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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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院、帶領新進士引見。
得旨。
于敏中、林枝春、任端書、已經授職。
孫宗溥、何其睿、宋邦綏、觀保、張若需、馮秉仁、黃明懿、錢琦、周玉章、王會汾、吳绂、郭肇璜、馮祁、龔學海、程廷楝、黃宮德保、陸樹本、李龍官、沉雲蜚、劉炯、丁一焘、胡師孟、周禮、帥家相、張九镒、盧憲觀、王士瀚、白瀛、周煌、路斯道、劉慥、李質頴、蘇霖潤、劉天位、歐堪善、高繼光、謝庭瑜、納國棟、牛琳、杜鶴翺、辛有光、廖鴻章、蔣祖培、鄭紹奎、林維雍、張日譽、陳世烈、王寯、周連登、諾敏、張元龍、莫世忠、李時勉、蔣允焄、朱若炳、孫維、彭遵泗、覺羅德成格、着以庶吉士用。
馮钤、胡泰、着以六部主事用。
莊大中、吳毓芝、吳斯鈞、朱以成、沉毅、于文駿、楊超恒、鄒嶙、徐玉田、成原大、潘汝龍、缪遵義、陳克繩、程穆衡、田壘、楊熥、唐桂生、徐錫仁、胡際泰、趙開元、黃登谷、鄭之僑、佟浚、喬光烈、張文莊、楊甘雨、湯永祚、王嘉會、施毓晖、姚世道、郭赓武、張繼鏡、譚玉、秦勷、鐘獅、林良、着以知縣即用。
吳培源、董萬山、夏時雍、着以教職即用。
潘宏道、着以國子監助教銜、管府學教授事。
該部即行铨選。
其餘俱歸原班用。
○丙寅。
命寬免息谷。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各省出借倉谷。
于秋後還項時。
有每石加息谷一鬥之例。
朕思借谷各有不同。
如地方本非歉歲。
祇因春月青黃不接。
民間循例借領。
出陳易新。
則應照例加息。
若值歉收之年。
其乏食貧民。
國家方赈恤撫綏之不遑。
所有借領倉糧之人。
非平時貸谷者可比。
至秋後還倉時。
止應完納正谷。
不應令其加息。
将此永着為例。
各省一體遵行。
該督撫仍當嚴饬有司、體恤民隐。
平斛收量。
毋得多取顆粒。
如有浮加斛面。
額外多收。
及胥吏苛索等弊。
着該督撫嚴參治罪。
○戶部議覆、甯古塔将軍吉黨阿奏、臣衙門事務繁多。
其在司行走官員。
請照在京中院官員、一體賞給公費銀兩。
查盛京各部司員。
及奉天将軍衙門辦事官員。
因事務繁多。
曾經議準、照在京官員例。
支給公費。
今甯古塔将軍衙門。
與各省駐防無異。
所辦事務。
亦不甚多。
未便一例議給。
得旨。
依議盛京五部及将軍衙門官員筆帖式等、所辦事件亦不甚多。
并非京師部院官員可比。
其公費銀兩。
着減半給與。
○都察院左都禦史楊汝谷奏、安置陝西流犯陳國丙。
呈請辨明冤枉。
得旨、據楊汝谷此奏。
陳國丙系獲罪發遣安置陝西之犯。
何以潛逃至京。
投遞呈詞。
況廢員一事。
朕前降谕旨。
交大學士徐本尚書海望等辦理。
今楊汝谷此奏既稱陳國丙系廢員。
何以不會同徐本等而自行具奏又據奏稱查核陳國丙原案。
前後兩疏自相矛盾。
甚屬糊塗。
今都察院所奏亦屬糊塗又稱軍流人犯。
有令該督撫具奏準其回籍之恩诏。
陳國丙所犯與赦款相符等語若果與赦款相符。
則該管衙門。
自必遵例查奏。
何待都察院為之陳請耶。
摺内種種情節。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察議具奏。
○禮部議奏、明恭闵惠皇帝、奉特旨追加帝号。
查康熙六十年。
聖祖仁皇帝谕大學士九卿。
前代帝王。
自非無道之主。
即在位一二年。
亦宜入廟崇祀今恭闵惠皇帝。
系明太祖皇帝嫡孫。
缵承大統。
在位四年。
應照例制造神牌。
列于明太祖皇帝神牌之次。
春秋緻祭。
從之。
○兵部議覆、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務張廣泗、疏請于銅仁府屬新設之三不管地方。
增添兵丁。
移駐文武員弁。
分設營汛駐防。
應于松桃建築磚城一座。
分防嗅腦、落塘大塘木樹、康金大平、茶苞茅岩、拗構、皮乾塘十營汛。
建築土堡十座又建副将衙署一所。
遊擊衙署一所守備衙署二所。
千把總衙署九所同知衙署一所。
現在勘明基址。
确估料物。
動項興築。
應如所請。
從之。
○以故貴州小程司土官程玉妻陳氏、暫攝小程司事。
○丁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熱河地方。
甚為緊要所居滿洲兵。
現有八百名其從前一千操演兵已遣往歸化城駐劄熱河所餘滿洲兵較少。
理應添設查京城閑散人丁一萬三千八百餘名。
請将一千二百名、撥往熱河。
熱河兵丁八百名。
俱分撥官房、在桦榆溝喀拉河屯等處駐劄。
今遣往一千二百名。
即将撥往熱河之一千兵房屋、給與居住。
又查得熱河八百名駐劄兵。
每月、領催等食饷四兩。
兵丁等食饷三兩。
領催兵丁等、每匹應領米四石四鬥。
共馬二百匹。
拴馬者、每匹應得乾銀二兩。
今新添駐劄兵一千二百名。
應得糧饷亦照此例。
從之。
○監察禦史朱鳳英、奏。
禦試詞臣、詳加甄别。
厘為四等。
其在末等休緻十二人。
仰懇聖慈饬賜引見。
量才酌用。
以最後效。
得旨。
朱鳳英此奏、明系瞻徇情面。
朕前月考試翰詹官員。
先于養心殿引見。
其中有年力衰邁。
及人才不及者。
皆一一記名。
及親閱試卷。
而此十餘人文字。
又複列在四等。
是伊等人文。
經朕再三評隲。
而後降旨休緻。
并非因試卷一日之短。
而遽加擯斥也。
朱鳳英如果确知中有可用
得旨。
于敏中、林枝春、任端書、已經授職。
孫宗溥、何其睿、宋邦綏、觀保、張若需、馮秉仁、黃明懿、錢琦、周玉章、王會汾、吳绂、郭肇璜、馮祁、龔學海、程廷楝、黃宮德保、陸樹本、李龍官、沉雲蜚、劉炯、丁一焘、胡師孟、周禮、帥家相、張九镒、盧憲觀、王士瀚、白瀛、周煌、路斯道、劉慥、李質頴、蘇霖潤、劉天位、歐堪善、高繼光、謝庭瑜、納國棟、牛琳、杜鶴翺、辛有光、廖鴻章、蔣祖培、鄭紹奎、林維雍、張日譽、陳世烈、王寯、周連登、諾敏、張元龍、莫世忠、李時勉、蔣允焄、朱若炳、孫維、彭遵泗、覺羅德成格、着以庶吉士用。
馮钤、胡泰、着以六部主事用。
莊大中、吳毓芝、吳斯鈞、朱以成、沉毅、于文駿、楊超恒、鄒嶙、徐玉田、成原大、潘汝龍、缪遵義、陳克繩、程穆衡、田壘、楊熥、唐桂生、徐錫仁、胡際泰、趙開元、黃登谷、鄭之僑、佟浚、喬光烈、張文莊、楊甘雨、湯永祚、王嘉會、施毓晖、姚世道、郭赓武、張繼鏡、譚玉、秦勷、鐘獅、林良、着以知縣即用。
吳培源、董萬山、夏時雍、着以教職即用。
潘宏道、着以國子監助教銜、管府學教授事。
該部即行铨選。
其餘俱歸原班用。
○丙寅。
命寬免息谷。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各省出借倉谷。
于秋後還項時。
有每石加息谷一鬥之例。
朕思借谷各有不同。
如地方本非歉歲。
祇因春月青黃不接。
民間循例借領。
出陳易新。
則應照例加息。
若值歉收之年。
其乏食貧民。
國家方赈恤撫綏之不遑。
所有借領倉糧之人。
非平時貸谷者可比。
至秋後還倉時。
止應完納正谷。
不應令其加息。
将此永着為例。
各省一體遵行。
該督撫仍當嚴饬有司、體恤民隐。
平斛收量。
毋得多取顆粒。
如有浮加斛面。
額外多收。
及胥吏苛索等弊。
着該督撫嚴參治罪。
○戶部議覆、甯古塔将軍吉黨阿奏、臣衙門事務繁多。
其在司行走官員。
請照在京中院官員、一體賞給公費銀兩。
查盛京各部司員。
及奉天将軍衙門辦事官員。
因事務繁多。
曾經議準、照在京官員例。
支給公費。
今甯古塔将軍衙門。
與各省駐防無異。
所辦事務。
亦不甚多。
未便一例議給。
得旨。
依議盛京五部及将軍衙門官員筆帖式等、所辦事件亦不甚多。
并非京師部院官員可比。
其公費銀兩。
着減半給與。
○都察院左都禦史楊汝谷奏、安置陝西流犯陳國丙。
呈請辨明冤枉。
得旨、據楊汝谷此奏。
陳國丙系獲罪發遣安置陝西之犯。
何以潛逃至京。
投遞呈詞。
況廢員一事。
朕前降谕旨。
交大學士徐本尚書海望等辦理。
今楊汝谷此奏既稱陳國丙系廢員。
何以不會同徐本等而自行具奏又據奏稱查核陳國丙原案。
前後兩疏自相矛盾。
甚屬糊塗。
今都察院所奏亦屬糊塗又稱軍流人犯。
有令該督撫具奏準其回籍之恩诏。
陳國丙所犯與赦款相符等語若果與赦款相符。
則該管衙門。
自必遵例查奏。
何待都察院為之陳請耶。
摺内種種情節。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察議具奏。
○禮部議奏、明恭闵惠皇帝、奉特旨追加帝号。
查康熙六十年。
聖祖仁皇帝谕大學士九卿。
前代帝王。
自非無道之主。
即在位一二年。
亦宜入廟崇祀今恭闵惠皇帝。
系明太祖皇帝嫡孫。
缵承大統。
在位四年。
應照例制造神牌。
列于明太祖皇帝神牌之次。
春秋緻祭。
從之。
○兵部議覆、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務張廣泗、疏請于銅仁府屬新設之三不管地方。
增添兵丁。
移駐文武員弁。
分設營汛駐防。
應于松桃建築磚城一座。
分防嗅腦、落塘大塘木樹、康金大平、茶苞茅岩、拗構、皮乾塘十營汛。
建築土堡十座又建副将衙署一所。
遊擊衙署一所守備衙署二所。
千把總衙署九所同知衙署一所。
現在勘明基址。
确估料物。
動項興築。
應如所請。
從之。
○以故貴州小程司土官程玉妻陳氏、暫攝小程司事。
○丁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熱河地方。
甚為緊要所居滿洲兵。
現有八百名其從前一千操演兵已遣往歸化城駐劄熱河所餘滿洲兵較少。
理應添設查京城閑散人丁一萬三千八百餘名。
請将一千二百名、撥往熱河。
熱河兵丁八百名。
俱分撥官房、在桦榆溝喀拉河屯等處駐劄。
今遣往一千二百名。
即将撥往熱河之一千兵房屋、給與居住。
又查得熱河八百名駐劄兵。
每月、領催等食饷四兩。
兵丁等食饷三兩。
領催兵丁等、每匹應領米四石四鬥。
共馬二百匹。
拴馬者、每匹應得乾銀二兩。
今新添駐劄兵一千二百名。
應得糧饷亦照此例。
從之。
○監察禦史朱鳳英、奏。
禦試詞臣、詳加甄别。
厘為四等。
其在末等休緻十二人。
仰懇聖慈饬賜引見。
量才酌用。
以最後效。
得旨。
朱鳳英此奏、明系瞻徇情面。
朕前月考試翰詹官員。
先于養心殿引見。
其中有年力衰邁。
及人才不及者。
皆一一記名。
及親閱試卷。
而此十餘人文字。
又複列在四等。
是伊等人文。
經朕再三評隲。
而後降旨休緻。
并非因試卷一日之短。
而遽加擯斥也。
朱鳳英如果确知中有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