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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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暇顧及河工。
查二十九日之雨。
尚非浸淫霖潦者比。
而一經山水驟發。
劉勷遂束手無策。
且備料又複不全。
不足搶救。
是伊平時漫不經心。
甚屬溺職。
着該部嚴察議奏。
河工各官、着李衛分别查參。
該部速遵谕行。
○乙未。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永定等河。
堤工有沖決之處。
着協辦吏部尚書事務顧琮、馳驿前往察勘。
其應行搶修事宜。
着會同李衛、劉勷、速行籌畫辦理。
○戶部議覆、署陝西巡撫崔紀、疏報商州、保安、膚施、安塞、等州縣。
被雹成災。
動支存倉谷石赈恤。
緩輸本年額徵。
得旨。
依議速行。
○順天府府尹陳守創奏、禁止燒鍋。
惟有平其價值。
以杜造酒之源。
嚴其流通。
以塞行酒之路。
則市儈之為利無多。
本地之消售有限。
而釀者不禁自少矣。
得旨。
原議之王大臣議奏。
○署河南巡撫尹會一疏報、雍正十二年分。
豫省所屬勸墾民衛地。
五十三頃二十一畝有奇。
十三年分。
勸墾民地。
四頃十三畝有奇。
○丙申。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減廣西土司貢馬折價。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因四川土司。
舊有貢馬之例。
其不貢本色、而交折價者。
則每匹納銀十二兩。
查四川驿馬之例。
每匹止給銀八兩。
獨土司折價較多。
蠻民未免繁費。
比降谕旨。
将四川土司貢馬折價。
照驿馬之數。
裁減四兩。
定為八兩。
以示優恤。
今查廣西土司。
每三年貢馬一次。
俱系折價交納。
其所折之價。
亦是十二兩之數。
所當一體加恩。
使土司均沾惠澤。
着照四川折價之例。
每馬一匹。
減銀四兩。
定為八兩。
從乾隆三年為始。
永着為令。
該督撫即将此旨。
通行曉谕該土司知之。
○谕定邊副将軍額驸策淩、昨據巡查察哈爾地方、兵部員外郎兆明、所拏厄魯特喇嘛那旺垂音丕勒、供稱準噶爾遣來作法之人。
是以令其解送京城。
及覆加審訊。
伊并非準噶爾之人。
系青海劄薩克台吉濟克濟紮布旗下之人。
伊父母與兄。
俱在青海地方居住。
因行查是實。
遂發回本地安插。
此皆由那旺垂音丕勒、身為喇嘛。
并不安分。
在各處遊蕩。
妄行欺詐之所緻也。
朕從前敕令給與喇嘛、度牒者。
特為此等匪類。
混入喇嘛之内。
妄行生事。
于衆喇嘛無益。
是以分别賢否。
給與實在出家人度牒。
以憑稽查。
以扶佛教。
澄清喇嘛之意。
衆喇嘛不識此意。
或反慮伊等之徒弟漸少。
着将此情由。
曉谕衆喇嘛知之。
并交與邊塞塘汛人等。
務須留心。
不時稽查。
○吏部議覆河東鹽政定柱、疏稱河東運司衙門、向因徵收課銀。
僅十七萬餘兩。
是以未設庫官。
今加增鹽引十萬道。
徵銀四十餘萬兩之多。
請添設庫大使一員。
其原設鹽運使知事。
移駐鹽池内淡泉。
從之。
○戶部議覆山東巡撫法敏疏報、德平、齊河、長清、肥城、濟南衛、商河、曲阜、甯陽、鄒縣、泗水、滕縣、峄縣、金鄉、魚台、濟甯、嘉祥、濟甯衛、單縣、武城、曹縣、定陶、钜野、郓城、範縣、觀城、朝城、蘭山、郯城、費縣、聊城、博平、茌平、清平、莘縣、武城、東昌衛、臨清衛、昌樂等、州縣衛、本年旱災。
又續報陽谷、壽張、朝城、莘縣、雹災。
動支存倉谷石。
分别赈恤。
得旨。
依議速行。
○兵部議準、浙江溫州總兵施世澤奏稱、沿海小艇。
或夾帶違禁貨物。
或暗通接濟盜糧。
請立法稽查。
經部通行沿海各總督提鎮等。
各按地方情形查議。
今大學士管浙江總督嵇曾筠等議稱、一應出海小艇。
令地方官取結。
印烙編号。
給票查驗之處。
與施世澤原奏。
大略相同。
應如施世澤所請。
嗣後沿海采捕。
及内河通海小艇。
俱令地方官、取具澳甲鄰佑甘結。
印烙編号。
刊刻船旁。
書寫篷号。
給以照票。
其新造小船。
與采捕售賣者。
亦令一律報官辦理。
私造私賣。
及偷越者。
照違禁治罪。
澳甲不舉連坐。
倘有船隻被賊押坐出洋。
立即報官。
将船号姓名。
移營緝究。
容隐不首者。
照接濟洋盜治罪。
租船之人。
報明澳甲。
出結報官存案。
若租船者為匪。
船主澳甲并治。
其遭風者。
查明人夥有無落水受傷。
訊取實據。
方準銷号。
捏報者治罪。
官役藉名索詐。
并究。
至施世澤原奏、小艇出洋。
令預定處所。
限日往還。
赴戰船挂号一條。
據嵇曾筠等議稱、樵采船隻。
惟候風潮。
戰船遊巡。
往來莫定。
必令赴戰船挂号。
勢恐冒險不便。
應照商漁船隻之例。
在中途守汛口址。
挂号一次。
不必定地限期。
惟責令守口員弁。
俟其進口時。
查核風信時候次數。
取具結狀備案。
捏飾者嚴究。
又施世澤原奏、出洋艇隻。
計口計日。
準帶口糧。
未定成數。
應按海道遠近。
查二十九日之雨。
尚非浸淫霖潦者比。
而一經山水驟發。
劉勷遂束手無策。
且備料又複不全。
不足搶救。
是伊平時漫不經心。
甚屬溺職。
着該部嚴察議奏。
河工各官、着李衛分别查參。
該部速遵谕行。
○乙未。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永定等河。
堤工有沖決之處。
着協辦吏部尚書事務顧琮、馳驿前往察勘。
其應行搶修事宜。
着會同李衛、劉勷、速行籌畫辦理。
○戶部議覆、署陝西巡撫崔紀、疏報商州、保安、膚施、安塞、等州縣。
被雹成災。
動支存倉谷石赈恤。
緩輸本年額徵。
得旨。
依議速行。
○順天府府尹陳守創奏、禁止燒鍋。
惟有平其價值。
以杜造酒之源。
嚴其流通。
以塞行酒之路。
則市儈之為利無多。
本地之消售有限。
而釀者不禁自少矣。
得旨。
原議之王大臣議奏。
○署河南巡撫尹會一疏報、雍正十二年分。
豫省所屬勸墾民衛地。
五十三頃二十一畝有奇。
十三年分。
勸墾民地。
四頃十三畝有奇。
○丙申。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減廣西土司貢馬折價。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因四川土司。
舊有貢馬之例。
其不貢本色、而交折價者。
則每匹納銀十二兩。
查四川驿馬之例。
每匹止給銀八兩。
獨土司折價較多。
蠻民未免繁費。
比降谕旨。
将四川土司貢馬折價。
照驿馬之數。
裁減四兩。
定為八兩。
以示優恤。
今查廣西土司。
每三年貢馬一次。
俱系折價交納。
其所折之價。
亦是十二兩之數。
所當一體加恩。
使土司均沾惠澤。
着照四川折價之例。
每馬一匹。
減銀四兩。
定為八兩。
從乾隆三年為始。
永着為令。
該督撫即将此旨。
通行曉谕該土司知之。
○谕定邊副将軍額驸策淩、昨據巡查察哈爾地方、兵部員外郎兆明、所拏厄魯特喇嘛那旺垂音丕勒、供稱準噶爾遣來作法之人。
是以令其解送京城。
及覆加審訊。
伊并非準噶爾之人。
系青海劄薩克台吉濟克濟紮布旗下之人。
伊父母與兄。
俱在青海地方居住。
因行查是實。
遂發回本地安插。
此皆由那旺垂音丕勒、身為喇嘛。
并不安分。
在各處遊蕩。
妄行欺詐之所緻也。
朕從前敕令給與喇嘛、度牒者。
特為此等匪類。
混入喇嘛之内。
妄行生事。
于衆喇嘛無益。
是以分别賢否。
給與實在出家人度牒。
以憑稽查。
以扶佛教。
澄清喇嘛之意。
衆喇嘛不識此意。
或反慮伊等之徒弟漸少。
着将此情由。
曉谕衆喇嘛知之。
并交與邊塞塘汛人等。
務須留心。
不時稽查。
○吏部議覆河東鹽政定柱、疏稱河東運司衙門、向因徵收課銀。
僅十七萬餘兩。
是以未設庫官。
今加增鹽引十萬道。
徵銀四十餘萬兩之多。
請添設庫大使一員。
其原設鹽運使知事。
移駐鹽池内淡泉。
從之。
○戶部議覆山東巡撫法敏疏報、德平、齊河、長清、肥城、濟南衛、商河、曲阜、甯陽、鄒縣、泗水、滕縣、峄縣、金鄉、魚台、濟甯、嘉祥、濟甯衛、單縣、武城、曹縣、定陶、钜野、郓城、範縣、觀城、朝城、蘭山、郯城、費縣、聊城、博平、茌平、清平、莘縣、武城、東昌衛、臨清衛、昌樂等、州縣衛、本年旱災。
又續報陽谷、壽張、朝城、莘縣、雹災。
動支存倉谷石。
分别赈恤。
得旨。
依議速行。
○兵部議準、浙江溫州總兵施世澤奏稱、沿海小艇。
或夾帶違禁貨物。
或暗通接濟盜糧。
請立法稽查。
經部通行沿海各總督提鎮等。
各按地方情形查議。
今大學士管浙江總督嵇曾筠等議稱、一應出海小艇。
令地方官取結。
印烙編号。
給票查驗之處。
與施世澤原奏。
大略相同。
應如施世澤所請。
嗣後沿海采捕。
及内河通海小艇。
俱令地方官、取具澳甲鄰佑甘結。
印烙編号。
刊刻船旁。
書寫篷号。
給以照票。
其新造小船。
與采捕售賣者。
亦令一律報官辦理。
私造私賣。
及偷越者。
照違禁治罪。
澳甲不舉連坐。
倘有船隻被賊押坐出洋。
立即報官。
将船号姓名。
移營緝究。
容隐不首者。
照接濟洋盜治罪。
租船之人。
報明澳甲。
出結報官存案。
若租船者為匪。
船主澳甲并治。
其遭風者。
查明人夥有無落水受傷。
訊取實據。
方準銷号。
捏報者治罪。
官役藉名索詐。
并究。
至施世澤原奏、小艇出洋。
令預定處所。
限日往還。
赴戰船挂号一條。
據嵇曾筠等議稱、樵采船隻。
惟候風潮。
戰船遊巡。
往來莫定。
必令赴戰船挂号。
勢恐冒險不便。
應照商漁船隻之例。
在中途守汛口址。
挂号一次。
不必定地限期。
惟責令守口員弁。
俟其進口時。
查核風信時候次數。
取具結狀備案。
捏飾者嚴究。
又施世澤原奏、出洋艇隻。
計口計日。
準帶口糧。
未定成數。
應按海道遠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