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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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等缺。
令其兼掣。
掣定後。
入于即用班内。
照例選用。
再嗣後浙江兩淮鹽場大使。
三年期滿、保題即用各員。
俱歸單月。
以應得之缺即用。
從之。
○戶部議準、山東巡撫法敏疏報、德州、德州衛、臨清、恩縣、夏津、武城、六州縣衛。
黃運二河。
堤壓柳占地畝。
共一十四頃五十三畝有奇。
又東平、東阿、陽谷、東平守禦所、單縣、曹縣、聊城、堂邑、博平、等九州縣所。
堤壓地畝。
共一百二十九頃三十六畝有奇。
俱系确查。
礙難耕種。
所有舊徵銀米。
請自乾隆元年為始。
一體豁除。
從之。
○是月。
直隸總督李衛、疏報二麥收成分數。
得旨。
覽奏麥秋分數。
知道了。
近雖屢次得雨。
總未沾足。
朕憂懷未釋也。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疏報秋禾得雨情形。
得旨。
以手加額覽之。
京師亦得沾足甘霖矣。
但覺遲時日耳。
然晚田尚可補種。
朕憂已減半焉。
○李衛又奏、燒鍋之禁。
宜去其已甚。
導民易從。
計莫如不禁其沽飲。
而止禁其大肆興販。
且不禁本地釀造。
與夫造麯自用者。
惟禁大行躧麯。
于各地方交界。
及關津隘口巡查。
凡有燒酒及麥麯二樣。
無論歲之豐歉。
概不許出境興販。
犯者、治以違制之罪。
酒麯入官。
糧船夾帶燒酒麥麯。
俱照私鹽例究治。
販運既絕。
則本地所銷自少。
孰肯多造以停擱其工本。
如此、則米麥高粱。
一年約餘數千萬石。
所資民食匪鮮。
得旨。
原議之王大臣議奏。
○湖南巡撫高其倬、疏報地方雨水、田禾米價情形。
得旨。
知道了。
被水人民。
所當極力赈恤。
而不可稍有掩飾也。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得雨情形。
得旨。
若有覺旱情形。
所當先事綢缪。
一得沾足之雨。
即當奏報。
○雲南總督尹繼善、疏報雨水沾足、田禾茂盛情形。
得旨。
滇省去歲歉收。
今年若得豐稔。
則可救半矣。
覽奏曷勝欣慰。
○福建漳州鎮總兵官譚行義、疏報早稻收成情形。
得旨。
覽奏收成分數。
知道了。
汝系特簡之人。
當勉力盡職。
徐徐化導。
以變漳州犷悍之習。
○直隸河道總督劉勷、疏報工程水勢事宜。
得旨。
知道了。
運河淺阻之處。
當極力督催挑挖之。
毋以移明廳汛在案。
即為了事也。
○安徽巡撫趙國麟、疏奏壽州永豐塘工告竣。
利澤永垂。
得旨。
知道了。
凡閘壩溝渠利民之事。
于無事之時。
漸次興修。
實為用功省而為利普。
最好之事也。
○又報、五月二十六七八日、大雨時行。
江以南山内數次發蛟。
山水驟漲。
石埭、太平、歙縣、黟縣、銅陵、繁昌、六縣。
沖損田禾數百畝。
并民房三四百間。
淹斃男婦七十餘口。
當經借動公項。
分委員弁。
星赴各縣先行赈撫。
一面委員确勘。
如果成災。
據實題請赈恤。
得旨。
知道了。
撫恤被災之民。
所當竭力拯救。
已饑已溺之心。
不可稍釋于懷。
○大學士總理浙江海塘管理總督事務嵇曾筠、摺謝聖訓。
得旨。
知道了。
武備之略有廢弛。
朕不能為卿諱。
然朕亦不深怪卿也。
此後自然益加整饬。
又朕保其必能如是者。
○戶部尚書署理湖廣總督印務史贻直、疏報拏獲猺兇情形。
得旨。
此皆汝等料理得宜所緻。
忻悅覽焉。
○又報、續擒猺盜首兇、及惡黨悉經捕獲情形。
得旨。
忻悅覽之。
題到有旨。
将卿等從優議叙也。
○又報、陸續擒獲猺兇、并搜剿山箐、以盡根株。
得旨。
忻悅覽之。
卿調度有方。
在事官弁、奮勇可嘉。
題到有旨。
谕部從優議叙也。
○湖北巡撫楊永斌、疏奏訓饬屬員。
肅清吏治。
整頓士習。
稽查驿站各事宜。
得旨。
此固澄清吏治之良法。
但須行之以實。
而持之以久。
方與民生有益。
至民生日用之常。
水旱饑馑之備。
尚須勤講。
方是為政之本也。
○署理陝西巡撫崔紀條奏、農事以水利為要。
陝屬地方。
平原八百餘裡。
農民率皆待澤于天。
遇旱即束手無策。
臣籍居蒲州。
習見鑿井灌田之利。
如永濟、臨晉、虞鄉、猗氏、安邑、等縣。
小井用辘轳。
大井用水車。
其灌溉之法。
小井六七丈以下。
皆可用人力汲引。
每井可灌田四五畝。
大井深淺二丈上下。
水車用牲口挽拽。
每井可灌田二十餘畝。
其制造之法。
小井、不須磚砌。
工匠器具價值。
淺者一二兩。
深者三四兩可辦。
即地中帶沙。
須磚砌者。
工費亦不過七八兩以外。
大井、即地中不帶沙淤。
亦須磚砌。
淺者工費八九兩。
稍深者十餘兩。
而一水車、亦非二十餘兩不辦。
其收獲之利。
在雨澤調勻之年。
似可無事于井。
然西北地高土燥。
不厭灌溉。
井澆一畝。
厚者比常田不啻數倍。
薄者亦有加倍之入。
至遇旱年。
雖井水亦必減少。
然小井仍可灌三四畝。
大井灌十餘畝。
在常田或顆粒無獲。
而此獨仍有豐收。
前康熙、庚子、辛醜、晉省連旱二年。
無井州縣。
令其兼掣。
掣定後。
入于即用班内。
照例選用。
再嗣後浙江兩淮鹽場大使。
三年期滿、保題即用各員。
俱歸單月。
以應得之缺即用。
從之。
○戶部議準、山東巡撫法敏疏報、德州、德州衛、臨清、恩縣、夏津、武城、六州縣衛。
黃運二河。
堤壓柳占地畝。
共一十四頃五十三畝有奇。
又東平、東阿、陽谷、東平守禦所、單縣、曹縣、聊城、堂邑、博平、等九州縣所。
堤壓地畝。
共一百二十九頃三十六畝有奇。
俱系确查。
礙難耕種。
所有舊徵銀米。
請自乾隆元年為始。
一體豁除。
從之。
○是月。
直隸總督李衛、疏報二麥收成分數。
得旨。
覽奏麥秋分數。
知道了。
近雖屢次得雨。
總未沾足。
朕憂懷未釋也。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疏報秋禾得雨情形。
得旨。
以手加額覽之。
京師亦得沾足甘霖矣。
但覺遲時日耳。
然晚田尚可補種。
朕憂已減半焉。
○李衛又奏、燒鍋之禁。
宜去其已甚。
導民易從。
計莫如不禁其沽飲。
而止禁其大肆興販。
且不禁本地釀造。
與夫造麯自用者。
惟禁大行躧麯。
于各地方交界。
及關津隘口巡查。
凡有燒酒及麥麯二樣。
無論歲之豐歉。
概不許出境興販。
犯者、治以違制之罪。
酒麯入官。
糧船夾帶燒酒麥麯。
俱照私鹽例究治。
販運既絕。
則本地所銷自少。
孰肯多造以停擱其工本。
如此、則米麥高粱。
一年約餘數千萬石。
所資民食匪鮮。
得旨。
原議之王大臣議奏。
○湖南巡撫高其倬、疏報地方雨水、田禾米價情形。
得旨。
知道了。
被水人民。
所當極力赈恤。
而不可稍有掩飾也。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得雨情形。
得旨。
若有覺旱情形。
所當先事綢缪。
一得沾足之雨。
即當奏報。
○雲南總督尹繼善、疏報雨水沾足、田禾茂盛情形。
得旨。
滇省去歲歉收。
今年若得豐稔。
則可救半矣。
覽奏曷勝欣慰。
○福建漳州鎮總兵官譚行義、疏報早稻收成情形。
得旨。
覽奏收成分數。
知道了。
汝系特簡之人。
當勉力盡職。
徐徐化導。
以變漳州犷悍之習。
○直隸河道總督劉勷、疏報工程水勢事宜。
得旨。
知道了。
運河淺阻之處。
當極力督催挑挖之。
毋以移明廳汛在案。
即為了事也。
○安徽巡撫趙國麟、疏奏壽州永豐塘工告竣。
利澤永垂。
得旨。
知道了。
凡閘壩溝渠利民之事。
于無事之時。
漸次興修。
實為用功省而為利普。
最好之事也。
○又報、五月二十六七八日、大雨時行。
江以南山内數次發蛟。
山水驟漲。
石埭、太平、歙縣、黟縣、銅陵、繁昌、六縣。
沖損田禾數百畝。
并民房三四百間。
淹斃男婦七十餘口。
當經借動公項。
分委員弁。
星赴各縣先行赈撫。
一面委員确勘。
如果成災。
據實題請赈恤。
得旨。
知道了。
撫恤被災之民。
所當竭力拯救。
已饑已溺之心。
不可稍釋于懷。
○大學士總理浙江海塘管理總督事務嵇曾筠、摺謝聖訓。
得旨。
知道了。
武備之略有廢弛。
朕不能為卿諱。
然朕亦不深怪卿也。
此後自然益加整饬。
又朕保其必能如是者。
○戶部尚書署理湖廣總督印務史贻直、疏報拏獲猺兇情形。
得旨。
此皆汝等料理得宜所緻。
忻悅覽焉。
○又報、續擒猺盜首兇、及惡黨悉經捕獲情形。
得旨。
忻悅覽之。
題到有旨。
将卿等從優議叙也。
○又報、陸續擒獲猺兇、并搜剿山箐、以盡根株。
得旨。
忻悅覽之。
卿調度有方。
在事官弁、奮勇可嘉。
題到有旨。
谕部從優議叙也。
○湖北巡撫楊永斌、疏奏訓饬屬員。
肅清吏治。
整頓士習。
稽查驿站各事宜。
得旨。
此固澄清吏治之良法。
但須行之以實。
而持之以久。
方與民生有益。
至民生日用之常。
水旱饑馑之備。
尚須勤講。
方是為政之本也。
○署理陝西巡撫崔紀條奏、農事以水利為要。
陝屬地方。
平原八百餘裡。
農民率皆待澤于天。
遇旱即束手無策。
臣籍居蒲州。
習見鑿井灌田之利。
如永濟、臨晉、虞鄉、猗氏、安邑、等縣。
小井用辘轳。
大井用水車。
其灌溉之法。
小井六七丈以下。
皆可用人力汲引。
每井可灌田四五畝。
大井深淺二丈上下。
水車用牲口挽拽。
每井可灌田二十餘畝。
其制造之法。
小井、不須磚砌。
工匠器具價值。
淺者一二兩。
深者三四兩可辦。
即地中帶沙。
須磚砌者。
工費亦不過七八兩以外。
大井、即地中不帶沙淤。
亦須磚砌。
淺者工費八九兩。
稍深者十餘兩。
而一水車、亦非二十餘兩不辦。
其收獲之利。
在雨澤調勻之年。
似可無事于井。
然西北地高土燥。
不厭灌溉。
井澆一畝。
厚者比常田不啻數倍。
薄者亦有加倍之入。
至遇旱年。
雖井水亦必減少。
然小井仍可灌三四畝。
大井灌十餘畝。
在常田或顆粒無獲。
而此獨仍有豐收。
前康熙、庚子、辛醜、晉省連旱二年。
無井州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