吏部右侍郎程元章、為左侍郎。
以總督倉場侍郎崔紀、為吏部右侍郎。
仍署理陝西巡撫印務。
○甲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直屬地方。
今年四五月間。
雨澤愆期。
近又山水驟發低窪地畝。
複被淹浸。
民人遭此旱澇。
雖多方赈恤而朕心時切轸念。
今八月二十三日。
為皇考世宗憲皇帝再周之期。
朕躬詣泰陵行禮。
其駐跸營盤。
前據李衛奏稱、已經留出。
免其租賦。
至從前經行之地。
皆有定所。
此番谒陵。
一切平治道路。
整葺營盤等事。
俱着向導官、率領向導虎槍牽駝人等、前往。
量為料理。
絲毫不可勞動民力。
緻妨農事。
李衛亦不必來京扈從。
可傳谕各該處知之。
○又谕、直隸平粜事宜。
前據李衛奏明。
平粜各廠。
恐路遠窮民。
赴籴艱難。
酌量分廠。
就近零粜。
今阿琳又奏稱、聞得粜米地方。
每處僅設立一所。
以緻人民壅塞。
而又有過午不粜等語。
其應如何分設米廠粜賣。
俾小民無耽延守候之艱。
而又不至有壅塞之處。
着總督李衛、速行妥酌辦理。
○又谕、本年糧艘。
因淮揚挑浚運河。
令其速行北上。
以便及早回空。
乃四五月間。
山東一帶、河道水淺。
盤運起剝。
旗丁未免苦累。
朕心深為轸念。
又聞四月間。
邳州地方。
暴風驟發。
傷損糧艘。
其中有未滿年限船七隻。
例應運丁賠造。
朕思該丁等、一路盤剝。
已費多力。
且此次失風。
亦非弁丁疎忽所緻。
着準給價成造。
免其賠補。
疎防各官。
亦免其處分。
又查江廣二省。
向有額外裝帶竹木。
經漕臣奏明、衆丁巳永遠沾恩。
湖廣省今年并未出運。
山東、河南省。
抵通甚近。
繁費無多。
惟江南、浙江、二省。
本年丁力拮據。
向例每船準帶貨物一百二十六石。
着于明年。
準其增帶貨物四十石。
後不為例。
以示朕轸恤旗丁之至意。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覆禦史常祿奏言、京城内、喇嘛私買民房居住者。
應驅歸寺院。
倘有來曆不明。
行止不法之徒。
即發回原籍。
應如所請得旨。
喇嘛所買房屋有附近廟宇者。
若概令驅入廟宇之内。
恐一時不能容納。
或緻失所。
着将附近廟宇房屋。
準其暫行居住。
或令并入廟宇之内。
其并無喇嘛寺廟之處。
所住民房之喇嘛。
着照議行。
交與步軍統領。
分别辦理。
○刑部議覆、禦史常祿奏言、恩赦以前。
未完案件。
請交部逐一清查。
作速完結。
該督撫有司。
若有任意遲延者。
即行參奏。
從之。
○以鑲藍旗護軍統領特庫、為左翼前鋒統領。
○乙巳。
上以修奉先殿。
豫行告祭。
恭請列祖神主。
入太廟後殿安奉。
○丙午。
谕總理事務。
王大臣。
淳郡王等。
所奏太妃園寝規制。
朕已覽悉。
着照所奏行。
向來妃園寝之例。
俱用月台。
今修建太妃園寝。
着仿照方城式樣。
上建碑樓。
其規模酌量簡小。
用綠色琉璃瓦料。
○定遣犯佥發改發之例。
谕九卿等。
凡外遣人犯。
近日改發煙瘴地方者。
原因此等惡人。
不宜在盛京等處。
使滿洲直樸之習。
有所漸染也。
但伊等原系發與口外駐防兵丁為奴之犯。
聞彼地兵丁。
有藉以使用。
頗得其力者。
且内地軍流人犯太多。
地方官亦難管束。
朕曾向王大臣等谕及。
今九卿會議盧焯條奏、安插軍流人犯一疏。
應将朕前谕、外遣人犯。
作何按其情罪。
分别内地、外地、遣發之處。
一并妥議具奏。
尋議、查各項發遣為奴之民人。
律例載有三十餘條。
其情罪輕重。
不甚懸殊。
但就其中力堪使用。
于口外兵丁有益者。
量為酌定。
請嗣後民人内、有犯強盜免死減等者。
強盜行劫數家、而止首一家者。
夥盜供出首盜。
即時拏獲者。
竊盜拒捕殺人為從者。
偷刨墳墓二次者。
謊稱賣身旗下者。
民人謊稱旗下逃人者。
民人假稱逃人。
具告行詐者。
民人賣逃買逃者。
以上九項遣犯。
查明有妻室子女。
照舊例佥發甯古塔、黑龍江、等處。
給披甲人為奴。
如無妻室子女者。
伊等無家可戀。
隻身易逃。
難于使用。
應将此等無妻子之遣犯。
并其餘各項遣犯。
悉照乾隆元年定例。
改發雲貴、四川、兩廣、等省。
分别極邊煙瘴。
與煙瘴少輕地方。
交地方官嚴行管束。
如此、庶
擾累百姓。
則較之耽逸偷安。
端居不出者。
其過為更大。
朕必加以嚴譴。
着各省督撫、遵朕此旨。
董率有司。
實力奉行。
務使官民上下。
情意流通。
聯為一體。
以副朕教養斯民之至意。
○定圖财害命為從監候之例。
谕刑部。
四川民賴廷珍、賴可年、王茂榮、圖财謀害汪九錫、一案。
該部議稱、例應不分首從。
皆斬立決等語。
但汪九錫、究未身死。
賴廷珍、賴可年、王茂榮、俱從寬改為應斬監候。
秋後處決。
朕思圖财害命。
原同強盜之例。
查盜案尚有分别。
不盡立決。
而謀财之案。
或以數人而抵一人之命。
于法未免稍重。
大凡圖财害命者。
若無起意為首之人。
必不能行事。
今若将起意為首者一人。
立寘重典。
其餘改為監候。
使天下人人知起意之罪。
不同于脅從之人。
難緩須臾之死。
不敢造謀糾約。
則此等兇惡之事。
無倡先之匪類未必不漸次減少。
其如何定例之處。
着九卿詳悉定議具奏。
尋議圖财殺人之案。
此等人犯。
實屬兇殘。
應将造意為首。
并為從加功者。
依律拟斬立決。
其為從未加功者。
改拟斬監侯。
秋後處決。
至圖财傷人未死之案。
雖被害幸而未死。
但已豫存緻死之心。
于法實無可貸。
應将造意為首者。
亦依律拟斬立決。
其為從加功傷人。
較之造意有間。
改拟斬監候。
秋後處決。
若為從未加功傷人。
則照情有可原例。
減等發遣。
請增入律例冊。
一體遵行。
得旨。
該部知道。
○工部議覆、巡視南漕給事中倉德等、奏稱直隸清河、故城、二縣。
錯雜山東界内。
本年運河水缺。
節經咨饬挑浚惟該二縣地面。
行查東屬。
則以淺在直省為辭。
行查直屬。
又以淺在東省具覆。
秖緣地界犬牙相錯。
緻開推诿之端。
請将該二縣河道。
仍歸山東下河通判管轄。
并請交現奉欽差侍郎趙殿最、侍衛安甯等、查勘。
得旨。
依議速行。
○署河南巡撫尹會一、奏覆禁止燒鍋一事。
查造酒必需麯糵。
躧麯必用二麥。
麥乃五谷之精良。
非若高粱、質粗易朽惟禁麯、既以節二麥之費。
更以清造酒之源。
嗣後民間、凡開張作坊。
廣收多躧。
囤積販賣者。
請嚴行定例治罪。
得旨。
原議之王大臣議奏。
○轉吏部右侍郎程元章、為左侍郎。
以總督倉場侍郎崔紀、為吏部右侍郎。
仍署理陝西巡撫印務。
○甲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直屬地方。
今年四五月間。
雨澤愆期。
近又山水驟發低窪地畝。
複被淹浸。
民人遭此旱澇。
雖多方赈恤而朕心時切轸念。
今八月二十三日。
為皇考世宗憲皇帝再周之期。
朕躬詣泰陵行禮。
其駐跸營盤。
前據李衛奏稱、已經留出。
免其租賦。
至從前經行之地。
皆有定所。
此番谒陵。
一切平治道路。
整葺營盤等事。
俱着向導官、率領向導虎槍牽駝人等、前往。
量為料理。
絲毫不可勞動民力。
緻妨農事。
李衛亦不必來京扈從。
可傳谕各該處知之。
○又谕、直隸平粜事宜。
前據李衛奏明。
平粜各廠。
恐路遠窮民。
赴籴艱難。
酌量分廠。
就近零粜。
今阿琳又奏稱、聞得粜米地方。
每處僅設立一所。
以緻人民壅塞。
而又有過午不粜等語。
其應如何分設米廠粜賣。
俾小民無耽延守候之艱。
而又不至有壅塞之處。
着總督李衛、速行妥酌辦理。
○又谕、本年糧艘。
因淮揚挑浚運河。
令其速行北上。
以便及早回空。
乃四五月間。
山東一帶、河道水淺。
盤運起剝。
旗丁未免苦累。
朕心深為轸念。
又聞四月間。
邳州地方。
暴風驟發。
傷損糧艘。
其中有未滿年限船七隻。
例應運丁賠造。
朕思該丁等、一路盤剝。
已費多力。
且此次失風。
亦非弁丁疎忽所緻。
着準給價成造。
免其賠補。
疎防各官。
亦免其處分。
又查江廣二省。
向有額外裝帶竹木。
經漕臣奏明、衆丁巳永遠沾恩。
湖廣省今年并未出運。
山東、河南省。
抵通甚近。
繁費無多。
惟江南、浙江、二省。
本年丁力拮據。
向例每船準帶貨物一百二十六石。
着于明年。
準其增帶貨物四十石。
後不為例。
以示朕轸恤旗丁之至意。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覆禦史常祿奏言、京城内、喇嘛私買民房居住者。
應驅歸寺院。
倘有來曆不明。
行止不法之徒。
即發回原籍。
應如所請得旨。
喇嘛所買房屋有附近廟宇者。
若概令驅入廟宇之内。
恐一時不能容納。
或緻失所。
着将附近廟宇房屋。
準其暫行居住。
或令并入廟宇之内。
其并無喇嘛寺廟之處。
所住民房之喇嘛。
着照議行。
交與步軍統領。
分别辦理。
○刑部議覆、禦史常祿奏言、恩赦以前。
未完案件。
請交部逐一清查。
作速完結。
該督撫有司。
若有任意遲延者。
即行參奏。
從之。
○以鑲藍旗護軍統領特庫、為左翼前鋒統領。
○乙巳。
上以修奉先殿。
豫行告祭。
恭請列祖神主。
入太廟後殿安奉。
○丙午。
谕總理事務。
王大臣。
淳郡王等。
所奏太妃園寝規制。
朕已覽悉。
着照所奏行。
向來妃園寝之例。
俱用月台。
今修建太妃園寝。
着仿照方城式樣。
上建碑樓。
其規模酌量簡小。
用綠色琉璃瓦料。
○定遣犯佥發改發之例。
谕九卿等。
凡外遣人犯。
近日改發煙瘴地方者。
原因此等惡人。
不宜在盛京等處。
使滿洲直樸之習。
有所漸染也。
但伊等原系發與口外駐防兵丁為奴之犯。
聞彼地兵丁。
有藉以使用。
頗得其力者。
且内地軍流人犯太多。
地方官亦難管束。
朕曾向王大臣等谕及。
今九卿會議盧焯條奏、安插軍流人犯一疏。
應将朕前谕、外遣人犯。
作何按其情罪。
分别内地、外地、遣發之處。
一并妥議具奏。
尋議、查各項發遣為奴之民人。
律例載有三十餘條。
其情罪輕重。
不甚懸殊。
但就其中力堪使用。
于口外兵丁有益者。
量為酌定。
請嗣後民人内、有犯強盜免死減等者。
強盜行劫數家、而止首一家者。
夥盜供出首盜。
即時拏獲者。
竊盜拒捕殺人為從者。
偷刨墳墓二次者。
謊稱賣身旗下者。
民人謊稱旗下逃人者。
民人假稱逃人。
具告行詐者。
民人賣逃買逃者。
以上九項遣犯。
查明有妻室子女。
照舊例佥發甯古塔、黑龍江、等處。
給披甲人為奴。
如無妻室子女者。
伊等無家可戀。
隻身易逃。
難于使用。
應将此等無妻子之遣犯。
并其餘各項遣犯。
悉照乾隆元年定例。
改發雲貴、四川、兩廣、等省。
分别極邊煙瘴。
與煙瘴少輕地方。
交地方官嚴行管束。
如此、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