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三
關燈
小
中
大
問安。
○定旗員親喪母與吉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在京八旗文武各官。
遇有親喪。
例于持服百日之後。
即入署辦事。
原以旗員人少。
若令離任守制。
恐緻誤公。
而伊等在二十七月之内。
仍各于私居持服、以自盡其心。
惟是朝會祭祀之期。
或有執事。
或有陪祀之處。
仍俱一體行走。
未加分别。
俾盡孝思。
嗣後在京旗員。
有親喪者。
二十七月之内。
凡遇朝會祭祀之禮。
應一概免其行走。
現在禮部纂輯禮書。
着将此旨交該館載入。
一體遵行。
○吏部奏準、查捐納貢生監生。
向例無論在監在、籍、肄業期滿。
俱準考職。
前因貢監考職之例。
業經停止。
是以臣部議覆。
禦史夏之芳條奏。
恩拔副榜歲貢生。
遵照原例直隸等近省。
于三科之後。
始準其赴部考試。
今貢生監生肄業期滿。
即得考職。
而恩拔副榜歲貢生。
轉以年分未逾三科。
不得考授職銜。
未為畫一。
臣等詳加酌議。
請嗣後各省恩拔副榜歲貢。
毋庸計算起貢年分。
俱照現行貢監考職之例。
無論在籍在監。
各照肄業期滿之日。
令其領取原籍地方官文結。
及國子監咨文。
赴部照例一體考試。
從之。
○兵部奏覆、廣督鄂彌達題、如舊兵弟男子侄内。
有年力強壯者。
準予頂補。
仍注明年貌。
更換本名。
如舊兵弟男子侄内。
無年力強壯、堪以頂補者。
即于民人内另行召募。
至募補之時。
俱令取具保結。
于教場公所選擇充補。
仍饬令該管将弁、勤加訓練。
分别賞罰。
以示勸懲。
倘募補兵丁。
仍有夤緣情弊。
一經發覺。
将兵丁立即革究。
其該管營員。
應照私自使令之人。
充入兵丁數内食糧。
降二級調用之例議處。
如有行賄受賄者。
照例革職革伍。
與受計贓科罪。
從之。
○是月。
吏部議奏、各省試用人員内。
有大銜借補小缺者。
有小銜借補大缺者。
請各照原銜升轉。
以昭畫一。
其由捐職考職發往委用者。
原系虛銜。
借補小缺。
已屬加優。
不在此例。
除河工效力人員。
仍準照原銜升轉外。
其餘俱照現缺升轉。
并照現缺降調。
方為允協。
得旨。
所奏是。
依議。
○兵部議奏、福州将軍阿爾賽疏稱、福建水師旗營。
現在額兵六百一十二名。
每名月饷一兩五錢。
領催二兩。
俱各給米三鬥。
維是生齒日繁。
各丁眷屬。
當初撥往時。
計一千一百九十九名口。
今新增七百七十名口。
每丁多至三四口、以及六七口不等。
實屬不敷養贍。
仰懇援照天津乍浦水師旗丁現在饷米之例。
每月領催賞給錢糧三兩。
披甲各二兩。
饷米各一石。
以資養贍家口。
又稱向有教習兵一百一十二名。
請一體加增。
均應如所請。
得旨。
依議。
○直隸總督李衛疏報、甘霖連沛遠近沾足情形。
得旨。
此次實稱沾足之澤。
乃上蒼垂念蒼生。
故降此恩澤耳。
若雲朕誠敬所緻。
實愧當之。
然為時已遲。
雖雲補種秋禾。
吾民已受半年亢旱之厄矣。
赈恤之策。
仍不可忽也。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疏報、得雨情形。
得旨。
朕懷良慰。
至京師亦蒙上天慈恩。
于五月十四日。
得有沾足之雨。
但望以後再得沾足接濟。
則大田無妨矣。
○大學士總理浙江海塘管理總督事務嵇曾筠奏。
按察司胡瀛、誠實清正。
現在入觐。
請特谕早回浙省。
得旨。
知道了。
頗有議卿于屬員中。
若府道大員。
舉劾無一不當。
而佐貳之舉劾差遣。
頗有物議雲雲。
朕即谕彼曰。
此足以見大學士之公矣。
蓋利在大員。
而舉劾皆公。
則公可知矣。
至佐貳微員。
豈能一一皆悉。
以此緻幹物議。
朕不之怪也。
或者唯唯而退。
然既有此論。
不可不以告卿。
卿其益加奮勉。
必微瑕盡無。
斯成全璧。
不亦佳乎。
又浙省武備漸弛。
卿其整饬之。
○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奏、擒剿台灣逆番情形。
并稱生番犷野難馴。
從前歸化之社。
每有行兇、擾害地方不行執法。
恐熟番效尤。
逐加懲治。
又慮抗拒生事。
且一經歸化。
漢人得以出入。
犯法之徒。
走匿其地。
捕獲較難。
嗣後各社生番。
似應聽其自便。
嚴饬通事等。
不必誘其來歸。
至啟日後釁端。
庶于海疆有裨。
得旨。
是極。
當如是辦理者。
○山東巡撫法敏疏報、透雨情形。
得旨。
覽奏雖亦欣慰。
但看此光景。
終欠沾足耳。
切不可稍存諱災掩飾之心也。
○甘肅巡撫鎮國将軍宗室德沛疏報、田苗雨澤情形。
得旨。
知道了。
雨旸收成之奏報。
萬不可稍涉粉飾。
此系督撫大吏之要務。
不然。
何以先事預防。
使民無饑寒之虞哉。
○四川巡撫碩色奏報、查辦泸甯營事宜。
得旨。
知道了。
勉力為之。
以副任用之意。
汝初到川省。
雖撫臣責任相同。
而地方情形各異。
不可急于更張。
審知熟悉後。
再行整頓可也。
○鎮守貴州古州鎮總兵官韓勳疏報、苗民甯谧情形。
得旨。
知道了。
時時刻刻不可稍懈。
威愛兼施。
方得有濟也。
卷之四十三
○定旗員親喪母與吉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在京八旗文武各官。
遇有親喪。
例于持服百日之後。
即入署辦事。
原以旗員人少。
若令離任守制。
恐緻誤公。
而伊等在二十七月之内。
仍各于私居持服、以自盡其心。
惟是朝會祭祀之期。
或有執事。
或有陪祀之處。
仍俱一體行走。
未加分别。
俾盡孝思。
嗣後在京旗員。
有親喪者。
二十七月之内。
凡遇朝會祭祀之禮。
應一概免其行走。
現在禮部纂輯禮書。
着将此旨交該館載入。
一體遵行。
○吏部奏準、查捐納貢生監生。
向例無論在監在、籍、肄業期滿。
俱準考職。
前因貢監考職之例。
業經停止。
是以臣部議覆。
禦史夏之芳條奏。
恩拔副榜歲貢生。
遵照原例直隸等近省。
于三科之後。
始準其赴部考試。
今貢生監生肄業期滿。
即得考職。
而恩拔副榜歲貢生。
轉以年分未逾三科。
不得考授職銜。
未為畫一。
臣等詳加酌議。
請嗣後各省恩拔副榜歲貢。
毋庸計算起貢年分。
俱照現行貢監考職之例。
無論在籍在監。
各照肄業期滿之日。
令其領取原籍地方官文結。
及國子監咨文。
赴部照例一體考試。
從之。
○兵部奏覆、廣督鄂彌達題、如舊兵弟男子侄内。
有年力強壯者。
準予頂補。
仍注明年貌。
更換本名。
如舊兵弟男子侄内。
無年力強壯、堪以頂補者。
即于民人内另行召募。
至募補之時。
俱令取具保結。
于教場公所選擇充補。
仍饬令該管将弁、勤加訓練。
分别賞罰。
以示勸懲。
倘募補兵丁。
仍有夤緣情弊。
一經發覺。
将兵丁立即革究。
其該管營員。
應照私自使令之人。
充入兵丁數内食糧。
降二級調用之例議處。
如有行賄受賄者。
照例革職革伍。
與受計贓科罪。
從之。
○是月。
吏部議奏、各省試用人員内。
有大銜借補小缺者。
有小銜借補大缺者。
請各照原銜升轉。
以昭畫一。
其由捐職考職發往委用者。
原系虛銜。
借補小缺。
已屬加優。
不在此例。
除河工效力人員。
仍準照原銜升轉外。
其餘俱照現缺升轉。
并照現缺降調。
方為允協。
得旨。
所奏是。
依議。
○兵部議奏、福州将軍阿爾賽疏稱、福建水師旗營。
現在額兵六百一十二名。
每名月饷一兩五錢。
領催二兩。
俱各給米三鬥。
維是生齒日繁。
各丁眷屬。
當初撥往時。
計一千一百九十九名口。
今新增七百七十名口。
每丁多至三四口、以及六七口不等。
實屬不敷養贍。
仰懇援照天津乍浦水師旗丁現在饷米之例。
每月領催賞給錢糧三兩。
披甲各二兩。
饷米各一石。
以資養贍家口。
又稱向有教習兵一百一十二名。
請一體加增。
均應如所請。
得旨。
依議。
○直隸總督李衛疏報、甘霖連沛遠近沾足情形。
得旨。
此次實稱沾足之澤。
乃上蒼垂念蒼生。
故降此恩澤耳。
若雲朕誠敬所緻。
實愧當之。
然為時已遲。
雖雲補種秋禾。
吾民已受半年亢旱之厄矣。
赈恤之策。
仍不可忽也。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疏報、得雨情形。
得旨。
朕懷良慰。
至京師亦蒙上天慈恩。
于五月十四日。
得有沾足之雨。
但望以後再得沾足接濟。
則大田無妨矣。
○大學士總理浙江海塘管理總督事務嵇曾筠奏。
按察司胡瀛、誠實清正。
現在入觐。
請特谕早回浙省。
得旨。
知道了。
頗有議卿于屬員中。
若府道大員。
舉劾無一不當。
而佐貳之舉劾差遣。
頗有物議雲雲。
朕即谕彼曰。
此足以見大學士之公矣。
蓋利在大員。
而舉劾皆公。
則公可知矣。
至佐貳微員。
豈能一一皆悉。
以此緻幹物議。
朕不之怪也。
或者唯唯而退。
然既有此論。
不可不以告卿。
卿其益加奮勉。
必微瑕盡無。
斯成全璧。
不亦佳乎。
又浙省武備漸弛。
卿其整饬之。
○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奏、擒剿台灣逆番情形。
并稱生番犷野難馴。
從前歸化之社。
每有行兇、擾害地方不行執法。
恐熟番效尤。
逐加懲治。
又慮抗拒生事。
且一經歸化。
漢人得以出入。
犯法之徒。
走匿其地。
捕獲較難。
嗣後各社生番。
似應聽其自便。
嚴饬通事等。
不必誘其來歸。
至啟日後釁端。
庶于海疆有裨。
得旨。
是極。
當如是辦理者。
○山東巡撫法敏疏報、透雨情形。
得旨。
覽奏雖亦欣慰。
但看此光景。
終欠沾足耳。
切不可稍存諱災掩飾之心也。
○甘肅巡撫鎮國将軍宗室德沛疏報、田苗雨澤情形。
得旨。
知道了。
雨旸收成之奏報。
萬不可稍涉粉飾。
此系督撫大吏之要務。
不然。
何以先事預防。
使民無饑寒之虞哉。
○四川巡撫碩色奏報、查辦泸甯營事宜。
得旨。
知道了。
勉力為之。
以副任用之意。
汝初到川省。
雖撫臣責任相同。
而地方情形各異。
不可急于更張。
審知熟悉後。
再行整頓可也。
○鎮守貴州古州鎮總兵官韓勳疏報、苗民甯谧情形。
得旨。
知道了。
時時刻刻不可稍懈。
威愛兼施。
方得有濟也。
卷之四十三