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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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因今春雨澤愆期。
米價昂貴。
恐小民有艱食之虞。
令于京城附近地方。
設立八廠。
發倉貯米石。
減價粜賣。
特派禦前侍衛官員等、前往辦理。
伊等敬謹奉行。
辦理妥協。
殊屬可嘉。
着交部議叙具奏。
○吏部議覆、兩江總督慶複參奏、俞兆嶽、派捐受饋各款。
查俞兆嶽今升臣部右侍郎。
應革職。
其款迹應行現任江西巡撫嶽浚确查。
具奏到日、交刑部核拟。
得旨、俞兆嶽着革職。
餘依議。
○補行浙江、四川、兩省。
乾隆元年大計、卓異官十九員。
○戶部議準、廣西巡撫楊超曾疏稱、懷集縣屬、有銀鉛并産之荔枝山礦。
原有開殘舊壟。
并無幹礙民間田園廬墓。
試采有效。
請準開采。
照例抽課。
從之。
○辛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禦史馬起元所奏、山東、直隸、兩省運河水泉。
近多湮塞。
閘壩亦已傾圯。
請敕河臣督撫悉心籌畫一摺。
又尚書來保所奏、河南衛水。
固濟漕運。
亦灌民田。
請令該撫會同總河。
詳察地勢。
務使漕運不患淺阻。
民田亦得灌溉一摺。
着侍郎趙殿最、侍衛安甯、前往。
直隸、則會同總督李衛。
山東、則會同漕運總督補熙。
巡撫法敏。
總河白鐘山。
河南、則會同署巡撫尹會一等。
查勘妥議具奏。
○戶部議奏、原任營田觀察使陳時夏、進有區田書三冊。
并疏稱、農政全書内。
有營治區田之法。
并雲始自伊尹教民糞種。
每田一畝。
可收谷六十六石。
又見山東聊城縣知縣蔣尚思、所刊教民區田法。
并直隸清河同知方鳴夏、所刊區田錄要。
細加詢問。
俱有成效。
惟虞冰雹蟲災。
不慮水澇亢旱。
于北五省、更為有益。
古稱每畝可得谷六十六石。
今鬥可得二十石。
少亦可得十三四石。
是收獲之廣。
無有甚于此者。
又于區田四面。
鑿井澆灌。
是備旱之法。
未有善于此者。
但每田一畝。
約費工本銀三兩。
百姓無此力量。
所以不能舉行。
臣請遴選賢員。
暫租民地。
官種官收。
借給工本。
秋收之後。
仍即歸還。
先行試種。
俟着有成效。
然後推廣通行。
查周制、田有一易再易之别。
漢趙過有歇田之法。
而區田載在農政全書。
皆所以節地力。
盡人事。
誠為有益。
現今欽奉谕旨。
勸民稼穑。
并令纂輯農書。
廣為教導。
此法若得舉行。
雖未必如陳時夏所雲、每畝可收十二三石之多。
然工本既多。
收獲自廣。
且鑿井備旱。
于北地尤宜。
似于耕種之事、不無裨益。
但法久不行。
事經創始。
必從容辦理。
毋遽毋擾。
使小民有趨事之樂。
而官吏無督促之煩。
然後可垂永久。
臣等酌議。
請于直隸地方、先試舉行。
令總督李衛、酌量何地最為相宜。
遴委賢員。
暫租民地。
官種官收。
借給工本。
秋成還項。
不得幹涉民間。
如果地方官實心辦理。
斟酌合宜。
将來行有成效。
再為通行各省。
民必樂從。
從之。
○調刑部右侍郎程元章、為吏部右侍郎。
工部左侍郎王鈞、為刑部右侍郎。
禮部右侍郎王纮、為工部左侍郎。
以内閣學士方苞、為禮部右侍郎。
○壬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癸未。
上禦乾清門聽政。
○以原任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淩如煥、補原官。
○禮部侍郎方苞、自陳年老衰疾。
步履艱難。
筋力自效之事。
乞賜寬免。
得旨。
方苞着免其随班行走。
○予故江甯将軍吳納哈、祭葬如例。
谥簡悫。
○以左翼前鋒統領阿岱、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王志恭女王氏。
智給兇徒、救夫活子、自戕之山西安邑縣生員周光祚妻犢氏。
○甲申。
以原任正黃旗滿洲都統甘國璧、為歸化城左翼副都統。
○是日起。
上以孟秋享太廟。
齋戒三日。
○乙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凡外遣人犯。
近日改發煙瘴地方者。
原因此等惡人。
不宜在盛京等處。
使滿洲直樸之習。
有所漸染也。
但伊等原系發與口外駐防兵丁為奴之犯。
聞彼地兵丁、有藉以使用頗得其力者。
且内地軍流人犯太多。
地方官亦難管束。
朕曾向王大臣等谕及。
今九卿等會議盧焯條奏安插軍流人犯一疏。
應将朕前谕外遣人犯。
作何按其情罪、分别内地外地遣發之處。
一并妥議具奏。
○以原任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張坦麟、署理安慶按察使。
○丙戌。
吏部覆議、署兩淮鹽政盧見曾奏、兩淮鹽場大使。
果能杜絕弊窦。
以及私煎私賣。
有益鹽務者。
準其照浙江之例。
停其論俸升轉。
俟三年期滿。
該鹽政會同督撫。
秉公出具考語。
據實保題。
以應得之缺即用。
其知縣以上等官。
仍照例給咨赴部。
引見請旨。
州同州判以下各員。
臣部照伊應得之缺。
歸于月分即用。
至此内由國子監拔貢揀發借補者。
伊等原系應選教職佐貳之員。
若準其以知縣保題。
實屬過優。
應照考職之例。
将州同、州判、縣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因今春雨澤愆期。
米價昂貴。
恐小民有艱食之虞。
令于京城附近地方。
設立八廠。
發倉貯米石。
減價粜賣。
特派禦前侍衛官員等、前往辦理。
伊等敬謹奉行。
辦理妥協。
殊屬可嘉。
着交部議叙具奏。
○吏部議覆、兩江總督慶複參奏、俞兆嶽、派捐受饋各款。
查俞兆嶽今升臣部右侍郎。
應革職。
其款迹應行現任江西巡撫嶽浚确查。
具奏到日、交刑部核拟。
得旨、俞兆嶽着革職。
餘依議。
○補行浙江、四川、兩省。
乾隆元年大計、卓異官十九員。
○戶部議準、廣西巡撫楊超曾疏稱、懷集縣屬、有銀鉛并産之荔枝山礦。
原有開殘舊壟。
并無幹礙民間田園廬墓。
試采有效。
請準開采。
照例抽課。
從之。
○辛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禦史馬起元所奏、山東、直隸、兩省運河水泉。
近多湮塞。
閘壩亦已傾圯。
請敕河臣督撫悉心籌畫一摺。
又尚書來保所奏、河南衛水。
固濟漕運。
亦灌民田。
請令該撫會同總河。
詳察地勢。
務使漕運不患淺阻。
民田亦得灌溉一摺。
着侍郎趙殿最、侍衛安甯、前往。
直隸、則會同總督李衛。
山東、則會同漕運總督補熙。
巡撫法敏。
總河白鐘山。
河南、則會同署巡撫尹會一等。
查勘妥議具奏。
○戶部議奏、原任營田觀察使陳時夏、進有區田書三冊。
并疏稱、農政全書内。
有營治區田之法。
并雲始自伊尹教民糞種。
每田一畝。
可收谷六十六石。
又見山東聊城縣知縣蔣尚思、所刊教民區田法。
并直隸清河同知方鳴夏、所刊區田錄要。
細加詢問。
俱有成效。
惟虞冰雹蟲災。
不慮水澇亢旱。
于北五省、更為有益。
古稱每畝可得谷六十六石。
今鬥可得二十石。
少亦可得十三四石。
是收獲之廣。
無有甚于此者。
又于區田四面。
鑿井澆灌。
是備旱之法。
未有善于此者。
但每田一畝。
約費工本銀三兩。
百姓無此力量。
所以不能舉行。
臣請遴選賢員。
暫租民地。
官種官收。
借給工本。
秋收之後。
仍即歸還。
先行試種。
俟着有成效。
然後推廣通行。
查周制、田有一易再易之别。
漢趙過有歇田之法。
而區田載在農政全書。
皆所以節地力。
盡人事。
誠為有益。
現今欽奉谕旨。
勸民稼穑。
并令纂輯農書。
廣為教導。
此法若得舉行。
雖未必如陳時夏所雲、每畝可收十二三石之多。
然工本既多。
收獲自廣。
且鑿井備旱。
于北地尤宜。
似于耕種之事、不無裨益。
但法久不行。
事經創始。
必從容辦理。
毋遽毋擾。
使小民有趨事之樂。
而官吏無督促之煩。
然後可垂永久。
臣等酌議。
請于直隸地方、先試舉行。
令總督李衛、酌量何地最為相宜。
遴委賢員。
暫租民地。
官種官收。
借給工本。
秋成還項。
不得幹涉民間。
如果地方官實心辦理。
斟酌合宜。
将來行有成效。
再為通行各省。
民必樂從。
從之。
○調刑部右侍郎程元章、為吏部右侍郎。
工部左侍郎王鈞、為刑部右侍郎。
禮部右侍郎王纮、為工部左侍郎。
以内閣學士方苞、為禮部右侍郎。
○壬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癸未。
上禦乾清門聽政。
○以原任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淩如煥、補原官。
○禮部侍郎方苞、自陳年老衰疾。
步履艱難。
筋力自效之事。
乞賜寬免。
得旨。
方苞着免其随班行走。
○予故江甯将軍吳納哈、祭葬如例。
谥簡悫。
○以左翼前鋒統領阿岱、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王志恭女王氏。
智給兇徒、救夫活子、自戕之山西安邑縣生員周光祚妻犢氏。
○甲申。
以原任正黃旗滿洲都統甘國璧、為歸化城左翼副都統。
○是日起。
上以孟秋享太廟。
齋戒三日。
○乙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凡外遣人犯。
近日改發煙瘴地方者。
原因此等惡人。
不宜在盛京等處。
使滿洲直樸之習。
有所漸染也。
但伊等原系發與口外駐防兵丁為奴之犯。
聞彼地兵丁、有藉以使用頗得其力者。
且内地軍流人犯太多。
地方官亦難管束。
朕曾向王大臣等谕及。
今九卿等會議盧焯條奏安插軍流人犯一疏。
應将朕前谕外遣人犯。
作何按其情罪、分别内地外地遣發之處。
一并妥議具奏。
○以原任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張坦麟、署理安慶按察使。
○丙戌。
吏部覆議、署兩淮鹽政盧見曾奏、兩淮鹽場大使。
果能杜絕弊窦。
以及私煎私賣。
有益鹽務者。
準其照浙江之例。
停其論俸升轉。
俟三年期滿。
該鹽政會同督撫。
秉公出具考語。
據實保題。
以應得之缺即用。
其知縣以上等官。
仍照例給咨赴部。
引見請旨。
州同州判以下各員。
臣部照伊應得之缺。
歸于月分即用。
至此内由國子監拔貢揀發借補者。
伊等原系應選教職佐貳之員。
若準其以知縣保題。
實屬過優。
應照考職之例。
将州同、州判、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