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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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之。
○戶部議覆、吏科給事中馬宏琦條奏、收漕例用部頒鐵斛平概。
不許踢斛淋尖。
查乾隆元年七月、議準禦史蔣炳、奏陳漕弊案内。
通饬有漕各省督撫。
嚴革蠹役留難刁蹬。
踢斛淋尖等弊。
乃自再行申禁之後。
甫及一年。
該給事中馬宏琦、又奏有浮加斛面、自一指、二指、以至三指等弊。
應請饬總漕、及有漕各督撫、确查奏辦。
其所稱兌運、每石按數另加耗米之處。
查收漕例有漕贈潤耗等項銀米。
今若另收耗米。
實系耗外加耗。
應毋庸議。
又、所奏州縣徵收地丁耗羨。
并摘捉短封。
以及道府親身查察、同知等官監拆之處。
查乾隆元年七月、議覆禦史薛馧奏陳、州縣私置重戥。
額外多收。
及禦史楊嗣璟奏稱、徵耗短平。
又鴻胪寺卿趙挺元奏請、州縣糧櫃拆封、該管府州親往拆驗等案内。
節經行據直省各督撫妥議。
奏定成例在案。
其所稱雜項錢糧。
令民自封投櫃。
請再通行各督撫、饬屬遵行。
倘有勒索留包偷取等弊。
指參究處。
從之。
○科爾沁和碩卓裡克圖親王阿勒塔格楞故。
遣官賜祭如例。
○己醜。
戶部議覆、貴州總督張廣泗疏稱、普安縣屬之丁頭山鉛廠。
年久采煉無出。
應請封閉。
從之。
○庚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辛卯。
以裁缺長甯縣、民戶地畝徵收審驗等事。
改設州同一員。
仍隸永吉州管轄。
從奉天府尹宋筠請也。
○壬辰。
上禦乾清門聽政。
○戶部議覆、給事中吳元安奏請、嚴禁近京州縣燒鍋。
查直隸二麥歉收。
總督李衛、現已嚴禁燒鍋。
吳元安既有此奏。
應仍交李衛查辦。
如地方官奉行不力。
即行題參。
從之。
○以佥都禦史銜、霸州營田觀察使陳時夏、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以左都禦史福敏、禮部右侍郎方苞、教習庶吉士。
○以西甯總理青海番人事務德齡、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以散秩大臣弘暟、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
○癸巳。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覽策楞、五十七等、奏摺。
内稱沿河西北、修家莊、沙窩村、等處。
居民房屋。
有被水浸坍者。
有全行沖沒無存者。
并有男婦被水淹沒者。
朕思房屋坍塌之家。
所有蓄積。
未至漂蕩。
尚可糊口。
至房屋全行沖沒者。
所有蓄積。
自必無存。
未免有艱食之虞。
甚屬可憫。
着策楞、五十七等、詳細查明。
于賞給造房銀兩外。
量給口糧。
無緻饑餒。
其淹沒之人口。
亦查明賞恤。
○又谕、從前侵貪那移應追之項。
已于恩诏内、令查果系家産盡絕、力不能完者。
概予豁免。
今朕思侵貪皆系入已贓私。
罪無可逭。
至于那移之項。
或因公事緊急。
不得不為通融。
或移此就彼。
為一時權宜之計。
夫錢糧各有款項。
豈容任意那移。
在那移之人。
雖法無可貸。
而較之侵貪之人。
稍有不同。
情尚可原。
着該部查明、雍正十三年九月以前。
那移各案。
所有家産。
除已經交官、及變價外。
其有已報未估。
并估報而尚未變交者。
分别情節。
查明實系因公、确有憑據者。
具題請旨。
○戶部議準、副都統策楞等、奏辦赈恤事宜。
文安、霸州、涿州、三處。
每處應派官二員。
照前各帶銀二千兩。
前往查賞。
盧溝橋北、百裡内外。
亦應派官二員料理。
得旨。
着禦前侍衛松福、乾清門侍衛馬爾拜、巴靈阿、索靈阿、内務府郎中穆爾德、吏部員外郎得甯、戶部員外郎清柱、兵部郎中馬習禮去。
并賞給驿馬。
○以刑部尚書那蘇圖、孫嘉淦、充律例館總裁。
○以革職江西巡撫、仍留雲騎尉世職布蘭泰、署理鑲紅旗蒙古都統。
○甲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因畿輔地方。
山水驟發。
被水居民。
蕩析可憫。
立遣侍衛官員。
赍帶帑金。
分六路前往。
會同該地方官、撫恤安頓。
其離京稍遠州縣。
已據總督李衛、奏稱飛饬地方官。
加意撫綏。
不令一人失所。
今據河道總督劉勷、奏報水定河水。
漫過石堤。
沖刷背後土堤二百五十餘丈。
南岸漫溢十八處。
北岸漫溢二十二處。
附近田禾廬舍。
悉被沖塌淹潦等語。
朕思目今伏汛雖已将過。
而節氣尚在大雨時行之候。
秋汛又複屆期。
沿河堤岸。
所當竭力保護。
漫口更當星夜搶修。
着即動用河庫銀兩。
趱備物料。
該督李衛、速行會同劉勷、督率在工員弁。
迅速堵築完固。
務保萬全。
毋得稍有疎忽。
朕因劉勷、人甚平庸。
不勝南河之任。
是以用為直隸總河。
以事簡工平。
諒伊自能竭蹷辦理。
且屢加訓誨。
又命總督李衛、協助之。
今年春夏之間亢旱。
想李衛辦理一切赈恤事宜。
○戶部議覆、吏科給事中馬宏琦條奏、收漕例用部頒鐵斛平概。
不許踢斛淋尖。
查乾隆元年七月、議準禦史蔣炳、奏陳漕弊案内。
通饬有漕各省督撫。
嚴革蠹役留難刁蹬。
踢斛淋尖等弊。
乃自再行申禁之後。
甫及一年。
該給事中馬宏琦、又奏有浮加斛面、自一指、二指、以至三指等弊。
應請饬總漕、及有漕各督撫、确查奏辦。
其所稱兌運、每石按數另加耗米之處。
查收漕例有漕贈潤耗等項銀米。
今若另收耗米。
實系耗外加耗。
應毋庸議。
又、所奏州縣徵收地丁耗羨。
并摘捉短封。
以及道府親身查察、同知等官監拆之處。
查乾隆元年七月、議覆禦史薛馧奏陳、州縣私置重戥。
額外多收。
及禦史楊嗣璟奏稱、徵耗短平。
又鴻胪寺卿趙挺元奏請、州縣糧櫃拆封、該管府州親往拆驗等案内。
節經行據直省各督撫妥議。
奏定成例在案。
其所稱雜項錢糧。
令民自封投櫃。
請再通行各督撫、饬屬遵行。
倘有勒索留包偷取等弊。
指參究處。
從之。
○科爾沁和碩卓裡克圖親王阿勒塔格楞故。
遣官賜祭如例。
○己醜。
戶部議覆、貴州總督張廣泗疏稱、普安縣屬之丁頭山鉛廠。
年久采煉無出。
應請封閉。
從之。
○庚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辛卯。
以裁缺長甯縣、民戶地畝徵收審驗等事。
改設州同一員。
仍隸永吉州管轄。
從奉天府尹宋筠請也。
○壬辰。
上禦乾清門聽政。
○戶部議覆、給事中吳元安奏請、嚴禁近京州縣燒鍋。
查直隸二麥歉收。
總督李衛、現已嚴禁燒鍋。
吳元安既有此奏。
應仍交李衛查辦。
如地方官奉行不力。
即行題參。
從之。
○以佥都禦史銜、霸州營田觀察使陳時夏、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以左都禦史福敏、禮部右侍郎方苞、教習庶吉士。
○以西甯總理青海番人事務德齡、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以散秩大臣弘暟、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
○癸巳。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覽策楞、五十七等、奏摺。
内稱沿河西北、修家莊、沙窩村、等處。
居民房屋。
有被水浸坍者。
有全行沖沒無存者。
并有男婦被水淹沒者。
朕思房屋坍塌之家。
所有蓄積。
未至漂蕩。
尚可糊口。
至房屋全行沖沒者。
所有蓄積。
自必無存。
未免有艱食之虞。
甚屬可憫。
着策楞、五十七等、詳細查明。
于賞給造房銀兩外。
量給口糧。
無緻饑餒。
其淹沒之人口。
亦查明賞恤。
○又谕、從前侵貪那移應追之項。
已于恩诏内、令查果系家産盡絕、力不能完者。
概予豁免。
今朕思侵貪皆系入已贓私。
罪無可逭。
至于那移之項。
或因公事緊急。
不得不為通融。
或移此就彼。
為一時權宜之計。
夫錢糧各有款項。
豈容任意那移。
在那移之人。
雖法無可貸。
而較之侵貪之人。
稍有不同。
情尚可原。
着該部查明、雍正十三年九月以前。
那移各案。
所有家産。
除已經交官、及變價外。
其有已報未估。
并估報而尚未變交者。
分别情節。
查明實系因公、确有憑據者。
具題請旨。
○戶部議準、副都統策楞等、奏辦赈恤事宜。
文安、霸州、涿州、三處。
每處應派官二員。
照前各帶銀二千兩。
前往查賞。
盧溝橋北、百裡内外。
亦應派官二員料理。
得旨。
着禦前侍衛松福、乾清門侍衛馬爾拜、巴靈阿、索靈阿、内務府郎中穆爾德、吏部員外郎得甯、戶部員外郎清柱、兵部郎中馬習禮去。
并賞給驿馬。
○以刑部尚書那蘇圖、孫嘉淦、充律例館總裁。
○以革職江西巡撫、仍留雲騎尉世職布蘭泰、署理鑲紅旗蒙古都統。
○甲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因畿輔地方。
山水驟發。
被水居民。
蕩析可憫。
立遣侍衛官員。
赍帶帑金。
分六路前往。
會同該地方官、撫恤安頓。
其離京稍遠州縣。
已據總督李衛、奏稱飛饬地方官。
加意撫綏。
不令一人失所。
今據河道總督劉勷、奏報水定河水。
漫過石堤。
沖刷背後土堤二百五十餘丈。
南岸漫溢十八處。
北岸漫溢二十二處。
附近田禾廬舍。
悉被沖塌淹潦等語。
朕思目今伏汛雖已将過。
而節氣尚在大雨時行之候。
秋汛又複屆期。
沿河堤岸。
所當竭力保護。
漫口更當星夜搶修。
着即動用河庫銀兩。
趱備物料。
該督李衛、速行會同劉勷、督率在工員弁。
迅速堵築完固。
務保萬全。
毋得稍有疎忽。
朕因劉勷、人甚平庸。
不勝南河之任。
是以用為直隸總河。
以事簡工平。
諒伊自能竭蹷辦理。
且屢加訓誨。
又命總督李衛、協助之。
今年春夏之間亢旱。
想李衛辦理一切赈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