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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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分廠。
事屬便民。
委員監粜。
又可杜弊。
應如所議辦理。
其監粜各官。
務令妥派。
毋滋擾累。
一、請米谷兼粜。
貧民炊釜以待。
所買系零星升鬥。
若概行粜谷。
砻碾費事。
且遠鄉背負為難。
請米谷兼放。
以糠粞抵給砻工等語。
查常平積貯。
向以本色谷出粜。
今浙省請以存谷砻米。
既于倉貯無虧。
于民籴亦便。
應如所議辦理。
令州縣詳定減價。
委員驗明米色。
派數分運各廠。
水腳等費。
準于盈餘項内開銷。
不得派擾民夫挑運。
違者參究。
一、請粜價責成知府查報。
豫杜州縣開價、以多報少。
希冀侵漁等弊。
查谷價長落随時。
防弊宜于先事。
應如所議。
令該管知府、于每年二月初旬。
确訪各屬米谷時價。
核定平色鬥斛。
銀錢數目、報司。
各該州縣亦将時價、同應減數目。
并設廠處所。
開粜日期。
詳司核對。
酌定價值。
饬令開粜。
委員住廠較驗。
照價發粜。
銀錢兼收。
印官不時稽查。
道府親身督察。
仍五日通報一次。
如有粜多報少。
察出參處。
一、請發粜分别先後。
小民赴籴。
每入酌以二鬥為率。
先婦女。
次老幼。
次丁壯男子。
每日給票發米。
先後挨輪。
并嚴禁地棍奸牙。
包攬囤販等弊。
查平粜以濟民乏。
豈容有恃強争先。
棍徒射利等事。
應如所議。
饬各州縣、豫行申禁。
屆期挨輪發粜。
毋使擁擠不前。
緻令老弱守候。
如有牙棍包販。
嚴拏治罪。
廠役斛手人等、扣克攙和。
掯勒票錢。
舞弊延擱者。
即行枷示。
該管各官徇縱者、參處。
一、請采買倉谷。
宜分本地外縣。
浙省杭、嘉、湖、甯、紹、等屬。
向赴鄰省鄰縣采買。
應令每年于八月内。
赴府領價。
其前赴何處買谷處所。
具文通報。
以便移查核銷。
金、台、衢、嚴、溫、處、等屬。
向系在本地采買。
應令該府于秋收時。
确訪新谷時價報司。
該州縣亦于八月赴府。
領價采買。
委佐雜一員監收。
應如所請。
核實辦理。
如有派累等弊。
即行參究。
一、請定限申送倉收。
春間出粜。
秋成買補。
定例昭然。
乃各府屬往往買補愆期。
年底尚無倉收申送。
既不敷來歲出粜。
倉儲空缺亦且緩急無資。
應酌定限期。
務于本年十一月内買足。
出具倉收申送等語。
應如所請饬辦。
于十一月内買足。
出具倉收。
并令該管知府。
年底親往盤查結報。
逾限不買補者揭參議處。
徇庇捏飾者。
一并參處。
從之。
○免江南婁縣、乾隆元年分。
水災應免地糧二千一百三十六兩有奇。
米八十七石有奇。
○庚子。
上詣甯壽宮。
祝壽祺皇貴太妃壽。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等所議樊廷奏報一摺。
着依議行。
朕思噶爾丹策淩、賦性狡詐。
伊聲言欲犯西路。
但西路一無所利。
或為敲此擊彼之計。
欲窺伺北路擾害喀爾喀、亦未可定可寄信與額驸策淩等、加意防範。
不可疎忽。
朕覽樊廷摺内。
有駐防官兵。
僅五千名。
兵力單弱。
應如何設備。
可恃無虞之處。
悉心熟籌。
另奏等語。
樊廷此奏、似微有氣餒之意。
大凡為将之道貴氣壯而心定。
蓋三軍之仰賴将帥。
猶百體之聽令一心。
所謂心君泰然。
百體從令也。
朕曾谕樊廷雲。
無事之時。
當作有事觀。
及至有事。
又不可稍存畏葸之念。
現在安西一帶。
駐有重兵。
相隔不遠。
再沿邊一帶。
亦有豫備之兵。
可以調遣接應。
兵力原未嘗單也。
況賊人即來窺伺。
不過鼠竊狗偷。
在邊地亦屬尋常之事。
惟當持以鎮靜。
不可因此驚惶。
亂其心曲。
本年四月間。
大學士查郎阿、奏請于秋間前往肅州。
巡查邊地。
今既有傳聞之信。
可在肅多住時日。
若有應辦之事。
即可就近辦理。
俟應回西安之時。
奏聞再行起程。
着将樊廷所奏。
王大臣所議。
抄寄額驸策淩、大學士查郎阿、知之。
○辛醜。
中元節。
上詣奉先殿。
大高殿。
壽皇殿。
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免河南祥符、杞縣、洧川、中牟、荥澤、陽武、封邱、蘭陽、儀封、鄢陵、汜水、偃師、鞏縣、孟津、宜陽、嵩縣、登封、内黃、新鄉、延津、浚縣、滑縣、孟縣、原武、濟源、武陟、淮甯、襄城、長葛、禹州、密縣、南陽、新野、裕州、葉縣、信陽州、汝州、魯山、郏縣、寶豐、伊陽、商城、等四十二州縣。
鹽磏飛沙地畝。
糧銀九千九百三十四兩有奇。
漕米三百七石有奇。
以乾隆二年始。
永行豁除。
○免江南長洲、常熟、昭文、昆山、新陽、華亭、青浦、福泉、江陰、太倉、鎮洋、等十一州縣。
乾隆元年分。
水災應免地丁銀、二萬八百十三兩有奇。
米、豆、三千二百二十四石有奇。
○賞直隸各營汛、被水兵丁。
銀兩有差。
卷之四十六
事屬便民。
委員監粜。
又可杜弊。
應如所議辦理。
其監粜各官。
務令妥派。
毋滋擾累。
一、請米谷兼粜。
貧民炊釜以待。
所買系零星升鬥。
若概行粜谷。
砻碾費事。
且遠鄉背負為難。
請米谷兼放。
以糠粞抵給砻工等語。
查常平積貯。
向以本色谷出粜。
今浙省請以存谷砻米。
既于倉貯無虧。
于民籴亦便。
應如所議辦理。
令州縣詳定減價。
委員驗明米色。
派數分運各廠。
水腳等費。
準于盈餘項内開銷。
不得派擾民夫挑運。
違者參究。
一、請粜價責成知府查報。
豫杜州縣開價、以多報少。
希冀侵漁等弊。
查谷價長落随時。
防弊宜于先事。
應如所議。
令該管知府、于每年二月初旬。
确訪各屬米谷時價。
核定平色鬥斛。
銀錢數目、報司。
各該州縣亦将時價、同應減數目。
并設廠處所。
開粜日期。
詳司核對。
酌定價值。
饬令開粜。
委員住廠較驗。
照價發粜。
銀錢兼收。
印官不時稽查。
道府親身督察。
仍五日通報一次。
如有粜多報少。
察出參處。
一、請發粜分别先後。
小民赴籴。
每入酌以二鬥為率。
先婦女。
次老幼。
次丁壯男子。
每日給票發米。
先後挨輪。
并嚴禁地棍奸牙。
包攬囤販等弊。
查平粜以濟民乏。
豈容有恃強争先。
棍徒射利等事。
應如所議。
饬各州縣、豫行申禁。
屆期挨輪發粜。
毋使擁擠不前。
緻令老弱守候。
如有牙棍包販。
嚴拏治罪。
廠役斛手人等、扣克攙和。
掯勒票錢。
舞弊延擱者。
即行枷示。
該管各官徇縱者、參處。
一、請采買倉谷。
宜分本地外縣。
浙省杭、嘉、湖、甯、紹、等屬。
向赴鄰省鄰縣采買。
應令每年于八月内。
赴府領價。
其前赴何處買谷處所。
具文通報。
以便移查核銷。
金、台、衢、嚴、溫、處、等屬。
向系在本地采買。
應令該府于秋收時。
确訪新谷時價報司。
該州縣亦于八月赴府。
領價采買。
委佐雜一員監收。
應如所請。
核實辦理。
如有派累等弊。
即行參究。
一、請定限申送倉收。
春間出粜。
秋成買補。
定例昭然。
乃各府屬往往買補愆期。
年底尚無倉收申送。
既不敷來歲出粜。
倉儲空缺亦且緩急無資。
應酌定限期。
務于本年十一月内買足。
出具倉收申送等語。
應如所請饬辦。
于十一月内買足。
出具倉收。
并令該管知府。
年底親往盤查結報。
逾限不買補者揭參議處。
徇庇捏飾者。
一并參處。
從之。
○免江南婁縣、乾隆元年分。
水災應免地糧二千一百三十六兩有奇。
米八十七石有奇。
○庚子。
上詣甯壽宮。
祝壽祺皇貴太妃壽。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等所議樊廷奏報一摺。
着依議行。
朕思噶爾丹策淩、賦性狡詐。
伊聲言欲犯西路。
但西路一無所利。
或為敲此擊彼之計。
欲窺伺北路擾害喀爾喀、亦未可定可寄信與額驸策淩等、加意防範。
不可疎忽。
朕覽樊廷摺内。
有駐防官兵。
僅五千名。
兵力單弱。
應如何設備。
可恃無虞之處。
悉心熟籌。
另奏等語。
樊廷此奏、似微有氣餒之意。
大凡為将之道貴氣壯而心定。
蓋三軍之仰賴将帥。
猶百體之聽令一心。
所謂心君泰然。
百體從令也。
朕曾谕樊廷雲。
無事之時。
當作有事觀。
及至有事。
又不可稍存畏葸之念。
現在安西一帶。
駐有重兵。
相隔不遠。
再沿邊一帶。
亦有豫備之兵。
可以調遣接應。
兵力原未嘗單也。
況賊人即來窺伺。
不過鼠竊狗偷。
在邊地亦屬尋常之事。
惟當持以鎮靜。
不可因此驚惶。
亂其心曲。
本年四月間。
大學士查郎阿、奏請于秋間前往肅州。
巡查邊地。
今既有傳聞之信。
可在肅多住時日。
若有應辦之事。
即可就近辦理。
俟應回西安之時。
奏聞再行起程。
着将樊廷所奏。
王大臣所議。
抄寄額驸策淩、大學士查郎阿、知之。
○辛醜。
中元節。
上詣奉先殿。
大高殿。
壽皇殿。
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免河南祥符、杞縣、洧川、中牟、荥澤、陽武、封邱、蘭陽、儀封、鄢陵、汜水、偃師、鞏縣、孟津、宜陽、嵩縣、登封、内黃、新鄉、延津、浚縣、滑縣、孟縣、原武、濟源、武陟、淮甯、襄城、長葛、禹州、密縣、南陽、新野、裕州、葉縣、信陽州、汝州、魯山、郏縣、寶豐、伊陽、商城、等四十二州縣。
鹽磏飛沙地畝。
糧銀九千九百三十四兩有奇。
漕米三百七石有奇。
以乾隆二年始。
永行豁除。
○免江南長洲、常熟、昭文、昆山、新陽、華亭、青浦、福泉、江陰、太倉、鎮洋、等十一州縣。
乾隆元年分。
水災應免地丁銀、二萬八百十三兩有奇。
米、豆、三千二百二十四石有奇。
○賞直隸各營汛、被水兵丁。
銀兩有差。
卷之四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