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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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開渠築埝、以備蓄洩灌溉。
或樹桑養蠶、以資民生利用。
務使農桑之業。
曲盡地之所宜。
逐末之民。
鹹盡力于南畝。
至遇豐稔之年。
地方官尤宜加意董率。
廣為儲蓄。
毋使粒米狼戾。
庶幾俗返醇樸。
家有蓋藏。
設有歉收。
亦藉有備。
以仰體我皇上惠保無疆。
愛民如子之至意。
惟是勸課農桑。
其責又在牧令。
但地方遼闊。
事務殷繁。
勢難一身遍為曉谕。
臣等酌議。
仿周禮遂師之制。
于鄉民之中。
擇其熟谙農務。
素行勤儉。
為闾閻之所信服者。
每一州縣、量設數人。
董率而勸戒之。
至地方官、必須久于其任。
與民相親。
方能區畫盡善。
已蒙聖明睿鑒。
其考績之法。
亦必寬以歲月。
庶幾久道化成。
而無欲速不達之弊。
如該地方官勸戒有方。
着有成效。
果其境内地辟民勤。
谷豐物阜。
平時積貯。
如茨如梁。
該督撫于三年之後。
據實題報。
官則交部議叙。
其教導無方。
強勒滋擾。
以及希圖獎賞。
捏詞妄報者。
該督撫亦即指名題參。
交部議處。
如此則吏民皆知所勸。
而耕九餘三之效可收。
将見無一夫之不獲其所。
而萬世享豐裕之福矣。
俟命下之日。
通行直隸各省督撫。
一體遵行。
從之。
○戶部奏請、豁免故黑龍江将軍烏裡布、及奉調來京之原署甯古塔将軍都賴、豫支養廉銀兩。
得旨。
将軍等官養廉銀兩。
如豫支者、有追繳之例。
該部即應照例辦理。
若豫支銀兩、無豁免之例。
則此奏殊屬悖謬。
且都賴系調用人員。
何得比照已故之烏裡布。
都賴豫支養廉銀兩。
着照舊追繳。
餘依議。
○庚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吏部議準、川陝總督兼甘肅巡撫劉于義、疏請遵照前督嶽鐘琪原題。
添設新渠、寶豐、二縣訓導各一員。
并照中縣之例。
每縣科歲兩試。
共取進文童二十四名。
武童十二名。
額設廪缺各二十名。
三年準充兩貢。
查有廪無增。
與例不符。
應請額設增生各二十名。
三年兩貢。
亦與例不符。
請照縣學之例。
二年一貢。
從之。
○壬戌戶部議準、廣西巡撫楊超曾疏報、遵旨裁革雜稅。
申造清冊。
桂林府廠魚稅、臨桂縣墟稅、靈川縣、及永甯州、小稅。
平樂府廠、糖油魚苗鸬鹚等稅、永安州、陸路峽口塘、鹽木商稅、梧州府廠、魚課魚苗灰饷渡饷地租各稅、懷集縣各墟、生牛豬苗小稅、直隸郁林州屬博白縣、沙河蕉麻、及陰橋、鴉山、詹村、各墟小稅、柳州府屬來賓縣、小稅、慶遠府廠南關雜稅、思恩府屬武緣縣、各墟小稅、并系鄉鎮村落。
離城窎遠。
難于稽查。
又賀縣額徵花麻地稅。
并認增雜稅。
有額無徵。
概請全行裁革。
從之。
○緩徵山東樂陵、德平、二縣水災、乾隆元年分地丁銀。
并借給谷石。
秋後免息還倉。
○癸亥。
上禦乾清門聽政。
○予故直隸古北口提督宗室璋格、祭葬如例。
○甲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開淘四川射洪、南部、南充、樂至、資州、井研、六州縣鹽井。
共一百四十四眼歲産鹽七十七萬七千斤有奇。
○鑲紅旗漢軍都統石禮哈、緣事革職。
以恒親王弘晊、管理鑲紅旗漢軍都統事務。
○以銮儀衛銮儀使傅清、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歸化城副都統那蘭保、為鑲紅旗滿洲副都統。
○乙醜。
總理事務王大臣九卿、議奏禁止燒鍋事。
得旨。
禁止燒鍋一事。
爾等九卿兩議具奏。
其大指皆以燒鍋當禁。
朕前所降谕旨為是。
而以孫嘉淦陳奏為非。
夫泛論燒鍋當禁。
即不宜開通。
則固朕旨是而嘉淦之言非矣。
且亦無庸朕之頒發是旨矣。
何則、久經禁止而未開之事。
複何庸更張耶。
朕以法久不行。
視為虛文。
故欲嚴禁以重谷。
而孫嘉淦則以為雖行嚴禁。
不能積谷。
而反于民間不無綏擾滋弊。
是兩說不可并行者也。
今觀王大臣所議。
尚不無回護朕旨之處。
殊非朕虛衷求言、期于利用厚生之意。
即如一議内、稱燒酒之害最甚。
本宜嚴禁。
但加重本犯之罪條。
嚴定官吏之處分。
恐小民無知犯法。
吏胥緣以為奸。
于民情有所未便。
應照從前已行之成法。
為之懲治等語。
一議内、稱燒鍋本犯。
仍照舊例治罪。
應将官員處分、分别定例。
其業經造成之燒酒。
仍準其售賣等語。
據此則禁止仍屬虛文。
但嚴官吏之處分。
而本犯之治罪如舊。
則造酒之人。
既無所畏憚。
而官員或轉以幹涉考成。
多方回護。
仍于禁約無益。
況造成之酒、仍準售賣則奸民私造者、皆以沽賣陳酒藉口。
遷延歲月。
雖禁猶不禁也。
何用王大臣之兩議為哉。
若能直指利弊。
或欲行嚴禁燒鍋。
則必詳議查察之法。
以為端本澄源之論。
若以為比戶搜查。
轉行滋擾。
則朕旨可以收回。
如此兩議。
朕自然就其中酌一是者而行之。
斷不固執己見也。
今兩議名為兩、而實則一。
不過向來如是禁止。
今則添一官員處分耳。
試思于嚴禁燒鍋。
以裕米谷一節。
為有益乎。
為無益乎。
王大臣皆皇考簡用之人。
不得為是兩可遷就之論。
尚其詳酌事理。
或應行嚴禁。
或因時制宜。
必期于民生日用之間、有利無弊。
斯稱朕咨訪之意。
其各抒己見。
或一議、或兩議、皆可。
○内閣
或樹桑養蠶、以資民生利用。
務使農桑之業。
曲盡地之所宜。
逐末之民。
鹹盡力于南畝。
至遇豐稔之年。
地方官尤宜加意董率。
廣為儲蓄。
毋使粒米狼戾。
庶幾俗返醇樸。
家有蓋藏。
設有歉收。
亦藉有備。
以仰體我皇上惠保無疆。
愛民如子之至意。
惟是勸課農桑。
其責又在牧令。
但地方遼闊。
事務殷繁。
勢難一身遍為曉谕。
臣等酌議。
仿周禮遂師之制。
于鄉民之中。
擇其熟谙農務。
素行勤儉。
為闾閻之所信服者。
每一州縣、量設數人。
董率而勸戒之。
至地方官、必須久于其任。
與民相親。
方能區畫盡善。
已蒙聖明睿鑒。
其考績之法。
亦必寬以歲月。
庶幾久道化成。
而無欲速不達之弊。
如該地方官勸戒有方。
着有成效。
果其境内地辟民勤。
谷豐物阜。
平時積貯。
如茨如梁。
該督撫于三年之後。
據實題報。
官則交部議叙。
其教導無方。
強勒滋擾。
以及希圖獎賞。
捏詞妄報者。
該督撫亦即指名題參。
交部議處。
如此則吏民皆知所勸。
而耕九餘三之效可收。
将見無一夫之不獲其所。
而萬世享豐裕之福矣。
俟命下之日。
通行直隸各省督撫。
一體遵行。
從之。
○戶部奏請、豁免故黑龍江将軍烏裡布、及奉調來京之原署甯古塔将軍都賴、豫支養廉銀兩。
得旨。
将軍等官養廉銀兩。
如豫支者、有追繳之例。
該部即應照例辦理。
若豫支銀兩、無豁免之例。
則此奏殊屬悖謬。
且都賴系調用人員。
何得比照已故之烏裡布。
都賴豫支養廉銀兩。
着照舊追繳。
餘依議。
○庚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吏部議準、川陝總督兼甘肅巡撫劉于義、疏請遵照前督嶽鐘琪原題。
添設新渠、寶豐、二縣訓導各一員。
并照中縣之例。
每縣科歲兩試。
共取進文童二十四名。
武童十二名。
額設廪缺各二十名。
三年準充兩貢。
查有廪無增。
與例不符。
應請額設增生各二十名。
三年兩貢。
亦與例不符。
請照縣學之例。
二年一貢。
從之。
○壬戌戶部議準、廣西巡撫楊超曾疏報、遵旨裁革雜稅。
申造清冊。
桂林府廠魚稅、臨桂縣墟稅、靈川縣、及永甯州、小稅。
平樂府廠、糖油魚苗鸬鹚等稅、永安州、陸路峽口塘、鹽木商稅、梧州府廠、魚課魚苗灰饷渡饷地租各稅、懷集縣各墟、生牛豬苗小稅、直隸郁林州屬博白縣、沙河蕉麻、及陰橋、鴉山、詹村、各墟小稅、柳州府屬來賓縣、小稅、慶遠府廠南關雜稅、思恩府屬武緣縣、各墟小稅、并系鄉鎮村落。
離城窎遠。
難于稽查。
又賀縣額徵花麻地稅。
并認增雜稅。
有額無徵。
概請全行裁革。
從之。
○緩徵山東樂陵、德平、二縣水災、乾隆元年分地丁銀。
并借給谷石。
秋後免息還倉。
○癸亥。
上禦乾清門聽政。
○予故直隸古北口提督宗室璋格、祭葬如例。
○甲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開淘四川射洪、南部、南充、樂至、資州、井研、六州縣鹽井。
共一百四十四眼歲産鹽七十七萬七千斤有奇。
○鑲紅旗漢軍都統石禮哈、緣事革職。
以恒親王弘晊、管理鑲紅旗漢軍都統事務。
○以銮儀衛銮儀使傅清、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歸化城副都統那蘭保、為鑲紅旗滿洲副都統。
○乙醜。
總理事務王大臣九卿、議奏禁止燒鍋事。
得旨。
禁止燒鍋一事。
爾等九卿兩議具奏。
其大指皆以燒鍋當禁。
朕前所降谕旨為是。
而以孫嘉淦陳奏為非。
夫泛論燒鍋當禁。
即不宜開通。
則固朕旨是而嘉淦之言非矣。
且亦無庸朕之頒發是旨矣。
何則、久經禁止而未開之事。
複何庸更張耶。
朕以法久不行。
視為虛文。
故欲嚴禁以重谷。
而孫嘉淦則以為雖行嚴禁。
不能積谷。
而反于民間不無綏擾滋弊。
是兩說不可并行者也。
今觀王大臣所議。
尚不無回護朕旨之處。
殊非朕虛衷求言、期于利用厚生之意。
即如一議内、稱燒酒之害最甚。
本宜嚴禁。
但加重本犯之罪條。
嚴定官吏之處分。
恐小民無知犯法。
吏胥緣以為奸。
于民情有所未便。
應照從前已行之成法。
為之懲治等語。
一議内、稱燒鍋本犯。
仍照舊例治罪。
應将官員處分、分别定例。
其業經造成之燒酒。
仍準其售賣等語。
據此則禁止仍屬虛文。
但嚴官吏之處分。
而本犯之治罪如舊。
則造酒之人。
既無所畏憚。
而官員或轉以幹涉考成。
多方回護。
仍于禁約無益。
況造成之酒、仍準售賣則奸民私造者、皆以沽賣陳酒藉口。
遷延歲月。
雖禁猶不禁也。
何用王大臣之兩議為哉。
若能直指利弊。
或欲行嚴禁燒鍋。
則必詳議查察之法。
以為端本澄源之論。
若以為比戶搜查。
轉行滋擾。
則朕旨可以收回。
如此兩議。
朕自然就其中酌一是者而行之。
斷不固執己見也。
今兩議名為兩、而實則一。
不過向來如是禁止。
今則添一官員處分耳。
試思于嚴禁燒鍋。
以裕米谷一節。
為有益乎。
為無益乎。
王大臣皆皇考簡用之人。
不得為是兩可遷就之論。
尚其詳酌事理。
或應行嚴禁。
或因時制宜。
必期于民生日用之間、有利無弊。
斯稱朕咨訪之意。
其各抒己見。
或一議、或兩議、皆可。
○内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