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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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多寡。
每人每日食米一升外。
準帶餘米一升。
以防風阻乏食。
均請照議通行。
從之。
○侍衛五十七等奏、良鄉一帶水淹民房。
蒙賞帶銀二千兩。
散給安頓。
查良鄉被水村莊。
實在窮民之全坍及半坍房屋。
共一千一百餘間。
已照副都統策楞、奏準款則辦理。
但帶銀不敷。
請再發庫銀三千兩散給。
餘即帶往連界之房山縣查赈。
得旨。
如所請行。
○丁酉。
戶部議覆署鑲紅旗蒙古都統布蘭泰奏、直隸、山西、邊外地畝。
向皆折徵銀兩。
但農民必将米運至口内。
然後易銀輸将。
不若改徵本色為便。
況歸化城現在駐兵。
若積貯充盈。
實為有益。
但遠在百裡外者。
挽運稍艱。
應如何量給腳費。
并改徵科。
請交直隸總督李衛、山西巡撫石麟、妥議。
又熱河地方。
亦添駐滿兵一千二百名。
本地谷不敷。
若将該處地畝。
亦折本色糧石。
均于兵食有益。
應如所請。
從之。
○直隸總督李衛奏、前因直屬春夏少雨。
請于天津北倉。
截留南漕三十萬石。
以備赈濟。
準行在案。
嗣又因連日大雨。
山水陡發。
據宛平大興等各州縣衛。
陸續報到被水情形。
或稱堤岸浸溢。
或稱窪田被淹。
業經分委員弁。
帶司庫銀兩前往查勘。
分别赈恤安頓。
惟是前項截留漕米。
恐不敷支給。
現在尾幫漕糧。
尚未抵天津。
請再截留二十萬石。
以備急需。
奏入、報聞下部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某縣民解福妻李氏。
○戊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奉皇太後辛重華宮。
進膳随侍至甯壽宮。
豫祝壽祺皇貴太妃七旬壽。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前因畿輔地方被水。
特命策楞等、前往赈恤居民。
其各營汛被水兵丁。
據策楞等議稱兵丁領受饷銀。
其房屋亦系官給。
不應在赈恤之内。
朕思兵民均屬一體。
此番被水。
室廬坍塌。
妻子無依。
情殊可憫。
應每名量行賞銀二三兩。
為目前贍養。
以待官蓋營房。
着即傳谕六路赈恤之官員等。
酌量輕重。
作速妥協辦理。
○又谕、嗣後九卿、及數部會議事件。
系何部主稿者。
着于本尾、将何部主稿聲明。
○又谕、前因文安、霸州等處。
地勢低窪。
被水居民。
情可憫恻。
特命松福、馬爾拜、前往赈恤。
今據總督李衛、奏稱文安、霸州、原系水鄉。
田地皆在圍埝以内。
居民歲賴菱藕蒲魚之利。
伏天發水。
該處以為豐年等語。
朕思此番水勢驟漲。
該處正在下流。
即圍埝以内。
亦恐有被災之處。
着伊等詳悉查明。
照盧溝橋一帶赈恤之數。
減半發赈。
若已經出示。
或已經給發者。
不必退回。
其固安、永清、東安、三縣。
原未在查赈之内。
但系貼近渾河、漫流沖溢之地。
其中被災人民。
松福等、可查明一體赈恤。
毋令失所。
前所赍銀兩不足。
即咨部領取。
○戶部議覆、原護甘肅巡撫鞏昌布政使徐杞、疏稱甘肅匠價一項。
前經侍講學士楊椿條奏、請援江南之例。
以各州縣匠價。
攤入地糧徵收。
接準部覆。
行司議詳。
查甘省匠價。
河西向無額設。
惟河東州縣内、有額徵匠價。
自數兩、至一二十兩不等。
共銀七百六十餘兩。
曆年久遠。
現有子孫改業。
仍照明時報部舊名輸課。
有本人物故無後。
而戶族各匠均攤完納者。
賠累在所不免。
請照學士楊椿所奏攤徵。
每糧一石。
僅攤銀厘毫絲忽。
在民不覺加增。
裡甲匠戶。
均免賠累。
應如所請。
即于甘省額徵民糧内。
均勻攤派。
從之。
○己亥。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前因黔苗不法。
擾害地方。
居民困苦。
朕心深為不忍。
疊降谕旨。
多方赈恤。
務令窮民複業。
各遂其生。
曾據元展成議奏、被害複業之民。
一切耔種牛具。
既已無存。
請每戶借給銀五兩。
以為置備之費。
此項銀兩。
應分作五年繳還等語。
旋經部議。
交與督臣張廣泗等、會商妥議具奏。
續據張廣泗等、議稱。
借給銀兩。
應分别水田山田。
按畝借給。
二錢一錢不等。
其交還之期。
應分作十分。
每年秋收時。
完納二分。
則民力寬纾等語。
朕思黔民所借耔種牛具銀兩。
雖在朕加恩之外。
例應照數繳還者。
但念小民被擾流離。
今甫經複業。
正宜加意撫綏。
使之休息于隴畝。
共受格外之恩。
所有借給耔種牛具銀兩。
若有已經交官者。
難以退還。
其未經交官者。
悉行賞給。
以為耕作資本。
不必催徵還項。
該督張廣泗、可宣朕此旨。
通行曉谕。
鹹使聞知。
并董率有司。
實力奉行。
務使黔民均沾實惠。
○戶部議覆、大學士管浙江總督嵇曾筠、疏議平粜事宜。
一、請各州縣于城鄉分廠。
大縣酌設八廠。
中縣六廠。
小縣四廠。
城中設廠一二。
餘俱于四鄉适中之地。
擇寬大寺院設立。
委員監粜。
查城
每人每日食米一升外。
準帶餘米一升。
以防風阻乏食。
均請照議通行。
從之。
○侍衛五十七等奏、良鄉一帶水淹民房。
蒙賞帶銀二千兩。
散給安頓。
查良鄉被水村莊。
實在窮民之全坍及半坍房屋。
共一千一百餘間。
已照副都統策楞、奏準款則辦理。
但帶銀不敷。
請再發庫銀三千兩散給。
餘即帶往連界之房山縣查赈。
得旨。
如所請行。
○丁酉。
戶部議覆署鑲紅旗蒙古都統布蘭泰奏、直隸、山西、邊外地畝。
向皆折徵銀兩。
但農民必将米運至口内。
然後易銀輸将。
不若改徵本色為便。
況歸化城現在駐兵。
若積貯充盈。
實為有益。
但遠在百裡外者。
挽運稍艱。
應如何量給腳費。
并改徵科。
請交直隸總督李衛、山西巡撫石麟、妥議。
又熱河地方。
亦添駐滿兵一千二百名。
本地谷不敷。
若将該處地畝。
亦折本色糧石。
均于兵食有益。
應如所請。
從之。
○直隸總督李衛奏、前因直屬春夏少雨。
請于天津北倉。
截留南漕三十萬石。
以備赈濟。
準行在案。
嗣又因連日大雨。
山水陡發。
據宛平大興等各州縣衛。
陸續報到被水情形。
或稱堤岸浸溢。
或稱窪田被淹。
業經分委員弁。
帶司庫銀兩前往查勘。
分别赈恤安頓。
惟是前項截留漕米。
恐不敷支給。
現在尾幫漕糧。
尚未抵天津。
請再截留二十萬石。
以備急需。
奏入、報聞下部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某縣民解福妻李氏。
○戊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奉皇太後辛重華宮。
進膳随侍至甯壽宮。
豫祝壽祺皇貴太妃七旬壽。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前因畿輔地方被水。
特命策楞等、前往赈恤居民。
其各營汛被水兵丁。
據策楞等議稱兵丁領受饷銀。
其房屋亦系官給。
不應在赈恤之内。
朕思兵民均屬一體。
此番被水。
室廬坍塌。
妻子無依。
情殊可憫。
應每名量行賞銀二三兩。
為目前贍養。
以待官蓋營房。
着即傳谕六路赈恤之官員等。
酌量輕重。
作速妥協辦理。
○又谕、嗣後九卿、及數部會議事件。
系何部主稿者。
着于本尾、将何部主稿聲明。
○又谕、前因文安、霸州等處。
地勢低窪。
被水居民。
情可憫恻。
特命松福、馬爾拜、前往赈恤。
今據總督李衛、奏稱文安、霸州、原系水鄉。
田地皆在圍埝以内。
居民歲賴菱藕蒲魚之利。
伏天發水。
該處以為豐年等語。
朕思此番水勢驟漲。
該處正在下流。
即圍埝以内。
亦恐有被災之處。
着伊等詳悉查明。
照盧溝橋一帶赈恤之數。
減半發赈。
若已經出示。
或已經給發者。
不必退回。
其固安、永清、東安、三縣。
原未在查赈之内。
但系貼近渾河、漫流沖溢之地。
其中被災人民。
松福等、可查明一體赈恤。
毋令失所。
前所赍銀兩不足。
即咨部領取。
○戶部議覆、原護甘肅巡撫鞏昌布政使徐杞、疏稱甘肅匠價一項。
前經侍講學士楊椿條奏、請援江南之例。
以各州縣匠價。
攤入地糧徵收。
接準部覆。
行司議詳。
查甘省匠價。
河西向無額設。
惟河東州縣内、有額徵匠價。
自數兩、至一二十兩不等。
共銀七百六十餘兩。
曆年久遠。
現有子孫改業。
仍照明時報部舊名輸課。
有本人物故無後。
而戶族各匠均攤完納者。
賠累在所不免。
請照學士楊椿所奏攤徵。
每糧一石。
僅攤銀厘毫絲忽。
在民不覺加增。
裡甲匠戶。
均免賠累。
應如所請。
即于甘省額徵民糧内。
均勻攤派。
從之。
○己亥。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前因黔苗不法。
擾害地方。
居民困苦。
朕心深為不忍。
疊降谕旨。
多方赈恤。
務令窮民複業。
各遂其生。
曾據元展成議奏、被害複業之民。
一切耔種牛具。
既已無存。
請每戶借給銀五兩。
以為置備之費。
此項銀兩。
應分作五年繳還等語。
旋經部議。
交與督臣張廣泗等、會商妥議具奏。
續據張廣泗等、議稱。
借給銀兩。
應分别水田山田。
按畝借給。
二錢一錢不等。
其交還之期。
應分作十分。
每年秋收時。
完納二分。
則民力寬纾等語。
朕思黔民所借耔種牛具銀兩。
雖在朕加恩之外。
例應照數繳還者。
但念小民被擾流離。
今甫經複業。
正宜加意撫綏。
使之休息于隴畝。
共受格外之恩。
所有借給耔種牛具銀兩。
若有已經交官者。
難以退還。
其未經交官者。
悉行賞給。
以為耕作資本。
不必催徵還項。
該督張廣泗、可宣朕此旨。
通行曉谕。
鹹使聞知。
并董率有司。
實力奉行。
務使黔民均沾實惠。
○戶部議覆、大學士管浙江總督嵇曾筠、疏議平粜事宜。
一、請各州縣于城鄉分廠。
大縣酌設八廠。
中縣六廠。
小縣四廠。
城中設廠一二。
餘俱于四鄉适中之地。
擇寬大寺院設立。
委員監粜。
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